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陈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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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立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立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66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审理法官】邱寒邓凌志陈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立华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立华【当事人-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旭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旭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旭【代理律所】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立华【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立华于1965年参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后于1996年5月申请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消除影响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立华于1965年参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后于1996年5月申请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现其退休二十余年后要求石油管理局补发异地安家费、甲等保健费、工龄折算费等费用,没有相关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立华主张石油管理局赔偿其健康和精神抚慰金,并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对于张立华主张一次性补发20个月本人工资及伤残抚恤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述主张也超过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对于张立华主张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工资补发,且要求将相关原件归还,但张立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于艳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艳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艳波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丽李铭杨小玉【审理法官】庞丽李铭杨小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艳波;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于艳波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于艳波【当事人-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淑梅林晶【代理律所】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艳波【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书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中,于艳波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段是1994年至2004年,其时劳动合同制尚未普遍施行,虽然跨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施行之日,但《劳动法》中并无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于艳波主张确认的劳动关系仍属劳动行政调配关系。

劳动行政调配关系主要特征是劳动行政部门居于劳动关系的主导地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转需经行政审批方可生效。

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审理法官】陈娅梅赵文建刘家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文静【当事人】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文静【当事人-个人】文静【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洋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洋【代理律所】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省华锐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文静【本院观点】四川华锐重庆分公司提出的上述异议,其实质是针对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并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因陈光木系四川华锐重庆分公司负责人,但其同时又是华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存疑,即使存在上述合同,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协议本身与本案之间也无直接关联,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文静与四川华锐重庆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理由为:1、四川华锐重庆分公司从2019年2月为文静参加了工伤保险;2、作为四川华锐重庆分公司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户名为“陈*星"的账户向文静卡号为62×××90的账户中多次转款,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向文静转款3067元,于2018年6月14向文静转款200元,摘要为“45月车费",于2018年6月27日向文静转款4500元,于2018年6月27日向文静转款100元,摘要为“话费",于2018年7月11日向文静转款100元,摘要为“车费",于2018年7月28日向文静转款3898.84元,于2018年8月28日向文静转款4110.28元,于2018年8月28日向文静转款100元,摘要为“话费补贴",于2018年8月28日向文静转款200元,摘要为“7月车费",于2018年9月28日向文静转款4110.28元,摘要为“8月",于2018年9月28日向文静转款100元,摘要为“话费",于2018年9月28日向文静转款70元,摘要为“7月车费",于2018年10月30日向文静转款4308.28元,于2018年11月28日向文静转款4309.28元,于2018年12月29日向文静转款4353.28元,于2019年1月30日向文静转款4314.28元。

杨超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超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超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2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韩雪【审理法官】韩强王冬雨韩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超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当事人】杨超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超林【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勇力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勇力【代理律所】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超林【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本院观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本案中,杨超林的诉求属在特定历史时期作出错误决定后,在落实国家政策过程中,杨超林对其父亲杨文钧与用人单位抚顺石化分公司之间就补发工资引发的争议。

该争议并非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职工与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而是在人民政府主导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为解决对相关人员在特定历史时期停发、减发、补发工资等问题。

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杨超林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杨超林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超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积福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积福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积福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1【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8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勇超孙承松杜丽霞【审理法官】龚勇超孙承松杜丽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积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钻井工程分公司【当事人】李积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钻井工程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积福【当事人-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钻井工程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磊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胡蕾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张茜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李金凤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磊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胡蕾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张茜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李金凤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磊胡蕾张茜李金凤【代理律所】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启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积福;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际钻井工程分公司【本院观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015年3月1日李积福被中曼北京钻井分公司安排回国倒休,李积福并未对公司安排倒休的行为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明公司系以此为由故意拒绝支付约定年薪,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境外工作时间和完成承包任务的要求,李积福并未满足相关要求,故李积福主张的计算基数没有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1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燕王辉崔海霞【审理法官】聂燕王辉崔海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当事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当事人-个人】苍宏雨【当事人-公司】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娜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逯志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娜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逯志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娜逯志亮【代理律所】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苍宏雨【本院观点】根据本院(2016)鲁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39号认定的事实,苍宏雨并不具备石大胜华垦利分公司上诉主张的直接共同故意,石大胜华垦利分公司主张苍宏雨就郑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6)鲁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终139号认定的事实,苍宏雨并不具备石大胜华垦利分公司上诉主张的直接共同故意,石大胜华垦利分公司主张苍宏雨就郑萍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郑萍作为石大胜华垦利分公司职工,持有领导签字的领款手续,并称工程款急需支付但施工队不在公司,请求苍宏雨代领工程款。

