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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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

(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

(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

(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

(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5年至10年。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自行管理计划、委托管理计划、整治计划、短期利用计划、土地收购计划及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前款规定的各项子计划应当包括涉及的土地面积及相关的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

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部门、测绘部门、估价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入出库登记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储存、更新、统计、查询等数据库功能及日常土地储备业务管理功能。

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范围储备土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台帐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第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土地,因规划调整为可建设

用地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划调整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

依据前款规定,相关部门向主管部门移交土地的,移交前形成的法律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理顺解决。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制度。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主管部门组织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并办理入库手续;《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经济纠纷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非法侵占和违法建筑等问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文件:

(一)《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

(二)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款规定文件后,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双方于《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取得以下文件:

(一)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为入库的储备土地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出库管理制度。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出《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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