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股票索赔案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经济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甲公司10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丙因涉嫌贪污被司法机关调查。
随后,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除丙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选举丁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
丁上任后,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遂与乙公司产生纠纷。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未对丙的贪污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导致股权转让存在重大风险。
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未及时向乙公司披露丙的贪污行为,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3.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已充分了解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且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风险。
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丙的贪污行为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乙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保证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然而,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对丙的贪污行为进行充分调查,也未及时向乙公司披露该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和误导行为。
因此,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业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以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有权以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 如果乙公司无权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有权以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公司已经依约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甲公司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乙公司提出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经查,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已向乙公司提供了乙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乙公司无证据证明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乙公司以甲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为由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如果乙公司无权拒绝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1. 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甲公司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上市公司退市 股民索赔案例

上市公司退市股民索赔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民投资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上市公司不得不退市,这给股民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损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索赔案件。
退市是指股票从交易所的上市状态转变为非上市状态。
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包括财务困难、违规违法行为、股价过低等。
当一个上市公司退市时,其股票将停牌,新股交易将不再允许,股东将无法在市场上卖出手中持有的股票。
这一过程通常会导致该公司的股价暴跌,股民的投资价值遭受严重损失。
在面对股票退市后遭受投资损失时,许多股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赔偿。
他们通常以未公开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违反信托等为理由,向退市的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上市公司退市股民索赔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在香港交易所退市,导致中国石化股票在退市后无法交易。
股民以公司未披露重要信息和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经过几年的辩论和审理,最终法院判决中国石化赔偿股民约10亿元人民币。
第二个案例是兰州黄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兰州黄河实业退市,导致该公司股票无法交易,股民遭受投资损失。
股民以公司未公开大额负债、资金链断裂等重要信息为由,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兰州黄河实业赔偿股民6亿元人民币。
第三个案例是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江西铜业退市,导致该公司的股票停牌,股民投资受损。
股民以公司未公开资金链困难、内幕交易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经过辩论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江西铜业赔偿股民近3亿元人民币。
以上案例只是部分上市公司退市股民索赔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表明,虽然索赔过程较为复杂,但诉讼途径为受损股民提供了一种有效追求权益的手段。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股民索赔并非一定能够成功。
法院对此类案件通常采取严格的证据标准,要求股民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他们的投资损失。
上市公司退市 股民索赔案例

上市公司退市后,股民索赔的案例有很多。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
1. 聚龙股份:该公司被指控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问题。
辽宁证监局决定对聚龙股份及柳长庆父子作出行政处罚。
这些股民起诉大概率获赔,已有众多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累计起诉金额约1300万元,聚龙退对这批案件,确认计提负债1300万余元。
2. 延安必康: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股民可以提起索赔诉讼。
在一定条件下,股民可以向该公司及其高管索赔损失。
3. 长园集团:该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股民也可以提起索赔诉讼。
在一定条件下,股民可以向该公司及其高管索赔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退市并不意味着股民无法索赔。
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股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该注意风险控制,谨慎投资。
除了上述案例,还有一些其他的上市公司退市后股民索赔的案例。
例如,某上市公司因为财务造假被揭露,导致股价暴跌,大量股民受损。
这些股民通过起诉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最终获得了赔偿。
另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因为违规操作或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股民受损,这些股民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在股民索赔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投资记录、股价变动证明等。
其次,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索赔。
最后,要遵循法律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操作。
总之,上市公司退市后股民索赔的案例有很多,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和保留证据,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经济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当地市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2018年,开发公司因经营策略调整,决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收购方”)。
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方以人民币1亿元的价格收购开发公司100%的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收购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收购方之间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公司资产移交等事项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收购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2. 公司资产移交问题: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收购方在接收公司资产时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资产价值受损。
3.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款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收购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
- 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支付不及时为由,要求收购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2. 公司资产移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资产有义务移交,受让方有权利接收。
收购方在接收公司资产时,发现存在瑕疵,有权要求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资产移交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收购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3.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 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企业法律事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分别是李某某、张某某和赵某某。
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某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最终导致了股权纠纷。
二、纠纷起因1. 管理权争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李某某作为总经理,逐渐掌握了公司的大部分管理权。
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李某某在决策过程中缺乏民主,且个人独断专行,导致公司发展受限。
2. 利益分配不均: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在公司盈利后,李某某的个人收益过高,而他们的分红比例相对较低,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3. 公司决策失误:在一次重大投资决策中,李某某未经充分论证即做出决策,导致公司投资失败,损失惨重。
张某某和赵某某认为李某某决策失误,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三、纠纷过程1. 内部协商:张某某和赵某某首先尝试与李某某进行内部协商,希望解决分歧。
然而,由于双方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无果。
2. 法律咨询:在协商无果后,张某某和赵某某分别咨询了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法律援助。
3. 诉讼提起:张某某和赵某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并要求李某某赔偿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4. 法庭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供了证据,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等。
四、案例分析1. 股权结构问题:本案中,XX科技的股权结构较为简单,但股权分配不均,导致股东之间矛盾激化。
在企业初创阶段,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2. 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管理层权力过于集中,忽视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防范股权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决策失误:李某某在重大投资决策中的失误,不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加剧了股东之间的矛盾。