苍宏雨在与其无任何关系、合同金额高达359390元的合同上签字并协助领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与刘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新21民终6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审理法官】李鑫李光胜艾合买提·色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刘康【当事人-个人】刘康【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新佳【代理律所】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被告】刘康【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吐哈油田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康治疗期间的工资86240元。

2011年1月1日,刘康与吐哈油田分公司井下技术作业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事实清楚。

2012年5月,刘康被井下技术作业分公司安排到新疆轮台县工作,工作期间头部受伤,2012年7月,刘康出现精神分裂症障碍,无法正常工作;2012年7月15日,吐哈油田分公司派人护送刘康到甘肃老家治病。

刘康因病不能上班的情况,吐哈油田分公司是清楚的,故吐哈油田分公司以刘康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一直处于旷工状态,严重违反吐哈油田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评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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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序号评审编号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1 09F081特种封堵材料研究与应用1.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1.葛红江,2.刘希君,3.雷齐玲,4.马先平,5.纪朝凤2 09J005膜状水凝胶材料的溶胀与通透性能研究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广东工业大学,3.西北工业大学1.崔英德,2.黎新明,3.尹国强,4.易国斌,5.蔡立彬3 09J006羰基合成醋酐联产醋酸工艺技术研究1.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1.王学波,2.张超,3.王怀利,4.胡传玲,5.马晓丽4 09J012高表观密度聚氯乙烯树脂的研发1.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宋晓玲,2.黄东,3.包永忠,4.曹新峰,5.袁勇5 09J031铬渣湿法还原解毒1.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王忠海,2.吴兆栋,3.王世君,4.李兆业,5.潘向雷6 09J035制冷机用溴化锂溶液(HG/T 2822-2005)1.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2.常熟科洁中央空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科洁化工厂),3.江苏省连云港振圣溴化锂有限公司1.弓创周,2.严峰,3.李正胜7 09J041DN25-1000mm多功能开式水泵试验系统1.江苏大学,2.江苏省流体机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马新华,2.施卫东,3.郎涛,4.袁寿其,5.刘厚林8 09J042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 酸单钠盐)国家标准的修订1.沈阳化工研究院,2.浙江海晨化工有限公司,3.湖北楚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季浩,2.张七男,3.成协松,4.陈翠兰,5.杨杰民9 09J043长裸眼防漏堵漏钻井液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吕开河,2.邱正松,3.王树永,4.张振华,5.刘天科10 09J044超微粉碎/多维混合法制备2% D(+)-生物素技术及应用1.江南大学,2.浙江圣达药业有限公司1.张连富,2.朱勇刚,3.郑广,4.李进伟,5.李红11 09J051低压低渗储层超低渗透钻井液技术与应用1.长江大学,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3.河南石油勘探局,4.荆州市学成实业有限公司1.王越之,2.罗春芝,3.袁建强,4.孙展利,5.刘霞,6.杨波12 09J052苏里格气田场站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配套技术研究应用1.长庆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处1.郝世英,2.韩建成,3.刘建华,4.岳志宏,5.白成勇13 09J061大口径长输管道全位置自动焊接工艺技术应用研究1.长庆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处1.岳志宏,2.常宏,3.王锐,4.龚卫斌,5.白成勇14 09J066煤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系统1.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2.南京大学1.张彦,2.丁志坚,3.赵佳宝,4.丁辉,5.张卫华15 09J070汽轮机数字化危急保护系统1.沈阳化工学院1.宗学军,2.袁德成,3.樊立萍,4.杨忠君,5.陈斌16 09J071含有大量粘土采出液处理破乳剂的研究与应用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1.付亚荣,2.付丽霞,3.李造吉,4.吴泽美,5.游靖17 09J072油井无污染洗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五采油厂1.付亚荣,2.李造吉,3.付丽霞,4.吴泽美,5.游靖18 09J079裂解炉筑炉衬里施工工艺1.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1.满万泉,2.温建超,3.杨久荣,4.蔡国萍,5.谭梦君19 09J082特高含水期水驱低效井评价及治理技术研究1.大庆石油学院,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1.张继成,2.姜振海,3.张英志,4.潘道英,5.焦艳丽20 09J088注聚区油井防砂层堵塞机理与解堵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1.