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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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收费标准

中国农业银行收费标准
电话银行_收费标准_中国农业银行
电话银行
注:具体价格执行标准以当地分行公告为准 服务渠道 电话银行 项目名称 适用客户 服务内容 价格标准 说明及备注
电话银行注册 对私 客户年服务费 电话银行本行 异地转账交易 对私 手续费 电话银行跨行 转账交易手续 对私 费 企业电话银行 注册客户年服 对公 务费 账户传真服务 对公及对私 手续费 人工交易协同 对私 服务费
个人消息通 对私 知服务费
消息服务
企业消息通 对公 知服务费
/cn/EBanking/PersonalBankingFee/201005/t20100517_28711.htm[2012/5/27 8:47:36]
智能支付终端_收费标准_中国农业银行
智能支付终端
网上银行注册 客户年服务费 个人网银本行 网上银行 异地转账交易 手续费 个人网银跨行 网上银行 转账交易手续 费 个人网银漫游 网上银行 汇款交易手续 费 个人网银异地 网上银行 资金归集交易 手续费 个人网银自动 网上银行 转账签约费 个人网银自动 网上银行 转账交易手续 费 网上记账式国 网上银行 债开户费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 网上代理业务 手续费
消息服务_收费标准_中国农业银行
消息服务
注:具体价格执行标准以当地分行公告为准 服务渠道 消息服务 项目名称 适用客户 服务内容 价格标准 说明及备注 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等对个 2-4元/账户/月或0.1人客户进行通知 0.2元/条 服务 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等对企 0-60元/账户/手机/月 业客户进行通知 服务
已打印回单一次, 再行打印的交易属 补打交易。
/cn/EBanking/PersonalBankingFee/201005/t20100517_28707.htm[2012/5/27 8:48:43]

农行委托书(3篇)

农行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委托人住址]受托人:[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住址:[受托人住址]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亲自处理以下事宜,现特委托受托人全权代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表委托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的账户开户、销户、变更等业务;2. 代表委托人进行农行账户的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操作;3. 代表委托人参加农行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及会议;4. 代表委托人签署与农行相关的各类合同、协议;5. 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农行账户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上述委托事项中列明的权利;2. 受托人有权以委托人名义签署相关文件;3. 受托人有权接受农行提供的各类服务;4. 受托人有权了解和查询委托人在农行的账户信息;5. 受托人有权处理委托人在农行的账户余额及交易记录。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委托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

如需续签,委托人应提前[续签提前通知期限]向受托人发出书面续签通知。

四、委托撤销1. 如委托人需撤销本委托书,应书面通知受托人,并注明撤销原因;2. 撤销委托后,受托人应立即停止行使委托权限,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五、责任与义务1.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农行相关规定及本委托书约定,切实履行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职责;2.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本委托书,不得泄露委托人隐私;3. 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在农行账户的秘密,不得利用委托人账户进行非法活动;4. 受托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按农行相关规定执行;3.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受托人(签字):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2篇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委托事项: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账户委托管理一、委托事项概述本人[姓名],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特委托[姓名]代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相关事宜。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第2期定期报告(2019年7月24日)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1重要提示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第2期(以下简称“该产品”)投资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产品投资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资产。

产品投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相关资料。

本报告中资料未经审计。

2产品概况2.1产品概况该产品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到期日为2026年11月9日(取决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或产品是否延期)。

产品投资管理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

该产品属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管理计划以CPI+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以期获得稳定超越CPI指数的投资收益,但CPI+3%不是本理财管理计划的真实投资收益。

本行在产品存续期内有权对业绩基准中的3%进行调整,如需调整本行需在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产品封闭期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2月3日,封闭期内不接受客户申购、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每月4日为开放期;若4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开放期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银行工作日。

本理财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包括债券类信托或证券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衍生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同业类资产、债券型基金及权益类资产等,为混合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2.2产品净值情况截至2019年6月4日,该产品完成本季度最后一次开放申赎,产品清算净值为1.11293500元/份。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产品在剩余存续期内将按月度开放申赎,但遇节假日将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请参见产品说明书和农行网站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第2期定期-理财e站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第2期定期-理财e站

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每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第2期定期报告(2017年4月19日)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1重要提示中国农业银行“进取”系列半月开放式理财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产品”)投资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产品投资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资产。

