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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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科〔2010〕206号日期:2010-04-26 00:00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我厅制订了《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和二星级2个等级。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我省

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建筑节能办)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省建筑节能办负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接受国家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1月、5月、9月发布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附件一),并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三)要求附相关材料,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一试二份连同电子版报省建筑节能办。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备案、编号后,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

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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