刘东,2.李丽,3.吴建平,4.周承诗,5.宋金波21 09J091纯粱油田油水井结垢机理与防垢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1.李丽,2.刘东,3.杨广雷,4.王福勇,5.张钦希22 09J100微生物高效生物降解微囊藻毒素研究1.北京科技大学,2.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1.闫海,2.潘纲,3.陈灏,4.弓爱君,5.吕乐23 09J107节能免退丙烯酸浆料1.辽宁恒星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倪成涛,2.周明,3.仇凯,4.陶忠华,5.孙海娥24 09J10917.5″系列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的开发研制1.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1.尚永宁,2.应世洲,3.申玉生,4.张晓新,5.安登峰25 09J112二水法磷酸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1.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张斌,2.缪振虎,3.汪小鼎,4.郑之银,5.郭晓彬26 09J118新一代表面改性技术的应用研究1.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2.中国石化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盛长松,2.陆东,3.赵力平,4.李选亭,5.刘文亮27 09J123多肽尿素工艺开发与应用项目1.山东禹城中农润田化工有限公司,2.山东禹城瑞利源科技有限公司1.邢仁泉,2.李庆才,3.张继红,4.王洪路,5.夏振利28 09J127氮肥生产水处理及循环综合利用技术研究1.兖矿鲁南化肥厂,2.华东理工大学1.刘杰,2.颜芳,3.徐永平,4.宋淑群,5.叶盛芳29 09J128环保型高档着色剂颜料棕251.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王贤丰,2.李德义,3.于兴春,4.马彬,5.崔丽30 09J133NHD脱硫工艺流程优化研究与应用1.兖矿鲁南化肥厂1.褚宏春,2.叶盛芳,3.吕运江,4.曹昭军,5.梁雪梅31 09J136实验室用密炼机 1.青岛科技大学1.汪传生,2.杨福芹,3.刘虹,4.韩富城,5.边慧光32 09J138斜交巨胎帘布层配方设计研究1.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1.李森,2.王良俭,3.张艳丽,4.冯国强,5.秦红敏33 09J139铝热轧润滑油的研制1.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1.胡汉国,2.杜江,3.曹文华,4.李秋芝,5.杨少峰34 09J140滩海油气开采平台油气分离及自动选井计量装置研究1.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王予新,2.李东成,3.陈再华,4.张小伟,5.成奇明35 09J144《解地下水流方程新方法》1.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1.周寤世36 09J146港口专用型18.00-25-40PR E-4工程机械轮胎的研制1.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1.朱维娟,2.许庆彬,3.李豪,4.申玉德,5.贾继斌37 09J147环保型镀锌板专用静电喷涂防锈油的研制1.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1.胡汉国,2.王文斌,3.江莉,4.郭玉涛,5.杨恩杰38 09J150大型空分机组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系统的研究与应用1.兖矿鲁南化肥厂,2.郑州恩普特设备诊断工程有限公司1.陈爱忠,2.李怀刚,3.赵文,4.杨士栋,5.张建中39 09J158高性能PVC给水管件制造技术1.江苏技术师范学院,2.江苏华生塑业有限公司1.周健,2.仲建忠,3.董观秀,4.赵伟定,5.杨润苗40 09J166吉林省靖宇县珠子河矿区硅藻土矿详查报告1.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查院1.陆春41 09J167TC-550可逆轧机冷轧极薄板轧制油的研制1.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1.曹文华,2.胡汉国,3.李怿,4.郭巧玲,5.要洁42 09J168陕西省西乡县五里坝矿区黄铁矿详细普查地质报告1.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陕西地质勘查院1.李福昌,2.蒋继元,3.陈远喜,4.李文岭,5.王立民43 09J169有效开发渤中34-3/5边际油气田的工程技术1.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刘菊娥,2.朱晓环,3.孙国民,4.杨晓刚,5.于皓44 09J170煤气化发电与甲醇联产控制系统仿真技术研究与应用1.兖矿国泰化工有限公司,2.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1.张彦,2.孙永奎,3.易建强,4.赵冬斌,5.陈建利45 09J17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系列标准1.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1.杜民46 09J177水处理剂2-羟基膦酰基乙酸(HPAA)HG/T3926-20071.江阴康爱特化工有限公司,2.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3.常州科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江苏江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5.常州市武进精细化工厂有限公司1.颜正兴,2.白莹,3.袁丽娟,4.赵荣明,5.谈菊瀚47 09J182油田污水处理超支化阳离子聚合物分子设计合成1.大庆石油学院1.赵晓非,2.刘立新,3.刘永建,4.马春曦,5.戴红霞48 09J186新型颗粒再生橡胶 1.天津市橡胶工业研究所1.李子安,2.董敏,3.孙淑香,4.魏申莉,5.钟爱升49 09J204胜利探区地层异常压力分布规律及随钻评价方法研究1.山东科技大学,2.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地质录井公司1.刘宗林,2.翟慎德,3.谢俊,4.王志战,5.慈兴华50 09J207二氧化氯催化氧化法降解PTA废水及其它高浓度有机废水技术示范1.江苏工业学院1.张跃,2.刘建武,3.严生虎,4.沈介发,5.方永勤51 09J208聚烯烃膨胀型无卤阻燃剂的研究1.大庆石油学院1.丁伟,2.于涛,3.曲广淼,4.栾洪波,5.栾和鑫52 09J223大型压力容器燃气法整体热处理技术1.