产品投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产品相关资料。

本报告中资料未经审计。

2产品概况2.1产品概况该产品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到期日为2026年11月9日(取决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或产品是否延期)。

产品投资管理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

该产品属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管理计划以CPI+3%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以期获得稳定超越CPI指数的投资收益,但CPI+3%不是本理财管理计划的真实投资收益。

本行在产品存续期内有权对业绩基准中的3%进行调整,如需调整本行需在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产品封闭期为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2月3日,封闭期内不接受客户申购、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每月4日为开放期;若4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开放期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银行工作日。

本理财管理计划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包括债券类信托或证券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衍生产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同业类资产、债券型基金及权益类资产等,为混合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

投资比例方面,债券投资比例约10-80%;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投资比例约10-50%;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10%-50%,同业类资产投资比例0-50%,债券型基金投资比例0-50%,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0-20%,人民币利率互换本金不超过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总额,国债期货本金不超过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总额;以上投资比例在[-10%,10%]区间内浮动,本行根据相关投资市场走势动态调整资产组合配置。

农行网上银行分析

农行网上银行分析

农行网上银行分析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分析农行简介: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大型上市银行,中国五大银行之一;最初成立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数年来,中国农行一直位居世界五百强企业之列,在“世界银行1000强”中排名第8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

2009年,中国农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在2010年完成“A+H”两地上市,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五位。

农业银行首页业务一:账户管理账户管理业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隐藏、别名设置、密码修改、追加网银账户、对账单等服务。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挂失,账户状态将变更为止付状态。

网银账户挂失等同口头挂失,客户如需解挂,仍须到网点进行书面失。

账户隐藏是指将账户列表中的账户信息进行隐藏,包括网点注册账户和自助追加的账户。

密码修改包括账户支付密码和查询密码的修改。

对账单是指客户查询本人借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收入、支出明细。

业务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缴纳水、电、煤气、电话等有关费用的服务。

客户先通过缴费信息维护功能维护需缴纳的市话费、手机费、水费、电费等缴费类型及缴费号码信息,然后通过网上缴费功能缴纳费用,还可通过缴费查询功能查询已维护的应缴费信息。

缴费后可持缴费账户到开办缴费业务所在地的任一营业网点打印发票。

业务三:投资理财网上银行基金业务是指使用农行借记卡作为资金交易账户,通过农行网银买卖基金的业务,包括签约、解约、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定期定额申请、定期定额维护、设置分红方式、基金换卡、行情信息查询和交易信息查询等。

基金签约是指客户与农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代销服务协议》、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指定基金交易账户,该账户必须为网点注册的借记卡账户。

客户办理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前,必须签订《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业务委托协议书》。

客户可在非交易时间进行申购、认购和赎回交易预约以及各种基金信息查询,很好地满足了广大客户随时随心、轻松理财的迫切需求。

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5篇

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5篇

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5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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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前台交易操作细则H1.2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前台交易操作细则H1.2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前台交易操作细则(讲义)版本H1.2目录版本管理 (3)一、基本规定 (4)二、相关名词解释 (6)三、交易操作处理 (7)3.1移植客户签约(6607) (7)3.2借记卡资金转入资金账户(6622) (11)3.3资金账户资金转入借记卡(6623) (13)3.4资金账户冻结(6616) (15)3.5资金账户解冻(6617) (17)3.6修改资金账户密码(6618) (19)3.7重置资金账户密码(6619) (21)3.8更换借记卡(6614) (23)3.9客户信息修改(6610) (27)3.10客户信息查询(6611) (30)3.11代理人资料查询(6613) (33)3.12资金账户资金查询(6621) (35)3.13机构代码查询(6620) (36)3.14柜台交易流水查询(6637) (39)3.15柜台存管账户转帐流水查询(6638) (42)3.16报表打印(6635) (44)3.17强制变更签约账户(7085) (46)3.18预指定客户证件类型修改(7086) (49)版本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与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综合银证平台的对接,实现银证之间的数据实时处理,包括开销户、客户资料修改、查询和资金划转等功能。

实现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该系统采用总行与证券公司总部一点连接、集中管理的模式。

一、基本规定1、开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即《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6】360号)。

