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法律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②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③未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④未按规定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⑤未按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如有违反下列行为的,将视不同情节,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②滥用职权;③玩忽职守;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限期停业整顿;(3)吊销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对负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6、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①承担尸检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②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纠纷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医疗纠纷刑事责任案例分析事件时间:2008年1月15日事件细节:某公立医院内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导致一名患者死亡。
以下是详细的案情描述:2008年1月15日上午,李先生(化名)因肚痛症状到某公立医院的急诊科就诊。
当时,李先生抱怨腹痛已持续了两天,并感到异常虚弱。
医生王医师(化名)对他进行初步检查后,初步判断为急性胃炎,并开了一些药物并让李先生回家休息。
然而,李先生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改善,第二天他的症状更加加重,同时出现剧烈呕吐和高烧的情况。
李先生的家人十分担心,再次赶到该医院的急诊科求医。
这次,李先生被安排在重症监护室观察,同时打了退烧针。
然而,两小时后,李先生突然出现意识模糊的情况并陷入昏迷。
因为情况危急,李先生被紧急送入手术室进行腹腔清创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一系列操作失误,如手术切口未正确消毒、手术器械无法及时取用等,导致手术过程延误,李先生的病情恶化。
最终,李先生在手术室内心脏骤停,尽管医护人员进行了紧急抢救,但李先生最终不治身亡。
该事件发生后,李先生的家人对医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报案要求对医院及相关医生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点评: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医疗纠纷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医生在初次诊断阶段没有正确判断出李先生的疾病,只开了一些缓解胃炎症状的药物。
这种错误可能导致李先生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因此,医生的错误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或过失伤害罪。
其次,在第二次就诊时,医生没有足够重视李先生的症状,造成了诊断的延误,并未采取及时和有效的治疗措施。
这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或过失伤害罪。
在手术过程中,医护人员的一系列操作失误,如切口未正确消毒、器械准备工作不到位等,导致手术延误,直接影响了李先生的救治效果。
这部分责任涉及到外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过失伤害罪或者过失医疗罪。
总之,根据整个案件的案情分析,医疗纠纷的刑事责任在个案中有明显的存在。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的医生和医护人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
医疗事故责任案例

医疗事故责任案例一、案例介绍某医院王医生进行了一次剖宫产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导致产妇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不治身亡。
产妇家属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医院的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患者受伤或身故的行为。
王医生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而是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导致产妇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身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医生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家属的损失,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妇家属在诉讼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
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产妇家属合理的经济损失。
三、王医生的责任1.医疗水平责任王医生作为医务人员,在进行手术前应该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术前准备,并且要按照临床指南和操作规程进行手术。
然而,王医生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因此,王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水平责任,对产妇的死亡负有一定的医疗责任。
2.违规操作责任王医生在手术中采用了不当的操作方式,这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因此,王医生应当承担其违规操作所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
四、法院的裁决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产妇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并判处王医生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规范操作,确保患者安全。
五、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医疗事故责任案例中医院和医护人员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性。
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随着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医疗事故。
本文将详细阐述办理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 分类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2)医疗差错: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技术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但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医疗意外: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不可预见的、非本人过失的原因,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1. 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负责。
2. 鉴定程序(1)当事人申请: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发生了医疗事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鉴定机构组成: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3名以上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的专家组成鉴定组。
(4)鉴定: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5)送达:鉴定组应当在鉴定完成后15日内将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1. 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死亡时间:2005年3月15日事件经过:2005年3月15日,王某(化名)因右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
在手术后的恢复期间,医生张某(化名)负责对王某进行术后护理。
然而,张某在王某的护理过程中犯下了严重的疏忽。
他未正确监测王某的血氧饱和度,并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换呼吸器。
导致王某的血氧饱和度迅速下降,最终引发了心肺功能衰竭,不幸身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医疗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该案中,医生张某的行为明显存在疏忽造成患者死亡的事实。
根据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医疗过失分为三个等级: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分别对应不同的刑罚幅度。
根据案例中的细节,张某的疏忽行为应被划定为重大过失,因其行为对患者生命造成了直接而严重的威胁。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件。
医生在护理过程中的疏忽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起对患者生命安全的责任,绝不可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患者的不幸。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部门对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高度重视。
医生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同时,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一种合理的行为。
总结: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案例,要求医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只有通过依法追究责任,才能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医疗机构也需要加强对医生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篇)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技术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纠纷。
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建立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医疗事故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有责任及时报告,并展开调查。
对于患者的死亡、重大损害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报告给上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保障信息透明和监督追责。
2. 事故鉴定和认定医疗事故需要经过事故鉴定或认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专家或相关部门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进行评估。
3. 赔偿和补偿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来分担赔偿责任。
对于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
4. 追究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纪律处理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行政赔偿等。
医疗机构通过对医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纪律处分,以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 协商和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首选方式是协商和调解。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平等互利的解决方案。
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和调解。
2. 仲裁和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审理和判决。
3. 专业评估和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鉴定是必要的。
通过相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和鉴定,可以确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损害的严重程度,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客观依据。
三、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1.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行为规范或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医疗纠纷的刑事责任包括哪些

医疗纠纷的刑事责任包括哪些发⽣医疗纠纷后,如果对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要进⾏⼫体检查,⽽造成患者死亡有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医疗纠纷的刑事责任包括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医疗纠纷的刑事责任包括哪些医疗纠纷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医疗事故罪、⾮法⾏医罪、⾮法进⾏节育⼿术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第三百三⼗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六条【⾮法⾏医罪】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法⾏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进⾏节育⼿术罪】未取得医⽣执业资格的⼈擅⾃为他⼈进⾏节育复通⼿术、假节育⼿术、终⽌妊娠⼿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造成就诊⼈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纠纷造成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要是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对患者做出救治,减少损害程度外,同时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那具体而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呢?大致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哪些?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二)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详解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重点说下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
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疗责任事故罪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
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故不能认定本罪。
4、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
这里所说的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然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刑法》所规定的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人身健康的情况。
一般医疗事故因为不符合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虽然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事实上也发生了《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结果,但如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认定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