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吉林亚新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关一卓,2.王宝龙,3.王学成,4.李忠林,5.王斌53 09J231TiO2纳米线光催化法处理含油污水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2.北京大学1.王占生,2.杨忠平,3.张建明,4.赵虎仁,5.余波54 09J238UNS S32205双相不锈钢管线焊接技术1.大庆油田建设集团1.刘家发,2.刘庆忠,3.袁世昌,4.王宝春,5.路远明55 09J245在役压力管道的风险与安全评估技术1.南京工业大学,2.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1.周剑秋,2.沈士明,3.何天平,4.尹侠,5.贺小华56 09J251大港油田油水工艺优化简化技术研究与应用1.中国石油大港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1.罗小明,2.史明义,3.项勇,4.赵昕铭,5.邹晓燕57 09J252化工生产危险源管理及事故应急决策支持软件系统1.浙江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高潮,2.江永忠,3.何斌,4.祝树平,5.叶桥龙58 09J265交联型氟树脂涂料HG/T3792-20051.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2.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3.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4.上海衡峰氟碳材料有限公司,5.珠海市氟特科技有限公司1.唐瑛,2.朱东,3.刘谦,4.侯汉亭59 09J266基坑工程集成优化营造技术1.江南大学,2.无锡市建设局1.姜晨光,2.顾持真,3.朱烨昕,4.姜科,5.宋艳萍60 09J272二水法磷酸节能降耗增产技术1.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吕庆胜,2.明大增,3.薛毅,4.宋应宁,5.杨建中61 09J275粉状磷酸一铵装置工艺优化研究及产业化1.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方兴建,2.张卫红,3.高粤燕,4.徐靖,5.岳存有62 09J280禁用偶氮染料及其中间体代用品的研究及产业化1.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2.上虞新晟化工工业有限公司1.欧其,2.王利民,3.何旭斌,4.陈建平,5.高怀庆63 09J2磷矿石单段闭路磨矿 1.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 1.张应虎,2.周云刚,3.李82 的研究与运用份有限公司,2.云南冶金研究设计院斌,4.屠建春,5.陈树林64 09J283海底油气管道用直缝埋弧焊管国产化技术及应用研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2.北京隆盛泰科石油管科技有限公司,3.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1.李记科,2.李云龙,3.张鸿博,4.杨专钊,5.王长安65 09J285临沭县复合肥产业基地管理模式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情况研究1.临沂市环保复合肥研究所1.曹广峰,2.冯树方,3.王彦军,4.张宗彩,5.李军66 09J288福建省漳平市石坂坑矿区水泥石灰岩矿详查地质报告1.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质勘查院1.范云虎,2.林国宣,3.卢秋生,4.潘耀明,5.刘天奇67 09J291新型清洁压裂液技术研究与应用1.山东省化工研究院,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采油工程处1.王彦玲,2.马收,3.鲁琳琳,4.杨彪,5.王先民68 09J292磨料射流切割多层套管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周卫东,2.王瑞和,3.王明波,4.李罗鹏,5.杨永印69 09J294节能、环保绿色轮胎用新型橡胶研制1.沈阳化工学院1.方庆红,2.刘大晨,3.陆波,4.何伟,5.于洋70 09J299油罐不停产排砂技术研究1.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1.孙灵念,2.高新华,3.陈鲁,4.董明,5.王红71 09J303陈家庄凸起馆下段薄层稠油油藏开发配套技术研究1.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1.黄高健,2.杨明岭,3.田小存,4.徐福刚,5.姚俊涛72 09J305太阳级硅切割液OXSi-2051.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1.朱建民,2.刘兆滨,3.仲崇纲,4.董振鹏,5.宋恩军73 09J315油井新型工况测试仪1.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1.宋书君,2.黄高健,3.黄翔,4.薛胜东,5.刘鹏74 09J320高硬度高腐蚀性循环水的节水减排处理技术1.南京理工大学1.夏明珠,2.雷武,3.王风云,4.程寿康75 09J321油气混输段塞流捕集器研制1.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中国石油大学(华东)1.张新军,2.李清方,3.张建,4.董贤勇,5.赵海培76 09J327沙棘黄酮提取纯化技术研究及应用1.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1.邢国良,2.王捷,3.姚玉军,4.王尚义,5.张久红77 09J333应用多种录井技术进行水平井地质导向及射孔井段的优选1.大庆钻探地质录井二公司1.杨光照,2.王研,3.关有义,4.王洪伟,5.潘桂林78 09J337钛纳米防垢防腐涂层油管工艺研究及在油田复合驱现场应用1.大庆油田创业集团1.何德江,2.赵清敏,3.任宝禄,4.米子成,5.赵抒音79 09J340轮胎试验设备校准技术规范1.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1.王克先,2.李抱清,3.周勇力,4.高健,5.陈迅80 09J349石化企业典型生产工艺静电危险分析与防护措施研究1.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1.何明俊,2.娄仁杰,3.吴秀敏,4.王泽华,5.范立81 09J350大连石化分公司轻质油品自燃点的测试与研究1.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1.宋丹青,2.李云峰,3.孙文勇,4.宋伟,5.黄宝晖82 09J352乌尔禾油田乌5、乌16井区三叠系油藏精细描述及开采技术研究与应用1.西南石油大学1.欧成华,2.唐海,3.夏宏泉,4.刘瑞兰,5.