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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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

刑法中的减轻和加重情节

加重情节的适用条件
法定性
客观性
加重情节必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不能 随意创设或解释。
加重情节必须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客观 存在的,不能主观臆断或推测。
关联性
适当性
加重情节必须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主观 恶性等具有直接关联,不能脱离犯罪行为 本身而独立存在。
在适用加重情节时,必须根据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暴力、威胁手段
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犯罪的,应当从重 处罚。
ABCD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应当 从重处罚。
05 减轻与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CHAPTER
案例分析与讨论
01
案例一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自首并配合警方破案,法院
最终判处其死缓。此案例体现了自首作为减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02
案例二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其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法院
依法加重其刑罚至有期徒刑五年。此案例展示了犯罪情节严重作为加重
情节的应用。
03
案例三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因其事先预谋、手段残忍,
法院依法加重其刑罚至有期徒刑十年。此案例体现了预谋和残忍手段作
为加重情节的应用。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争议一
关于减轻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只要存在自首、立功等表现即可认定为减 轻情节;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需综合考虑自首之前是否有潜逃、自首是否配合案件调查等 。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

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5 . 2 2 . 0 2 7

“ 情节” 的定 义 和 特 征 ( 一) “ 情 节” 的 定 义
、Hale Waihona Puke 根据《 现代汉语词典》 的解 释 , “ 情 节” 是指 “ 事情 的变 化及 经过”, 其中 , “ 情” 是指 “ 人之 常情 ” , 即伦理 之情 或者 人伦 之 情, 而“ 节” 是指 “ 程度 、 刻度 、 等级” 。据笔者统计 , “ 情节 ” 一词 在我 国 1 9 9 7年《 刑法典》中活跃 的次 数多达 2 9 4处 , 如果再 算
征 以及解决措 施等角度 着手 写这篇文章。进而认识到在我国刑法学中存在的缺 陷和措施 。 [ 关键词 】 情节缺 陷
[ 中图分类号 ]D 9 2 0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5 9 1 8 ( 2 0 1 5 ) 2 2 - 0 0 5 5 - 0 2

典中有很 多犯 罪除了应 当具备最基 本的犯罪构成要 件之外 , 还 应当具备“ 情节严重” 或者 “ 情 节恶劣” 等作为其构 成要件之外 的补充要 件 , 因此 , 这 些定 罪情 节在某些 犯罪构成 中是被视 为 特 殊 的犯 罪 构 成 要 件 而 存 在 的 , 有 的影响 量刑 , 还 有 的 影 响行 刑, 例如刑法条文 中关于减刑 、 假 释等 刑罚执行制度 的确立 , 正 是考 虑了行刑 情节 的问题 。我们 不 主张刑法 学 中的情 节具有 绝对 意义 上的法定性 , 但是也不能不承认其 与刑 事法律法规 和 刑事政策 之间的密切 关联性 。只有那些 能够影 响定 罪量刑甚

刑法:量刑情节

刑法:量刑情节

刑法: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对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作出的、法律规定认可的可以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形。

刑法中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规定:一、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

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二、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应当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

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相反,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本应主动投案自首,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人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人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单功情节是仅有一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一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生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刑法——量刑情节

刑法——量刑情节

第五十课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

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因为犯罪构成事实的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而量刑情节只是对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具有影响。

因此,只有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事实才是量刑情节。

其次,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

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这就决定了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既不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又不影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自然不能成为量刑情节。

再次,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很多,有的事实情况是定罪时需要考虑的,有的事实情况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只有后者才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性质各不相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情节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情节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情节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情节犯罪动机与情节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判断标准,对于法律的运用和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犯罪动机和情节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旨在分析其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犯罪动机的定义与作用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犯罪行为产生的精神动力。

它是判断犯罪者的内在心理因素,反映了其犯罪动机的强度和性质。

犯罪动机作为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首先,犯罪动机可以作为判断犯罪者主观恶性的重要指标。

在同一犯罪行为下,不同的犯罪动机代表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

例如,盗窃财物的犯罪者可能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有的是为了满足生活需求,有的是出于贪婪心理。

而这两者在法律上的罪责是不同的。

其次,犯罪动机可以作为判定量刑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动机不同,对犯罪者的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犯罪动机具有证实案件及分析犯罪心理的作用。

了解犯罪动机可以帮助警方和司法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从而提高破案率和办案效率。

