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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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逐渐增加,给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引导不良债权的处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背景与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质量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良债权问题时常出现,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推出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处理不良债权,加强其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内容1.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的情形。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法律程序,通过变现或处置不良债权所获得的处置资产,用于抵偿债务人所欠还的债务。

2.税收政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所获得的处置资产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处置资产收入,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其中一定比例的处置资产收入,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开展再投资,再投资部分不纳入计算。

最后,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免征印花税政策。

3.相关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

首先,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不良债权以物抵债业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

其次,需要对处置资产的收入和再投资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报告。

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例解

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例解

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例解作者:万宇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06期■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06-0031-03摘要:由于会计上金融资产多是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收上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计税基础),导致对金融资产进行计量和以其进行债务重组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如果债务重组按规定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调整,加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往往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也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更增加了债务重组业务财税处理的难度。

与纳税调整相对应,会计上则要增加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文章以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依据,用案例形式,分析研究以金融资产抵债进行债务重组的财务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关键词: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例:2×09年1月1日,W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向N投资公司融入资金500万元,约定三年还清,年息8%,利息按季支付。

由于W公司财务情况不佳,前两年利息勉强付清后,至第三年即2×11年利息实在无法支付且企业经营利润接近于0。

为支付利息和归还到期借款,W公司以持有的全部金融资产(股票、债券)交付给N公司抵偿借款,N公司书面承诺未还部分豁免。

金融资产抵债前在W公司的账面记录为:(1)A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2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账面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借)80万元,账面价值180万元,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2)B上市公司普通股股票10万股,每股面值1元,账面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借)20万元,账面价值120万元,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3)C上市公司发行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二年期债券面值(成本)160万元,“应收利息”10万元,“利息调整”(贷)6万元,账面价值164万元,公允价值170万元。

债务重组前,W公司借款余额500万元,已计提未支付利息40万元。

企业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随着经济⽣活的⽇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益增多,银⾏等⾦融机构深受其累。

这部分资产不仅价值⾼估,⽽且对接受抵债物的企业⽤处不⼤,因⽽不能通过计提折旧等⽅式抵税,只能早⽇设法变现。

在变现过程这部分资产不仅要遭受资产减值损失还要承担⼀定的税收等费⽤,同时债务企业在此过程中也要承担⼀定的税负。

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该部分资产在抵债、变现过程中的税负,减少损失就显得⼗分必要。

下⾯就不同的抵债资产在抵债和变现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作⼀简单分析。

⼀、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时的筹划以物抵债按现⾏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

例:甲企业⽋⼄企业贷款2500万元,由于甲企业发⽣财务困难、⽆⼒偿还该部分贷款,双⽅商定甲企业以⼀幢原购置成本为1000万元、账⾯价值为800万元的房产作价2500万元抵偿该部分⽋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地使⽤权的,以全部收⼊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地使⽤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企业收回房产后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需缴纳。

契税⽬前的税率为3%-5%,在此按低限3%计算,2500×3%=75万元,总税负最低为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00×3%=60万元。

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般以标的额的⼀定⽐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标准,在此忽略不计。

如果双⽅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贷款、该款项在⼄⽅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丙企业⽽不经过⼄⽅的话,则将⼤⼤降低双⽅的税负。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面临大量不良债权的
压力,因此,国家国税总局发布的有关为改善不良债权选择物抵债的
政策,对这些金融机构和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公告,除一般销售时应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外,物抵债收购
的商品和服务不受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这些金融机构和公司可以利
用当地税务机关的减免和发放的奖励激励来缓解不良债权。

同时,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和公司在实施物抵债时,可以在物抵
债抵消部分费用上纳税并享受减税优惠政策。

此外,为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不良债权,国税总局还将继续加强尽职调查,改进和完善不良债权管理体制,强化统一管理,建立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采
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实施物抵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另外,国家还发布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加强监管和督促,建立激
励机制,强化合理使用资源,加强信息共享,督促正确处理不良资产,加强两融业务管理,加高风险准备金要求等,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
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债权的能力和效率。

总而言之,国家国税总局发布的这些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改善不良债权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为积极抵消不良债
权提供了丰富的政策手段。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志新)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安志新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

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

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

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

法律知识处理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

法律知识处理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

法律知识处理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第一篇:法律知识处理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税收处理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

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

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1.营业税。

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

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

2.所得税。

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

3.印花税。

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4.房产税。

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5.土地使用税。

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篇: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

抵债资产税收政策

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加速发展,企业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和严峻,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压力。

其中,债务问题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而债务融资是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面临经济下行、市场波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企业的债务问题也会随之加剧,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政府出台了抵债资产税收政策,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一、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概念抵债资产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清偿债务,提高企业债务偿还的能力,减轻企业的负担,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种税收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企业将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用于抵债,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目的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具体来说,它的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企业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往往需要通过出售资产、减少投资等方式来解决,这样就会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抵债资产税收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将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用于抵债,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2.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抵债资产税收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将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用于抵债,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问题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抵债资产税收政策,可以解决企业的债务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三、抵债资产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抵债资产税收政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资产置换。

