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确定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达,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防止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安税缴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建筑安装税(以下简称“建安税”)是我国对建筑安装业征收的一种税收,旨在规范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秩序,促进建筑安装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建安税缴纳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税种定义、税率、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安装业的税收秩序,加强建安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安税,是指对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征收的税收。
第三条建安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安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等事项,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与税率第五条建安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建筑安装工程收入;(二)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收入;(三)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收入;(四)建筑安装工程其他收入。
第六条建安税的税率为3%。
第三章纳税义务人第七条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均为建安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建安税的申报、缴纳义务。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九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建筑安装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安装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建安税:(一)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月缴纳建安税;(二)纳税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缴纳上月应缴纳的建安税;(三)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规定的税票缴纳建安税。
第五章税收优惠第十二条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建安税减免:(一)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二)国家重点扶持的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三)其他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
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浅谈摘要:建造合同准则于2007年在我国正式实施,它为更好地规范我国的建造合同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我国的会计领域朝着高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制定了相关的标准,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最新修改之后的建造合同准则进行相关论述,并分析其在实际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准则;可靠性;税金1988年我国发布了第一部建造合同准则,1999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实行相关准则,2006年国家财政部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的发展趋势,颁布了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而建造合同准则归属于其中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简称“建造合同准则”)。
一、建造合同准则概述建造合同准则主要服务于建造行业,该体系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一新的准则体系,对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合同的相关制度的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
同时使得管理者能够更加宏观地把握建造过程中的具体财务状况。
通常建造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被准确估计,企业应该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相对而言,另一种是建筑合同的结果不能被估计,在不能被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成本能被收回,合同收入的确认必须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金额,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虽然最新出台的建造合同准则有着多方面的理论优势,但是在具体的建筑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并且执行难度非常大。
下面就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高标准的要求与现实状况的落差在新的建造合同准则中,要求建造企业及施工单位具备高标准的技术要求:在人员配备上,要求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的职称评定;在管理水平上,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系统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管理构架,在施工过程中面对突发状况时,能准确地制定应急方案。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之比较摘要:在我国,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相关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要求各异。
二者在合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等方面都有差异,本文围绕建造合同,重点对收入与成本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比较与分析。
希望能够对我国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相关处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会计处理税法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属于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一、建造合同综述建造合同是企业为了建造资产,或者围绕几项无论是在设计、功能,还是技术、最终用途上都密切相关的资产建造事宜而订立的合同。
所涉及资产多指房屋、建造物、船舶、机器设备等。
依据所建造资产的最终用途与功能,可以将建造资产分为两类,详见表1-1。
二、我国目前对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相关规定(一)建造合同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这是建造合同收入的基本构成;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索赔款、奖励等与合同总金额无关的收入。
在会计准则中,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四项规定,唯有四项要求都满足,方可进行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第一,已转移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第二,施工企业没有继续保留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继续管理的权力或者对所建造资产不再实施控制;第三,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顺利流入施工企业;第四,建造收入与成本均能可靠计量。
(二)建造合同成本建造合同的成本是与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资产建造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具体而言,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合同完工,所发生的所有直接与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为了合同的顺利完成所发生的并不直接计入而是分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集锦你知道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吗?你对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吗?以下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欢迎大家分享。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的三种流程,你会吗?