二、情节的定义与作用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者所处的具体环境以及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等。

它是判断犯罪行为的客观因素,是犯罪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

情节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情节可以作为判断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残忍性的重要标准。

比如,在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如果凶手采用了特殊的手段或残忍的方式实施犯罪,那么应该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其次,情节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程度与犯罪行为的情节有直接关系。

例如,有些刑事行为是可以追诉的,但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酌情减轻刑罚。

最后,情节还可以作为证实犯罪行为和辨别案件类型的重要因素。

了解案件中的情节,可以帮助警方和司法机关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确保公正审判。

三、犯罪动机与情节的关系犯罪动机和情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犯罪动机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方向与目的,而情节则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入罪情节与情节犯

入罪情节与情节犯

定罪情节与情节犯一、定罪情节的概念和分类理解什么是定罪情节,首先应当明确刑法中的情节的含义。

“情节”一词由“情”和“节”二字组成。

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间位置;节是指事物的时间发展环节。

故情节的汉语含义是指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

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故刑法中的情节就是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作为刑法意义的情节,总是相对于刑法规范而言的,是符合或者违反某个规范要素的案件事实。

可以说,情节是据以定罪、量刑和决定刑罚是否实际执行或全部执行的事实根据。

正是因此,刑法中的情节可以分为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

只不过情节与定罪量刑的关系更加密切,刑法学研究的通常是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

那种认为情节只是关系量刑问题的观点是较片面的,它是对情节的意义的误解,也是对定罪问题的忽视。

这样,鉴于定罪是指认定某种行为认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笔者把定罪情节定义为:司法机关据以认定某种行为充足犯罪构成四个方面诸要件内容,而为该行为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正如有的论著指出:“定罪情节是指客观存在于犯罪中的,对于成立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情节和环节。

定罪情节必须是客观的,并证明是属实的。

其内容包括一切对犯罪成立有决定意义的,能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客观要素。

……可见,定罪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注: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

)我们应当把犯罪构成这一犯罪的法律模式和标准与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区分开来,也要把充足犯罪构成的事实与定罪情节加以区别。

在犯罪构成事实中,有的是充足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剩余的构成事实,已不为定罪所需要,遂转化为量刑情节。

简而言之,定罪情节就是对犯罪构成有决定意义的情节,脱离犯罪构成就谈不上定罪情节。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第2 3 8条 第 2款存 在 的问题
首先 ,本款前后规定存在矛盾 。本款前 部 分规定 :“ 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 的 ,处三 年 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指 的犯 前款罪能不能包含本条第一款中的 “ 殴打、 侮辱”的情节呢?如果包含 ,则第二款前部 分所规定的内容应包括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致人重伤 , 很显然与第二款后部分 中 “ 使用 暴力致人伤残”的规定发生了重 复;如果不 包括 , 学理上曾提出避开第一款 中殴打 隋节 的观点 ,即将第二款的致人重伤解释为在非 法拘禁过程中由于囚禁时间过长等原因 ,使 被 害人不 堪忍受最 后身体健 康严 重受损 或 者 自伤 自残而导致 的重伤 或者死 亡① 的结 果。但是这样的解释也存在问题 ,因为刑法 中对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 , 所 以对被害人实 施捆绑是否属于暴力范畴 , 对被害人长期的 堵住嘴巴是否属于暴力 的范畴都存在争议。 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来讲 , 第二款 中前部 分的规定与其后部分的规定存在冲突 , 这会 导致 司法实践 中出现 同样 的行 为却适 用了 不 同的规定 。例如广东东莞发生的案例 ,被 告人张朝辉等人为了追回被骗货款 , 劫持 了 被害人李冬庆 。被害人被强行拉上面包车 , 在这期 间 。 被告人张朝辉等人对李冬庆本人 实施掐脖子 、 用 毛巾堵 口等行为 , 当面包车 行驶 至黄江高 速时被告 人发现 被害人 李冬 庆 已经死亡 ,经鉴定是 由于机 械性窒 息而 死 。广东东莞市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朝辉 犯故意杀人罪② 。 如果对被害人仅实施 了堵 口和捆绑 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 那么在具 体适用法律时就可能会 出现两个结果 ,即适 用 “ 致人死亡”的规定则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摘要:在我国的刑法犯罪概念当中规定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从理论上来讲有不少的欠妥之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适用和理解所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不利。

