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安全营运、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和嘉国资[2004]126号《嘉兴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

企业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由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考核内容及指标;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具体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定性指标考核与定量指标考核相结合。根据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具体分为以确保资产安全为主的安全性指标,以资产收益为主的效益性指标,以完成集团公司指令性任务为主的计划性指标,以体现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综合功能为主的综合性指标等四类。

(一)以确保资产安全为主的安全性指标,包括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财产抵押、资金管理等安全运行情况,其指标分值为30分。

(二)以资产收益为主的效益性指标,一般包括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等,其指标分值,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30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为20分。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零或负值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变化,如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清产核资调整、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及

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因素的变化等,考核指标予以相应调整。

(三)以完成集团公司指令性任务为主的计划性指标,包括项目成本控制、进度及工程施工质量,投资的滚动开发速度,社会效益指标(社会评价),改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等,其指标分值,工业贸易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15分,基础设施类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一般为25分;

(四)以体现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综合功能为主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完成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职工权益保障、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其指标分值一般为25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在责任书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每年年底以前,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经营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并将经营目标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集团公司。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集团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国有全资(控股)企业运营环境和政府政策性业务要求,对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沟通后形成审核意见。

(三)集团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集团公司结合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财务总监和监事报告以及国有全资(控股)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国有全资(控股)企业于每年8 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集团公司;10月底前,预报全年效益性指标完成预计及相关说明材料。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应向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九条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国有全资(控股)企业提出申请,送集团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审办公室(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办),集团公司办公室、纪检监事室、投资发展部、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为成员单位,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办设在投资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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