张茂林83 09J353科技投入产出评价研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材研究所,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3.西安石油大学,4.西安交通大学1.刘亚旭,2.张建军,3.龚小军,4.田党宏,5.易晓明84 09J362大规模、高浓度综合印染废水处理技术研究及应用1.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1.张锐锋,2.裴福江,3.任志强,4.张宇,5.宋红伟85 09J364大型储备油罐纳米导静电防腐涂料1.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1.赵福君,2.于振兴,3.姜琳琳,4.叶华,5.李宏亮86 09J365三氟醋酸产业化1.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戴稼盛,2.庄新宇,3.叶天其,4.吴纪虎,5.胡仲富87 09J366松南中浅层特殊储层流体识别和新技术应用1.大庆钻探工程公司测井二公司88 09J367煤燃烧催化剂CHARNA C开发及应用1.北京金源化学集团有限公司1.张和平,2.陈朝晖,3.张春山,4.邱明建89 09J369纳米合成水滑石、纳米合成水滑石分析方法(HG/T 3819~3820─2006)1.北京化工大学,2.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3.江阴市瑞法化工有限公司,4.大连富美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段雪,2.李殿卿,3.郭凤鑫,4.王彦,5.林彦军90 09J370朝阳沟低渗透油田高含水层剩余油挖潜工艺技术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十采油厂1.石波,2.孙庆友,3.宋福昌,4.朱波,5.孙兆海91 09J37128000Nm3/h双泵内压缩流程空分装置在柳化壳牌粉煤气化中的应用与创新1.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覃永强,2.伍英芳,3.刘诚,4.廖能成,5.李兆胜92 09J372大庆长垣北部复杂区钻井完井技术研究1.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1.邹野,2.孟翔,3.何俊才,4.王连生,5.纪宝华93 09J3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1.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 1.刘幽若,2.赵美敬,3.王73 GB 1887-2007 计院,2.天津碱厂,3.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4.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厂,5.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平,4.付永礼,5.马文元94 09J375聚氯乙烯(PVC)汽提工艺技术1.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1.杨克俭,2.李荣,3.程鹏,4.刘清胜,5.李树华95 09J376热泵蒸发结晶工艺 1.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1.王吉刚,2.胡书亚,3.张国臣,4.杨克俭,5.李荣96 09J381SCDMA无线宽带接入系统开发1.大庆石油管理局通信公司1.李永民,2.许代红,3.王翔男,4.褚力,5.梁庆姿97 09J382新型含氟脱模剂开发和应用1.巨化集团技术中心1.曹润生,2.吴周安,3.王树华,4.雷志刚,5.刘建华98 09J390具有热效应影响的气井和低渗透油井试井评价方法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试油试采分公司1.刘方玉,2.牛丽娟,3.马华丽,4.蒋凯军,5.张锁成99 09J398电磁流量计与示踪相关流量组合测井技术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1.吕殿龙,2.张勇,3.刘慧东,4.李军,5.单宏宽10 0 09J399潍坊处管道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研究1.青岛科技大学,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潍坊输油处1.黄翼虎,2.殷振兴,3.李秋阳,4.张根民,5.王金利10 1 09J400非金属管道无卤阻燃专用料开发及安全维护技术研究1.大庆油田昆仑集团有限公司1.王伟,2.姜怀宝,3.徐用军,4.林宝清,5.张威震10 2 09J401石油天然气固井工程关键技术研究1.长江大学1.黄志强,2.蒋光忠,3.郑双进,4.赵林,5.熊青山10 3 09J402高邮凹陷南断阶成藏模式与滚动评价研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1.张建良,2.陈刚,3.林波,4.刘晓军,5.彭中10 4 09J404天然气吸附储存装置研制1.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张新军,2.宋辉,3.李清方,4.牛彬,5.寇凯10 5 09J405水平井水基钻井液体系研究与应用1.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1.郑涛,2.高战友,3.谷玉堂,4.孙宪军,5.韩玉华10 6 09J406焦炉煤气在超负荷状态下全部回收技术研究与应用1.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1.王柏春,2.王建宽,3.白朝晖,4.张炳玉,5.李国鹏10 7 09J411微泡沫钻井液技术研究1.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五公司1.李国庆,2.孙全俊,3.刘志焕,4.刘聚廷,5.王洪军10 8 09J412新滩油田稠油乳化输送技术研究1.西南石油大学,2.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敬加强,2.张建,3.杨莉,4.董培林,5.刘武10 9 09J415氟化铝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薛旭金,2.侯红军,3.施秀华,4.张玉芳,5.王建萍11 0 09J424杏南开发区外前缘相砂体成因模式与非均质特征描述方法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1.朱焱,2.郭亚杰,3.李树臣,4.周丽梅,5.孙仲华11 1 09J426老区厚油层水驱油井个性化压裂现场试验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1.任成锋,2.郑焕军,3.程航,4.周仲河,5.崔金哲11 2 09J429近代黄河三角洲保滩促淤技术研究1.胜利油田胜利工程设计咨询公司1.蒲高军,2.王利金,3.张衍涛,4.廖绍华,5.刘锦昆11 3 09J434基于物流和网站评估技术的塑料化工行业电子商务系统的应用研究1.江苏工业学院1.杨长春,2.朱正伟,3.倪彤光,4.马正华,5.