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非政府组织管理

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合作伙伴的五个原因是:它能够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质量:它适应信息时代的挑战:它成为汇总和整合公众选择意向的载体:它促使政府更加透明和负责:它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1社会多元治理结构的重要一员2吸引和整合各种资源的途径3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机制4政府职能转变中一些公共职能的承接者5增加社会凝聚力的粘结剂6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使者7培育公民精神和自治能力的重要场所非政府组织的某些消极因素主要存在如下方面:1以个别利益挤压公共利益2以错误的方式进行社会活动3成为消极政治势力的工具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必然性必然性就是自然,就是趋势,就是不以人得主观意志为转移1寓于人的社会属性中的必然性2寓于正确利益观念中得必然性(非政府组织的核心价值在于体现工艺或者互益的利他)3寓于公民社会体质中的必然性4寓于多元治理结构要求中得必然性内尔·吉尔伯特提出了“能力促进型国家”能力促进型国家的理念具体内容如下:1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向民间提供公共服务转型2从国家直接拨款支持向国家间接支出转型3从劳动力非商品化向商品化转型“市场失灵”这一概念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巴托教授于1956年首次创造并使用“政府失灵”的概念是由以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于20世纪70年代“滞涨”时期提出。
那些对政府公共政策和提供的公共物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以有几种不同形式的替代性选择:1移民2形成较低层次的政府3求助于私人市场4求助于非政府组织合约失灵理论是美国法律经济学家亨利·汉斯曼提出的理论所谓“非分配约束”是指非营利组织不能把获得的净收入分配给包括组织成员、管理人员、理事等。
在汉斯曼看来,“非分配约束”(即不得分配盈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方管理理论又称为志愿失灵理论,由美国著名NGO组织研究专家莱斯特·萨拉蒙提出萨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1慈善资源的供给不足2慈善实施的局限3慈善捐助者干预4慈善的业余性政府-NGO关系理论这是吉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等人提出的理论他们认为,所有的福利服务中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服务的资金安排和授权:二是服务的实际实施。
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

2.1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界定非政府组织,(Nooovemmento堪anization,简称Noo),是指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体系,具有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又称“第三部门”,是对国家一市场一公民社会三元分立结构的反映。
非政府组织最初是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它主要用来指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就其管理的事务与相关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与协调,体现为组织性、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以及非营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的特征。
联合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赢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
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
它们提供分析和专门知识,充当早期预警机制。
这一词汇带有强烈的西方文化和制度结构的色彩。
在中国,官方一般将这类组织称其为民间组织,相对应于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这一称呼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
之所以称其为民间组织,是因为我国的这类组织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例如,很多这类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的组织实际上在从事着一些营利活动。
可以说“民间组织”一词是与中国的文化和制度向适应的概念。
对于这一类组织的范围,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王名将其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政党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和志愿公益性,不是宗教、政党、宗族组织;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这类组织的定义则更狭窄,将其定义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三种特殊类型的合法组织2。
并不是所有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合法组织都可以界定在民间组织的范畴内,非政治性、非事业性也是我国民间组织的补充属性。
本文采用官方的定义。
由于国家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英文译为“BureauofNGOManagement”,表明官方也认为民间组织也就是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在文章中我用国际上通用的非政府组织这一名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2022非政府组织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1)

2022非政府组织知识真题模拟及答案(1)共87道题1、“3D”评估理论是指()。
(多选题)A. 诊断B. 设计C. 发展D. 指导试题答案:A,B,C2、社会学中,功能主义的鼻祖是()。
(单选题)A. 斯梅尔塞B. 斯宾塞C. 帕森斯D. 涂尔干试题答案:B3、公证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多选题)A. 证明上的效力B. 执行效力C. 合同效力D. 法律上的效力试题答案:A,B,C,D4、我国直接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类型主要有()(多选题)A. 代理型中介B. 经纪型中介C. 咨询型中介D. 服务型中介试题答案:A,B,C5、自律性中介组织,属于社团组织的范畴,这种“社团”性主要体现在()(多选题)A. 互益性B. 同类相聚性C. 民间性D. 营利性E. 非盈利性试题答案:A,B,C,E6、商会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多选题)A. 自律功能B. 组织功能C. 协调功能D. 服务功能E. 控制功能试题答案:A,B,C,D7、我国《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2011年12月民政部正式发布)对信息披露时限规定()。
(多选题)A. 捐赠款物接受信息的披露时限B.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C. 公益慈善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披露时限D. 公益慈善组织披露其所有活动的时限试题答案:A,B,C8、我国的社会团体包括哪些组织()(多选题)A. 学术性社团B. 行业性社团C. 专业性社团D. 宗教性社团试题答案:A,B,C9、监督社会运行中介组织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多选题)A. 保证各类社会主体获取信息的真实性B. 保证市场的公平交易C. 可以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水平D. 对申请成立的中介组织进行资格审查E. 承担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日常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试题答案:A,B,C10、中外志愿者活动在培训方面差异主要体现在()方面。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中国非政府组织

