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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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一、城市更新概况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1.土地资源稀缺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

预计到2020年,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

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1992年之后,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

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房屋的确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城中村改造的核心问题。

截至2013年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38万栋,建筑面积约4亿平方米,约占市总建筑面积50%,通过城市更新部分可以理清产权。

(二)城市更新政策性文件2004年,市颁布《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拉开了旧改序幕;2009年陆续颁布《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规市场秩序,其中一条规定旧改项目允许原业主自改或以合作的方式改造,土地可以以协议的方式出让,无须招拍挂,这意味着列入旧改的项目无需先完成的征收、储备、招拍挂出让的程序,直接由权利人自主协商一致,申报审批,然后确定开发主体便可实施,极大缩减了旧改的时间要求;2012年出台《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了城市更新发展。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一、引言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后,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城市更新中的“工改工”项目逐渐成为了深圳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工业用地逐渐无法满足产业升级的需求。

早期建设的工业园区存在着产业低端、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同时,深圳面临着土地资源紧约束的困境,城市发展需要通过更新改造来释放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意义1、推动产业升级工改工项目能够为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高品质的产业空间,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提升深圳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2、优化城市空间布局通过对旧工业区的更新改造,可以重新规划和整合城市空间,实现功能分区的合理化,提高城市的整体运行效率。

3、增加土地供应将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进行改造,提高土地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从而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更大的产出。

4、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吸引高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入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推动深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的政策环境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工改工的政策,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等。

这些政策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产权确认等方面给予了优惠和支持,为工改工项目的推进提供了政策保障。

同时,政府对工改工项目的产业导向、开发强度、配套比例等方面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项目的实施符合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产业布局。

四、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的主要模式(一)拆除重建类将原有旧工业区全部拆除,重新规划建设新的产业园区。

这种模式能够彻底改变旧工业区的面貌,但实施难度较大,周期较长。

(二)综合整治类在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基础上,对旧工业区进行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完善配套设施等。

综合整治类模式实施难度相对较小,成本较低,但改造效果相对有限。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深圳市城市更新问题总结及典型案例分析报告2016-11-16目录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 (3)(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 (3)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 (3)2、以大拆大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建设对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传传承重视不够 (3)3、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协同 (3)(二)管理机制:职能配置不清,政策设计滞后 (4)1、职能配置:纵向职责定位不清,横向权责边界模糊 (4)2、制度设计:制度零碎、缺失、缺乏有效协同 (5)3、操作流程:现行零散、复杂的操作流程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增添压力 (9)二、深圳城市更新典型模式及评价 (11)(一)特区内城中村改造模式—拆除重建类 (11)1、蔡屋围旧改模式 (11)2、岗厦旧改模式 (13)3、渔农村改造模式 (13)4、大冲旧改模式 (14)5、鹿丹村旧改模式 (15)6、模式特征总结 (18)(二)原集体经济组自改模式——传统旧改类 (19)(三)工改商更新改造模式——功能改变类 (20)1、集体合法用地的旧改:西乡劳动村 (20)2、制度边界上的预期:未经批准改变功能 (22)(四)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模式——综合整治类 (22)1、沙浦国际艺展中心模式 (23)2、笋岗艺展中心综合整治 (23)3、华侨城创意文化园三期项目 (24)4、葵涌鸿华印染厂综合整治项目 (25)5、模式特征总结 (26)一、深圳城市更新问题梳理(一)价值导向:忽略了对城市更新本质的思考,缺乏人文关怀1、当前城市更新处于“见物不见人”的状态城市更新是为了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优化,基础设施的完善,以最终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及新型城镇化建设。

而当前所谓“绅士化运动”的城市更新建设一直是物的视角,缺乏人的考虑,忽略了城市的生命主体——人,尤其是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

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城市的生活质量是提高了,但与此也带来了不断增高的生活成本,导致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低收入外来人群如农民工等无法在城市立足,而他们是城市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查设计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查设计

