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辨析———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生育权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生育权
发表时间:2011年08月13日 关键词:生育权
河北-石家庄
李同建
383399698
摘要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是怎样的婚姻从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从男女结婚、生子,到感情不和而离婚,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而为了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在制定了婚姻法之后,又相继制定了三部相关司法解释,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婚姻从来都是很重要的内容,从男女结婚、生子,到感情不和而离婚,这些方方面面都是有可能产生纠纷的,而为了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我国在制定了婚姻法之后,又相继制定了三部相关司法解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论男性生育权及其保护——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

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

关键词:生育权;婚姻法;男女平等随着近年来社会关系和家庭观念的迅速变化,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实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女方堕胎不需要征得男方同意。

丈夫不能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该司法解释明确保护了女性生育权,支持了女方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否认了男性生育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缺陷,应对此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生育权和男性生育权生育权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或者不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生育权包括的方面比较多,但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生育自由,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婚姻法》中对女性生育权未作规定,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2002年,吉林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独立规定和保护。

在《婚姻法》中对男性生育权也未做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直接规定男性生育权。

我们只能从《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和《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生育权问题

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生育权问题

探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生育权问题【摘要】生育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法律应给予双方保护,但目前的我国的立法并没有给予男性生育权太多的关注,使得在司法实务中生育权冲突的愈演愈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了解决其冲突第一次将生育权私法化,使得男性在生育权受到侵害时有据可循,但并没有规定具体救济的办法,但是并不影响生育权私法化的这一突破,笔者主要是针对新解释中的生育权问题进行探讨,寻求其解释背后的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生育权;妇女权益一、生育权的概念联合国在1968年德黑兰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上第一次阐--释了人类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生育权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民有权自主决定生育子女以及一切与生育子女有关的合法性权力。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生育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我们在婚姻法中找不到有关生育权问题的具体规范,从而使有关生育权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无法可依。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生育权’字样终于在正式立法文本中出现。

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承认生育权的私权性质,对其中权利义务的关系的分配又是怎样理解的,这可能要从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出台的时间关系上看,三个司法解释出台时间相差八年之久。

这期间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较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出现的有关生育权问题的规定,也是基于近几年来民事主体权利意识继续高涨,实践中出现了多起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同样也给这方面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

尽管在很多案例中最终都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以判决当事人离婚的方式解决了该问题,但由于没有被立法所承认,这些判决均显得底气不足,且有些还引来较多争议,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生育权”纠纷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从方便司法实务的角度,做出了上述规定。

不可否认,这也是目前解决各种生育权冲突的最合理、最具可操作性的方式。

浅议生育权在民法视野中的法律性质

浅议生育权在民法视野中的法律性质作者:吕健来源:《商情》2013年第44期近年来,理论界对生育权的讨论非常热烈,生育权遂成为民法上极热门之课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的出炉更是加剧了生育权在民法上的争论。

本文试简单探讨生育权的法律性质,从该性质出发评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生育权法律性质夫妻间生育一、民法上的生育权: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生育现象与人类自身一样具有广泛而悠久的存在历史,生育是人类延续和其亲属关系的基础,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普遍需求,然而作为法律权利的生育权则是晚近才发展形成的。

生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上的生育权,是指在法律及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所享有的以生育利益为客体,以自主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知悉相关生育信息及保持生育健康为主要内容的权利。

关于民法上生育权性质,学界主要有“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及“夫妻共有权说”。

笔者主张应将生育权界定为一种人格权,因为它符合人格权的基本要求,具备人格权基本特性:其一,生育权具有固有性。

生育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

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性和女性,不能因为生育方式的不同及男性行使生育权的困难,就对男性生育权的存在予以否定,否则有违男女平等的精神。

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权享有不等于生育权实现,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同时具备生育权利能力和生育行为能力。

一个人虽没有完全行为能力或欠缺行为能力,但仍然具有权利能力。

其二,生育权具有专属性。

生育权只能为权利人所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与主体相伴始终,不得与权利主体相分离。

生育权的行使虽需要他人配合,但并不能共享。

其三,生育权具有绝对性。

生育权的绝对性即对世性,指生育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在不违反法律及不侵犯第三人权利的情形下,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人可直接支配人格利益,仅凭自己意志即可行使权利。

其四,生育权具有必备性。

人格权的必备性是指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一旦丧失,就不再具有独立人格。

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

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看法自新婚姻法出台引起过很多很多的争论,有人认为它使得我国婚姻法更为公平公正,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