来的
I.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史
• 在这一时期,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还没走上正轨,虽然 中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些初步的法律文件,例如1988 年9月27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1989年12月25日 颁布的非政府组织登记办法。
其中最有名的非政府组织有: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儿童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爱德基金会 中国职业教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
(1) 在中国,年平均慈善捐赠只占其年GDP的0.1%
3.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
(2)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筹资量 就很少,中国非政府组织筹集的慈善资金总数只有50 亿元(5.25亿美元)
但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政府主导产生了一些非 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团体或者民间组织
I. 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史
当时存在的非政府组织不到100个,主要包括: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 中国红十字会 中华全国工尚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要是中国西部地区
4.中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的概述
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
名称 建立时间 总收入 主要成就
项目范围
中国儿童基金会
1981
2004年底6亿元
主要项目包括春蕾计划和安康计划。前者 帮助了150万贫困女童,建造了300座春蕾 学校;后者建造了604间安康教室,12个安 康家庭,380个远程教学教室和9个电脑室, 帮助241个近视或弱视儿童在北京接受治疗, 98%痊愈。
非政府组织及其与政府的合作关系

前言20世纪中期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形成了一个遍及全球的第三部门。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进行,我国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形成了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这三大社会部门。
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数量,种类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组织的独立性明显增强,合法性日益得到确认承担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和功能。
虽然非政府只的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非政府组织的内部和外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论文首先对非政府组织概念,基本特征等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接着又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政府组织根本性质的改变;二是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不强,也可以说我国非政府组织自我发展能力比较低;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四是非政府组织功能不全,总量不足,整体分布不均匀。
针对以上四个问题论文阐述了相关的对策。
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在分析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的理论基础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必要性的基础上,对于如何构建我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关系分别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扶持,健全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人员和资金支持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首先,政府要转变对非政府组织的认识,加大对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扶持,改革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机制以推动合作关系的搭建,营造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宏观社会环境;其次,非政府组织要明确组织的使命,增强能力的建设,调整与政府的关系以促成合作关系的形成。
论文最终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归纳为:政府逐渐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从而不断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自治性和社会公益性,使之最终成为能够承担社会管理职责的独立的社会管理主体。
这个过程,既是非政府组织自身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变、多元治理模式形成的过程,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发展过程。
我国非政府组织行政法律责任构建初探

、
非政 府 组 织释 义
而且其不以营利为 目的 ; 即使有赚取任何利润 , 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 ; 但是工会 、 商会、 政党 、 利润共享 的合 作社 以及 教会 等均不在此 列 。
此外 , 由于世界各地 的政治经济 、 法律制度 、 历 史文化传统 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水平等存在 较大差别 , 国学者对 非政府 组织 的认识 带有 各
[ 关键词 ] 非政府组织 ; 政府化倾 向;行政法律责任 ;公权力
[ 中图分类号 ] D 3 05
[ 文献标识码 ] 6 0 00— 0 2 2 1 )6— 0 2— 6
团、 基金会 、 慈善信托、 非营利公 司或其他法人 ,
2 1 第 6期 0 0年 N .6 2 1 o 00
暨南 学报 ( 学社会科 学版 ) 哲 Jun l f ia nvri ( hlsp ya dS c l ce cs o ra o n nU ies y P i o h n oi i e ) J t o aS n
总第 19期 4
具有 以下七个属性的组织可 以被认定 为非 政府 组织 : 正式的组织 、 民间性、 营利性 、 非 自治性 、 志愿性、 非政治性、 非宗教 性n ~。受 “ 七要件
及或者力不从心 的场合 , 积极地 开展各种活动 , 有效地解决一 些特定 的社会 经济 问题 , 特别 是
说” 影响 , 世界银行组织编写 的《 非政府 组织法 的立法原则》 为 , 认 非政府组织 ( G ) 是指在 NO , 特定法律系统下 , 不被视为政府部 门的协会 、 社
一
非 政 府 组 织 (N ngv rm na O gnz— o -oen e tl ra i a