建筑企业收⼊确认的三种流程,你会吗?建筑企业本⾝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分包、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
基于此特点,使得建筑业的会计在处理账务时⾯临很多的困难。
重点讲解建筑业的收⼊确认三种核算流程,帮助⼩主们顺利解决建筑业的相关账今⽇,特出此⽂,围绕建筑企业阐述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征收个税⽅法,重点讲解建筑业的收⼊确认三种核算流程,务处理。
⼩主们赶紧收藏学习!01建筑劳务代开发票2个⽅法征个税其实⼯程款也好,劳务费也好,说⽩了就是⼀个发票的品名,⽽他本⾝不是个⼈所得税税⽬的决定性因素。
只要带劳务费字样的,多是按照劳务报从现状看,发票品名开「⼯程款」或者「⼯程服务费」的,确实都按照经营所得按照1.5%左右征的个税,⽽品⽬只要带劳务费字样的,多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不征税,交由扣缴义务⼈预扣预缴。
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税,纳税⼈的这⼀笔纳税义务在代开发票后就已经完结,⽽且也⽆需做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亦⽆需扣缴,较低的核定征收率也容易被接受,皆⼤欢喜。
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所得税预扣率是20%起步,最⾼可达40%,尽管纳税⼈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实现多退,但也有可能会出现少补,可以想见,建安企业财务⼈员在扣缴税款时将会⾯临巨⼤的⼯作难度。
个⼈所得税到底应该按哪个税⽬征收呢?那么个⼈向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劳务,个⼈所得税到底应该按哪个税⽬征收呢?⼩好结合建筑企业具体实际,提出以下观点,仅供参考。
第⼀,个⼈凡从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录像、演出、第⼀表演、⼴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等26种劳务取得的报酬,均属劳务报酬所得。
第⼆,未列名劳务或者服务,可按照以下原则判断:第⼆(1)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个⼈从事⽣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粗略的理解为,⼀个⼈能⼲的事⼉取得的报酬,多属劳务报酬所得;⼀个⼈带领⼀拨⼉⼈⼲活,带头⼤哥取得的所得,多数经营所得。
试谈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行业增值税的处理
( 4 )为完成合 同已经发 生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楚的 区分 和可靠的计 量 ,以便实 际合 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大型机械制造业。 自2 0 0 2年 9月 1日起 ,具有建设行政部 门批准 的建 筑业施工 ( 安 装) 资质的单位在销售 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 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除签定建设工程施工 总包或分包合 同中单独注
企业在确定合 同完工进度时 ,可以选用累计实 际发生的合 同成 本
占合 同预计总成本的 比例 、已完合同工作 的测量等方法 。
2 .成本加成合 同的结果能够可靠 ,需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1 )与合 同相关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 2)实际发生 的合 同成本能够清楚 的区分和可靠的计量 。
( 一) 建造合 同收入 中涉及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 建造合同收入中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的行 业一般为船舶 、飞机及
人阅读报表带来误解 。为合理解决上述 矛盾 ,笔者认 为:由于上述 问
( 1 )合 同总收入能够可靠计量 ;
( 2 )与合 同相关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 3 )在 资产负债表 日 合 同完成进度和为完成合同 尚需发 生的成本
能够可靠确定 ;
题是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时 的时 间不同而形成 的差异 ,即时 间 性差异 ,可 以参照所得税 中纳税影响会计法 ,用递延税款 一 应交增值
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是纳税 人发生应税行为应 当承担 的纳税 义务的起 始时间。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的作 用在于 :①正式 确认纳 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 承担的纳税义 务;② 有利于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 ,合理申报 申报期 限和纳税期 限,监督 纳税人 切实履行纳税义务舶 、飞机 、大 型机 器设备等 。建造 合 同的
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分析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 益。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履行履 约义务的期间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 507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 052 000
贷:应收账款
3 052 000
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
合同结算
348
350
232
230
580
580
应收账款
381.5
327.0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 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建筑工程服务的会计核算与税会差异
贷:合同履约成本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 通俗易懂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通俗易懂
摘要:
一、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二、建造合同收入的组成
三、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方法
四、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
五、实例分析
正文:
一、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应遵循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计量性。
在确认建造合同收入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工程进度和完成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估计。
二、建造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三、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方法
1.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的完成程度按比例确认收入,适用于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合同。
2.进度付款法: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确认收入。
四、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税务处理
1.营业税:根据《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预收工程价款应在工程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
2.企业所得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五、实例分析
以一个建筑公司为例,假设该公司签订了一个建造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工程期限为两年。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第一年完成工程进度为40%,则确认收入400万元;第二年完成工程进度为60%,则确认收入600万元。
建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规范建安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安装税法》(以下简称“建安税法”)。
本文将对建安税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安税法律规定概述1. 适用范围建安税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 税率建安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3%。
3. 纳税义务人建安工程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当依法纳税。
4. 纳税期限建安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纳税申报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如实申报纳税。
6. 税收优惠(1)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建安税法律规定解读1. 建安税的计税依据建安税的计税依据为施工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施工企业承揽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收入;(3)施工企业出租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材料等取得的收入;(4)施工企业转让建筑安装工程权利、义务等取得的收入。