但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认为它并不适合中国现实的国情。

而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文,我同样持反对意见。

在中国社会中,男权主义较为强烈,女性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许多人大跌眼镜,也遭到了许多女性的强烈反对。

它的出台大大降低了男性离婚的成本,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也使得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变得更为不利。

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被取消。

最高法发言人的解释是,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这个解释理由很牵强。

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

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

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

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这样的条文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实际中,显然男性比女性更有能力购房。

而即使是男女双方共同付首付,在登记房产证时,由于长期的男权和夫权意识,很多时候登记的都是男方的名字。

而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作为付出的其中一方,却很可能不能得到房子。

那么作为弱势的妇女,很可能在离婚后被扫地出门。

而现在的房价却在不断提高,忽然失去家庭的妇女,该何去何从?新婚姻法在追求立法公平的原则时,忽视了不同群体的特性。

对《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再认识

对《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再认识王利玲【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其中有三个热议的问题需要再认识.一是关于不动产产权归属对女方是否公平的问题.不动产产权归出资方所有,这一制度只有与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并行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二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孳息和收益应归于同一主体;立法应当严格界定构成投资行为的具体情形,以便在实践中清晰认定物的增值是收益还是自然增值.三是生育,权的性质问题.生育权不是身份权,是人格权,并且是人格权中一种特殊的身体权.【期刊名称】《吕梁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1)006【总页数】3页(P31-33)【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家庭劳务补偿制;孳息收益;自然增值;生育权【作者】王利玲【作者单位】吕梁学院政法系,山西离石03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非常强烈的社会反响,实施几个月以来,热议的浪潮慢慢退去,但萦绕在人们心头的问题却并未消失。

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相应的补偿制度?如果没有,离婚时不动产归出资一方所有,其余财产均分,何来公平?租金是收益还是孳息,应归谁所有?一方出资买了很多不动产,这是消费还是投资,这些不动产的增值仅仅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收益?生育权是人格权,但它是独立的一项具体人格权,还是身体权中的一种?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重新深入认识。

一、不动产归属引发的公平问题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归夫妻双方按份共有。

对于此规定女性多数认为不公平,分析人士却指出:“该司法解释尊重了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在更多的涉及财产的问题上确立了个人财产权优先原则,凸显了婚姻关系的契约化倾向。

”[1]平等的保障了双方利益,也有声音指责女性不该有借助婚姻不劳而获的思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法发布1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2011年08月12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享有生育权 , 只是 由于我 国 目前情 况导 致其 权利 受到 了某 些 限
生育权 属于基本人权 , 但这个观点其实是不准确 的。将生育权 笼 统的划分为基本人权 , 其实是对基本人权这个概念 的误读 。人权 是 一个 道德 概念 而不 是一个法 律概念 , 其本身受制于一个 时代 的 道德观念和文化观念 。而人所 享有 的权 利 , 也分为 两种 , 一种是 基本人权 , 一种是附加权利 。基本人权 , 与生俱来 , 不需要任何 附 加 的条件 , 除非一个人 因犯 罪而被法 定 的程 序剥夺 了基本 人权 , 否则其 就享 受基本人权 , 目前 国际上通行 的基本人权 的定义包括 生命权 、 自由权 、 财产权 、 获助权和公正权 。而附加权利则并非 与 生俱来 的 , 需要尽义务才能获取 , 简单 而言 , 即权利义务对等 。 从 上述 概念可知 , 生育权 并非包 含于基本 人权 当中 , 但 却 与 基本人权 密切相关 , 生育权 的本身其 实是基本 人权 的一种延 伸 。 正 因为人享受 自由权 和公正权 , 因此 享有生 育 的 自由 以及平 等 , 这个 自由与平等不得被任何人侵犯 , 所 以有时候对生育权 的侵犯 也确实构成 了对基本人权 的侵犯 ; 但 另一方 面 , 生 育权又 不属 于 基本人权 的范畴 , 所 以其行驶 本身又受 到 了许 多 的限制 , 除 了与 人权这个概念本 身一样受 到了道德文化 的限制之外 , 生育权 的行 驶还需要 收到一下两种 限制 : 不得侵犯他人 的权利 以及尽到相应 的义务 。不得侵犯他人 的权利这点不难理解 , 权利的本身包含 了 利 益但前 提确是 不得侵犯他人 的权利 , 否则就构成 了特权 。生育 权 的行使需要尽 到何种义务 ?我认为 , 除非有 自身无法决定 的情 况, 生育权 的行使 , 需要 以对所生子女尽 到抚养义务为前提 , 否则 生 而不养 的情况 出现 , 对所生子女 以及社会都会产生危害 。 相 比之生育权 中积极生育 的权利 , 其另一下位概念不生育 的 权利 , 则与基本人权 的关 系更加密切 。众 所周 知 , 生 育 的本 质源 于两性 的性行为 , 源于个 体对 自己身体 的支配 权 , 该 权利 属于 自 由权 的延伸 , 其除了 以积极 的方式生育 之外 , 更包括 了拒绝 生育
双方协商的结果 , 现代社会, 各国对婚姻的定义 , 也早已脱离了生
育, 取而代之的为两性共 同生活为 目的 的结合 。 既然婚姻 与生育 之 间不存在 必要 的联 系 , 那 么婚姻 中的生 育, 亦非一项义务 , 而是可为可不为 的一项权利 。现在婚姻 中 , 男 性也好女性也罢 , 生育本为双 方协商 的事情 , 而不再 是一项 必须 履行 的义务 , 所 以任何一方 , 决定在婚姻 中不生育 , 都不构成对另
制 。这说 明 , 生育权与个人有关 , 系人格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与夫 妻身份无关 。
( 三) 的效力 范围不 同 , 可将二者划分为绝对权与相 对权 , 绝对权是对世权利 , 无特定义务 主义 与之相对应 , 社会上 的 每个人都 可能作 为义务人 , 其 内容在 与排 除他 人 的侵 害 , 要求社 会上 的每个人不得做 出一定 的行为 。相 对权 的义务 主体 为特定 的人 , 其要求义务主体 以作为 的方式 , 满 足权利 主体 的权利 , 而生 育权 , 作为人格权 , 其属 于绝对权 的范畴。 生育权 系个人对 自己身体 的支 配权 , 在不违反 国家法律 以及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的前提下 ,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生育 权 的义务 。由于生育权本 身包含 积极 的生育权 以及 不生 育的权 利, 因此 , 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人 的生育权 , 同时亦不得强迫他人生 育。

