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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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减少经济风险,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正在逐渐被广泛应用。

这种管理办法是常见的金融管理方法之一,它有助于减少金融风险,保障客户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客户都是非常重要的。

客户担保保证金,也叫做押金、保证金,在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进行交易时,客户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钱作为担保。

如果出现违约、欠款甚至破产等情况,这笔担保金额将由金融机构充当赔偿金或在偿还式中参考计算。

这样,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收取客户担保保证金作为风险保障,以确保客户不违约或逾期还款,从而保障自身权益和客户利益。

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标准化、精简押金、保证金的管理,有效降低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风险,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一、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担保保证金的缴纳是客户与金融机构交易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客户交易的性质和金额,制定合理的担保保证金标准。

客户应该按照规定缴纳担保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担保保证金。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担保保证金并分别记账入库,在业务交易结束时,按照约定原则退还担保保证金,在计算应收款项时,以担保保证金作为抵扣款项。

二、担保保证金的评估担保保证金是与客户交易相关的押金,它是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同时也是保护客户权益的保障,因此,担保保证金的评估非常重要。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担保保证金的实际价值、交易的性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科学评估,以确保担保保证金的价值不会因为通货膨胀等原因而贬值。

三、担保保证金的存储客户担保保证金应该存储在专门的保险箱和库房内,应该按照保密、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储存。

金融机构应该采取措施,确保担保保证金的安全,防止发生偷盗、灾害等事故,以免影响客户权益和金融机构的利益。

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XXX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申请人及被保证人条件业务流程手续费标准及分配附则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我行保证业务市场竞争力,根据《商业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保证规程》)、《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分离式保证办法》)、《商业银行分离式保证业务暂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分离式保证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离式保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指定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诺的事项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保函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

与传统保证业务的申请人与被保证人为同一主体不同,分离式保证业务的申请人与被保证人为不同主体。

第三条本举措适用于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以担保机构为申请人的分离式境内保证业务。

第四条分离式保证业务占用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单笔保函金额和被保证人单户余额请求申请人首次存入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授信额度的5%。

单笔保函的风险敞口原则上不得超过同一时点保证金总余额,如果超过,经办行对该被保证人按照普通保函业务进行办理。

单个被保证人的保函风险敞口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净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资产的10%;如超过10%,对该被保证人原则上应不再采取分离式保函的方式办理后续保函业务,改为由被保证人经办行对该被保证人按照评级授信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保函业务。

保函的风险敞口=保函文本中列示的金额-保证金覆盖部分。

第二章申请人及被保证人条件第六条申请人条件(一)基本条件申请人须符合《分离式保证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专业化运作模式,对担保业务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2.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未结诉讼,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3.上一年度能够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赔偿准备金(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担保机构为分公司的,应有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5.非受限货币资金不低于在担保余额的10%;6.近三年的累计代偿率原则上不超过于3%(含),累计代偿率=近三年累计代偿额/近三年累计消除担保额;最新精品文档,知识共享!7.符合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许可证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是,原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业务范围;(四)营业地址;(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有效期限;(八)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再延续的,应提前90日向发证机关报告,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换发经营许可证。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回文件)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第四节抵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第四章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条件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物价值及质押率确定第四节质押担保的设定第五节质押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

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办法

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业务风险,提高担保资产质量,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风险监测、风险转化、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业务五级分类评分是指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用量化的方法进行测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所有公司融资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等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五级分类包括:正常级、关注级、次级、可疑级、损失级。

第五条具体评分指标由五大部分组成,采用“百分制”。

每大部分下设若干量化的指标及对应的打分说明一、企业基本面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企业过往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信用状况,所处行业及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等情况;二、担保项目指标情况及项目能力评价(占30分):主要反映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即项目的进展情况或销售收入的情况及所能产生现金流量对还款的保证;三、反担保措施评价(占40分):主要反映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性,从反担保物的价值、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反担保物的抵、质押手续的完备性及合法性、过程控制手段、反担保措施和过程控制的落实情况等方面对担保项目质量的保证;四、其他因素评价:(加、减分指标各占10分):主要是对上述一至三项所未涵盖而对项目的评价有辅助影响的指标进行补充;五、级别限制指标:主要是针对担保业务的特殊性而确定的各类对级别进行限制的指标。

第六条根据打分的结果确定级别:正常级,得分在80分(含)以上;关注级,得分在60分(含)-- 80分;次级,得分在40分(含)-- 60分;可疑级,得分在30分(含)-- 40分;损失级,得分小于30分。

