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浅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一、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由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个征求意见稿,但是它的出现还是使社会一片哗然,也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但是,针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深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上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主要就是为了明晰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此解释无疑是针对今年来婚姻财产纠纷的现状,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不太完美的地方《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
自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已经过去整整60年。
其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婚姻法》曾在1980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并且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经济飞速的发展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
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在审判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体现在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其中涉及到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公证实践中的影响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尚 未 归 还 的贷 款 为 产 权 登 记 一 方 的个 人 债 务 。双 方 婚 后 共 同 还 贷 支 付 的 款 项 及 其 相 对 应 财 产 增 值 部 分 .离 婚 时 应 根 据 婚 姻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第
协 议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判 决 该 不 动 产 归
人 出于善意 , 支 付 了合 理 对 价 . 并 且 已 经 进 行 了过 户 登 记 , 符 合《 物权 法》 第 一 百 零 六条规 定的善 意取得 的必要 条件 的 . 就 应 当按 照这 一 规 定 ,确 定 买 受 人 取 得
的影响。 在 当事 人夫 妻 关 系认 定 方 面 在 日常 接 待 工 作 中 ,笔 者 曾 遇 到 过 当 事 人 身 份 证 上 登 记 的 出生 日期 与 结 婚
一
、
《 婚 姻 法 司法 解 释 ( 三) 》 第 十条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 动产买卖合 同, 以
证 上 记 载 的 日期 不 符 、身 份 证 上 登 记 的 姓名 与 结 婚证 上 登 记 的姓 名 同音 不 同
了夫 妻 双 方 及 双方 父母 所关 注 的 。
损失 , 离 婚 时 另 一 方 请 求赔 偿 损 失 的 . 人 民法 院应 予 支 持 。 ” 夫 妻 一 方 擅 自 出 售 共 同 共 有 的 房 屋, 是 对 另 一 方 共 有权 的 侵 权 行 为 . 不 应
当确 认其 具 有 买 卖 的效 力 ,但 如 果 买 受
其他 收益却 未 明确 。《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审 查 义 务 ,就 想 当然 地 将 房 产 认 定 为 夫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规定的解读与思考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尤其是第10条关于按揭房屋的规定更引人注目。
《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相对于之前的解释,统一了立法标准,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对于按揭房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归登记方所有,这对配偶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我们仍需继续探讨,使法律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按揭房;共同还贷;房屋增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130-02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按揭房已成为普通大众解决住房问题的主流方式之一,而对按揭房的处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尤其是发达城市房价一路飙升,离婚率也快速增长,房屋无疑是夫妻间最重要的财产,如何分割房屋尤其是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更没有统一的司法指导标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普通老百姓的合法权利,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其中《解释三》的第10条关于按揭房的规定可谓最引人注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对此褒贬不一。
一方面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例如家庭主妇,她们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整日忙于家务,一旦离婚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很多人认为新解释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的初衷,抹杀了婚姻固有的人身属性,过多地适用财产法决定房屋的归属,不利于婚姻基础的稳固。
针对上述争论,本文将对《解释三》第10条进行具体的解读,分析其在审判实务中起到的作用和带来的社会影响。
