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湖市监知〔202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市监知〔2022〕152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结合《湖州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着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财政局2022年7月1日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助力湖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精神,结合《湖州市知识产权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实现从量到质转变1.提升专利创造质量。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聚焦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湖州市重点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探索布局高价值专利。
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发明专利(同族专利限三个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奖励1600元和20000元奖励,补助金额每年递减25%,直至2025年全部取消。
2.推进商标品牌建设。
发挥商标在要素集聚、资源整合、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湖州品牌竞争力。
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对首次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年初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省局制定了《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婕联系电话:*************附件: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10日附件2020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利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到省、市、县(市、区)三级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加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树立我省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的国内、国际形象。
二、重点领域(一)加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执法。
结合近年来案件查办情况,针对案件多发和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检查印有奥林匹克标志的纪念币、纪念章、毛绒玩具、体育用品、运动服装、鞋帽、文具等为广大奥运参与者、游客和普通消费者喜爱的商品,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
(二)强化对产品生产集中地区域执法。
结合区域性风险排查,加强对商标印制和未经授权擅自实施冬奥会吉祥物、会徽等专利行为的监管,围绕节假日等重要消费时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和生产、销售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品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总结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总结我局根据市局各项决策部署和局党组中心重点工作安排,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条主线,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取得良好成效。
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一、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一)聚焦主责主业,守护四个安全,靶向打击违法行为一是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
以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酒类等消费量大的产品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深入排查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校园周边食品小卖部销售“三无”食品、超市无证经营等问题,严格落实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边查边改,出动检查人员人次,检查校园周边食品销售经营者家,校园食堂家,责令家整改到位,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食品“三小”现场检查频次,坚决取缔“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
今年上半年共查处食品类案件件,罚没款万,占全部罚没款总额的%。
二是严厉打击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行为。
不定期对全市零售药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挂证”和“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立案查处案件起,罚没款万。
三是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领域安全大检查。
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时开展了液化气相关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家,检查特种设备余台,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份,整改安全隐患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起,罚款万。
四是做好产品质量监管,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组织抽检肥料、成品油、煤炭、玩具等余批次,对全市家加油站点成品油质量进行专项抽检,实现了全覆盖。
通过专项整治,共查办产品质量类案件件,罚没款万。
(二)聚焦大案要案,坚持“三个突出”,实行涉安执法“严惩重打”聚焦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和质量监管,以战时状态、战时机制、战时执法,集中力量抓办案,“四个最严”抓执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药械领域违法行为,坚决维护防疫市场秩序。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伊政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伊政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中、省属各单位:《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十五届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5日伊春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把握新发展阶段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第一个五年,是伊春市“三大改革”带来体制机制重塑后的第一个五年,为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力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能力、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伊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黑龙江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期间,我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进一步提升认识,把握形势,以新站位引领事业新发展,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顺利完成第一轮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明显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全市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4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实现了对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4•【字号】浙市监知运〔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2•【字号】宜府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的通知宜府发〔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2日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具有宜昌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
以知识产权支撑区域发展为统领,以提升知识产权产出质量为重点,以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为手段,以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为目的,构建要素完备、体系健全、运行顺畅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赋能,大力提升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对鄂西渝东的辐射带动能力。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严格按照中央精神,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项目建设任务;各责任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项目按任务分工、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
改革创新、市场导向。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质量意识和价值导向,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运用和权利经营,充分释放知识产权运营市场活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浙财行〔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1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分配和下达第三章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27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用于加强和促进全省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推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高质量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条市场监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
到期后,省市场监管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试题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试题一、单选题1、《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自何时起施行?(D)A.2018年12月1日B.2019年12月16日C.2019年12月31日D.2020年4月1日2、为了督促(A)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A.市场监督管理部门B.工商管理部门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D.教育部3、下列哪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所称的“执法监督”?(D)A.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B.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的监督C.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派出机构的监督D.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督4、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哪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B)A.经济建设工作B.执法监督工作C.法治建设工作D.社会建设工作5、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哪个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A)A.法制机构B.办公室C.党组织D.人事部门6、以下哪项不属于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C)A.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B.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C.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D.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7、以下哪项不属于执法监督可采取的主要方式?(B)A.执法评议考核B.行政诉讼C.执法案卷评查D.法治建设评价8、以下哪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C)A.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B.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C.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D.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以下哪项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D)A.执法评议考核B.行政处罚案卷评查C.行政许可案卷评查D.专项执法检查10、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哪项工作时,应当确定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B)A.专项执法检查B.执法评议考核C.行政处罚案卷评查D.行政许可案卷评查1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以下哪项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D)A.社会建设B.经济建设C.生态文明建设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不包括以下哪项?(C)A.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B.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C.隔离严审D.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13、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C)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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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
正文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0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10月14日2020年度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20〕2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服务创新的制度优势,加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运用成效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知识产权强企,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工作部署,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形成一批具备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全面发展的标杆性示范企业;影响和带动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深化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属于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系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转化运用。
4. 经营发展状况良好,近3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5. 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国家级或省级优势企业。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按以下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 知识产权创造
(1)有与创新能力、经营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储备,近3年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量、授权率(量)持续提升。
(2)近3年技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持续增长。
2. 知识产权运用
(1)企业近3年知识产权产品(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不低于50%。
(2)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实施资本化运营。
(3)加强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宣传拓展,产品(服务)具有较高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率、知名度。
(4)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
3. 知识产权保护
(1)强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建立贯穿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全过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评测机制,积极应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滥用和滥诉行为。
(2)推行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加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3)主动运用行政、司法、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4)加大资金投入,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维权能力和保护水平。
4. 知识产权管理
(1)制定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经营管理整体架构。
(2)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及专项工作经费等保障。
(3)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近3年管理层、技术研发等核心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平均达50%以上。
(4)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强,建立符合本单位需要的信息平台或渠道,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采集、分析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有意向申报的企业,10月26日前向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盖章(2份纸件及电子版),只有国家级或省级优势企业方可申报示范企业。
(二)受理初审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企业填报的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于2020年10月28日11时前报送到省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电子版发送到***************。
(三)综合评审及确定名单
省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厅确定为“吉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
业”“吉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四、扶持措施
(一)对新增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并择优予以一定资金支持。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优势示范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优势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四)对优势示范企业进行专题人才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人员能力素质,更好服务企业发展。
五、组织管理
省厅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
各市、州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优势示范企业申报组织工作,并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对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配套支持。
省厅每年对优势示范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支持政策挂钩。
附件1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
附件2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