第七条担保风险度的高低用得分的大小来表示,得分高的风险低,得分低的风险高。

在项目报批时,如得分低于80分,原则上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评分、定级的组织:一、企业类业务:1、业务部门上报项目时,由项目经理、风险经理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以风险管理部的评分结果为准;2、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由负责保后监管的人员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并定级;3、当担保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代偿等状况时,由风险管理部进行评分并定级;二、委托贷款类业务、个人类业务:只要是项目通过公司内部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的项目均视为正常。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担保业务,保护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部门和专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范信用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明确,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授信制度,明确担保授信审批的程序和条件,确保担保授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能够履行债务。

第七条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人之间应当建立明确的担保责任和义务,签订担保协议,并向相关方提供相关担保函和担保文件。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经营数据和风险报告,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信用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担保业务保后监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保后监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保后监管操作管理办法
一、保后监管是指本公司对担保项目(时间段:出保函至解保)进行跟踪、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工作过程。

二、风险管理部是担保公司保后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跟进和指导。

保后管理是公司防范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力求做到经常化。

三、保后监管的方式包括担保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保后监管人员对担保项目的监管。

四、保后管理人员职责:
1、随时跟踪出保函后的业务办理过程,及时对业务软件和台帐进行更新。

a.查档后发送放款确认表,登记放款时间及赎楼时间(中行)
b.根据赎楼银行确定取证时间
c.催办注销抵押、登记保管房产证原件(当天无法过户的)
d.催办过户、登记保管过户回执原件
e.催办取证抵押手续,登记保管抵押回执复印件及新房产证复印件(取证当天未过户抵押的,房产证原件交风控保管)
f.确认抵押办结(电话查询)并查档
g.催办解保手续及二次结清单(卖方担保业务),登记保管解保函;跟进业务回款情况(现金类业务)
h.余款支付
i.定期整理归档
2、定期编制业务跟踪表,提交风控部经理及房产业务部。

3、对超期严重业务或风险业务向公司提出预警,重点跟踪。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因遗失或损坏申请换发时,原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如被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机构名称;(二)注册资本;(三)营业地址;(四)业务范围;(五)许可证编号;(六)发证机关及公章(监督管理部门及公章);(七)颁发日期。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颁发、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二)申领单位介绍信;(三)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四)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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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1 -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股份公司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 担保业务: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2.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担保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 计划财务部 是股份公司担保业务主管部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公司担保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1) 负责建立健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检查所属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情况,协调担保业务管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2 - (2)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查; (3) 负责担保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4)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2. 总裁办 (1) 负责根据担保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2) 负责审查担保双方主体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 负责对担保及反担保合同中涉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法律风险条款进行审查; (4) 参与重大担保事宜的论证、谈判、审查及担保纠纷的处理,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5) 负责组织担保、反担保通用性文本的制定; (6)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3. 审计部 (1) 负责对担保业务的管理程序进行审核; (2) 负责对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监督合同的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审计; (3)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4. 董秘处 (1) 负责履行股份公司担保业务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2) 负责担保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3 - (3) 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章包括担保原则、担保条件、担保业务审批程序和权限、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担保与反担保的要求以及担保业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一节 担保原则 第五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担保人应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对所提供的与担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 依法担保,规范运作。担保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担保业务审查,严控担保业务审批,加强担保业务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3. 量力而行,风险可控。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提供担保时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进行审查。

第二节 担保条件 第六条 股份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所属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业务时,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4 - 第八条 被担保人为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制度规定的; 2. 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 3.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4.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5. 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6. 与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7. 影响到被担保人可持续经营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担保业务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业务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申请表》(附件2)提出申请,计财部组织审计部、总裁办、董秘处等部室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对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业务,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国资及其委托人审批程序后实施。审批程序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图》(附件1)。 1. 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5 - 10%的担保;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其中为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以被担保人的担保总量与公司持股比例的乘数为限。 第十条 公司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或为所属公司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 被担保人申请公司提供的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申请表》(附件2),包括担保事项说明、担保金额、担保方案、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等; 2. 被担保人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人提供担保的书面决议; 3.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年末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 担保合同草本、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 5. 反担保合同草本;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6 - 第十一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2.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不得对主债务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修改; 3.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4. 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落实反担保措施; 5. 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十二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还应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土地、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应符合《天津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企改[2010]66号)的有关规定,还应按照规定的担保权限报备。

第四节 担保与反担保的要求 第十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 1. 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2.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 3.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 4. 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7 - 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人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1. 保证反担保。担保人不得接受被担保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的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一般由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2. 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 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担保财产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在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再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签署应符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要求。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材料 SH600717 - 8 - 第十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保业务如需续保,续保金额应不高于原担保金额,并于原担保业务到期前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异常情况,公司需及时上报国资及其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当在履行完债务且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人;公司需将解除担保责任情况上报国资及其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担保人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董秘处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公司担保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对所属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所属公司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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