《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状况的影响分析作者:李晶晶林东宁赵富丽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着重对婚姻行为引起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假设检验;配对样本T检验一、引言婚姻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必备的社会关系,它维系着社会的安定和谐。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社会意识形态也渐趋多元化。
在这一背景下,新型的婚姻观给传统的婚姻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等特征,使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始终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速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调整最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成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推出了《解释(三)》,其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褒贬之言此起彼伏。
面对各方的不同看法,我们更应该从客观角度去理解《解释(三)》对婚姻问题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解释(三)》颁布前后全国各省的结婚登记数、结婚率、离婚登记数、离婚率等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引入贫富等级因素,运用SPSS数据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从数据统计角度分析《解释(三)》的颁布对婚姻行为的影响,以其显著程度,从而对《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施行提供借鉴。
二、关于《解释(三)》的现有研究关于婚姻问题研究的典型先例不多,且大部分学者主要集中于对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进行分析。
但《解释(三)》的颁布却引起了学者间的激烈争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庭法专家夏吟兰在接受《东方早报》时提出:“第三次司法解释中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正好回应了社会中存在的房价高企、离婚率上升、商品化关系下人情关系的冷漠等现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11年8月12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
为更加准确地体现立法本意,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和充分论证,并征求了立法机关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意见,这部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下面,我把《婚姻法解释(三)》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一简要介绍。
一、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不应被误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
其被一部分女性所接受 、所支持。若按此理
推来 , “ 婚姻法 司法解释 ( 三) ”的规定确 是不合情理了。实 际却不尽然 。 首先 。 就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而言 , 二者 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合理不合 法 、 合法不合 理之事也并不鲜见。在伦理性极强 的婚姻家 庭领域 ,情理和法的冲突更多一些 。比如 ,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 棍棒教育是合情理 的, 人们一般也不会把父母 打孩子 当回事 , 但却 是不合法的。违反了 《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 的规定 , 若情节严重。 甚至会触犯 《 刑法 》 。 再 比如 。夫妻之间的吵 闹和打闹 , 传 统上我 们是信奉 “ 打是亲骂是爱 ”的,打打闹闹甚 至家庭暴力也不是多大个事儿 , 但是不仅打 不被法律允许 ,骂也不被法律认可 , 《 妇女 权益保护法 》、 《 刑法 》中有相关的规定 。 情理之下 的事情并不一定合法。当情和法冲 突时。毫无疑义 ,我们应该坚持法律 ,因为 法律一旦公布实施 ,既具 有强制力 ,任何人 都要遵守 。就 “ 婚姻法司法解 释 ( 三) ”有 关婚房 的规定而言 , 应 当摒弃 和修正的,恰 恰是一部 分所持 的不合法的情理观念 。 其次 。 前述 所谓情理 观念或许 只在某一 角度上有 道理 , 换个角度的话 , 可能就站不 住脚。就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来说 ,实际生 活当中 , 父母 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时 , 可能 没有考虑到以后 子女婚姻解体 的情况 。父母 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 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 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势必违 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 的初衷和意愿 ,实 际上 也侵害了 出资父母的利益。 故房 屋产权登记
法学 论坛
2 0 1 3年 3期 ( 上)
不应被误读的 “ 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 ’
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生父 母 和血 缘关 系 对于 其 人格 发展 都 具 有重 大 的 意 义 ,而且这 种 知 晓对 于其 健康 成 长也 将 产生 重 大影 响 。我 国 台湾地 区 “ 司法 院” 大法 官会 议 释字 第 5 7 8 号解 释认 为 : 女 获知其 血 统 来源 , 认 其 真实 父 子 子 确
的房贷 政 策 , 竟然 通过 假 离婚 来 删 除购 房记 录 , 低 降