2、必须遵循“券商托管证券,银行监管资金”原则,即我行负责投资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和划拨,现金存取,证券公司负责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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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ABCS[2009]4030)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我行发售的各款本外币理财产品,但以下两类理财产品除外: 1、总行或有权行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单期理财产品。发售通知中就特定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理财产品协议的,应与客户签订通知中配发的理财产品协议。 2、面向特定对公客户设计和发售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中客户的签约议价能力较强,差异化服务需求较为普遍。这类产品协议可由有权设计发售机构的营销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客户及产品特点参照本协议拟定,并作为非制式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关于协议签订的要求: 1、经办行与客户办理各款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时均需与客户签订本协议。 2、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后续升级,可实现客户签约情况网上确认后,经办行仅需与首次到农业银行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的客户签订本协议,其后该客户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可不再重复签约。 3、系统升级前,经办行在受理客户认购或申购时,在确认客户已经与本机构签订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二、配套文本 (一)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发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和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 (二)适用于通过集中版系统以外系统或途径销售的产品时,本协议的配套文本包括: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单期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适合度评估(附于产品说明书后部)、《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赎回委托书》和发售通知配套的其他产品文件。 三、使用说明 (一)协议填写须知 1、填制协议文本时,应确保填写内容的字迹工整、端正、清晰,使用文字 2

规范、标准,不得使用同音字、通假字、简化字或错别字。填制完毕后,协议内容、文字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擅自涂改。 2、协议文本内容的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待填内容应当准确填写到对应的空格(栏)位置,不得错位、错填、漏填。协议文本上如有不需填写内容的空格(栏),应当以斜线划去,或在空格(栏)处加盖空白章。 3、同一协议的各份文本上所填写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同一协议的笔迹、墨

水颜色应当尽量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文本对相同事项的表述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业务的相关协议和文本文书之间相互引用填写文本名称、编号、业务事项等内容时应当准确、完整、一致。 (二)协议编号 现阶段,协议编号不需填写。待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升级后,按总行另行通知的规则编号。 (三)协议当事人 1、为简化填写,本协议直接以协议签章处的当事人签章显示各方名称,协议首部不需列出各方当事人名称。签章处的各方名称,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协议印章记载名称完全一致。自然人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单位客户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当事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权机关制发的书面文件。 2、协议签章页、协议骑缝章/字、凭证等处当事人签名或签章的当事人名称保持一致。 3、当事人名称填写或签字要工整、准确、完整,不得使用简称、通假字、同音字、错别字或省略文字。 (四) 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1、2.1款 (1)本款说明了我行理财协议的构成。本协议、单期产品说明书、认购/申购委托书、赎回委托书、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打印的各交易凭证或产品对应配发的交易凭证构成一份完整的理财业务协议。 3

(2)本款同时明确了产品说明书与本协议的效力关系,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优先于本协议。本协议部分条款不能满足某些理财产品的业务需求时,产品设计和管理部门可以2.1款的约定为基础,在产品说明书中做出特别约定。 2、2.2款:本款目的是告知客户本协议、产品说明书和总行所发布产品信息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因其他途径宣传材料的不当或不准确陈述误导客户,或对我行造成不利影响。尽管有此条款作为基础,产品设计、管理和发售部门仍须注意其他宣传材料与协议、产品说明书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违规陈述、不实描述或不当承诺。 3、2.3款 (1)本款明确了本协议为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基础协议的法律地位。其作用是扩大本协议的适用范围,以简化销售签约程序。目前,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已将协议签约确认功能列入工作规划,待升级完成后,在客户首次认购或申购我行理财产品时签约后,经办行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签约。 (2)本款同时明确了我行与客户就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所签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本协议,为单期理财产品另行配发协议或与特定客户另行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但为完善表述,相关部门在与客户签订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协议时,可在该等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对方当事人已与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不适用于该协议项下产品。 4、2.4款和2.5款 两款的目的均在于说明本协议的基础协议性质和单笔理财产品交易的相对独立性。本协议生效后,我行虽与客户建立了理财业务关系,但不负担无条件接受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要求的单方义务,具体产品交易的达成仍以客户满足相关条件为前提。同时,具体产品被赎回或终止后,仅表明在该产品上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终止,本协议仍然有效,可继续适用于双方后续进行的其他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第三条 1、3.1至3.7款:此7款内容的作用是获得客户对自身投资权利、投资常识、风险承受力、资产来源、投资意愿、风险知悉度等方面的声明和保证,为我行开展业务奠定法律基础。同时,本协议14.1款对应此7款声明和保证设定了 4