徐守坤11 4 09J439火山岩水力压裂复杂工况诊断方法及施工辅助分析系统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工程研究院1.张玉广,2.张永平,3.刘晶,4.刘宇,5.张永峰11 5 09J440火山岩叠前反演方法及储层预测技术研究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1.李来林,2.吴清岭,3.唐晓花,4.吕金龙,5.成德安11 6 09J441气体钻井特殊技术应用研究1.西南石油大学1.孟英峰,2.李永杰,3.陈一健,4.练章华,5.李皋11 7 09J444地表水藻类控制及城市生活污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1.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1.宋学峰,2.许成君,3.金昌锦,4.李浩,5.宫文凯11 8 09J451辽河油田措施项目综合评价与决策分析系统1.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采油工艺处1.赵政超,2.檀德库,3.梁书娟,4.李桂宾,5.梁涛11 9 09J452烟台化学工业园总体规划1.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1.姜玉起,2.李君发,3.王锡福,4.解玉梅,5.陈希章12 0 09J454海外河油田注堵调一体化技术研究与规模化应用1.辽河油田金马油田开发公司,2.大庆石油学院1.韩树柏,2.汪小平,3.曹广胜,4.李铁栓,5.陈志会12 1 09J457智能化测井仪绞车研制1.大庆油田装备制造集团1.宋艳春,2.唐彦涛,3.欧阳新,4.刘甲辰,5.张金保12 2 09J458四氯化碳转化氯仿工业化技术1.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江苏理文化工有限公司1.杨虹,2.洪钟,3.张毅航,4.方晴,5.孙永梅12 3 09J471蓄热催化法分解硝酸尾气中的一氧化二氮(N2O)1.开封大学,2.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师兆忠,2.牛宏宽,3.赵辉,4.张凌,5.张世浩12 4 09J481多极子阵列声波测井技术的信息提取及应用1.吉林大学1.王祝文,2.刘菁华,3.聂春燕,4.王朝辉,5.江玉龙12 5 09J484催化汽油质量升级改造项目1.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2.中国石油大港石化分公司1.李胜山,2.刘成军,3.王国旗,4.李瑞龙,5.孙龙江1209J4湿硫化氢腐蚀状况监 1.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 1.韩恩厚,2.林建荣,3.余6 86 测仪研究与现场应用所,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刚,4.王海涛,5.吴汉平12 7 09J489丙烯腈等有毒原料运输与废弃安全技术研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1.郭秀云,2.付靖春,3.陈军,4.李运才,5.袁纪武1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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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陈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2【案件字号】(2019)鲁05民终2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审理法官】丁文强童玉海王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陈松【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陈松【当事人-个人】陈松【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代理律师/律所】郭清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崔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清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崔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清海崔洪【代理律所】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被告】陈松【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2015)河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2015)河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相关法律法规既未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也未明确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因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间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为由,判决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使得被上诉人能够继续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上诉人迟延解除劳动合同,不但没有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反而使被上诉人因此受有利益;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间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为由,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结果,这对上诉人不公平。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结果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2019年5月31日对被上诉人陈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三、驳回被上诉人陈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被上诉人陈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8:5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12月陈松入职河口采油厂。

