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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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关系是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当事人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相比于两者存在的联系,其实仲裁和诉讼的差别是非常多的,比如管辖权、审理原则,审理者的产生方式等。

一、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是什么?1、仲裁和诉讼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3、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专设机构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机构仲裁的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依照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在一定情况下,解决争议的选择权就不在当事人手中。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

浅析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异同一、对仲裁制度的简述中国仲裁事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已经发展了将近24年,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已十分普遍,中国仲裁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在国内,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数量增长迅速,仲裁案件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仲裁已经成为经济领域内与民事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在我国,广义上的仲裁包括民商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处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前述仲裁的纠纷范围。

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发生此种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文中,笔者仅就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为当事人选取争议解决方式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受理、审理案件的程序法、实体法,独立办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认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教育公民守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职权作出裁判。

那么,民事訴讼这种依国家权力作出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与民商事仲裁有什么异同呢?二、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不同点(1)机构性质不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明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仲裁与民事诉讼比较与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商业争端日益增多。

在处理商业争端的过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仲裁与民事诉讼进行比较与分析,从而探讨两者的利弊,以及在不同情况下选择何种方式更为适宜。

一、仲裁的优势仲裁作为一种协商、调解和仲裁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势:1.效率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仲裁程序简便、诉讼周期短,能够快速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2.保密性好仲裁过程及结果通常不公开,其保密性得到较好的保障,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公司利益的纠纷更为适用。

3.自主性强在仲裁流程中,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仲裁员,制定仲裁规则,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也能够强化互动,充分表达各自观点,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性。

二、民事诉讼的优势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正式、公正、法定和强制性的诉讼程序,具有以下优势:1. 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责任,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

2. 可强制履行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保证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

3. 审判公正民事诉讼在审理案件时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在具体的争议情况下,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呢?一般来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纠纷性质当纠纷涉及到民事、经济等非刑事性质时,可以优先选择仲裁制度,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

2. 合同规定有些合同中规定仲裁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的要求进行调解或仲裁。

在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中,一般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够绕过仲裁程序进行民事诉讼。

3. 执行力要求当涉及到对方不服判决强制执行的情况时,选择民事诉讼更为适宜。

因为民事诉讼有可以依靠国家的执行力,能够有效保证判决的强制执行。

4. 机密性要求如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时,一般选择进行仲裁,因为仲裁APPARATUS流程及结果保密性较好。

4. 经济性考虑在争议预计产生的费用中,如果诉讼的费用高于仲裁,则更应当选择仲裁。

了解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了解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了解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商业纠纷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本文将探讨商业纠纷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一、商业纠纷解决仲裁的利弊1. 仲裁程序简洁高效仲裁相比诉讼拥有更简洁高效的解决程序,仲裁庭的成立和仲裁结果的生效常常较为迅速。

仲裁程序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庭成员,从而确保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

2. 仲裁保密性强仲裁过程相对于诉讼来说更为保密,仲裁裁决通常不公开,避免了商业纠纷对当事人商誉造成的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仲裁也不需要提交大量的证据,减少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3. 仲裁结果具有执行力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多数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和上诉制度。

仲裁结果符合国际公认的裁决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提供的裁决书直接申请国内法院执行,此过程相对简单且效率较高。

二、商业纠纷解决诉讼的利弊1. 法律适用性强诉讼程序适用国家法律,通过国家法院裁决。

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确保解决纠纷的公正和公平。

2. 裁决结果可以上诉相比于仲裁的一审终审制度,诉讼程序通常具备上诉制度,对未满意一审结果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上诉请求进行二审,提高了当事人的救济机会。

3. 法庭审理公开透明诉讼程序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庭审,提供证据并陈述自己的观点。

公开审理增加了程序的公正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综合比较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其实都有各自的利弊,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选择仲裁的优势在于其高效性和保密性,适用于当事人对解决速度和商业秘密保护有较高要求的情况下。

而选择诉讼的优势则在于法院审理公开透明,裁决结果可以上诉,适用于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和程序公正性有较高要求的情况下。

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可以评估具体纠纷的性质和情况,并结合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选择。

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商业纠纷,以避免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开支和风险。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民事诉讼。

其中,和解和调解是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为基础的,因此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不能彻底解决纠纷。

对于实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来说,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程序,而仲裁也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下面就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做进一步阐述。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而民事诉讼之于我们可能更为熟悉,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从它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它们有其相同点:1、它们都是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文章开头已述,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民事主体之间大多数的民事争议,民事主体除了调解和和解的方式之外,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为了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而存在,在功能、作用上具有趋同之处。

2、在民事争议解决的原理上具有共同之处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独立第三方来居中判断从而解决民事争议。

仲裁机构基于民事争议事实,独立地居中进行判断,公正地做出裁决。

同样,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之后,基于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居中进行裁判,公正地做出裁决。

3、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按照《仲裁法》之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和民事判决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生效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一样,具有拘束力、形成力和执行力。

