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耀平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探讨
医学相关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医疗过错、医疗鉴定、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因“腹痛、腹泻”于2019年7月10日入住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住院期间,原告病情反复,医院给予抗感染、补液等治疗。
2019年7月15日,原告病情加重,出现休克症状,医院紧急进行抢救。
经抢救无效,原告于当日死亡。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死亡。
原告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未能及时对原告的病情进行评估和监测,导致病情恶化;- 对原告的病情处理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抢救无效。
2. 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医院能够及时评估和监测原告的病情,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原告的病情可能得到控制,死亡风险降低。
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法院根据医疗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医院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卫生法律医疗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持续性腹痛,于2021年5月1日到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安排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过程顺利,但术后李某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肠梗阻。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李某遂于2021年6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误诊事实根据李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误诊。
医院在手术前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导致手术方案不恰当,进而引发了肠梗阻等严重并发症。
2. 医院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诊断,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失,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患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因误诊导致的肠梗阻,需承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诊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应由医院承担。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误诊的原因本案中,医院误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医生经验不足:医院在诊断过程中,主治医生可能因经验不足,未能准确判断李某的病情。
(2)检查手段有限: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可能因检查手段有限,未能全面了解李某的病情。
(3)医院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在病历管理、医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导致误诊事件的发生。
2. 预防误诊的措施为预防误诊事件的发生,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生培训:提高医生的专业技能和临床经验。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林宇虹【摘要】医闹事件频发,严重伤害、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让“医闹”入刑成为必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然而这个罪名无法涵盖“医闹”行为所有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建议刑法单独设立“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并在此罪中设转化犯.另外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4页(P74-77)【关键词】医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作者】林宇虹【作者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D923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暴力伤医事件不在少数。
群体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时常发生。
2015年4月,浙江省永康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导致该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并停诊,一些财物被损坏。
起因是患者孕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心脏骤停,昏迷不醒。
2015年6月,福建省立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在门诊时遭一名男性患者砍伤,被砍断手臂数条肌肉。
起因是该名患者对声带小结手术不满。
2015年7月,广东惠州一名患者持刀看病,因为不愿意等候而砍伤女医生。
目前这样的“医闹”例子已经不胜枚举。
据有关报道,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起。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即在此罪名的客观描述中加入“医疗”二字,“医闹”行为拟纳入刑法规范范围。
“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以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和个人,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威胁,杀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务人员人格或者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患纠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但张某因担心手术风险,拒绝手术治疗,要求保守治疗。
在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最终,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事实1. 患者张某因腹痛难忍入院,医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2. 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拒绝,要求保守治疗。
3. 保守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加重,出现腹膜炎症状。
4. 医院再次建议手术治疗,但张某仍然拒绝。
5. 患者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6.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
三、法律分析1. 医疗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负责。
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2. 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病情加重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存在医疗过错。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家属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的家属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协商:张某的家属可以与医院进行协商,寻求和解。
(2)调解: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医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张某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触碰法律红线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
医生作为医疗行业的核心力量,肩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