城市更新问题的深入分析
政策法规限制
01
深圳的城市更新受到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如土地使用权、拆
迁安置等。
经济利益冲突
02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开发商和原业主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是主
要问题之一。
社会影响
03
城市更新会带来社会影响,如人口流动、社区重构等,需要充
分考虑社会稳定和民生问题。
05
建议和对策
政策建议与改进方向
数据采集和处理
数据采集包括问卷调查的数据和访谈的记录 。在数据处理之前,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和 整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数据处理包括对问卷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和 分析,以及对访谈记录进行归纳和总结。通 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城市更新中存在的问 题和市民的需求,为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城 市更新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开发 商和设计师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以 便他们更好地进行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和设
展望
未来,我们计划进一步深化对深圳城市更新的研究, 探索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调查设计和方法。我们将继续 关注城市更新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我 们的研究方案。此外,我们还将积极开展与相关机构 和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深圳城市更新的健康 发展。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为了提高未来对深圳城市更新的研究水平,我们建议 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加强对城市更新相关理论 和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为实践提供更加科学和有力的 指导。其次,应注重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城市更 新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其他地 区的城市更新提供参考。此外,还需要注重对城市更 新过程中涉及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全面的 研究和评估,以实现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查设计研究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查设计研究报告

关于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一、深圳城市更新概况深圳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深圳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1.土地资源稀缺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深圳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

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深圳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深圳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深圳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

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1992年之后,深圳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深圳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

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房屋的确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城中村改造的核心问题。

截至2013年底,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38万栋,建筑面积约4亿平方米,约占深圳市总建筑面积50%,通过城市更新部分可以理清产权。

深圳城市更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

深圳城市更新综合整治专题研究
• 部分建筑物未满15年但满足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类更新年限要 求,建筑面积不超过宗地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
• 且该部分建筑物集中成片,所在区域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 的条件
•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要求进行申报,并在更新单元 计划公示中一并公示初步划定的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用地范围。更 新单元计划批准后,计划申报主体同步编制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 更新单元规划一并报审。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办理拆除重建与综 合整治范围的土地分宗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深圳城市更新改造模式——综合整治
目录
1 2
基本概念 申报流程
政策指引文件
政策文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指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
置办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建筑物建成时间要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不低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60%
原则上不少于15年(旧工业区、旧商业区)
旧住宅区,原则 上不少于20年
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不低于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50%
原则上不少于10年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综合整治
项目类型
可实施模式 不增加生产经营性
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类型还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可申请列入综 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1. 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 2. 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 3. 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设定标准的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小结:工业楼宇销售对象必须为企业,配套设施可以转让,但需补地价。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 转让,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8
“1+6”文件要点解读
第二、三条: 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 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根据近期建设与土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产业用地区位、规模等每季度在产 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上公布。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可用于产业发展的用地信息在 该平台上公布。
本条规定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地价: (一)改造后适用《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地价政策的建 筑面积中,属于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属于配套设施 的,应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适用其他地价政策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补缴地价 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改造后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进行分割转让。
小结: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优先回购;租售价格对产业企业有利,但对开发商销售价格反倒不利。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企业的标准: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租售基准价格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租售价格原则上 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41页PPT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41页PPT
深圳城市更新工改工专题研究报告