当然,作为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有各自的特色,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行使诉权,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主要分为公共国际法和私人国际法两大分支。

在私人国际法中,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重要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分析其特点和意义。

一、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争议跨越国界时,在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下进行的司法活动。

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国际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 跨境性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争议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侵权行为、家事纠纷等方面。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的复杂性较高。

2. 国际公约的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依据国际公约进行,如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纽约公约等。

这些公约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促进了国际民事诉讼的便利性和可预见性。

3. 司法决策的承认与执行国际民事诉讼的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可能会受到限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程序来实现。

同时,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也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范畴,其承认和执行亦需遵循相应的规则。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业争议通过仲裁机构而非国家法院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具备以下特点。

1. 自主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商业合同中明确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保护了各方的自主权。

2. 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较于国际民事诉讼来说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利益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和仲裁庭成员等,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3. 具有国际执行力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

这得益于《纽约公约》的推广和普遍适用,使得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更具实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比较与应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商事争议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解决跨国争议的方式。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不属于同一国家时,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则是指当涉及的纠纷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民事法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

国际民事法规则主要涉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司法协助和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国际私法规则则主要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中寻找适用的法律和国家。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和当事人的仲裁合同。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主要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判决的执行等。

当事人的仲裁合同则用于确定仲裁庭的地点、仲裁程序和仲裁人的资格等细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相应的仲裁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受制于国际法律和国际私法规则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相对较少。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则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指定和任命的。

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组织听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双方进行庭审,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在执行和强制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国际执行和强制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论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仲裁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关键词:仲裁民事诉讼纠纷一、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概念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协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合同纠纷仲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有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区别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差异性。

(一)机构方面。

(1)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社会救济,民事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及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民事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

(2)独立范围不同。

仲裁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独立进行(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委员会不干涉任何仲裁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还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由此可看出,仲裁机构仲裁案件实行仲裁员个人负责制,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则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而是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

(3)设置不同.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性。

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

人民法院则按行政区划设立,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同时还根据某些业务需要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和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有上下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商事仲裁⽣效后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执⾏仲裁裁决。

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关于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事仲裁后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商事仲裁⽣效后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能向法院申请执⾏仲裁裁决。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当事⼈应当履⾏裁决。

⼀⽅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商事仲裁需要具备的条件为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条当事⼈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由于我国仲裁是⼀裁终决制,所以商事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权利⼈有权依据⽣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商事纠纷解决的仲裁与诉讼程序分析


实践操作建议
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纠纷性质、当事人意愿和成本效 益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仲裁或诉讼 方式。
充分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诉讼前,应充分 了解相关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 护自身权益。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当事人都应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 主张或抗辩。
仲裁机构
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 仲裁机构,前者如国际商 会仲裁院等,后者则根据 当事人协议组建。
仲裁规则
各仲裁机构制定有自己的 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 、裁决作出等方面。
仲裁在商事纠纷中作用
快速解决纠纷
相比诉讼程序,仲裁程序 更加灵活高效,有助于快 速解决商事纠纷。
保密性
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有 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声誉。
诉讼程序规则
诉讼程序相对严格,需遵循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 庭审理、判决等阶段,且审判过程一 般公开进行。
裁决效力与执行比较
仲裁裁决效力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诉讼判决效力
诉讼判决同样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义务,否则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国外现状
在国际上,商事纠纷的解决也普遍采用仲裁和诉讼等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可能 存在差异,但一般都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 会仲裁院等也在积极推动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02
仲裁制度及其优势
仲裁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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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探微
宋连斌
一、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体现在不同层面。

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权力来源性质不同。

法官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仲裁员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许可之当事人授权,是私权。

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与法官不同,法官需要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而仲裁员可以不必精通法律。

具体说来,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管辖权的基础不同。

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不以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为必要条件。

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才能受理并审理案件。

诉讼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当事人通常不能任意选择法院;而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

在一些国家,国内纠纷的当事人也可选择到外国仲裁。

2、审理的原则不同。

诉讼的价值取向、原则及判决方式与仲裁不同,如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更多地取向于公正,而仲裁更多地偏向于效益;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而仲裁裁决一般是保密的;诉讼实行审级制度,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详而言之,结合中国的法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表现为:
(1)仲裁严格限于请求的范围,仲裁员的权能仅限于此;而诉讼则不完全如此,虽然辩论主义的影响越来越大,但法官还是具有一定的干预权。

在仲裁中,仲裁员是消极、中立、被动的裁判者,主动行使职权的情况很少;而诉讼中,法官有时候会主动行使某些职权。

(2)仲裁程序灵活,可以书面审理或者部分书面审理以及作出若干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仲裁员有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力;而诉讼的一审应当全部经过开庭审理,法官的程序决定权也小得多,程序的进行显得更为僵硬。

(3)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即使是不公开审理,判决也是公开的。

(4)仲裁中不能列第三人,而诉讼可以追加第三人。

尽管二者在此点上有趋同的倾向,但仲裁对当事人的意愿干预更少。

(5)限于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仲裁只能一个一个案件的审理,一个一个地作出裁决书;而诉讼中,可以进行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制作同一判决书。

