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的归属

• 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 的表现形式或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eg.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 翻译,是指将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字。eg.将英文翻译成汉文 • 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注释仅适用于文字作品
• 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 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eg.古籍 的校点、补遗等。
• 3、两原告从未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 原、被告双方就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无任何约定。被告所谓 的组织影片主创人员深入生活与“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创作 无关。涉案影片的酬金和获奖奖励分配已收到,但其性质是劳务费, 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无关。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 最终定稿系被告决定,但其创作却是两原告主动而为,应属于职务作 品,而非法人作品。4、虽然“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诞生于著 作权法施行之日前,但由于本案涉及的作品仍在保护期内,故著作权 法可回溯适用本案争议。在美术电影中,人物角色表演的载体是由人 创作的美术作品所虚拟的形象造型,其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先于电影而 存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即两原告享有 著作权,而且映射在影片中的“葫芦娃”形象的著作权也应归两原告 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 《葫芦小金刚》系列剪纸动画电影中“葫芦娃”(即葫芦兄弟和金刚 葫芦娃)角色形象造型原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胡进庆、吴云初 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 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 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 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作者有权利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一、著作权客体1.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
2.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固定性,即有形形式;人类共同思感的表达3.排除领域(不得出版与传播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A.违禁作品;B.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C.时事新闻;D.历法数表等二、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可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2.继受主体包括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A.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B.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5.(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全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三、著作权内容1.A.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B.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3.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区别:A.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特征1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2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无须国家的授权程序。
3 著作权在内容上同时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独创性——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别人,类似无所谓)(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固定在载体上)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一)作品的积极要件,即必须具备的要件1 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3 作品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二)作品的消极要件,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注意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
例如专门或者主要是宣传色情和暴力的作品、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行为的作品等等,即为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 属于下列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就是要公开给大众,让大众自由利用的,所以不赋予其著作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若是这些译文,则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利用。
(2)时事新闻。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时事新闻本身,而不能是有关时事新闻的著作,也不能是有关某项时事新闻所进行的评论等。
所谓时事新闻是指纯事实性的陈述,不包含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
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仅新闻本身,新闻评论则受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具体类型(了解)四、作品的分类(一)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依据原作品进行再创作)1 翻译作品。
著作权法释义

著作权法释义
著作权法是一种具有较高实务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及其衍生权。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的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概念和内容。
著作权法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给予某人或组织保护作品或衍生作品的法律。
根据联合国国际版权公约,著作权法包括版权、衍生权、发行权、改编权、演绎权、放映权、广播权等。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它主要保护以下方面的权益: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个人的著作权,即作者在文字、音乐、图像、影像、色彩、表演及其他形式的文献、设计等方面的创作权益。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出版社,表演者、电影、录音、网络和其他媒体的发行权和播放权(如放映、直播、复制和转播)。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衍生权,即版权保护的作品所基于的新作品、改编作品、修改作品或其他相关作品的权利,包括口头解释或翻译等。
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
为了保护著作权,政府通过以下基本方式对著作作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发表其著作作品之前,其权利将自动受到版权保护。
即使未注册版权,也不影响著作权作者享有著
作权。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向其许可使用其作品,或要求他人支付或支付使用其作品的报酬,这叫做授权收益权。
最后,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惩治任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结论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及其著作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以防止任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原创】文/汐溟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确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判定规则: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为了平衡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其作了细化补充: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由此设定了我国处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三个基本规则: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和保护委托人使用权。
约定优先是指允许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来约定著作权归属,法律对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予以肯定、尊重,该规则彰显了委托作品的独特性。
我国实行的是创作产生著作权制度,基于创作事实自动产生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而委托作品却允许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自由约定,允许非创作者的委托人基于非创作事实而取得著作权。
这属于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例外情形。
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备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于其间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创作合同并非意味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关系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特定事务,合同的标的是处理特定事务的行为。
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所设定的要求、标准和条件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标的是劳动的最终成果。
因此,具备承揽合同的特质,委托创作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判定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常遵循如下程序:首先,承揽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判断其成立与否通常是司法审查的初始程序。
其次,判断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如何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尽管在理论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极大的争论,但笔者认为,委托创作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对象既包括对著作财产权的约定,也包含对著作人身权的约定,即允许实际创作作品的受托人放弃包括署名权在内一切权利,而仅仅保留获得报酬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
那么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1、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2、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3、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某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
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
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三、职务作品的特征1、创作作品的公民与所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2、创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务,即属于公民在该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作任务有时是具体的,明确指示公民创作一部作品;有时是笼统的,由劳动合同、岗位责任制、聘用手续等作概括性规定。
职务作品的认定与公民创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没有必然联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是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2(2022)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方 芳目次 引言一、侵权判断标准的问题与实质 (一)解释论冲突下的判断标准分歧 (二)思想标准和声誉标准的适用争议 (三)司法实践的历时性变化 (四)差异的源头与实质二、比较法混合移植的反思及修正 (一)伯尔尼公约的解释和影响 (二)中国法的选择与改良 (三)声誉标准的证否和思想标准加例外模式的证立三、作品思想标准的符号学分析 (一)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 (二)作品思想的符号化提取 (三)符号分析的辅助适用总结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分为有违作品的思想和有损作者的声誉两种。
我国著作权法移植作者权体系的二元论模式,但司法实践突破立法引入了版权体系的声誉标准,争议的实质是如何平衡作者和作品利用方的利益。
伯尔尼公约就两大法系的差异没有实质性作为,但在原则性的框架下提供有限度的保护已经成为比较法上的共识。
建议否弃声誉标准,确立作品思想标准加合理限度内的改动作为侵权例外的模式。
通过作品符号的结构化解析划分核心表达要素和非核心表达要素,作品的思想可以简化为对核心表达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为侵权判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思想标准 作者声誉标准 利益平衡 符号能指和所指引 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与编辑出版、影视改编等行业利益密切相关。
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电影《九层妖塔》剧组侵犯小说《鬼吹灯》作者·031·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天下霸唱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1〕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的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王清秀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侵权案、〔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的临摹美术作品《醉荷》侵权案、〔4〕陈世清诉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公司等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案〔5〕等典型案例中,法院同案改判和类案异判现象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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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不是所有的都能称之为作品,著作权中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那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我来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原创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理论中允许偶合,两位作者独立同时完成或单独完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均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
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独创性的概念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下文为你详细介绍!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
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请您学习专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