因此,从必须在立法上解决这个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损害赔偿一、“情节”的的理解国刑事立法中广泛地涉及到情节问题。

刑法总则中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可见情节既关系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在刑法分则中,情节是构成一些罪的要件。

如走私罪、投机倒把罪、敲诈勒索罪、毁坏公私财物罪、扰乱社会秩序罪、流氓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必须是“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如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轻刑到极刑,有五个刑罚等次。

分列三个量刑幅度,其分列量刑幅度的标准就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就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如三年至十年,确定各案具体刑期也多在于情节不同。

情节在刑法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一词已成为极普通、极常用的法律术语,因为每一案件都有情节可言。

但是,我们有些同志能分别地具体说明某点是情节,却不能一般地说明情节是什么,这种认识的局限性有碍于司法质量的提高。

因此,探讨刑法中的情节向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刑法中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情节,顾名思义,就是事物情况组成的因素或发展的环节。

刑法中的情节就是犯罪过程中和犯罪环境里的某些因素或某些节。

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犯罪情节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多因素互相作用或多环节互相衔接的一个动态过程。

表现为:一定的人在某种外界事物的刺激下,在某种内心因素的影响下而产生某种罪过,这种罪过导致相应的罪行、这些罪行作用于具体的犯罪对象而产生相应的结果,这些主客观的相互联系就形成一根环环相扣的犯罪链条。

针对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的具体研究

针对我国《刑法》量刑情节的具体研究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在量刑情节的设计上仍需进一步精细化、精准化,以期实现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科学应用,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设定,以便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一、量刑情节概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具体指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程度作为从宽、从严或者免除处罚时的判定标准。

总的来说,量刑情节是调整量刑幅度、维持量刑均衡及规范适用刑罚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量刑情节也有诸多分类,目前大的方面有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具体细化之后,例如自首、立功、正当范围、紧急避险、防卫过当等情节,还有各种各样常见与不常见的酌定情节。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重、特大案件,典型案件的出现,酌定情节的范围会更加扩大,从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说,有些犯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首先,其较完美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实际情况,来为处罚的轻重提供依据和判定标准;其次,量刑情节的恰当运用,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要条件,从而保障了司法案件的公平与公正[1]。

二、我国现行《刑法》量刑情节的现状(一)《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践处理起来,往往成为难点我国现行《刑法》从重、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酌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列举的方式,过度捆住手脚,令犯罪分子在是否成立犯罪的基础问题上,过度狡辩。

相对应地,在定罪量刑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司法自由裁量权亦会较难拿捏把握,这种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权力的情况会导致司法机关的自主性变强,针对司法解释或意见通知的运用上,易出现理解更靠近文字化宽泛解释或狭窄解释并存的辩证认定问题,不能说哪一方对,亦不敢明确说哪一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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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情节
摘要:本文从情节的基本涵义着手,以犯罪构成仅仅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切入口分析了情节与犯罪构成之间不具有交叉关系,并进而以之为基础探讨了《刑法》第13条“但书”中的情节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限制,是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关键词:情节犯罪构成刑法
一、情节的基本涵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情节是“事情的变化和经过”之意。

其中“情”作“情形,情况”讲,而“节”则有“事项”的涵义。

但是有学者认为,“当情节一词被引用到刑法学当中来的时候,它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因为其与犯罪一词紧密相关联。

因此,对于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的表述,我国刑法学界一般称之为犯罪情节”。

然而笔者在对我国《刑法》进行考察的过程中发现,仅仅有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涉及犯罪的情节,其他有关情节的规定均属于刑罚论的研究范围。

例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等。

所以情节更多的是一个跟刑罚的具体运用相关联的概念,换言之,明确被告人具有什么样的情节是司法人员具体运用刑罚的前提条件之一。

刑法是有关“规定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的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刑法中的情节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变化和经过,可以用以认定犯罪或者确定刑罚。

在刑法理论中,有关情节的定义各种各样,有对情节的具体内容进行列举的,也有对情节的概念予以概括说明的,但笔者认为,情节是一个与犯罪构成相对而成立的概念,具体应当是指犯罪构成内容之外的,一切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且影响定罪量刑的主客观事实。

在研究概念的时候,我们应当尤其注重研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对所研究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

那么在刑法基本理论中情节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指的什么呢?所谓“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那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些对象”“概念的内涵是概念质的方面,它说明概念是什么;概念的外延是概念量的方面,它说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