尽管部分仲裁机构于此点上也在学习法院以提高争议处理的效率,但步伐要谨慎得多。

(6)仲裁中的答辩只能是消极地反对当事人的请求,不能抵消当事人的请求,只有提出反请求才能抵消对方的请求;诉讼中除反诉外,答辩在当事人诉请范围内可以抵消一部分请求,如相互违约情形。

(7)在事实认定上,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大于法官。

诉讼一般都有严格的证据规则,而仲裁常无明确详细的证据规则,除了受制于程序正
义外,仲裁员几乎没有什么约束。

国际商事仲裁尤其如此。

(8)裁判结论的形成规则不同。

仲裁除少数服从多数外,在不能形成多数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诉讼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能会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结论。

(9)在涉外或国际事件的处理上,仲裁员可以较为自由地决定法律适用问题。

而诉讼中,法官必须遵守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

(10)仲裁庭独立作出裁决,不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见和干预;而诉讼中,法官要服从所在法院的意见。

二、仲裁与诉讼的相似之处
仲裁与诉讼的相似或相同点更多地表现在个案上。

仲裁员与法官在个案上行使职权的方式相似,都是运用对抗性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者,而且都应做到公正。

故此,仲裁程序的进行与一审诉讼程序是相似的;仲裁员居中裁决与法官判案也是类似的;有效的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亦是相同的。

在个案处理上,甚
至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还大。

国际上,由于这些原因,仲裁庭和法庭有时候名字都是一样的。

最著名的比如国际常设仲裁法院与国际法院,虽然都称作法院,但前者是仲裁机构,后者才是司法机构。

三、法官担任仲裁员的问题
法官担任仲裁员具有一定的优势。

因为法官本身即是争议的裁判者,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

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职业特性,对仲裁有益无害。

而且法官对待仲裁的态度,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态度。

1994年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之一是“曾任审判员八年”,但现职法官能否担任仲裁员,存在争议。

此前,中国籍仲裁员中既有现任法官,也有离任法官。

在国外,现职法官能否出任仲裁员,也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国家,例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93条(委任法官为仲裁员)规定,仅在合适或首席大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商事法院的法官或正式调停人才可以担任独任仲裁员或公断人,且有关报酬应在法院领取。

香港《仲裁条
例》第13A条(法官着手仲裁的权力)亦有相应的规定。

据此规定,法官应为特定法院的法官,并只能出任特定职位的仲裁员,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现职法官可以担任仲裁员。

在另外一些国家,法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仲裁员,例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578条规定,司法官员在其司法职务的任期内不得接受指定作为仲裁员。

根据我国法官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发出《关于现职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的通知》。

在该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法官担任仲裁员,从事案件的仲裁工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超出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职权范围,不利于依法公正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不得担任仲裁员;已经被仲裁委员会聘任,担任仲裁员的法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辞去仲裁员职务,解除聘任关系。

据此,我国现在不允许现任法官担任仲裁员。

四、诉讼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
尽管对仲裁的理念见仁见智,1994年仲裁法颁布后,支持仲裁越来越成为共识。

支持仲裁
不仅是对仲裁的态度,更是一种价值取向,意味着一切有关仲裁的事宜应作有利于仲裁的处理。

这是仲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所决定的。

衡诸国际、国内仲裁立法及仲裁规则,尤其它们在1995年后的最新发展,不难看出,支持仲裁如同鼓励国际贸易、吸引外资的政策,已成为国际共识。

支持仲裁是一连串的事,其核心是确立仲裁与法院的适度关系。

何谓适度?当今仲裁领域,司法对仲裁应给予更多的支持,更少的监督,且司法监督应尽可能限于形式监督和事后监督,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不轻易撤销仲裁裁决,等等,已成为关于仲裁的知识。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主要在以下方面:
1、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2、证据保全。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
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3、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机构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由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4、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5、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不履行的,相对方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除非经查证属实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法院不得拒绝执行。

法院对仲裁予以必要的干预,特别是对仲裁实施适当的监督,是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通例。

中国也不例外。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可免于诉讼程序的僵硬、冗长和昂贵,以及将国际争议交给国内法院特别是对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院。

不可否认,仲裁的效益取向是当事人选择
仲裁的动机。

但是,仲裁当事人除了重视仲裁的效益,还重视仲裁结果在法律上的安全性,换言之,仲裁员是否善用职权,也是当事人关心的。

可见,法院监督仲裁,是符合当事人的愿望的。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六条把法院的干预区分为协助和监督,但没有明确指出何种措施是协助,何种措施是监督。

实际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

司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仲裁的可持续发展,而支持仲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仲裁进行适度的监督,二者殊途同归。

然而,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一柄双刃剑,特别是法官对仲裁不甚友好时。

这就特别需要正确认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正确认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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