tn , i ) 简称“ G ” 0 o N O 。2 世纪后半 叶 , 伴随着 “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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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非政府组织(NGO)近年来蓬勃发展,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人道救援等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政府管理相互配合,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
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分类和产生的背景,以及与此相关涉的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依法适度监管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等问题,需予以关注并研究。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行政法,法律规制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意指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并不包括企业。
与其大体相同的称谓还有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虽然界定的角度不相同,前者强调同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的区别,后者侧重于同非公益企业的区别,但是范围大体相同。
此外,如果将政府组织认为是第一部门(公共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其实也就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所谓“第三部门”,还有的将其称为“民间组织”。
根据通用的标准,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有六个特性,即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慈善事业、信息提供、社区服务、特殊人群的教育、老年人照顾、学术研究、文化发展等多项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截止2002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13.3根据我国民政部的统计,万个,基金会12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
”[1]另外,中国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不愿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名义上是公司、企业,实质上是非政府组织,如果将这些“草根组织”也计算在内的话,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
在大陆法系中,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其中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也就是我们所讲的非政府组织。
而在英美法系没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非政府组织可以是非营利公司,也可以是协会,还可能是公益信托(Trust)。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和界定非常不统一,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因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可考虑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注: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
)包括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包括: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2)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3)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4)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非政府组织的具体范围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解,我国一般将三类组织,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非政府组织,而事业单位是否是非政府组织则存在分歧。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主要包括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研究院(所)等。
(注: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
)如果将非政府组织等同于民间组织,由于事业单位从政府机构剥离,同政府有着紧密联系,往往不被认定为非政府组织;如果是从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角度对主体进行定位的话,事业单位无疑又属于非政府组织。
事业单位势必根据其组织设置和功能界定而出现分化,部分事业单位市场化而转化为企业,其余部分将成为社会团体,而这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就可归入到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就现状来讲,很难说事业单位是非政府组织还是企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事业单位与政府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其改革和分化势在必行。
非政府组织并非新生事物,但其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组织群体,与政府和企业并行存在,并对整个经济、社会生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是近几十年来的事情。
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来自两个方面的动力,一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和能力的需要。
在利益多元化背景下,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是力所能及的,而且演化为强烈愿望;另一则是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政府需要将部分社会事务的管理让渡给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与两个失灵有密切关系,一个是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自由经济学家鼓吹市场万能,人们也信奉“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主要在国防、征税、治安等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通货膨胀、大面积失业、垄断以及严重经济危机的出现,才逐渐意识到市场在调配社会资源、优化市场结构、保持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有效,但是在提供公平竞争、维护弱者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完善市场环境等方面无能为力,由此发现所谓“市场失灵”难题。
而前苏联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则走了另一个极端,即政府包揽一切,不分微观、宏观,掌控社会资源分配、企业生产任务安排、公民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虽然在实行初期取得相当成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丧失自主性、个体缺乏独立性、资源未能有效利用、整个社会欠缺协调发展等问题暴露无遗;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过分倚重政府的做法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由此,“政府失灵”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各国非政府组织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背景。