6、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 我们的 后面。

7、心急吃不了热汤圆。

8、你可以很有个性,但某些时候请收 敛。

9、只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 (蹩脚 的工人 总是说 工具不 好)。

10、只要下定决心克服恐惧,便几乎 能克服 任何恐 惧。因 为,请 记住, 除了在 脑海中 ,恐惧 无处藏 身。-- 戴尔. 卡耐基 。
谢谢
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邓拓 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爱尔兰 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老子 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歌德 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迈克尔·F·斯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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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1、《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2、《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3、《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4、《深圳市关于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5、《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6、《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
转移、淘汰。出台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推动差别化地价政策落实。
小结:文件的优惠对象为政府主导产业,而非房地产开发。 主文件只是方向性文件,具体办法在后面附件中。
“1+6”文件要点解读
第十、十一条:创新型产业用房
制定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收购投资计划,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建设
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落实城市更新项目按一定比例配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实行政府基准价。基准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其他产业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部门拟定。其中,销售基准价格可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 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等因素确定,租赁基准价格调整周期为3年。 租售基准价格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租售价格原则上
建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定。对已出让的产业用地,鼓励提高容积率并按一定比例配建创新型产业用 房。出台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 按照租售并举的原则配置创新型产业用房。采取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等措施,重点扶持创新型
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产业用房市场,允许以“限销售对象、限销售价格、限二次转让周期”
的方式向市场流通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七条:
工业楼宇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转让时,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并转让。 解读:工业楼宇的配套设施可以转让
第八条:
非商品性质的工业楼宇,进行整体转让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按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进
行分割转让的,还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工业楼宇分割转让的(作价入股),应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扣 减已缴纳的地价计收应缴纳的地价。
目前在研究该办法的细则。
第四条:九种特特殊情形可分割转让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不 得分割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 (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三)因企业不符合现行产业管理政策、环保要求等,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停止生产,工业楼宇必须分割转让的; (四)企业将其拥有的工业楼宇作价入股,其作价入股后工业楼宇的自用建筑面积比例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五)产业转移后,企业总部和财务结算中心继续使用原有工业楼宇,其自用建筑面积比例 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六)单一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楼宇,企业自用确有富余,其自用建筑面 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0%的,非自用部分可以分割转让; (七)租用工业楼宇从事生产、研发活动满5年的企业,需购买工业楼宇的,已租用部分的工 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八)为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已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辅导备案准备上 市的公司需购买工业楼宇的,该部分工业楼宇可以分割转让; (九)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含租购)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十三条:
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政府可优先以建造成本 加合理利润回购;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原所有人,但需按政府拟定的基准价格和准入条件租售。 回购价格由审计机构审计后确定。
第十四条:
︱8
“1+6”文件要点解读
第二、三条:
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
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根据近期建设与土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土地主管部门将产业用地区位、规模等每季度在产 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上公布。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可用于产业发展的用地信息在 该平台上公布。
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按政府拟定的基准价格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次受让方也应符合创新型产业用
房准入条件,经相关管理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承租企业如需继续租用,可在合同期限届满6 个月前向相关管理主体申请续约,经管理主体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续租。
(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他相关产业。
租售基准价格报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租售价格原则上 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第十八条:
创新型企业用房的销售对象:
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相关要求及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 (二)最近1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
第十八条:搭建服务平台
推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升级改造。通过政策优惠、手续简化等手段,加快推进旧工业区拆除重
建类升级改造。提高工改工项目比重,支持拆除重建的旧工业区项目升级改造为我市鼓励发展的 工业产业园区。
小结:鼓励工改工,鼓励社区土地入市。
“1+6”文件要点解读
附件1解读:
——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社区企业土地入市
引导社区土地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社区土地资源管理,按照“集中布局、周边配套” 的原则,调动社区股份公司、保有富余产业用地企业的积极性,鼓励社区企业以资金、土地、厂 房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产业项目建设,提高社区土地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益。
第十六条:创新型产业用房
推进旧工业区拆除重建升级改造。通过政策优惠、手续简化等手段,加快推进旧工业区拆除重 建类升级改造。提高工改工项目比重,支持拆除重建的旧工业区项目升级改造为我市鼓励发展的 工业产业园区。
情形二(不完善):
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 手续且符合规划的工业用 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继受单位在先行理清土地 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 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 补偿和拆除后,可选择以 下方式之一进入市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 价 款 分 成
政府
50% 地价收益
方案一
50%土地收益
方案二
30% 地价收益 20%物业
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房产交易机构搭建专门的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负责我市产业用地供应信息公开、 需求信息收集及信息共享等工作。
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导向结果结合企业用地需求信息,采取用地预申请的
模式组织产业用地供应。
小结:搭建产业用地服务平台,企业可以预申请。 案例:2013年1月,坪山某地块通过预申请的形式出让。
70% 地价收益
小结:非农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可以实现上市流通,主要目的是盘活农村工业用地,但建成后的物业必须 为工业。
“1+6”文件要点解读
附件2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11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或配建、筹集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 专题研究报告
一、深圳市优化空间资源配置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1+6”文件要点解读
文号:深府 [2013] 1号
“1+6”文件要点解读
“1+6”文件出台背景
到2020年,深圳市可供新增建设用地只有59平方公里,而且这些地块零星、分散,重大 项目、公共设施要落地就会遇到土地空间匮乏的问题,产业转型、城市发展受到了土地空间的 制约。
小结:在九种特殊情况下,限制分割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
政府规定受让人准入条件的工业楼宇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新区) 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小结: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优先回购;租售价格对产业企业有利,但对开发商销售价格反倒不利。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准入企业的标准: (一)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附件1、3、4、5由规土 委拟定
“1+6”文件要点解读

主文件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1+6”文件要点解读
第六条:房地并举,优先供房
建立以房招商、养商、稳商的新机制,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购买、合作等方式解决生产及配套 的问题,并根据政策给予创新性企业租金补贴或优惠。
小结:工业楼宇销售对象必须为企业,配套设施可以转让,但需补地价。
“1+6”文件要点解读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
城市更新项目中作为工业配套设施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以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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