然而,一些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却触碰了法律红线,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医生违规操作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以警示广大医务工作者。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急性胰腺炎的患者。
经诊断,患者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负责手术的医生为某知名医院的外科专家,拥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却因违规操作导致患者脏器损伤,引发了一场医疗纠纷。
三、案件经过1. 患者病情及手术患者入院时,腹痛难忍,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
经检查,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胰腺炎。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了手术治疗方案。
2. 手术过程手术当天,医生为患者进行了手术治疗。
在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胰腺表面有坏死组织,于是决定进行胰腺切除手术。
然而,在切除过程中,医生却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
3. 患者投诉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
家属对医生的操作提出质疑,认为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
家属向医院投诉,要求医院对此事进行调查。
4. 医院调查医院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
调查组对手术过程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赔偿了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损失。
5. 案件审理患者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将医院及医生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医院及医生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然而,一些医生却因违规操作,给患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肠道损伤,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生违规操作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承担医疗责任:医生违规操作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温某某、卜某某、潘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温某某、卜某某、潘某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2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清陈志韧杨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医院;温月英;卜小花;潘某桦;潘某龙;潘宥某【当事人】民医院温月英卜小花潘某桦潘某龙潘宥某【当事人-个人】民医院温月英卜小花潘某桦潘某龙潘宥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陈木兴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宛珊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陈木兴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宛珊陈木兴【代理律所】广东庆荣律师事务所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温月英;卜小花【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精神病人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须查明潘德召生前“是否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及“若有固定收入的实际收入标准”等事实为理由,申请法院向廉江市民政局、廉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调查并复制该局在潘德召生前向潘德召颁发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号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3863;发证机关:廉江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日期:2010年6月9日,有效期10年;监护人:潘强)及有关于潘德召生前是“三级精神残疾人”、潘德召生前是接受政府精准扶贫救济的低保人员的相关记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待证事实无关联,本院不予准许;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为了查明潘德召生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或如果有劳动能力则劳动能力的等级),从而查清本案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客观事实为理由,申请法院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潘德召生前因病(精神分裂症)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
医院_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9年6月,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住被告医院急诊科。
经医生初步诊断,李某患有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
手术由被告医院的主治医师进行。
术后,李某出现剧烈疼痛、发热等症状,经检查发现李某的阑尾已坏死,需进行二次手术。
二次手术后,李某病情仍然没有明显好转,且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
患者家属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提出质疑,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患者家属遂将被告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患者李某的阑尾坏死,最终引发二次手术和严重并发症,符合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
2.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李某的病情加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医疗纠纷的处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活动产生的争议。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及其家属与被告医院之间因医疗活动产生的争议,属于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及其家属与被告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1)协商解决:患者李某及其家属与被告医院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
(2)调解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诉讼解决:双方协商和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师亚丽、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师亚丽、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1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师亚丽;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王振威【当事人】师亚丽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王振威【当事人-个人】师亚丽王振威【当事人-公司】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代理律师/律所】彭勃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勃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赵景华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勃赵景华【代理律所】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师亚丽;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被告】王振威【本院观点】根据范西村卫生室提供的襄城县卫生局颁发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其诊疗科目为:01(即预防保健科)、02(即全科医疗科)。
