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对部分进
财政部退税文件-财税[2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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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02-02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
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见附件)附件: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1 7205100000 钢砂2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3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4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5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6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7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8 7208360000 厚度>lO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9 7208370000 1O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0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11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12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3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4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5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6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7 7208519000 1O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8 7208520000 1O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9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20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21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22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23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24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25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6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7 72112300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8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炭量≥0.25%)29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30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31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32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33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4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5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6 7213100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7 72132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8 72139100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9 7213990000 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40 7214200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41 7214300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热挤压)42 72149100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正方形除外)43 7214990000 其他热加工条、杆44 72151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包括冷成形)45 7215500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46 7215900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47 7216101000 截面高度<8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48 721610200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49 7216109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0 7216210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1 7216220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2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3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4 7216329000 80mm≤截而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5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6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7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8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9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0 7216501000 乙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1 7216509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2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3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4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65 7216990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或热加工外经进一步加工)66 7217100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不论是否抛光)67 7217200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68 7217301000 镀或涂铜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69 7217309000 镀或涂其他贱会属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70 7217900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71 7219131200 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2 7219132200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73 7219132900 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4 7219141200 厚度<3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5 7219142200 厚度<3mm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6 7225910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宽≥600mm)77 722592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宽≥600mm)78 7225991000 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79 722599900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80 7226920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81 7226991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宽度<600mm)82 7226992000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83 7227200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84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85 7228600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热加工或冷加工后经进一步加工)86 7305310000 纵向焊接的其他耜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7 73053900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8 7305900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9 7306300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0 7306400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1 7306500000 其他合会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2 73066100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93 73066900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焊缝管94 7306900010 多壁式管道(直接与化学品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95 7306900090 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96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97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98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99 7604291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100 7604291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101 7604299000 其他铝合金制型材、异型材102 760511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余铝丝103 760519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104 760521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铝合金丝105 760529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铝合金丝106 8101991000 锻轧钨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板、片、带、箔(但简单烧结而成条、杆的除外)107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108 8112994000 锻轧的铌及其制品109 8112999010 锻轧的铪及其制品110 8112999090 锻轧的镓、铼及其制品111 4114100090 油鞣其他动物皮革112 411420000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113 4115100000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不论是否成卷114 4107121090 粒面剖层整张牛皮(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财办关税[2009]39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
国税函〔2008〕862号、财税〔2008〕141号、财税〔2008〕143号、国税函【2008】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8-10-22字体:【大】【中】【小】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2007年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各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重新上报的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企业名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列名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
二、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8月1日以前原列名企业已签订的外购产品出口合同,准予按原免抵退税政策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略)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8-10-29字体:【大】【中】【小】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自治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历次出口退税率变动总结及2008年11月1日提高退税率清单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
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国家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
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
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届时,我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1月1日提高出口退税率清单我国调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1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从2008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纺织品服装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 2章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133章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熏鱼及鱼片13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13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13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1325章- 盐1329章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11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13 胰岛素及其盐13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1338章-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11高效减水剂1139章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11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9 - 塑料制品942章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11 43章其他毛皮衣服11其他毛皮衣着附件11 -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11 48章-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11 49章-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13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13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13 50章- 丝纱线等14 51章-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4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4-羊毛纱线等14 -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4 52章-棉纱、棉机织物14 53章-其他植物纺织品14 54章全部税号化纤长丝14 55章全部税号化纤短纤14 56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4 57章全部税号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14 58章全部税号特种机织物等14 59章全部税号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4 60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4 61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4 62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4 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4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4 69章-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11 - 家用、装饰用陶瓷11 70章光导纤维预制棒11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11- 液晶玻璃基板等11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11 -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11 -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11导电玻璃11 73章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11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11 - 日字环节链等1174章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1181章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1382章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11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1183章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11 -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1184章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11 - 风扇11编号至及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11机器零件〕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11 -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11-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1185章-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1394章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11其他厨房用木家具11 -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11卧室用其他木家具11 -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11- 其他家具11石制的家具13 - 其他家具、零件等11其他材料制褥垫14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14其他睡袋14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14 - 其他寝具1495章- 玩具14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14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章商品代码商品名称提高到% 