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
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8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41.4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 13908元/年×20年=2781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908元/年×(80-X)年=★元
C 年龄X≥75岁 13908元/年×5年=695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X≤60岁: 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X≥75岁 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
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