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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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参考文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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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

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

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

员工作立即中斯的一切事故。如工人在车间或露天作业因

高温昏倒;在车间内工作被机器挤伤;上下班时在企业内

通道被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跌伤等。有些无固定

生产区域的工人(如架线工),其工作地点也就是他们的生产

区域,还有一些在生活区域工作的职工(如炊事员),他们的

工作地点也是生产区域。

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大体分成两类,一类是因工伤

亡,即因工作或与工作有关而发生的伤亡;一类是非因工

伤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所统计的是因工伤亡的数字,非因工伤亡不包括在内。在这里应该指出,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只是为了确定统计范围而划分的,并不涉及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伤亡事故大体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4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大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①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的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④严重骨折(胸骨、脊椎内、锁骨、肩肿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

⑥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腰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⑦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键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对事故调查及处理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①企业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②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③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对规章制度执行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以便进行处理。

④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

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资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好。

⑤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⑥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国政府对工伤事故调查及处理非常重视。五十年代后期就建立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1年5月又颁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报告大体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骤,工伤事故调查:

工伤事故若系轻伤和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若系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由于影响面大,则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是由劳动部门为主组成(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在劳动部)。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一是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这是避嫌原则;二是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这是专业原则。调查工伤事故,目的必须十分明确,这就是: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组织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进行详细谈话和了解,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按照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把握的时限。报告制度还应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第二步骤,工伤事故处理:

调查组织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本身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其一。其二,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对这样的人员同样要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对工伤事故的处理不容拖延时日,必须在一定时日,一般在3个月之内结案;如果调查困难,情况特殊,最长也不得超过半年时间。对工伤事故的结案和处理,应予以公布。

工伤事故发生当时死亡,或者,负伤者当月经医治无

效死去,均列为死亡事故。重伤属工伤事故的一种,若经医生诊断,人体伤害程度达到了《重伤事故范围》规定的标准,则属重伤事故。除这三种应立即报告的工伤事故外,工伤事故还包括轻伤事故、多人事故。所谓多人事故,是指同时伤及3人以上,并造成一个工作日以上的歇工工伤事故。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制度,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残废事故,企业必须作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

二、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

一个有职业的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自身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影响和有害的职业性因素可分为几个方

面: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或应用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气、氨气、氮气、二氧化硫、氯化氢、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气、硝酸蒸气等;徊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亚硝、磷盐、砷化氢等;神经性毒物如铅、汞、锰、四乙基铅、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包括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3类。

无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砂、石棉、煤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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