2章其他鲜或冷藏的去骨牛肉133章冻罗非鱼片〔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冻鱼片〔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冻鱼肉〔不论是否绞碎〕13其他熏鱼及鱼片13其他冻甲壳动物〔包括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粉及团粉〕13其他冻、干、盐制的墨鱼,鱿鱼13其他冻、干、盐制的章鱼13 25章- 盐1329章其他无环酰胺(包括无环氨基甲酸酯)〔包括其衍生物及其盐〕11 奈韦拉平、依发韦仑、利托那韦及它们的盐13 胰岛素及其盐13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司他夫定、地达诺新及它们的盐1338章- 松香盐及树脂酸盐等11高效减水剂1139章初级形状的其他未列名天然聚合物〔包括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11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及盥洗盆9 - 塑料制品942章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11 43章其他毛皮衣服11其他毛皮衣着附件11 - 其他毛皮制物品、人造毛皮等11 48章- 登记本,账本,笔记本等及类似品等11 49章- 单张的书籍,小册子及类似印刷品等13成册的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13其他各种印刷的地图及类似图表13 50章- 丝纱线等14 51章-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4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14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14-羊毛纱线等14 -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14 52章-棉纱、棉机织物14 53章-其他植物纺织品14 54章全部税号化纤长丝14 55章全部税号化纤短纤14 56章全部税号絮胎及无纺织物等14 57章全部税号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14 58章全部税号特种机织物等14 59章全部税号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14 60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织物14 61章全部税号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14 62章全部税号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14 63章-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4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14 69章- 实验室,化学或其他技术用瓷器等11 - 家用、装饰用陶瓷11 70章光导纤维预制棒11光导纤维用波导级石英玻璃管〔指未经加工的熔凝石英或其他熔凝硅石制〕11- 液晶玻璃基板等11显像管玻壳及其零件〔未装有配件〕11 - 光学仪器用光学元件毛坯等11 - 供镶嵌或装饰用玻璃马赛克等11导电玻璃11 73章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11其他滚子链〔自行车链、摩托车链除外〕11 - 日字环节链等1174章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厚度(衬背除外)≤0.15mm〕1181章直径小于0.5mm的钽丝13 82章带其他材料工作部件的凿岩工具〔包括钻探工具〕11硬质合金制的金工机械用刀及刀片〔金属加工用〕11 83章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制〕11 - 以焊剂涂面的贱金属电极等11 84章其他非农业用离心泵〔转速在10000转/分以下〕11 - 风扇11编号至及机器零件〔指上述编号内的吊扇换气扇等,还包括11机器零件〕多功能家用型缝纫机11 - 非家用自动平缝机等11 - 手提式各种电钻等11 85章- 无汞扣式、无汞圆柱型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13 94章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11其他厨房用木家具11 -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卧室用漆木家具11卧室用其他木家具11 - 其他红木制家具、其他漆木家具〔非卧室用〕11 - 其他家具11石制的家具13 - 其他家具、零件等11其他材料制褥垫14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14其他睡袋14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14 - 其他寝具14 95章- 玩具14电视电子游戏机〔指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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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86)财预字第228号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1988年10月1日(88)财税字第255号3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1990年1月1日(89)财预字第68号4国资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1992年7月18日(92)国资办发第36号5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1993年11月21日(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9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19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10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12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1994年9月1日1994年9月1日(94)财社字第19号1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14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1995年2月9日财会字[1995]1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5年7月8日1995年7月1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45号17财政部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5年11月29日财农字[1995]302号18财政部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12月7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70号19财政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30日1996年1月30日财农字[1996]22号20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6]50号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1996年4月12日1996年1月1日财基字[1996]88号22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6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6]15号23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24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1996年6月25日1996年1月1日财商字[1996]140号25财政部、机电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财世司字[1996]167号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4号2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7年3月25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5号28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11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43号29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6号30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6月25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7年7月14日1997年7月14日财农字[1997]131号3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8号33财政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7]158号3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1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344号35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91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997年10月1日财法字[1997]52号3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12月1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460号38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2月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49号39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4号40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5号财政部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8年4月2日1998年1月1日财基字[1998]26号42财政部、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1998年5月28日财预字[1998]201号43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8年7月1日财商字[1998]466号4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32号45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年9月21日1998年11月1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5日财社字[1998]124号47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58号48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社字[1998]148号49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4号50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8号财政部、测绘局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年1月5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9]1号52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5月26日1999年7月1日财综字[1999]59号53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6月14日1999年6月14日财综字[1999]87号54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1999年7月1日财会字[1999]20号55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1999年7月19日1999年7月19日财际字[1999]165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8月4日财社字[1999]117号57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9月1日财社字[1999]118号58财政部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1999年8月6日财农字[1999]227号59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11日1999年1月1日财农字[1999]238号60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20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197号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2000年1月1日财会字[1999]33号62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1999年11月8日1999年11月8日财际字[1999]224号6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268号6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2000年1月12日财发字[2000]2号65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2000年1月21日2000年1月21日财际字[2000]13号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5日财农字[2000]13号67财政部、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2000年1月1日财税字[2000]32号68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2000年4月7日财清字[2000]3号69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计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5月30日2000年5月30日财农字[2000]18号70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6月13日2000年6月13日财会字[2000]12号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2000年7月1日财行字[2000]1号72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2001年2月20日10号令7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3日12号令74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4号令75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5号令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2003年7月1日17号令77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8号令78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9号令79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20号令80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8月19日2004年10月1日21号令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2005年3月1日23号令8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2005年3月1日24号令8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5号令8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6号令85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7号令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2005年6月1日22号令87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2005年9月1日28号令88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29号令89财政部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30号令90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3月1日31号令91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2006年3月1日32号令9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33号令93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5号令94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6号令95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7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2006年9月1日38号令97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2006年7月4日39号令9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8月9日2006年9月10日40号令99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2007年1月1日41号令100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2007年1月1日42号令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11日2007年3月1日43号令10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4号令10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5号令10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日46号令105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月1日47号令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2008年2月26日49号令——结束——。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2008年福利费如何扣除[修改版]
第一篇:2008年福利费如何扣除2008年福利费如何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08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以及帐务如何处理等。
由于问的人很多‚就以上问题本人解答如下:一、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
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2008年如何处理2007年结余及赤字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一)、企业在“福利费”科目中有结余的,2008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
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
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
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07年结余5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答:虽然40万元超过30万元,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10万元2009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这时还有两种情况:(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答:可按20万元扣除,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企业所得税2008年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8年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统一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新税法与原内资税法的衔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继续执行,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除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依据企业的“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三)、关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办公经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对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超过5万元以上),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会议费发票应重点审核,如有必要可到开具发票的旅行社进行核实,审核其是否有资金往来,业务是否真实,旅行社是否按规定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注: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会议服务费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总额,不得扣除其他费用。
)办公经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的正式发票清单、入库清单、经办人员签名、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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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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