生 育权 的性 质
( 一) 生育权 与基 本人权 的关 系 生育权 是一项基 本人 权么?按 照 目前法 学界的通说 , 均认 为
的《 吉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3 0 条第 2 款也有 规定 : “ 达 到 法定婚龄决定终 生不再结 婚并无 子女 的妇女可 以采取合 法 的医 学辅助 生育技术 手段 生育 一个子 女 。 ” 由此可 见 , 单身 者并 非不

如前所述 , 生育权本身是基于基本人权 中 自由权和公正权 的 延伸 , 其产生于 自然人对 自己身 体的支 配权 , 与身份无 关 。现 在 对 于生育权 的争论大 多存在 于夫妻关 系之间 , 但并不能否认单 身 者 的生育权 。欧 美 日韩等 发达 国家 , 均 赋予 单身 者 以生育 的权 利, 我 国虽未有法律 明确允 许单 身生 育 , 但 我 国《 人 口与计 划生 育法》 第1 7条明确规定 , 公 民有生育 的权利 ; 吉林 省 2 0 0 2年颁行
二、 婚 姻 关 系 中的 生 育 权
( 一) 婚姻 与生育的关系 婚姻系男女两性 以永久共 同生 活为 目的的结合 , 从这个定义 中可 以看 出 , 婚姻的本质在 于两性 的永 久 的结 合 , 而并非 与生育 有牵扯 。从原始 的无婚制社会过渡 到婚姻社会之 时 , 却有为生殖
繁衍 目的的需要 , 但随着时代 的发展 , 认识 的提高 , 婚姻的定义逐 渐与生育相分离 , 生育不再成 为婚姻 的一个必 要条件 , 而是 夫妻
生育权辨析
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
于 颖
( 大连 海事 大学 1 1 6 0 3 1 )
【 摘 要】 在婚姻关系中, 生育一直是一个主要 问题 , 但 生育权的概念
在我 国却 不甚 清晰 , 甚 至现 实 中对 于 夫妻 之 间生 育 问题 的 判 决也 有 多种 多样 。婚 姻 法 司法解释 三 第 9 条 的规 定 , 则 统一 了我 国 目前 的认 识 。婚 姻 法司 法解释 三第 9 条在 生育权 的性 质 以及 生 育与 婚 姻 和女 性 的关 系等方 面 , 均具 有合 理性 。 【 关键词】 生育权; 女性主义; 婚姻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