根据被告卫生室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在2014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的机构名称为:范湖乡范湖西村卫生室,在2019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的机构名称为:襄城县范湖乡范西村卫生室,二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襄城县范湖乡范湖西村卫生室,并无明显歧义,在本案进行诉前调解、鉴定、质证及送达应诉手续等诉讼程序时,被告卫生室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向本院提出过名称变更的意见,且被告卫生室的该项辩称对本。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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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耀平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探讨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沟门卫生室乡村医生潘耀平给患者陈泽荣实施医疗行为被地方法院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一案引起各方关注,作者认为几个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联
在患者未行尸检致死因不清的情况下,是否可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之成立要求医疗行为必须与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损害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患者的死亡结果不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而是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所致或其他医务人员行为导致,意味着行为人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不能认定行为人承担“致使就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需特别注意区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民事法律在寻找致害人和救济受害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将首要价值取向定位为对受害者的救助,遵循“怀疑从有”的原则。
所以,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宁可将一种不确定但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成立,目的是让每个今天虽未受伤但可能受伤的社会公众产生“安全感”。
但刑法上,在寻找加害人和惩罚加害人发生冲突的情况时,将首要价值取向定位为对真实加害人的寻找上,即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如果存在不确定但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时,不能简单以此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应遵循“怀疑从无”原则,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在认定是否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时适用较为严格的绝对因果关系理论,更利于限制国家权力滥用;对于民事救济中的医疗损害,应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更利于给予受害人民事救济。
本案仅凭患者在输液后出现“腹痛”“脸部红斑”即诊断过敏性休克,显然依据不足。
即便是过敏性休克症状,也是不典型过敏性休克。
从目前包头市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所做的3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内容看,虽都表述为
过敏性休克,但并未具备过敏性休克诊断的硬指标,仅是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做出的主观推测性诊断,并非确定性诊断。
事实上,患者在卫生室就医前已有呼吸系统感染症状4天,入住包头市中心医院后进一步恶化,乃至出现40.5℃高热伴精神萎靡、神志不清等,查体双肺可闻及细小湿音,血液检查中性粒细胞偏高、嗜酸性粒细胞不高,痰涂片找到革兰阳性球菌,血降钙素明显升高,胸部X线片示渗出性病变,医院当即诊断肺炎。
上述症状、体征提示患者存在重症细菌性肺炎并发感染性休克。
如诊断过敏性休克,需有血清总IgE异常,但在包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并未见该指标异常。
所以,诊断过敏性休克缺乏依据。
即便包头市中心医院作出过敏性休克诊断,也是在患者入院后第二天。
我国乡村医院均不具备血液检查条件,要求潘耀平医生在发生上述病症当时就作出过敏性休克诊断,显然牵强。
由于包头市中心医院在该患者后期治疗中违反规定―大剂量使用镇静剂(在水合氯醛、苯巴比妥镇静药物基础上超正常剂量近10倍使用镇静药物咪达唑仑),也不能排除为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本案患者输液后出现的异常情况到底是输液反应还是过敏性休克,目前难以确定。
诱发、加重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进而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既可能有输液后的过敏性休克,也有感染性休克可能,还有后期包头市中心医院违规用药等因素,因此死因不清。
从法医学鉴定角度看,搞清楚真正死因并不困难,就是对遗体做法医病理学解剖,然而本案未行法医病理学解剖,丧失了厘清真正死因的最佳时机。
由于患者死因不清,自然无法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是否具有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
不能确定死因时应按照我国相关证据规则规定,由拒绝尸体解剖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何为刑法上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况
潘耀平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医疗过错分为技术性过错和责任性过错,唯有责任性过错才可能以医疗事故罪追究相关医务人员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对医疗事故案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进行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
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医生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责任性过错,是争议的关键,但此前多次鉴定均回避了该关键问题。
而从数次鉴定提及医者的过错,充其量属于技术性过错,根本无从谈起责任性过错。
恰恰从本案细节中可以看出,潘耀平一直表现出积极应对态度。
其一,患者在输液后出现不适时立即停止输液,情况即有所缓解。
作为乡村医生,由于经验缺乏、对此后果预估不足,与其乡村医生的身份是相符的,而且症状缓解也促使其相信“过敏“并不严重。
即便患儿情况确属过敏性休克,要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当时做出诊断显然不现实,因为即便包头市中心医院的入院诊断也是“青紫原因待查,肺炎”,次日才做出“过敏性休克”的中间诊断。
其二,患者回家出现病情反复并加重后,医生能亲自陪同家属将患者送至诊疗条件好的医院就医并垫付诊疗费,说明潘耀平在给患者输液后不存在“不负责”情形,更不存在医疗事故罪所要求的“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判决结果正义性何以令人信服
本案确实存在诸多程序问题,很难让人信服结果的正义性。
本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包头市卫生局无权再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事件。
该鉴定委托单位是包头市卫生局,委托日期是2021年1月6日,鉴定日期和出具鉴定文书的日期均是2021年9月3日。
然而,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于2021年11月21日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已对潘耀平实施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但对其仍做出取保候审措施,即已进入刑事程序。
此时包头市卫生局无权再处理该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其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法。
本案一审程序中对当事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并未组织鉴定人出庭质证,很难保证对事实认定清楚。
案件经历了三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差别很大,且鉴定中回避了医疗行为是否属于责任性过错、鉴定人所认定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本应通知鉴定人出庭质证以明确上述关键问题,但本案一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就争议焦点问题,对鉴定人进行符合我国刑
事诉讼法要求的鉴定人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