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

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证人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6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一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二是指本市失业人员自主、合伙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三是指本市注册经营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

(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本办法所称本市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执行。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本市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四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10万元,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高于20万元;资信良好,有经营业绩证明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可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小额贷款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特制的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本公司《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位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价值、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二) 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 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四) 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不良贷款分类与认定第六条风控部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

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3大类,进行监测报告。

按照贷款12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损失级5级,进行细分管理.第七条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估算损失,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及时消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由风控部进行认定,并由风控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对正常贷款转入不良贷款时,要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第九条要完善贷款移交手续与管理程序。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经营部应在一个月内移交到风控部管理.在交接贷款时,经营部要提交不良贷款移交清单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处置建议报告。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支持借款人提高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贷款有借有还,确保资金安全运转。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用途主要面向本县“三农”和中小企业,支持农户从事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种植、养殖、林果、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具购置、农运及个体户经营的生产、生活商品流通等。

第三条 对下岗职工及其它自然人经营的工商业项目,要求必须领取合法的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证件。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贷款方式:主要来取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多户联保等方式。

保证贷款:要求保证人须有较高的稳定收人,如借款人出现意外情况,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保证人须履行代偿责任;抵、质押贷款:要求抵、质押物合法,经过有权部门登记,手续健全,防止执行中出现纠纷;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信誉良好,道德品行正派,在金融机构或民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多户联保:是由3户以上经济实力相近的借款人,自愿组织起来相互担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联保户身份合法,品行端正,信用良好,历年无拖欠款项。

第六条 贷款方式中,除信用贷款外,其它贷款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条件,不得向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户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分为l-3个月、4-6个月、7-12个月。

第九条 贷款形式:可以一次性贷款一次归还,按月付息;也可一次性贷款,分期还款,按月付息,最后利随本清。

第十条 贷款发放程序必须遵照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的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城贷[2009] 1 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贷款产品设计按照“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三条小额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体系第四条小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经营管理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1第五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结合公司业务实际设置客户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客户业务部承担贷款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贷款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部承担贷款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第六条施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是贷款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职责范围内的贷款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董事长为主任委员,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审议贷款业务时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第七条实行贷款审批授权管理制度.董事长可以授权总经理一定金额的贷款审批权限,总经理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负责。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贷款用途第八条小额贷款的对象主要是经工商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条件:1、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2、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有固定居住或经营场所。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3、自然人应拥有固定工作或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 2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4、企业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特许经营的,须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5、贷款用途正当、合理,经营项目规模符合借款人承受能力,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能力,企业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6、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增强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客户权益。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各类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申请、审批、发放、追踪和催收等各个环节,实现全程风险控制。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对贷款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能够适应市场和监管的变化,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贷款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第八条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信用记录等。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对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确保审批程序公正、透明、合法。

第十一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作出贷款审批决定,并做出书面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决定应当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并在客户的贷款档案中留存备案,确保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与完整性。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审批决定,开展贷款发放工作,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在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罚息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及担保人、抵押物等情况,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密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公司章程;(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审查(一)资产规模与质量:主要从总资产、净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判断保证人代偿能力,审查时应着重考虑其资产质量、变现能力和净资产额度;对或有负债特别是对外担保额度较大的保证人,还要分析其对外担保的质量,判断保证人代偿的能力;(二)长短期偿债能力:主要利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备付率等指标分析;(三)盈利能力:主要利用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等指标分析;(四)业务经营状况:主要分析保证人的经营历史状况以及发展潜力,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五)信用记录情况:保证人账户开立情况、还本付息记录、涉诉情况等,判断分析保证人履行代偿责任的意愿。

对于集团型企业办理保证担保,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外,还须审查其担保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型企业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贷款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贷款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不超过2年(含)。

第十九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贷款贷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业务合同内容的,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还应及时书面通知并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保证责任,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的不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据。

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三条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三)保证人为担保公司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终止担保的额度继续使用;(四)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五)宣告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七)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或提请诉讼。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二十七条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

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二十八条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五)交通运输工具;(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作抵押时,应充分评估其变现能力及价值波动等因素。

第三十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原则上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上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率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公司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一)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抵押物的价值;(三)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生产设备;(七)在贷款期间将丧失使用价值的财产;(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四)抵押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五)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六)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三)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四)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以共有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七条以被出租财产抵押的,还应取得抵押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公司认为必要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同意以出租所得清偿所担保债权、向商定第三方提存或追加担保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八条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如有)及其他合法性手续文件。

公司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工程承包人同意放弃应得未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

第三十九条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检证明、海关完税证明。

第四十条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公司采用外部评估为主、内部评估为辅内外结合的方式进行抵押物价值确定。

对提供房地产抵押的,原则上对抵押人申明其价值200万元以上且调查、审查人员对其价值确认不能达成一致或公司认为有必要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交由外部评估机构(由公司指定长期合作机构)进行评估,外部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