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笔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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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概念和特性: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重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合同或国际习惯形成,协调各国意志,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力保证明行原则、规则和制度总体。
国际法特性:
1、国际法主体重要是国家(涉及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合同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公约、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协调意志(国际法阶级性体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强制办法保证明行
国家单独强制办法(国家以自身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
国家集体强制办法(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她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中对所有国家均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规范。重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普通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国际公约规则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国家,在她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合用于该区域原则规则和制度总体。(opec)
3、特殊国际法:双边公约形式制定仅合用于缔约双方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权威阐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
国际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而缔结规定其互相之间权
力和义务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有争议)
1、造法性公约:确认和创新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公约
2、契约性公约:---两个或各种国家为理解决某个或某些详细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缔结双边公约。(不具备普遍约束力。契约性公约可转化为造法性公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以为法律而
逐渐形成不成文行为规则。国际习惯存在根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公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决策、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普通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惯例产生。
2、心理要素,即惯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际法院在拟定了物质因素后,普通推定存在法律确信)
●普通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原则。如实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
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之后
拟定法律原则补贴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策。
国际法编撰
国际法编撰形式:
1、全面国际法编撰和个别国际法编撰
2、民间国际法编撰和官方国际法编撰
3、全球性国际法编撰和区域性国际法编撰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一元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效力来源于国内法
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较高规范,国内法较低规范
二元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法律体系
国内法与国际法辩证关系:国内法为一国对内政策服务,而国际法为国家对外政策服务。国家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制度,而国内法又可以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中得到充实和发展(书p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实践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相冲突,合用国际公约。国内法以及国内缔约或参加国际公约没有规定,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在国内现阶段,公约在国内直接合用,必要在国内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可以合用条件下才干合用。
公约间接合用: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为国内法;通过国际公约修改和补充国内法。
当代国际法发展: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兴起(规定改革和创新);国际经济法体系形成;国际组织猛增;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航空、环境)。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特性:
1、公认性(国际公约被普遍接受,如《联合国宪章》;一项原则逐渐被各国承认接受,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组织重要决策,如联合国大会重要决策)
2、普遍性。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能起指引作用全面性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
3、基本性。国际法体系存在基本;国际法其她规则母体和源泉;判断其她国际法合法性原则
强行法特点:公认性;绝对服从性;不得随意更改。
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属于强行法范畴,而强行法范畴应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各会员国应当忠实履行她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义务;
(3)各会员国应当以和平办法解决她们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她们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用任何行动应予以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要范畴内,应保证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行为及侵略行径采用强制行动。
意义:第一种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国际文献,对后来国际法实践起到了极好示范作用;《联合国宪章》是当今拥有会员国最多全球性国际组织组织法,因而该宪章确立国际法原则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它们被各国公以为是当代国际法体系核心和基本。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一、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完整
主权特点:国家主线属性;国家固有权利
主权特性:不可侵犯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排她性
主权限制:受互相尊重规定限制;受国际法规则限制;国家可以在特定状况下对主权行使自我限制
领土概念书p54。领土完整只是主权一种方面。凸显领土在完整主权中重要性。
二、互不侵犯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