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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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放射卫生培训计划方案

口腔放射卫生培训计划方案

一、培训背景随着口腔医学的快速发展,口腔放射诊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口腔放射卫生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口腔放射诊疗质量,特制定本培训计划方案。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口腔医务人员对放射卫生知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2. 增强口腔医务人员对放射防护措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3. 规范口腔放射诊疗操作,降低放射事故发生风险;4. 提高口腔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水平。

三、培训对象1. 口腔医疗机构全体医务人员;2. 口腔医疗机构放射技术人员;3. 口腔医疗机构管理人员。

四、培训内容1. 口腔放射卫生基本知识:放射线的基本特性、放射防护原理、放射剂量与生物效应等;2. 口腔放射诊疗设备操作规范:X射线机、CT、口腔CBCT等设备的操作规程;3. 口腔放射防护措施:个人防护、设备防护、环境防护等;4. 口腔放射事故应急处理:事故分类、报告流程、应急措施等;5. 口腔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制度: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要求、放射防护措施等。

五、培训方式1. 集中培训: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2. 现场观摩:组织参观口腔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室,实地了解放射防护措施;3. 实操培训:安排专人进行操作演示,学员现场操作练习;4. 考核评估: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六、培训时间1. 培训周期:每年一次;2. 培训时间:3天。

七、培训组织1. 成立口腔放射卫生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2. 邀请专家进行授课,确保培训质量;3. 建立口腔放射卫生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过程和成果;4.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八、经费保障1. 培训经费纳入口腔医疗机构年度预算;2. 鼓励口腔医疗机构自筹经费,用于培训工作。

通过本培训计划方案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口腔医务人员的放射卫生知识水平,规范口腔放射诊疗操作,降低放射事故发生风险,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6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6篇)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__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___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___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教育培训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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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一、外部培训1。

本院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必须参加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医院定期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系统和环保系统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环保系统每四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天。

3.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个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替代和旷课者,由医院或科室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

二、内部培训1。

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实习生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方式和内容由医院或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2.培训内容(1)学习放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知识.(2)学习辐射事故和放射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演练.(3)放射科要定期进行科室内部放射防护知识学习,制定学习计划,并将签到表、教材、考核试卷等归档,建立内部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4)加强患者及陪护人员放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医院****年**月**日。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ppt

放射防护知识培训.ppt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5. 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 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影像以及放射诊 疗专业知识,经过权威机构放射防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考核合格,体检检查通过,持有《放射工作 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 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4.各种事故处理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 事故发生原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 事故重复发生。凡严重或重大的事故,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
三、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污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 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5篇)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确保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辐射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制定和实施的一套管理制度。

1.法律法规依据:制度应当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辐射防护法》等。

2.组织结构:应明确放射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3.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监督、检测、记录等。

4.放射质量控制:规定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放射性物质的质量符合标准,且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伤害。

放射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放射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放射性物质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如铀矿、核燃料等。
放射性物质来源
天然来源
医疗用途
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如铀、 钍、钾等。
放射性物质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如放 射性诊断和治疗等。
人为来源
人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 如核燃料生产、核反应堆运行等。
02 放射管理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际放射管理法律法规
医学救援
对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 进行紧急救治,减轻伤
害程度。
事故调查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04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 理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概述
职业健康监护是保障放射工作人 员健康的重要措施,包括上岗前 体检、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以及离
岗时体检。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
根据不同工业领域的需求,介绍如何合理选用和验收各类工业放射设 备。
工业放射操作规程与安全防护措施
重点强调工业放射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 处理的要求。
工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针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业放射性废物,提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置方案 及管理措施。
06 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与方式
放射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课件
目录
• 放射管理基础知识 • 放射管理法律法规与标准 • 放射防护与安全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 放射管理实践与应用 • 培训与考核
01 放射管理基础知识
放射性概念
01
02
03
放射性
指某些元素或核素能够自 发地放出射线或粒子,这 一过程称为放射性衰变。
放射性衰变
剂量限值制度
根据不同年龄和性别,规定个人受照射的剂量限值,避免发生确定 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在一个可接受水平。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篇一: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加强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或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二、从事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诊断工作,并按规定时限申请校验。

三、每年对放射诊断工作场所、设备性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及状态检测,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尽量以胸部X-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放射诊疗机房入口处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进行射线检查必须关好防护门、窗,并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如确需陪护,必须向陪护人员提供防护用品。

