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9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实施日期】2022.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通过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基层监管部门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保障,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第三章食品摊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
自
受理 申 请之 日 起
,
20
个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1
,
。
因 特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期
限 的 经本 行政 机 关负 责 人批 准 可 以 延 长
0
个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将延 长期 限 的 理 由
,
'
告知 申 请人
。
对 不 符 合规定 条件 不 予 核 发 食 品 小 作 坊 登记证 的 市 场 监 管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
(
)
门 要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登 记 的 决定
,
并 以 书 面 形式说 明 理 由
)
。
第十
一
条
市 场 监 管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将食 品 小 作 坊 登记 证 发 证信 息
(
)
.
理 工作
。
.
街 镇 人 民 政 府 协 调做 好食 品 小 作 坊 登记 意 见征 询 工作 第 四 条 区 市场 监 管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根据 监 督 管 理工 作 需 要 制 定 和 动 态
( )
。
(
)
调 整 本辖 区 的 食 品 小作 坊 生 产 的 食 品 品 种
品 药 品 监管 部 门 备案
。
目
录
,
由 区 政府 柑 准 后 公 布
、
实施 报市食
,
第五 条 第六 条
食 品 品 种 目 录种 类 按 照 食 品 生 产许 可 的 分类 原 则 划 分 食 品 小 作 坊 登记 应 当 遵循公开 公平 公 正 便 民 原 则 申 请食 品 小 作 坊 登 记 证 的 应 当 依 法取得 营 业 执 照 营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小作坊申请表【范本模板】

附件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签字)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附件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字[ ]第号: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及品种:生产地址:核查日期: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
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重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注:1。
此表用以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食品质量安全条件。
一般不符合项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
2。
复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附件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规定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废物处理设施;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四生产经营所使用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并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六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根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和管理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二以地沟油、皮革角料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三用违禁药物、危害人体健康化学物质处理的;四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生产加工的;五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死因不明的动物和致病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物质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六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不宜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七省人民政府为防疫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第十五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牌;第十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资质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节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十八条在有形市场外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核备案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第十九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二从业业主的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及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原辅材料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工艺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食品包装所使用容器和材料应当清洁、安全,并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检验制度,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单位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批量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第三节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二十五条在有形市场内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零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零售食品摊贩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流动区域范围说明书;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证、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进货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贮存、销售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销售散装食品、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配备防蝇、防尘等保洁措施;第二十九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定期清洗、消毒所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食品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第三十条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销售直接入口的裸装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食用的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食品;第四节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一条设立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食品摊贩应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餐饮食品摊贩申请领取餐饮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四生产经营范围说明书;五与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实施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建立购进和使用台帐,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不得使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二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三在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四提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就餐设施、条件及安全卫生的餐具、饮具;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设区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备案登记、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检查;二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交办的事项应当开展专项检查;三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的品种制定分类监督管理措施;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制止,对群众举报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五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时,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第四十二条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督管理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二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登记资格;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分为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形市场,是指商场、超市、专营店、集贸市场等;食品摊贩,分为零售食品摊贩和餐饮食品摊贩;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小餐饮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小餐饮)

办理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证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加工经营场所布局图和位置示意图(注明长度、宽度和面积)
5.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6.健康体检证复印件
7.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8.制度清单
9•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的水票一张或提供有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扌艮告书。
10.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申明
XXXXX 店
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说明
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现有食品从业人员纟人,均按要求制定了《2018年度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合格,并建立了完整的培训档案。
特此说明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曰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声明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XXXX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签
字):
年月曰
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发证情况登记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办理提交材料
- 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办理提交材料
序号 内 容
1 营业执照
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4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5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6 食品安全承诺书
7 产品品种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8 生产加工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9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
10 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证明
- 5 -
- 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改进表
申请人名称:
网址:
http://www.118114.so
食品种类: 电话:
食品品种: 联系人:
整改下达日期: 整改完成日期:
序号 改进项内容 改进情况 改进审
核结论
1
2
3
4
5
6
- 6 -
7
8
核查人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整改项目10日(或现场审查
期间)内完成改进;改进审核结论由监管所核实后填写,并存档。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
关于食品摊贩不予登记的报告
( )第 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
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食安
办发[2015]27号)和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
食药监发[2015]341号)文件要求,下列申请登记的食品摊
贩经营者无法提供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不予登记:
经营者姓名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营类型
□销售 □
制
- 7 -
售
现经营位置
经营品种
□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
现场制
售
现依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报乡(镇)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XXX食品药品监管所(盖
章)
XXXX年X月X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生产加工者名称
- 8 -
信息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民族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登记
事项
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延续登记
生产加工类型
□制售分离 □现场制售
生产加工品种
生产加工地址 生产场所面积
销售地址
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提交的文件、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产品品种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生产加工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
□其他( )。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谨此对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意见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核准人:
年 月 日
登记证发放情况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登记证号:
领证人签字 : 领证时间: 年 月 日
食品摊贩经营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经营者姓名 民族 经营者2寸、蓝
- 9 -
信息 住址 底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登
记
事
项
本次登记属于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延续登记
经营类型 □销售 □制售
经营品种 □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现场制售 (填写具体的食品名称)
摊点位置
加工地点
经营时间 时 分— 时 分
餐饮具
洗消方式
□自行洗消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一次性餐饮具
从业人员 人员总数 人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人数 人
提交的文件、证明
□摊点位置准许证明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其他( )。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谨此对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意见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核准人:
年 月 日
登记卡发放情况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登记卡号:
领卡人签字: 领证时间: 年 月 日
- 10 -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责任和义务,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保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不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
食品安全的疾病,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卫生检查制
度。
三、保证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设施、环境卫生条件、杜
绝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食品,不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五、不使用无证产品和来源不明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不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对本摊位的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法律
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11 -
从业人员信息清单
生产经营者名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主要职责
是否取得
健康证明
- 12 -
食品品种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生产加工者名称:
序
号
食品品种及名称 执行标准 所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 13 -
生产加工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生产加工者名称: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场所 生产厂商
生产日期 完好 状态 购置
日期
- 1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
不予登记告知书
( )不登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现场审
查,不符合登记条件。根据根据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甘食安办发[2015]27号)的规定,决定不予
登记。请你(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存在的以下问题进行
立即整改:
上述问题限期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整
改结束后,写出书面整改报告,食药监所将进行二次现场复
核。逾期将关闭取缔。
监管所印章
年 月 日
- 15 -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