购房成 本 。2 1 年 l 限购 令政 策 实施后 , 00 0月 到各 地 婚 姻登 记 处 去办 离婚 手续 的人 迅速 增 加 ,甚至 出现
一
对 夫妻 离婚 多 次 的现象 。在一 个 “ 为买房 子 假离
婚 , 愿意 吗 ?” 你 的网络 调查 问卷 中 , 竟有 6 %的 网友 4 表示 “ 以试 一试 ” 可 。这个 调 查结 果 不禁 使 人再 次对
产 生 了一 定 的影 响 。纵 观 建 国以来 我 国婚 姻 法 的发
展 历 程 ,婚姻 法 的几 次 重 大 修改 总 是 能够 忠 实 的反
映 当 时 的社会 伦 理 道德 风 貌 ,并 始 终追 随着 社会 伦 理 道 德 的不 断演 进 的步 伐 ,也 因此 婚姻 法 被称 为最 具 道德 性 的法 律 。
纠结 一 点 : 到底 是 在追 求 “ 这 男女 平 等 ” 还是 在 “ 救 解
本 质 。” 又说 :如 果立 法不 能 明文规 定 什么 是合 乎伦 “ 理 的行 为 ,那 么它 就更 不 能 宣 布不 合 乎伦 理 的行 为 违 法 。” 在一 定 意义 上 说 , 属法 堪 称 道德 化 的 法律 亲 或 法 律化 的道德 , 今 中外 概 莫 能外 。” 由于夫 妻 、 古 “ 亲 子 等相 互 间 的关 系 , 理 的色 彩特 别 浓 厚 , 属法 伦 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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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社会影响与调适
婚姻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维系着作为社会基层组织单位的家庭的稳定,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旨在与时俱进的调整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
一.新婚姻法的积极社会影响
(一)明确潜在的法律盲点,促进法律完善及社会公平与稳定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清晰划定了个人所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
同时对无效婚姻、撤销制度及亲子诉讼等做出详细规定。
此外,针对家庭内部的暴力问题及外部的“包二奶”等问题,新婚姻法也是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保障合法婚姻。
相比之前婚姻法规定的抽象化和原则化,新婚姻法更清晰化更精细化,既明确了法律盲点也提供了细密的操作程序,既增强了可操作性促进法律完善,也保障了个人财产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增强个人独立意识,一定程度上杜绝婚姻拜金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顺应时代特征更加注重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例如对婚前房产及婚后所有权都做了修改,避免了父母将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毕生的积蓄给子女买房却因为年轻人婚姻的不稳定及动机不纯婚姻的干扰而造成对家庭财产和感情的双重伤害,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婚姻双方用更加理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去择偶,增强双方为了自己的
未来努力奋斗的决心,在维持婚姻稳定的同时利于增强个人独立意识。
有利于遏制“宁在宝马车哭泣,不在自行车上笑”的错误婚姻观,有利于当前扭曲的拜金主义婚姻观向正确的现代婚姻观回归,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二.新婚姻法的消极影响
(一)打破中国基本的伦理亲情,增加了亲人间的隔阂
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子女结婚通常的表现是父母为儿子结婚买房,为女儿置办嫁妆。
这一传统思想在中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基础,中国千千万万父母千百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子女也受之泰然,他们将来对自己的下一代也会这么做。
而现如今新婚姻法的颁布明确了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划分,打破了情重于财的传统观念,如此细致的财产划定也很可能打破传统的男女方不同的财产贡献,对于父母子女来说将是具有挑战性的转变适应过程。
同时这种立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财产保护难免引起夫妻双方、两个家庭间的隔阂,进而影响婚姻家庭的和睦。
(二)忽视女性的权益保障,不利于真正的男女平等
新婚姻法对个人财产保护问题加强重视,却淡视女性的权益保障。
虽然在中国传统中,男性在婚前财产中付出相对较多,但女性在婚后对于家庭家务、父母孩子等方面的照料却不容忽视,这种背后的默默奉献往往是精神多于物质,是很难以财产简单区分的。
新婚姻法过分强调个人财产,淡漠女性的付出,将很有可能导致女性在离婚时净身
出户且没有后续保障的参与社会竞争,新婚姻法重视物质财产忽视精神贡献的倾向不能真正保障女性权益,不利于真正做到男女平等以促进社会公平。
三.调适建议
根据上述探讨的新婚姻法的社会影响,总结了三方面的调适建议以使新婚姻法更好的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更好的融入个人观念、传统观念和社会风气中,更好的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
(一)促进个人观念的改变,建设良好社会风气
增强人们的独立意识,促进传统观念的改变。
加强正确的婚恋观、择偶观教育。
培养青年正确的婚恋观,指导青年人以正确的婚恋道德观指导自己的行为,抵制错误的观点,遏制以金钱为导向的拜金主义婚恋观。
强化社会传媒的社会责任感,传播健康的婚恋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加强全面道德建设,培养积极正确的道德风尚,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培育良好健康社会风气。
(二)鼓励女性积极保障自身权益,促进法律完善与社会公平
新婚姻法重视保护个人财产,而使得在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下的女性的权益保障面临巨大挑战。
在此背景下,女性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参与夫妻财产的管理等等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新婚姻法也需在实践中检验、摸索、完善,以更好维护女性权益,促进真正的社会平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