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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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转业军人经商办厂税收上的规定

国家对转业军人经商办厂税收上的规定

国家对转业军人经商办厂税收上的规定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第2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文件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该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小马同志,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你可以持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到你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2016全面营改增解析讲解

问:营改增减税,为什么税率都提高了?因 为计税原理不同!
5月1日营改增:建筑业3%转换为11%,房地产业5%转
换为11%,金融业、服务业5%转换为6%。 两种税率含义不同,不可比: 营业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
增值税税率=税额/(销售额全额-购进金额)
还有,税率和征收率不可比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 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
营改增图解--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 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 “交叉”模式(1994年税改形成)
增值税 增值税
石油等七类 资源产品又征 资源税 烟酒等十多种 消费品又征 消费税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营业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烟 二、酒及酒精 税率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 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 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
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
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增值税税收优惠

增值税税收优惠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
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
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分类
• (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河南按最高标准每年9600。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6000。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分类
•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 增值税即征即退,按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 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已纳税款。符合增值 税即征即退受理条件的业务包括:

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退役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已有数百
万的退役军人。

这些具有军旅经历的人员,不仅具有高度的纪律性、
责任心、组织能力等优点,同时也承受了很多生死考验,具有很强的
抗压能力和适应能力。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创业潜力,同
时也为了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国家制定了退役军人创业政策。

一、政策支持
国家逐年增加了对退役军人的政策支持,为他们的创业提供了帮助:
如对于首次创业,可享受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相关培训及政策优待;对
于再次创业的退役军人,国家也提供了创业基金以及贷款支持等帮助;对于退役军人的企业,政府会重点扶持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项目,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在创业过程中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政策、
社保减免政策、减免证照费用等等。

特别是在给予创业贷款和土地使
用上,退役军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倾斜,以更低的成本开展相关业务,
从而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风险和门槛。

三、服务机制
退役军人创业在专业技能和市场开拓方面,面临的难题较多,为此,
国家设立了很多的服务机构和平台,如退役军人创新中心、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等,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市场分析、专业培训等服务,使
得退役军人创业可以更好地融入到现代市场化经济体系中。

总之,退役军人作为国家的宝贵资源,可以在创业过程中获得支持、优惠和服务。

在未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更加广泛地支
持和鼓励退役军人创业,使他们在创业过程中能够更加顺利地实现自
己的梦想。

退伍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解读

退伍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解读

退伍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解读一:残疾军人如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相关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2、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

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鉴于以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八级残疾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享受税收优惠可分如下步骤:一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例如:上年月收入7500元,则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500-3500*0.1-105】*12=3540元。

二确定减征幅度。

2000元部分可减征100%的50%即1000元,1540元部分可以减征50%的50%即385元,合计减征税款1385元。

三办理退税流程。

若上年实际已申报缴纳了3540元个人所得税税款,则可携带身份证明,缴税证明,到纳税服务局申请办理2155元退税。

以上规定为某省规定,全国各省市规定减免标准和幅度不尽相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局或者税务部门!你可以拿着你的伤残证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然后到单位劳资部门存档,会计就不会再多扣你个税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70项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170项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

2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13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 41 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 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税 42 增值税优惠 〔2017〕36 号 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01039901 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01033303
13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 值税优惠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 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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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退 惠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 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 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 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
01010504
3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 值税优惠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
01011606
4
01011701
5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 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01011702
6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税优惠 号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一)业务概述1.政策适用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政策内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四)办理流程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消息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消息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四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

纳税人注意事项: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2021年起,常德市军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自主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退役军人就业政策是指针对退役军人的就业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退役军人就业政策:
1. 就业优先政策:优先录用退役军人。

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招聘时要给予退役军人优先考虑和适当的倾斜。

2. 就业培训:提供职业培训和技术转换培训,帮助退役军人适应民用就业需求。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

3. 就业创业补贴:给予退役军人一定的就业创业补贴,帮助他们创业或寻找就业机会。

4. 就业指导和推介:提供个人就业指导和推介服务,帮助退役军人制定就业规划和投递简历。

5. 群体就业服务:设立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如职业咨询、求职辅导、就业信息发布等。

6. 创业支持: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支持,包括专业培训、创业资金扶持、税收减免等。

7. 保障稳定就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法律援助和社会保障等服务,确保他们得到稳定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并且具体政策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税政解析43前段时间,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会计专门来咨询: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说到物业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一时半会能想起来的或许只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

带着纳税人的上述问题,笔者近期梳理了一下现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也确实如此,国家似乎没有专门对物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出台过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框架下,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能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为此,笔者结合实务工作,对物业公司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注意事项进行逐一解析,希望能够为物业公司的日常税收处理提供参考。

一、用好促进就业政策,尽享税收优惠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几年国家为鼓励和推动就业而出台的多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持续推出的减税降费措施,包括鼓励创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持续加码等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都可以好好利用。

比如,目前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倾向于招收退役士兵作为保安,除了对保安素质要求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个方面的考虑。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1.安排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福建省目前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年6000元。

2.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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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精选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
优惠?

【标 签】退役士兵,营改增,创业就业,定额扣除
【业务主题】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 源】内蒙古国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
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
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
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
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
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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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
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
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
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
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
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
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
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
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
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
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
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
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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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
止。”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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