交易所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场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职责。
随着市场的发展,交易所的法律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涉及交易所的法律诉讼案件,旨在探讨交易所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等问题。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某证券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经调查,该公司在重大信息发布前,通过内部人员泄露信息,导致部分投资者获利。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过程中,部分受损投资者将交易所诉至法院,认为交易所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要求交易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交易所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2. 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交易所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负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监管职责。
具体包括:1. 制定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2. 监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会员单位的业务活动;3. 发现并制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4. 处理投资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交易所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存在疏漏。
一方面,交易所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交易所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未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关于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交易所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在本案中,交易所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存在过错。
2. 损害事实与交易所过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联系。
在本案中,投资者受损的事实与交易所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交易所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研究【摘要】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
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
【正文】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
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
兹缕析如次。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信息披露①委托投资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早在2002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门就其委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等问题两次致函中国证监会, [①]要求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比例或采用定期公告的信息披露方法,并且放松其投资者管理人股票交易限制。
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分别于2002年8月6日、10月11日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发送了《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证监函〔2002〕201号)和《关于社保基金行投〔2002〕22号文的复函》(发行监管函〔2002〕99号),就上述问题予以了明确。
上述两份《复函》指出,鉴于股权分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
因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严格依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2005年3月5日和3月22日,全国社保基金分别举牌了大商股份(600694)和##照明(000541)。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甲、乙、丙三人,甲持有60%的股权,乙和丙各持有20%的股权。
2010年,A公司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吸引了新股东丁加入,丁持有20%的股权。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欲将其所持有的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00万元。
然而,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和丙得知甲将股权转让给丁的消息,认为甲未征求其同意,擅自转让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乙和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将股权转让给其三人。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单独转让股权?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3. 乙和丙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1. 甲是否有权单独转让股权?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60%,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单独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2.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甲和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 乙和丙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认为,虽然甲在转让股权时未征求乙和丙的同意,但甲作为公司股东,其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
乙和丙的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但其可以要求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产生了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本案中,甲作为公司股东,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60%,有权单独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未征求乙和丙的同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和丁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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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002330)投资者索赔解析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9月27日,得利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为: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
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
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
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山东证监局拟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30万元。投资者索赔条件: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
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4
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5日之间买入得利斯股票,并在2015年
12月25日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二、 成功案例
1、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超日太阳股票(现股票简称协鑫集成,
002506)及超日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协鑫集成获得胜诉判决,目前
还在继续征集中;
2、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ST生化(000403)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ST生化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3、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三峡新材(600293)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三峡新材获得胜诉判决,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4、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海润光伏(600401)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获赔,并且也已经出现胜诉判决先例,目前还在
继续征集中;
5、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上海三毛(600689)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上海三毛胜诉,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6、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神开股份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神开股份
(002278)成功获赔,目前还在继续征集中;
7、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友利控股(000584)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友利控股胜诉;
8、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宝硕股份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宝硕股份
(600155)虚假陈述案和解获赔;
9、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股指期货投资者、ETF基金投资者、相关
股票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获
得中国首例100%胜诉判决,该案入选2015年度上海金融商事审判十
大典型案例;
10、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近三百名佛山照明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佛山照明(000541)成功获赔;
11、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匹凸匹(600696)实际控制人虚
假陈述案获得胜诉判决;
12、2016年,许峰律师代理的恒天海龙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恒天海
龙(000677)胜诉;
13、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亚星化学
(600319)成功获赔;
14、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52位武昌鱼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武
昌鱼(600275)成功获赔;
15、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47位宁波富邦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
宁波富邦(600768)成功获赔;
16、2015年,许峰律师代理的华鑫股份(600621)投资者起诉
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获得胜诉判决;
17、2014年,许峰律师代理五粮液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五粮液
(000858)虚假陈述案成功获赔;
18、2014年,许峰律师代理江苏三友(002044)投资者起诉上
市公司江苏三友及控股股东等虚假陈述案成功获赔;
19、2013年初《人民法院报》“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
例”——ST东盛(600771)案,许峰律师代理了64位投资者成功获
赔共计510万元,是ST东盛系列案中,代理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
大的律师团队;
20、上海高院“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ST
沪科(600608)案,许峰律师代理了20余位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顺
利获赔;
2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后获赔首例——夏新电子(现象屿股
份600057)案,我们代理了49位投资者均顺利获赔;
22、此外,我们还代理投资者索赔新嘉联(002188)、绿大地
(002200,现云投生态)等若干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大股东、二股东
等违规主体并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