2. 建安税的减免税政策(1)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项目,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节能建筑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3)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可以依法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①对施工企业取得的建设工程项目收入,减按2%的税率征收建安税;②对施工企业购置的节能环保设备,可以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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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摘要:随着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的颁布与实施,如何确定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对建筑施工企业合理运用会计制度、准则确认工程收入,正确遵循税法规定纳税,合理确定企业税赋意义重大。
通过实例分析,笔者对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产生的不同解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造合同;纳税义务时间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87-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开单结算的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亏损的处理方法给出了规范。
但在实务工作中,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如何确定,给我们财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下面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建造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核算对象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相对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言,有如下特征: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成资产的造价在签
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量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如果一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或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企业应按规定的合同分立和合并的原则,正确确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
确定各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是正确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损益的关键。
二、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的时间有三种,即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时、能得到补偿的收入发生当期;而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重新进行了的定义表述。
下面我们就跨越一个会计年度完成的建造合同举例加以分析。
某公司于2008年承建一段市政道路工程50公里,工程总承包金额为1800万元,工期两年。
签订的付款方式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的分期结算付款方式。
2009年8月,税务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
截至2008年12月底,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跨年度工程,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公司应确认该项工程收入为480万元;公司账面实际反映工
程收入为3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计划进度,该公司年末应收工程款为500万元;市公路段实际已预付该公司工程款为450万元(公司与公路段之间平时未按合同对工程进行结算)。
上述四组数据中哪一个是该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呢?这就涉及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观点一认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当天确认工程款收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理由是:1.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公司与建设方即公路段已签订了分期付款的合同,公司已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按照合同分期付款的期限到期日就是公司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公司已向对方提供了建筑劳务,所以对公司建筑业营业税依据合同约定应当取得工程款收入时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所以,应按500万元缴税。
观点二认为:应当依据公司收到工程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按照450万元缴税。
其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2.该公司虽然与公路段签订了约束付款的条款,但在实践中,对方并不一定就依据合同履行,如公司提供劳务不符合对方质量、数量、时间等要求,相应就不能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只有双方对已提供的劳务进行相互的确认即结算,才能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本例中,公司收取公路段预付的一部分工程款,表明双方对提供劳务与其取得收入的暂时默认,并且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即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所以,公司应按实际取得的预收工程款收入时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一是在合同开始履行,即应税劳务发生时,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开始时间,将已收账款确认收入,并在日后收到工程款时确认应税收入;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实现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谓应税行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
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是预收款确认收入的前置条件,是建造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开始时点。
其二,根据《建造合同》具体会计准则,建造承包商预收工程款时并不是确认收入的依据,对跨年度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需要指出一点的是,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竣工结算的,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确认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又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因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由于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本例中,公司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并且双方对已提供的劳务进行相互的确认即结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
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中“根据工程形象进度”与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的完工百分比法所遵循的是同一原则,所以应以公司当年完工百分比480万元确认收入。
此外,假设本例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由于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则按会计准则所确认收入和按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将会产生差异。
综上所述,在企业财税业务实践中“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合理运用会计制度、准则确认工程收入,正确遵循税法规定纳税,准确理解并解读营业税新条例、新细则,合理确定企业税赋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