六、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使受检者转诊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科放射诊断质量保证制度一、落实责任制,由放射科负责人负责放射诊断质量控制工作。

二、放射科医、技师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

三、放射诊断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购置、接受、使用、转让和出租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断设备。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每年对放射设备进行状态检测,定期进行设备校正、维护保养,并进行记录。

五、建立完整详细的质量控制记录。

记录包括放射诊断设备校正、维护保养,电源电压的稳定性,洗片机专用水槽的质量等。

六、熟悉X射线诊断设备和X胶片的性能特点,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X胶片。

根据体厚选择适宜的投照条件。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认真钻研业务,及时分析解决问题,积累工作经验,确保影像质量。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5篇)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5篇)

放射诊疗单位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制度一、本单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放射诊疗影像质量控制:1、人的因素: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定期培训,提高影像诊断操作技能。

2、定期检查检测设备的运转程度、性能的情况。

3、各种材料的选择要严把质量关(包括对____线检查所选用的各种材料、胶片、显、定影液、造影剂的类型及厂家)。

4、根据摄影位置的不同选用最优的摄影方法。

5、暴光条件要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体型等进行选择,但要以高TV、低MV、短时间及使用最优滤线器为原则。

6、工作环境的质量控制、气候、地理位置、水的质量。

二、本单位的安全防护制度如下:1、医用诊断____线机属于射线装置,使用不当具有一定危险性,操作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使用机器。

2、医用诊断____线机应由专人操作,操作前须参加本市专业机构举办的放射防护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器。

3、为使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拍摄准确清晰,操作人员应学习并掌握人体相关部位解剖结构,了解不同部位与相邻组织的关系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从而采取有效的投射角度加以避免。

4、操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采用临床诊断方法确诊的受检者尽量避免采用放射诊断,以减少射线摄入量。

5、保证门灯连锁运行正常,机房曝光前必须关闭机房门并开亮工作指示灯,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候诊人员必须在候诊处依次候诊。

6、操作人员进机房前须随身佩带个人剂量仪,每三个月送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7、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拍摄前应向受检者做简要的交代,使其了解基本的辐射防护常识并取得其配合,对不适宜做放射诊断的受检者应做相应调整。

8、掌握并熟悉本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操作程序和意外情况的处理,使用前应在机器完成相关程序的正常自检后才能让受检者进入机房。

9、医用诊断____射线机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撤离受检者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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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及法规、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也作了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五、十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防护工程项目,实施放射危害的预评价和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

对“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审查,同时验收)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一般的职业危害监督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只管两头,预审查,竣工验收。

而放射危害属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选址,设计要求等均有专门的技术规范标准。

放射卫生监督审查分三方面,预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与医疗照射相关的主要卫生防护专业标准有:
1、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2、GB16348-1996《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射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4、GB16350-1996《儿童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卫生部第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共六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发一次。

持证者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放射工作。

上岗前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和放射卫生法规教育培训,上岗后每两年复训一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能力。

第三章,个人剂量管理,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四章: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织。

第三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署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患职业性放射病,在治疗期间以公伤对待,因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职处理。

我国放射防护新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2003年4月1
日实施。

原1984年发布,1985年4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和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8703-88)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执行标准。

新基本标准的.名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并列,这里“源”指的是照射的来源,包括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装置,既可是天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践中源的安全。

GB18871-2002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原则有以下八个方面:
1、实践必须是正当的,即只有某种实践给受照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超过了该实践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这种可引起辐射照射的实践。

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都必须进行代价利益的分析,以最小的代价来换取获得最大的利益,这是放射防护三原则之一。

2、所有相关实践的复合照射所致个人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也就是说,任何放射工作的实践,对职业和公众所造成的照射均不得超过国家放射防护基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这是放射防护的三原则之二。

3、防护与安全应是最优化的,即应采取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使得考虑了各种经济和社会因素后,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等方面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同时使所致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

4、只要正当,则应通过干预减小那些不属于某种实践的或失控的源所引起的辐射照射,并且干预措施也应是最优化的。

5、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尤其获准从事涉及辐射的某种实践的法人应对有关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责任。

6、应重视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

国家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专门有法规要求,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7、应将纵深防御措施引入辐射源的设计和运行程序中,以弥补防护与安全措施或可能发生的失效和失误。

8、应通过优质的营运管理和良好的工程实践,质量保证,人员培训与资格审查,全面的安全评价以及持续不断的经验反馈等来确保防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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