人们向市场和政府之外寻求出路从而使非政府组织的的发展获得新契机。
非政府组织不仅是公民表达意见主张、实现结社权的基本形式,也是政府与社会的中介,是政府与企业的协调者。
一些政府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事情由非政府组织来做取得了良好效果,所以也就出现了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的关于政府“还权”于社会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提法。
非政府组织代表了市民社会或者说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发展,代表了现代社会格局变迁的新动向,为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提出了崭新的课题。
非政府组织正在进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视野,在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从行政法学角度看,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关注:第一,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问题。
从行政法的角度观察,传统行政法学一直将国家行政作为主要的甚至全部的研究对象,对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以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是比较少的。
我国政府改革的中心也曾一度集中在机构改革上,往返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循环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放权和收权,根据权力下放的阶段性效果来决定;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运行的成本居高不下,而执法的效果却令人担忧。
行政法学的研究则主要围绕限制行政机关权力、规范行政组织、严格行政程序和完善司法审查等展开。
非政府组织的问题提醒我们:“现代行政权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行政机关已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其行政权部分地归还于社会主体。
”[3]行政机关以外的主体行使行政权问题的研究,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大大拓展了行政法学的视野,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法,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视角。
比如,以往对行政权的探讨和理解能否将非政府组织概括进来?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是来自政府机关的授权,还是来自章程、规约等成员内部的约定?一直使用的授权、委托等等概念能否完全解决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问题?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如果出现不作为,依据什么来追究其责任?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管理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是否与行政机关的程序相同?上述问题都应纳入到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以期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获得全面的把握和了解,最终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
与政府机构经常受到机构庞杂、手续繁琐、文牍主义、效率低下的指责形成鲜明对比,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被认为具有多样性、灵活性、创新性和参与性等优点。
以扶贫为例,根据扶贫专家的研究表明,扶贫“八七计划”期间,参与中国扶贫的NGO与准NGO扶贫贡献率在20~35之间,并且与政府主导扶贫项目的低效率和高失败率相比,“NGO投资的扶贫项目往往是政府达不到或顾不了的偏远山区,瞄准的是最穷的贫困人口,尽管当地社会的发育程度低,群众执行项目的能力差,但由于NGO监督管理机制是完善的,挪用、贪污资金发生的机率很小,项目成功率、资金回收率基本上在90以上或者更高。
”[4]尽管如此,并不能得出将扶贫事业完全交由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的结论,因为试图将行政管理中哪些事务应由政府负责,哪些事务应由非政府组织负责作完全清晰的划分,是不现实的。
关键是要破除按照条条框框规划公共事务管理的思维定势,解放思想,从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来衡量具体职能的划分。
总的思路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行政职权不宜交由非政府组织行使,而属于公共事务的事项,特别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可以交给而且也应该交给非政府组织。
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并根据具体效果来确定公共管理具体事项的分工,政府做得好就留给政府做,非政府组织做得好就由非政府组织来做,如果企业做得更好也可以由企业来做。
从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来讲,一方面,那些本应由非政府组织行使的权力,有一个由政府到非政府组织让渡的过程,把以前由政府行使的权力逐渐转移到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还有部分社会事务,政府的管理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非政府组织渐次进入到这些领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并非彼此替代、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
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府的推进和引导在整个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都起到核心作用,而且由于历史上非政府组织不发达,社会自发力量并不成熟,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更有着我国的国情特色。
非政府组织有的脱胎于政府机构,有的由政府组建,有的由政府出资,非政府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因此,更加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非政府组织保持与政府的沟通合作、接受政府资助等在世界各国都客观存在,但是我国的情况尤为特殊,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在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上都保留了“官气”或者官僚机构作风,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所以保持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扶持非政府组织独立发展是当务之急。
政府必须监管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和相关活动,避免非政府组织的消极作用,更要支持和引导非政府组织实现独立性,保证非政府组织名副其实,其中的关键是在防止非政府组织失控和保持非政府组织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探索监管的科学途径,实现依法适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