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征信异议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征信异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骗、胁迫、诱导;(二)向信息主体收费;(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xx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结合x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以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CECD)为平台,从相关业务系统抽取企业征信数据,加工生成报文上报xx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并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等业务活动。
该业务活动包括数据的抽取、上报、反馈数据修改、异议处理以及对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应用等操作过程。
第三条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x银行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xx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
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和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企业征信数据管理系统是x银行为向企业征信系统上报企业征信数据而建立的平台。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企业征信数据的抽取,完成报文的生成、上报以及反馈报文的自动接收、下发等操作。
同时,该平台还将具有管理和监测功能。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
【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2023简版

【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征信业是为了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汇总、分析和提供的一种服务行业。
为了规范征信业的管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工信部制定了《征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档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发展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由于征信业发展较为混乱和不规范,出现了信息泄露、乱收费、不公正评估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工信部制定了《征信业管理办法》,以规范征信业的运作。
三、主要内容3.1 机构监管根据办法,征信机构需要依法设立,获得资质审查和备案。
工信部将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公正、安全地开展征信业务。
3.2 信息收集与汇总征信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搜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其中包括公共征信数据库、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征信机构需要将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以备查询和分析之用。
3.3 信息查询与提供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只能在信息主体的授权下,向合法的查询机构提供信用报告。
查询机构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信用报告,未经授权的个人和机构禁止查询他人的信用信息。
3.4 信息使用和保护根据办法,征信机构不得将搜集到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不得泄露信用信息,确保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规定的征信机构,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5 投诉和维权为了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规定了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信息主体可以向工信部投诉,要求相关机构提供举证材料,工信部将依法处理投诉案件,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3.6 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获取、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工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四、结论通过工信部的《征信业管理办法》,对征信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3修正版【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工信办法】征信业管理办法1. 引言征信业是指以个人和企业为单位,通过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征信服务的行业。
为了规范征信业的管理,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工信部制定了《征信业管理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征信业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征信业的监管,规范征信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征信业的分类根据征信业务的内容和对象,征信业可分为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
3.1 个人征信业务个人征信业务是指以个人为对象,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业务。
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的授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3.2 企业征信业务企业征信业务是指以企业为对象,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业务。
企业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的授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4. 征信业的经营行为征信业的经营行为包括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储存、个人信息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分析和提供,以及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储存、加工、分析和提供。
征信业必须依法进行经营,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授权范围。
5. 征信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征信业务涉及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敏感信息,信息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征信业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和企业信息的保密、完整和可靠。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包括网络安全、物理安全、软件安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安全漏洞的监测和修补: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补工作;- 员工培训和管理:对从事征信业务的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事件响应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的事件响应机制,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征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客户提供风险融资服务时,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评估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合作,提高信息质量和安全性,不断完善企业征信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保密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六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在企业客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严格保护客户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七条企业征信工作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企业征信工作中坚持风险导向,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靠科技手段,提高企业征信工作效率,不断更新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升企业征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企业征信部门或工作组,负责企业征信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征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企业征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客户的经营管理信息,评估客户资信状况;(三)编制企业征信报告,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支持信贷决策;(四)开展企业征信信息的维护、更新和追溯工作;(五)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六)开展企业征信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各部门应当配合企业征信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数据资料,积极配合开展客户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征信管理,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经营行工作人员正确、合规地运用企业征信系统,做好对公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保护企业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
该数据库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同时依法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需要。
第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企业授信申请时;(二)审批企业授信时;(三)审核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四)对已发放的企业授信进行相关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五)涉及企业的关联人的授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时;(六)处理企业征信异议时;(七)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八)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二章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能第五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
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包括信息查询员、异议处理员和数据上报员,负责信息查询、异议协查处理和征信数据上报。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一名用户管理员负责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征信用户由经营行申请人通过电子流程或书面申请书向本级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用户管理员设置,其申请材料留底备查。
第八条信息查询员由经营行办理对公授信业务的经办人员担任,负责本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员由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行的征信异议处理事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通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诚信南通建设,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征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加工、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企业信用状况调查、评估或者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信用征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征信机构依据采集到的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所进行的综合信用评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信用征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信用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
第五条在全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处理和发布,实现全市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形成联动监督管理的平台;市基础信息数据库可以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布的一项法规,于20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下面是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全文约。
一、征信机构的管理要求征信机构是针对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收集、储存、处理和提供信用信息的机构。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在管理体系、业务规范、安全保障和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2.征信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信息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3.征信机构应进行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系统故障和数据泄露风险。
二、征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要求征信信息采集和处理是征信机构的核心业务。
管理要求包括:1.征信机构应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征信机构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并提取核心数据,形成完整的信用报告;3.报告中应准确呈现信息内容,不得隐瞒、遗漏或混淆信息;4.采集、处理、存储和提供信息过程中,应对信息安全和保密性做好充分的保障措施。
三、征信机构的服务和监管征信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和事中监管,确保征信机构业务开展及信息处理和提供满足管理要求。
二是征信机构应及时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其受到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公正待遇。
为此,国家将构建征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征信机构的规范运营和公正服务。
四、行业自律的建设和支持征信机构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并定期发布行业自律报告,展示自律情况。
在此基础上,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应与政府合作,推动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
综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征信机构应积极适应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更可靠的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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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企业征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经营状
况的监督,保护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公司法》、《民法
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成立的企业。
三、企业征信是指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第二章征信机构
四、企业征信机构是依法成立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机构。
五、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征
信服务。
六、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
保护,确保征信服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三章征信信息
七、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基于事实,真实而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八、企业征信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法律诉讼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九、企业征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企业征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
效性。
第四章征信报告
十、企业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征信信息生成企业征信报告,重点
向申请机构提供以前的信用记录,如有被追索记录、未结清欠款或
被告判负记录等。
十一、企业征信报告应当注明征信机构的名称、报告编制时间、被征信企业的基本信息、征信信息来源、内容、评价等。
第五章征信服务对象
十二、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包括金融机构、政府
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十三、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的对象应当严格履行有关信
息保护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企业征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征信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十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征信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附件:
1.企业征信报告样本
2.企业征信机构管理制度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企业征信:对企业经营活动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收集、评估和分析,并通过企业征信机构提供给社会公众以及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的一种服务。
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机构制作的记录企业信用状况和基本情况的报告。
被追索记录:指企业因未履行合同或承诺义务而被对方提起诉讼的记录。
未结清欠款:指企业尚未还清的欠款。
被告判负记录:指企业在法律诉讼中败诉的记录。
困难及解决办法:
1.企业征信机构中存在行业乱象,不法分子利用征信信息进行非法借贷等违法活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管,加大对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征信信息的监管和保护。
2.企业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数据核查机制,对不真实的数据进行及时清理,并增加对企业征信机构的评级和信用管理。
3.企业征信机构在征信服务中存在信息泄露等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征信机构的信息保护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保护机制,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