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条款,为我行应对客户不合理主张提供了协议依据。 2、3.8款:为避免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对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效率的影响,本款特别要求客户事先承认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交易凭证加盖其预留印鉴的法律效力。但签订本协议时,应要求非自然人客户加盖公章。 (六)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1、4.1款 本款揭示了理财产品存在认购风险。如单期理财产品存在此风险,产品设计部门需要在对应说明书中重点提示。实际操作中我行做出暂停、延长、产品提前成立、募集失败等决定前,应注意依据协议约定、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为原则进行业务决策,注意及时通过网站和网点公告方式公布相关决定,并注意以下事项: (1)公告产品提前成立时,应一并告知客户起息日和到期日的调整情况; (2)募集失败的公告时间,不宜迟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除公告通知外,相关部门应按及时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 (3)如需暂停募集,应注意把握暂停期间的合理性,注意暂停募集对原定起息日的影响。暂停募集时,应尊重客户的撤销申购选择,允许客户撤销申购。如暂停募集会导致起息日顺延的,应注意结合本协议5.3款约定的规则进行通知,并尊重客户的撤销权利。 (4)延长募集的,应注意延长募集期对产品说明书原定起息日的波及影响;起息日需一并延长的,应注意按照本协议5.3款约定的规则进行延期起息通知,并尊重客户的撤销权利。 2、4.3款 本款的目的是告知客户认购受理和认购成功的差别,并明确了认购成功的认定标准。对于超额认购的情况,本款也预设了按时间顺序处理的业务规则。如产品设计部门和管理部门认为某些理财产品需要采用比例配售或其他规则的,可在对应产品说明书中另行列明。 3、4.4款 本款向客户明确了我行认购期间的资金划转和计息规则。本款的计息规则需要与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我行顺延起息权利作出对接。在客户同意我行按照5.3款约定顺延起息日的情况下,原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结束日至起息日期限(一 5

般为两天)可能相应延长。此时,如按照4.4款约定对延长期限内仍不计付利息,则我行存在无息占用客户资金的嫌疑,容易造成客户质疑和异议。因此,如确需依据5.3款延期起息,应对4.4款的约定不计息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变通,以平衡我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4、4.5款 本款约定了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理财业务的竞争需要和集合性理财产品的违约责任追究难度,本款未约定划款不成功时客户的违约责任。但对于我行专为特定客户设计发售的理财产品,设计和营销部门应考虑增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对起息日、成立日或约定时点期满,但特定客户资金未到账的行为加以约束。 (七)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起息 1、本条约定了我行的理财产品起息决定权和不同情况的业务处理规则。产品募集期结束后,我行可根据5.1款、5.3款、5.4款约定作出按产品说明书列明起息日起息、顺延起息日、不能起息的决定。 需要顺延起息的,应给予客户撤销认购的选择权,设置合理的撤销期间方便客户操作。顺延起息应尽快公告通知,公告至少应告知客户顺延起息日的原因(结合5.3款的约定说明原因)、顺延后的起息日和到期日、客户撤销认购的期限。 决定不能起息时,应尽快公告通知。公告中须告知客户不能起息的原因(结合5.4款的约定说明原因),告知资金解冻时限。同时,应严格按照5.4款的约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资金解除冻结。 5.4预设了我行决定不能起息的各种情形,其中5.4(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条件未能满足”为产品设计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在产品说明书约定产品成立和起息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余各款均为了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或应对客观情况的需要而拟定。如产品设计部门认为5.4(2)至5.4(6)所述情形不能满足产品需要,可利用5.4(1)的约定在产品说明书另行增加。需要提示的是,实践中如需适用5.4(3),相关部门应注意收集和保留市场发生较大波动的证明材料,慎重论证市场较大波动的影响程度。 2、本条5.5款约定了我行对产品规模和分支机构可发售规模的调整权利。如产品存在调整规模的潜在需求,产品设计部门可在产品说明书中清晰列明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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