政府可以鼓励企业将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用于抵债,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一、引言金融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企业的基础业务是从事对外贷款和投资活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企业也面临着很多风险。

其中,资产抵债风险是其中一项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尤其是在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时,这种风险的影响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本文将探析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的现象及其原因,并从政策和监管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二、抵债资产的意义和特点抵债资产是指金融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获得的用于债务偿还的资产。

一般而言,抵债资产应当具备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具有稳定的价值,即在经济波动中保持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具备流动性,即在需要时能够很快变现。

在金融市场中,抵债资产不仅可以保证企业债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可以降低借款企业的借款成本、提高借款企业的信用度,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抵债资产的税收流失然而,抵债资产的完好保护,并非总是完美无缺。

现实情况下,金融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会出现流失的情况。

这种流失常常表现为税收流失。

税收流失的基本原因是收益不足以抵消成本支出,尤其是当资产预期收益遭遇较大波动,或者资产所处的市场环境出现巨大变革时,则可能导致企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失衡,进而导致税收流失的情况。

针对金融企业持有的抵债资产,往往存在以下两种税收流失情况:1、抵债资产的违约损失抵扣缺失在银行资产负债法规定中,银行对外债权所持的抵押、质押等抵债资产的损失是可以用于减少银行利润的,同时减少银行应纳税所得额的。

但是在现实情况下,金融企业持有的抵债资产发生违约等情况时,往往面临利润大幅下降的风险,同时也无法抵消这部分损失所带来的税收负担。

2、抵债资产滞销导致的税收缺口在金融市场波动大、流动性下降或处于调整期的时候,金融企业常常难以销售其持有的抵债资产,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着税收缺口的问题。

尤其是在金融市场风险爆发时,债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往往非常低迷,金融企业所持有的抵债资产也很难变现,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其面临的税收负担。

举例说明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纳税计算

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纳税计算在银行业中,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此过程中,纳税计算是一个关键的环节,涉及到税收政策、计税规则等方面的知识。

接下来,我将通过举例的方式,来说明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纳税计算的相关内容。

1. 抵债资产接收假设某银行通过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方式,收到了一笔抵债资产,即债务人用其资产抵减债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接收到的抵债资产在纳税计算中应如何处理呢?我们以某银行接收到的一笔抵债资产为例来说明。

某银行接收到一笔抵债资产,价值为100万。

根据相关税收规定,银行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要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银行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在计算纳税金额时,银行需要仔细核对相关税收规定,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抵债资产处置接下来,我们以某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情况为例来说明。

假设某银行决定处置手中的抵债资产,即将抵债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处置。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后,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对所得收入进行纳税计算。

假设某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后,获得了一笔处置所得收入,金额为150万。

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在处置所得收入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在计算纳税金额时,银行需要注意所得收入的计算方法、税率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并确保纳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举例说明,我们对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纳税计算有了初步的了解。

在银行经营活动中,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是一个常见的情况,而纳税计算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银行在进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税收规定,确保纳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银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纳税计算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银行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纳税计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_3

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流失探析近年来,金融企业抵押贷款的业务量别断增大,在清收别良资产时,以物抵债的事情特别普遍,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咨询题也较为复杂。

由于企业对有关政策掌握别准或重视性别高,极易造成以物抵债环节税收流失严峻,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抵债资产税收流失的具体表现(一)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别做相应的账务处理,而是将抵债资产做帐外经营。

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应冲减投放资金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并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经营利润。

但我们在检查中发觉,不少企业在处理以物抵债业务的过程中,一方面别及时结算已收回利息,漏交营业税;另一方面别以公允价格结转经营成本,甚至长期以别良贷款或呆滞贷款挂账,造成经营成果失实,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收回的抵债房屋别缴房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关于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包括居民住所和生产办公用房,除房产闲置别用或纳税确有困难的,能够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除以上两种事情外,均应以抵债价值作为房产原值,按照自有房产申报缴纳房产税。

但是,多数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列入“其他资产”科目,别在“固定资产”帐核算,导致偷逃房产税。

(三)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自用,长期在“其他资产”科目挂帐,别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别缴房产税。

目前,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房屋,多以借贷双方签订的书面抵债协议为转让依据,而产权转移的确权手续却别能及时办理或者因故别予办理,当金融企业将收回的房屋作为营业用房时,常常以产权未确定为由长期在“其他资产”挂帐,别及时增加固定资产,别申报缴纳房产税。

并且,关于这部分房产的装修改造费用,大多记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同样造成少缴纳房产税。

此外,由于摊销期较折旧期短,也妨碍了金融企业当期损益,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四)金融企业收回的抵债资产对外出租,将收回的租金冲减贷款本息,别缴纳租赁业营业税和房屋租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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