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稿第一章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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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_经济法总论.讲述

第一章_经济法总论.讲述

权利效力减损
(二)诉讼时效期间
• 概念 • 《民法通则》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 种类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中止
1年
不可抗力 或其他障 碍 3个月 1年 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或同意履行义务 1年 3个月 2年 • 延长 由法官自由裁量以弥补立法列举式的不足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 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 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
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 或协定。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综合统一性
双重处罚性
多元追究性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具有经济违法行为
损害或危害事实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民事 责任
行政 责任
刑事 责任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1929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l-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

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2二段)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凋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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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及其表现形式(一)法:1、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的总称(广义的法律)。

2、特征:(1)由国家制定(直接立法)或认可(确定习惯为法);(2)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特殊规范,表现为明确、具体、肯定;(3)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本质特征,由专门机构实施)(4)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统治阶级亦有约束力,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表现形式:1、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1)法律(狭义):立法机关制定的;可分为宪法、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2)法规:可分为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和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3)规章:可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4)惯例和案例(英美法系国家);(5)公约和条约。

注:较大的市是指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法律规范的结构:由假定(规范的适用条件)、处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和制裁(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组成。

注意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区别,如“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分类:(一)法的产生:原始社会无法,由原始习惯调节社会生活;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国家(法)(二)法的发展:不成文法→习惯成文法→成文法;最早成文法为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姆拉比法典”。

(三)法的分类:1、马克思法学分类法:奴隶社会法、封建社会法、社会主义法、资本主义法;2、其它分类法:(1)死法系、活法系;(2)宗教法系、非宗教法系;(3)五分法:旧中国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一)法律关系的含义: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可定义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 也称为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 经营行为。
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从 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包括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和经济信息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 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
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 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 过错所造成。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究违 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 故意或者过失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司法原则。
1.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 3.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作用
1.确认、规范和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
2.明晰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其合法权益
3.维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2.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
(1)事件 (2)行为
四、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 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经济法第⼀章》讲义基本介绍1、和往年教材相⽐,可以说今年的经济法总论基本上都是新增内容。

2、在分值分配上,不可忽视,每年维持在8~10分左右,2008年甚⾄达到12分。

主要以选择和判断的形式考察。

3、复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对各个概念的理解记忆。

主要考点知识点1: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经济法产⽣的时间)经济法作为⼀个法律部门产⽣却是⼀个新⽣事物,产⽣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市场经济进⼊垄断阶段,它主要是在国家对经济⽣活进⾏管理,调控和⼲预的过程中产⽣的。

2、经济法的内容经济法主要包括两⽅⾯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对微观市场⾏为的规范和制约,简称市场规制。

因此,经济法主要调整与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3、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体系主要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税收征管法等)、⾦融法(银⾏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计划法(价格法、中⼩企业促进法等)市场规制法主要有三⽅⾯内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例题】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

A、价格法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C、产品质量法D、反垄断法【答案】BCD【解析】价格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类,后⾯三项都是市场规制法,要注意消费者保护法并不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涉及国家对市场主体⾏为规制的,都属于这⼀类法律。

知识点2: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

由最⾼国家权⼒机关全国⼈⼤制定和修改,在整个法律渊源体系中居于最⾼法律地位,具有最⾼法律效⼒,其他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

由全国⼈⼤和全国⼈⼤常委会制定。

在整个体系中法律的效⼒仅次于宪法,但⾼于其他渊源。

《⽴法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 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只有具有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加经济法律活动,享受经济 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通过以下两种 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即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二是授 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 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依法应承 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人依行政程序而要求其承担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因不履行义务、不当履 行义务或有违法行为时而对其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如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在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过程中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 的经济法律责任,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 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本依据;二是经济法主体 ,即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经 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 主观的内心意思。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 性,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依法 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职权和其他经济权利。 1.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进行经济管理时依法享有的 权利。包括经济决策权、命令权、审批权、确认权、许可权等 。 2.其他经济权利 除经济职权以外的经济权利可以统称为其他经济权利,主要包 括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经济法讲稿

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 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 成的研发工作等。
2019/6/1
<经济法>讲稿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
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
三、判断题
1.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
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8年) √
2.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 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9年) ×
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
4、后果: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0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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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 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3)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019/6/1
<经济法>讲稿
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业;2)合伙企业;3)个 人独资企业。
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一章 绪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经济法学》全册完整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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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经济法学的体系
第四节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 和基本方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学习全书 其他章节的基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经济法学的研究对 象、产生和发展历程、学科的体系以及学习和研究经济法 学的理论指导和基本方法。
本章教学重难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 法发展的特点。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定义 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
基本的定义公式为“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但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却各不相同。
一、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 导。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法理学, 对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哲学层面 政治经济学层面 法理学层面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基本方法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需要从多个维度,运用多元的方 法来展开思考和研讨,这样才有可能更好地解决各类 “复杂性问题”。
(三)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 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 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 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 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 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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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迄今史料记载,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当代经济法不能等同于分配法,但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蒲鲁东在其所著《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二、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原因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 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这是市场的第三个缺陷。 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现代的商业组织起源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以及17世纪初期的殖民公司,真正将企业发展起来,则是由现代的运输业和通讯业,尤其是铁路的发展决定的。企业的规模扩大、不断的一体化,仅仅不到200年的历史。 3)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大型组织的挑战,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反应。 国家是从以下几方面来作出反应的: a.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 b.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 c.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 d.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 2、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公私法划分理论 公私法的划分是罗马人提出的,并且把它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和罗马社会的特性紧密相关的。 以公私法划分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只有两个主体—私人和国家;追求形式正义,追求没有人的意志干扰,追求客观标准;不存在权力、责任这些概念的独立性。 2)垄断时期原来的公私法理论受到了新挑战 而到了19世纪末以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受到了挑战。对此思想理论界出现大致两种思潮:改良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民商法,这就是民商法的社会化。因为民商法由其本身固有特性决定,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个人权利和意志自由成为它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虽然在现今社会它还需要考虑和维护社会利益,但它排在第一位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从这一角度来兼顾社会利益。这是民商法作为私法,与其他公法和经济法的不同之处。而经济法应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而虽然在19世纪末民商法进行了社会化改革,但仍嫌不足,需要经济法问世。由经济法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和社会总体两个不同的角度,共同协调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的学者认为,具体对象有: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坚持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的学者认为,其具体调整对象有: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而坚持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学者认为,其具体调整对象有: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以上五类调整对象中宏观调控是核心、灵魂,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 一、 经济法的概念 在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的概念争议较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里所说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直接和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和非企业性经济组织。 (二)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产品质量、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三)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在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这种隶属或指导性关系既包括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命令与服从、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又包括同一级别组织之间在业务上的管理与执行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四)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关于财政、 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 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 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3) 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4) 规范社会分配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也可以分别称为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调整的主要是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二、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 按经济内容可分为计划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信贷法律关系等。 2) 按法律性质可分为:① 组织法律关系,是指各类主体在实行组织管理职能方面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②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一定的具体的财产形态为客体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为客体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 按结构形态可分为:① 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② 经营协调法律关系,是一种市场运行中的横向经济关系。 三、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内部组织。 (2)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有的还要登记、鉴证、公证。 四、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3个要素构成的。缺 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同样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个要素构成的。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至少有两个主体,才能在他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什么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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