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知识点环境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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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环境资源法篇 (1)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2)

第二章自然资源法 (9)

环境资源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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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备考点睛

本章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行政和民事责任。客观题考查1-2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必考的重点内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中的重点是“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环境行政责任相对更重要,环境民事责任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

考点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

环评程序

[总结]专项规划的环评程序

考点2 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

(二)清洁生产制度

(三)“三同时”制度★★★

概念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法律制度。

内容1.包括同时初步设计、投入试生产、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个阶段。

2.投入使用后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征税对象1.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适用除外

税收优惠1.免征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五)总量控制制度★

对象总量控制主要针对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和流域。

实施程序1.国务院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省级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暂停审批: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环境保护许可管理制度

(八)环境监测制度

(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7此项职责由2018年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承接,下文涉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职权均与此相同。

(十)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十一)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十二)生态保护制度★

(十三)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考点3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资源法

本章备考点睛

本章内容2018年纳入法考大纲,一般客观题考查1-2题。包括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两部分。新修正的《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生效,主要考点是森林权属制度、森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更简单,包括矿产资源权属制度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制度。其中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是考查重点。

一森林法

考点1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

考点2 森林保护

(一)资金支持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特殊价值林木的保护★

1.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2.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具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予以保护。

4.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森林防护

1.护林员;

2.森林火灾扑救;

3.森林防疫

(四)林地占用制度★

1.总量控制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2.林地占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1)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2)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双审批)

(3)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考点3 造林绿化——“归谁谁造”

考点4 经营管理

(一)公益林和商品林★

1.概念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2.公益林严格保护

(1)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3)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3.商品林自主经营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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