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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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何为特殊目的公司?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

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

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

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xx境内公司,具有xx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xx境内自然人,具有xx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

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

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xx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

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

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

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五、特殊目的公司如何受到国内法监管

特殊目的公司受到国内法监管的根源在于1、境内公司股权和股东变更的注册登记,及2、境

外融资给境内公司使用。境内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以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

市融资。按照该目的追根求源: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或认购境内公司股权,使境内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公司的全资子公

xx——特殊目的公xxxx。

1、当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

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后,境内公司的股权和股东发生变

化,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注册登记。股权和股东不变更,对内收购无法律约束力,境

外特殊目的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资本实力。此时,并不涉及现金流动,也就不涉及外汇管制问

题。

2、涉及外汇管制的现金流动有2种情形,境外融资收入调回境内使用,和境内公司及自然人

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利所得外汇收入调入境内使用。

第1种情形,境外融资收入调回境内使用,有3种方式:

A、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B、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C、并购境内企业。因为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公司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人,并且法人的国籍也不相同,境外公司

上市的直接目的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但境外公司从本质上说是境内公司操作的壳公司,

其实体、资产和权益在境内,是境内公司造壳上市或买壳上市,所融资金的使用投向是境内

公司,首先要满足境内公司的资金需求,其次在境内进行新的投资和并购活动。这就产生境

外融资调回境内使用的问题。

六、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与其他章节的xx

(一)特殊目的公司与xx投资者

特殊目的公司是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外国投资者是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因此,特殊

目的公司中的被境内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和境内法人股东,不具有

xx投资者身份。

(二)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的并购活动受《规定》的约束

即使作为特殊目的公司中大陆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不是外国投资着,但设立特殊目的公

司的目的是为了境内并购,因此,其境内并购活动受到《规定》条款的制约。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2条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4种情形:

1、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

2、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

4、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

并购)。

以上4种情形的并购活动,是指一般的外国投资者的境内并购工作,其程序性规定同样适用

于特殊目的公司,其连结点是《规定》的44条,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

公司首先需向商务部报送本规定第32条所要求的文件。第32条的内容是在第4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该章是本《规定》的特殊内容,专门规定以股权作为

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普通并购行为适用《规定》的一般规定。

七、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程序性

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程序可以清楚的看到国内法对境外法人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

(一)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由商务部初审。商务部初审文件包括但不止于下

xx30项文件。

(二)上述文件由商务部初审同意后,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

(三)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由商务部加注“境外特殊

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45条)。

八、境内公司“加注”变更登记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46条)。

取得加注的执照和登记证是一种过渡,在过渡期结束时如未取得不加注的批准证书的,加注

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失效,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公司的并购失败。

九、境内公司获得无加注证书后的变更登记(47条第1款)

此过程体现了境内有关部门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监管。

1、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

2、同时,境内公司应自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境外

上市情况并提供相关的备案文件。3、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

4、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

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即达到其设立目的,境内管理机

构通过被并购的境内公司最终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也

随即完成对其设立过程的监管,这些监管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通过境内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过程的监管,实现对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监

管;

第二,境内公司变成外商投资企业后,同时完成外汇登记,实现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监管;

第三,境内公司取得商务部无加注的批准证书时,需完成境外上市,因此实现了对境外特殊

目的公司融资和xx行为的监管。

十、恢复并购前的登记

如果境内公司在前述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

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登记管理机关自动按第36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7

条第2款)。此条规定是约束特殊目的公司全部行为的实质。所有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标达到后,

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境内公司的全部利益,否则,未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

汇登记证,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全部操作归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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