1995年12月25日陈松与河口采油厂的上级主管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上述合同到期后,陈松与胜利石油管理局又续签五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年期满后,陈松与胜利石油管理局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松自1994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从事井下作业,自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在任锅炉工。

2014年12月25日陈松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且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2月27日22时许,陈松因琐事与朱某在河口区发生争执,并且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陈松持菜刀将朱某脸部、背部砍伤。

2015年3月2日陈松到河城派出所投案后,被羁押在河口区看守所。

2015年12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陈松于2016年3月左右回到河口采油厂工作。

2019年5月31日河口采油厂因陈松被判处刑罚做出了《关于给予陈松开除处分的决定》,并于2019年6月7日向陈松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陈松对河口采油厂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并支付2019年5月31日至恢复工作期间的损失。

该委员会于2019年8月14日做出裁决驳回陈松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19年5月31日河口采油厂以陈松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有合理的期限。

陈松于2015年12月2日被判处故意伤害罪,2016年3月左右回到河口采油厂工作。

依据常理,河口采油厂在陈松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未以陈松被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一直接受陈松提供的劳动并向陈松支付劳动报酬,应当视为对于陈松曾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情形的接受与不追究,该情形应当不再属于河口采油厂对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

另外,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基于其犯罪行为而作出的刑罚处罚,刑罚之目的除惩戒外,还兼有教育、警示并挽救之意。

劳动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间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对于解除权的随意适用亦不符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故认定河口采油厂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陈松要求续存劳动关系,予以支持。

陈松于2015年3月2日到河城派出所投案后被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2015年12月2日一审法院判处陈松故意伤害罪,作为陈松的用人单位,河口采油厂主张在2019年前对陈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知情,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松继续履行与陈松的劳动合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河口采油厂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5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无需协商,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无期限限制。

一审法院以合理期限为理由作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利益的考虑,不惜增加成本支出,竭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对被上诉人给予开除党籍的政治处分,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现在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三、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陈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5民终22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段伟刚,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以下简称河口采油厂)因与被上诉人陈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口采油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海,被上诉人陈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河口采油厂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05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无需协商,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无期限限制。

一审法院以合理期限为理由作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利益的考虑,不惜增加成本支出,竭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对被上诉人给予开除党籍的政治处分,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现在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三、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合同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陈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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