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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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再现

拉瑞公司开创于1986年,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1990年12月,拉瑞公司被其竞争对手指控侵犯专利权。

1991年3月,主管拉瑞公司审计业务的赖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托马斯完成了对拉瑞公司1990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当时该专利案件还处于初步的调查和审讯阶段,托马斯联系了拉瑞公司的律师,并获悉拉瑞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低于百分之五十。

对于是否应该就该未决诉讼在审计报告中附加一个说明段加以解释,托马斯和拉瑞公司的CEO乔森各执一词。托马斯坚持认为该诉讼可能涉及到500万美元的重大损失,应该附加说明段加以说明该案件的不确定性。而乔森则认为说明段会对公司进行国内扩张的筹资能力产生潜在影响,因而不同意附加说明段。

托马斯和乔森的的考量都有道理。对于托马斯而言,作为审计师,基于职业判断,事务所觉得该未决诉讼事关重大,应该附加说明段加以解释,这是审计师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审计报告中没有附加说明段解释该案件的不确定性,一旦该诉讼败诉,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利益遭受损失,事务所将会面对各种诘难,甚至可能承担赔偿;对于乔森而言,公司扩张在即,如果审计报告中有此附加段,报表使用者可能会怀疑拉瑞公司的偿债能力,会考虑如果拉瑞公司败诉,在付出巨额赔偿的同时其重要产品也要下线,这会不会对拉瑞公司造成沉重的打击。有了这些顾虑,潜在投资者可能会不愿意投资拉瑞公司,这就会对公司的筹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出于公司利益的考虑,乔森不愿意在报告中见到相应附加段。

关于未决诉讼,案例中只提到托马斯联系了拉瑞公司的律师,通过从律师那里获得的信息做出了职业判断。但是在处理这类未决诉讼时,仅仅通过从被审计方的律师那里咨询来的信息就做判断是比较草率的行为。托马斯还应该联系拉瑞公司的高层,联系负责该案件的政府相关人员以及控诉方迪杰公司的律师,多方获取信息,对各方信息进行分析后再做出职业判断。

尽管乔森极力反对添加说明段,托马斯最终还是坚持己见。为此乔森很不满意,并且扬言很可能会将拉瑞公司1991年的财务报表交与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991年,诉讼案件一直到当年9月还是没有进展。由于对前一年审计报告中的说明段耿耿于怀,并且担心赖信事务所又给出和前一年相同的审计报告,乔森在邀请托马斯提交审计申请的同时又瞒着托马斯邀请另外两家公司递交审计申请。

关于乔森隐瞒托马斯向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发邀请的事情,乔森这么做显然是不道德的。事务所基于自己的判断对拉瑞公司的财务报表给出了审计意见,即使乔森先生觉得该报告有损害公司利益之嫌,对报告不满意,也应该和托马斯进行洽谈,有问题或者有其他打算开诚布公地提出来。不应该瞒着托马斯改找另外的事务所。另外,乔森先生为什么能够瞒着现在担任审计工作的单位邀请其他审计公司,难道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改选事务所进行规范吗?(这个问题将在后面的案例分析中进行探讨)

乔森联系的这另外两家事务所中,有一家互友事务所非常想拥有拉瑞这家客户。一来拉瑞在编辑出版这个新兴市场上所开发的应用软件非常成功;二来互友还获悉拉瑞公司1992年会聘请有关人员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所以互友很

希望得到这项极具获利潜力的业务。

我们可以看出,互友事务所想拥有拉瑞这家客户并不仅仅因为看好拉瑞公司的发展,或许更是因为想得到为该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会,借此获取更多的服务费用。互友事务所的动机不单纯,可能导致以后互友事务所的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这个在案例分析中会具体说明)

三家会计师事务所都向拉瑞公司呈递了审计申请。最终,拉瑞接受了互友的申请。互友的公费标准比其他两家事务所低15%,不过此项公费标准的执行要建立在1992年它能够为拉瑞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拉瑞公司接受了此项公费标准,并承诺将会聘任互友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拉瑞公司最终接受了互友的申请,互友的公费标准比其他事务所低15%,并且该公费标准的采用是建立在捆绑提供咨询服务的基础上。(该两点在下面分析)我们知道,乔森先生之所以寻找另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是担心赖信会计师事务所会在对1991年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仍然给出附加说明段解释未决诉讼的审计报告。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推测,拉瑞公司,或者说乔森先生和互友事务所达成了案例中没有说明的“协议”,即互友事务所在给拉瑞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不要附加说明段解释说明该诉讼案的情况。

案例分析

1 在本案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托马斯认为,基于事务所的立场,这件诉讼案件所涉及的500万美元的数目重大。请问:审计师在评判诸如未觉诉讼等这类不确定性事项是否重大、及是否需要在审计报告中附加说明段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本案例中涉及到一个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是一个关于拉瑞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就该案件的披露,托马斯与乔森发生了分歧,导致后面的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重大事项披露的评价标准:

不确定事项是指其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但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理解不确定事项时,应当把握以下特征:

(1)不确定事项的结果依赖于未来行动或事项。

(2)不确定事项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控制,在管理层批准财务报表日,不可能获得更多信息消除该不确定事项。

(3)不确定事项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并且影响并不遥远,可以预计在未来时日得到解决。

根据以上的评价标准,我们做了如下分析:

首先该案件属于重大不确定事项,影响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应当予以披露。从审计理论上讲,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其次,面对该重大不确定事项,事务所与公司双方负责人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事务所合伙人托马斯先生的态度行为更加合理,

符合审计的要求,相比之下,拉瑞公司的CEO乔森先生,先是拒绝对该事项的披露,后又以取消与事务所合作作为威胁,试图说服托马斯先生不要添加说明段。事务所的合伙人托马斯,并没有迫于威胁而妥协,而是遵守了会计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虽然说这是审计人员的职责,但是依然值得我们敬佩。而我们认为,乔森先生的做法,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虽然保全公司自身利益的想法无可非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隐瞒该未决诉讼可能侵犯了公众的利益。而随后的一系列做法,更加体现了乔森先生本人,乃至拉瑞公司,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侵犯。

除以上两点之外,我们还发现,案例中关于拉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只提及了乔森先生一人,丝毫没有涉及审计公司与其他公司高管的沟通,比如文中提到的创始人之一霍尔先生,不论是作为审计人员,还是乔森先生,都是工作上的失职。乔森先生在进行拒绝披露该事项时,忽视了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人员的权利,而审计人员,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则有义务向董事会、公司其他高管询问案例的真实情况并说明乔森先生的拒绝行为。

除以上分析外,我们还查阅了相关资料,针对审计活动中涉及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里所指的利害关系人是“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本案例中赖信事务所的行为是非常负责任的,这个负责一是对自己负责,二十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三是对利害关系人负责。而相比之下,根据相关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拉瑞公司以及之后的互友事务所的作法未免都有些轻视法律,或者说铤而走险,如果一旦发生了有关侵权的法律纠纷最终结果是拉瑞公司败诉的话,那么拉瑞公司以及互友事务所势必要为他们曾经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罚。

2 拉瑞公司邀请其他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向其提出审计申请,并且最终接受了互友事务所提出的公费标准,这些事实会引发哪些道德问题?

这里涉及到一次事务所的变更,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更换事务所的相关规定:

1.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2.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

3.公司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指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坚持正确意见被更换,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等均属违规之列。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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