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摘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从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角度进行阐述,旨在展现该办法的重要作用和改善方向。
【正文】一、背景准确、公正、透明的计量质量是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服务。
而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会以不合法、不公正的方式瞒过消费者,背叛了对消费者的信任,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不合法的计量行为,国家出台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对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
2.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被拆封、封口毁坏等情况时,不得以此为理由引导、强制消费者购买。
3. 交易方应配备计量数据的记录、保存等。
商家应统计并保存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相关的计量数据。
4.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5. 商家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优质、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生产环节的质量。
三、实施意义1. 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消除不合理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合格产品,提升市场竞争秩序。
3.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计量技术、检验技术的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质量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公信力。
四、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不总是能够及时更新到当前的环境中。
2. 执法力度弱:在执行时,对于不合法的商家常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严厉执法的倾向。
3. 覆盖面有限:当前政策覆盖面仅限于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手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五、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前述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及时跟进市场现状和需求进行更新。
2. 建立惩戒措施:对于商家的不合法行为,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9.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6-01-0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包装、标识、存储和销售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
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质量提升和工商管理规范化。
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中,主要的监督对象包括商品的计量准确性、包装规格、标识是否标准、存储和销售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
为了保证监督管理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国家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了资质认证和培训,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同时,国家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手段。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国家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惩戒,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发展的关键环节。
国家将持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创造更加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学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总结

学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总结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是指对于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计量检验的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下面是对这些规则的总结:一、计量检验目的和原则1.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原则:公平公正、科学准确、监督有序、依法管理。
二、计量器具选择和准备1.选择:计量器具应选择具有国家计量法规定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2.准备:计量器具应事先进行校准和检测,并记录检定结果,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三、商品样品的取样方式和数量1.取样方式: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
2.取样数量: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确定适当的取样数量。
四、计量检验的方法和步骤1.检验方法:采用适当的计量方法,例如称量法、容积法、长度法等。
2.检验步骤: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计量检验,包括准备计量器具、校准计量器具、取样、进行计量检测、记录检测结果等。
五、计量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1.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计量检验结果进行判定,确定是否合格。
2.处理方式:对于不合格的计量检验结果,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责令整改、暂停销售、罚款等。
六、计量检验的记录和报告1.记录要求:对计量器具校准和检测、取样、计量检测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2.报告要求:按照规定,编制计量检验报告,包括计量检验的目的、方法、结果、判定标准等。
七、计量检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1.质量控制:制定计量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案,确保计量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质量保证: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八、计量检验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方法: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检验等方式,对计量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上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总结,通过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保证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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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
以下是关于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
1. 计量标准:所有计量单位和设备必须与国家相关计量法规的要求相符。
2. 产品计量准则:定量包装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计量准则。
3. 计量装置:所有定量包装计量装置必须经过检定并获得相应的计量证书。
4. 计量出厂检验:所有定量包装产品在出厂前必须进行计量检验,确保产品的计量准确性。
5. 计量封存:出厂的定量包装产品在销售前必须进行计量封存,以保证包装单位不被更改。
6. 计量检验:经销商和零售商在销售定量包装产品前,应对产品进行计量检验,确保产品的计量准确性。
7. 计量检验报告:经销商和零售商应保存销售的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检验报告,以备相关监管部门查验。
8. 计量追溯:所有定量包装产品都应有相应的计量追溯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计量装置编号等信息。
9. 计量记录:所有定量包装产品的相关计量记录包括生产记录、封存记录、销售记录等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存。
10. 计量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定量包装计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计量证书等相关许可证件。
以上是关于定量包装计量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要遵循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