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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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一方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造成了身心上的损害,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离婚一方的权益,弥补离婚所带来的损害。

在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婚姻持续时间、双方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权等。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会判定给予离婚一方一定的赔偿金额,以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离婚后弱势一方不会因为婚姻结束而面临经济困境,同时也可以激励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更加理性和平和地处理纠纷。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会导致提出赔偿要求的一方虚构或夸大自己的损失,从而增加离婚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制定和执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司法资源,可能会增加司法负担和成本。

如何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防止滥用赔偿制度,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1.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歧视和不公正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导致司法主体的滥用权力。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受害方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对于受害方的损失和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容易造成受害方的二次伤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立法不完善、执行不规范、监督不力、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规定、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强化监督机制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正文2.1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1. 损害赔偿范围: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将损害范围划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有一儿一女离婚怎么判?

有一儿一女离婚怎么判?

有一儿一女离婚怎么判?父母与孩子之间是血浓于水的亲情,所以即使夫妻离婚之后,大家一般都会努力的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的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协商决定,当然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

那么,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离婚后孩子归谁抚养,怎么判法律常识:离婚后法院按照以下标准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判决:1、孩子目前处于哺乳期的,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则上法院会将抚养权判归母亲。

2、孩子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假如孩子愿意与父亲生活,抚养权归父亲,反之给母亲。

3、孩子已满两周岁的,人民法院会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这样的话,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会参照一下几种情况综合判断。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

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根据调查分析,夫妻中一方在婚内有出轨行为的,其实因此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出轨行为只能算作是我们认为的过错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而此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

但在财产的分割上面,其实有出轨情况的多少也是会有影响。

那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新婚姻法一方出轨怎么分财产根据上文所说,首先确定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

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

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对离婚损害赔偿几个问题的认识

对离婚损害赔偿几个问题的认识
维普资讯
吉林 公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2 0 第 2期 0 2年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离婚 损 害赔偿 几个 问题 的认 识
姬 新 江
( 东 省公 安 司法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广 广东 广 卅 5 0 3 ) I 1 2 0
摘 要 :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在 《 姻 法》 中的 确 立 ,标 志 着我 国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善 。 离 婚 婚 损 害赔偿 对 导致 离婚 的过 错 方 ,令 其 承担 一 定 的 财产 责 任 ,以示 法律 对 其过 错 的 惩 戒 。对 离婚 中 无过 错 方 , 离婚 损 害赔 偿 则 对 其 损 失 进 行 补 偿 , 对其 精 神 予 以抚 慰 。 离婚 损 害赔 偿 在 法律 上 的确 认 ,并 不会 导 致 “ 人格 商业化 ” 。


过错 在法 律 上表 现 为 以下 四种情 形 : 1重 婚 、 我 国刑 法 第 2 8条 规 定 , 配 偶 而 重婚 的 , 5 有 或者 明知 他 人 有配 偶 而 与 之结 婚 的 , 二 年 以下 处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所 谓 重 婚 , 指 有 配 偶 此 是 而 又 与他 人 结 婚 , 者 明知 他人 有 配偶 而 与 之结 或 婚 的行 为 。 因为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有些 人 虽 未登 记 结 婚 , 确 以夫 妻 关 系 同 居 生 活 , 而 有 学者 认 但 故 为, 所谓 重婚 , 指 双方 或 一 方 有 配偶 , 与他 人 是 又 登 记 结 婚 的 , 者 虽 未 登 记 , 确 以 夫 妻关 系 同 或 但 居 生 活 的违 法 行 为②。 婚 行 为 乃 是 一 种 犯 罪 行 重 为 , 外 延 不 宜 随意 扩 大 , 行 刑 法 对 重 婚 已有 其 现 明确 规 定 , 以其 为 认 定 标 准 。 应 而且 新 《 姻 法 》 婚 也 未将 有 配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视 为 重婚 。 新 《 姻 ( 婚 法》 3 第 2条关 于准 予 婚 姻 和 第 4 6条 关 于 离婚 损 害赔 偿 的规 定 均能 说 明这 一 点 ) 。 在 理论 上 , 婚 可 以 分为 法 律 上 的重 婚 和事 重 实 上 的重 婚 两 种 , 者 是 指 前 婚 未 解 除 , 前 又与 他 人 办理 了结 婚 登记 手 续 而 构 成 的重 婚 。 者 是指 后 前婚 尚未 解 除 , 办 理 结 婚 登记 手续 又与 他 人 以 未 夫 妻 关 系同 居 生 活 。 在 婚 姻 家庭 的 角 度 , 们 站 我 认 为 , 论 是 法 律 上 的重 婚 还 是 事 实 上 的重 婚 , 无 均 违 背 了一 夫 一 妻制 这 一 婚 姻 法 的基 本 原则 , 是 我 国 婚姻 法 明 文禁 止 的行 为 。 且 新 《 姻法 》 而 婚 第 1 0条规定 , 重婚 系无效 婚 姻 , 且 自始无 效 , 而 当事 人 不具 有 夫 妻 的权利 和义 务 。 2 有 配偶 者 与 他人 同居 、