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它是我们认识概念的基础,是不能任意混淆的。

”从内涵上来说,情节是决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的主客观事实——《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外延上来说,情节包括了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轻、减轻情节和从重情节等等。

二、情节与犯罪构成不具有交叉关系
犯罪构成是“体现各种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法律结构”(或者为体现各种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必要条件,但是我认为法律结构的表述要优于必要条件,因为用法律结构可以表面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组合方式,而必要条件似乎并没有这样的涵义)。

所谓特殊本质是指一事物特有的内部,体现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本质区别,因而可以说某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为该种事物所共有,同时为该种事物所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犯罪构成既然是体现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的法律结构,那就意味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不仅能够区分罪与非罪,而且能够区分此罪与彼罪,所以犯罪构成是能够确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准。

情节则是附随于犯罪构成的能够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

情节的功能在于确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而决定刑罚的轻重,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决定刑罚的有无。

既然犯罪构成是从犯罪行为中抽象出来的具体犯罪特殊本质的法律结构,犯罪情节是伴随着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能够左右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客观事实,那么犯罪构成与情节之间在逻辑上就不存在交叉关系,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绝对不可能属于情节的内容,而属于情节的主客观事实也绝对不可能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

所以有学者主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只要不是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它就属于酌定量刑情节”。

对一结论需要做如下说明:
第一,本文中所涉及的犯罪构成指的是某一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某一个罪的特殊本质和法律结构都为这一犯罪所特有的。

所以,在一罪中作为情节的主客观事实在另一罪中完全可以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最常见的是犯罪手段、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等主客观事实往往被视为情节,但是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由于必须以犯罪的手段、方法或者犯罪的时间、地点等来表明犯罪的本质特征,从而使之成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

《刑法》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罪中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的要求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情节依附于犯罪构成而产生,可以表现在犯罪客体、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方面。

犯罪构成确立的是法律上的犯罪,是将现实中发生的犯罪的本质特征抽象出来的法律结构,而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采用三段论的推理方法来认定现实发生的案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即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判断社会危害性仅仅是司法的目的之一,其另一个重要目的是量刑。

而量刑的依据除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情节严重
与否也是其重要评判标准。

(当然,在一定条件下情节甚至可以决定社会危害性(下转第34页)(上接第21页)的有无,具体内容笔者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论述。

)
三、“但书”中的情节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限定
从形式上看,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而刑罚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国家动用和平时期所有的暴力工具——警察、检察院、法院、武警,来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作为旨在保障、扩大公民权利的国家之所以可以动用其全部的暴力工具来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倘若不用刑罚的手段予以处罚,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就将无法运行,甚至是荡然无存,所以从实质上考察犯罪是侵犯国家基本制度的行为。

而所谓国家基本制度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刑罚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关系——全体公民基本人权和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之间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般认为,这是所谓的“除罪化情节,即决定某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主客观事实的情况”,该规定表明“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因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将该种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犯罪构成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而情节在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量。

构成犯罪的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还必须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

具体讲,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只是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并非构成犯罪的充分条件。

其原因在于,第一,处罚的正当性的要求。

我国《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表明了其根本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这里的“人民”从法律角度上理解就是泛指所有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个人,这其中当然包括行政违法者和刑事犯罪人。

《刑法》这一在和平时期动用国家所有暴力工具来剥夺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在受到“保护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限制的情况下就具有了“迫
不得已”性,即只有在用其他法律无法处理的时候才能够动用刑法,否则将有损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来看,倘若任何行为一旦符合犯罪构成即构成犯罪,那么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会被取消,因为绝大部分违反该法的行为在形式上都是符合《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的,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行为这样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故仅仅以行政处罚措施处罚之。

所以,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还必须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

如何判断一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构成犯罪了呢?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就是其情节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不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畴内。

因此,从第13条的“但书”规定亦可以反观
情节的概念,即情节是指的在犯罪构成之外的,一切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并且进而决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

其实质就是哲学上质量互变规律的运用。

情节是定罪量刑中非常重要的因素,笔者以上的论述旨在从理论体系和逻辑关系上对刑法的情节进行定位和研究,以便为进一步研究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从轻、减轻与从重情节奠定基础。

注释: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35页,第579页.
李翔.情节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页.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14页,第2页.
雍琦主编.法律专业逻辑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陈忠林主编.刑法学讲演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李翔.情节犯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5页.
论文在线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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