论离婚损害赔偿

论离婚损害赔偿
身是 19 年 1 月 3日 高人 民法院在 《 93 1 最 关于人 民 次 : 一是合法的婚姻关 系受 到破坏 , 二是配偶身 份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 利益遭受 损害 , 是对方 配偶精 神痛苦 和精神 创 三 四是为恢复损害而损失 的财产利益。 J 从该 ( 4M 意见》 中指出的 “ 照顾无过错方” 的原则 , 由于该 伤 , 但
司法懈释本身存在的问题 , 使得该原则在 司法审判 学者关于损害层次的分析 以及对损害的论述来看 ,
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 即使 “ 照顾”也 大多是从 该损害可以认为是广义的损害 , , 即不但包括离婚损 我 人道的角度考虑 ,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 的 害赔偿还包括离因损害赔偿。笔者认为 , 国婚姻
损害; 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亦即夫妻之一方之行为 是构成离婚原 因之侵权行为时, 他方可请求 因侵权
( ) 一 立法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 由来 已久 的制度 , 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 。而离婚损害与离 因损害 不 立
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 1 7 的 同 , 9 年 0 不具备侵权行 为之要件 , 而离婚本身 即为构成 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 n( 至于我 国婚姻法第 四 J Ⅲ 瑞士民法 。其次是 12 90年的北 欧诸 国的婚姻法。
完整的权利救济体 系。
关键词 :离婚损害 ;侵权损 害;立法 建议 ;
中圈分 类号 :D 2 . 93 9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0 —3 (06 o 0 0 —0 0 7 8 20 )6— O 7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雄认为 : 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 , 一种是离 因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的制度,其对我国离婚法律的启示深远。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然后分析了其对我国的启示,探讨了我国离婚法律现状及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法律的建议。

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以建立更健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保障离婚当事人的权益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障。

结论部分探讨了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国外经验的总结和借鉴,我国离婚法律将迎来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离婚法律、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国外借鉴意义、完善建议、未来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过程,是一种法律程序。

在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率逐渐增加。

而在一些国外国家,为了保护婚姻有效性以及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他们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的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与互助。

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等多个层面的关系。

离婚对于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完善,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来保护离婚一方的利益,容易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受损。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家庭稳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2 研究意义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现代社会,离婚率逐渐增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等问题日益突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规范离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模式、产生原因、效果等方面,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和启示。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71-02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把婚姻自主权明确写在条文之中,婚姻自主权包括离婚自主权。

当当事人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的身份权的单方面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如何使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法律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对过错方的行为给相对方造成的财产、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从性质上说由侵权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婚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要求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较困难,为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我认为应结合过错推定原则。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性质、目的分析入手,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略做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过错方过错推定在现代社会,离婚纠纷千差万别,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三种类型:一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而引发婚姻破裂,导致离婚;二是当事人双方的混合过错行为而使婚姻走向死亡;三是当事人一方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的身份权的单方面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引起离婚。

现代婚姻法已经逐步剥离限制离婚主义的过错原则,奉行自由离婚主义的破裂原则,使离婚不再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双方不论哪一方是否有过错,均享有同等的离婚的权利。

然而,伴随离婚法的这一时代的进步,又滋生出一个新的矛盾,既然离婚与过错分离,那么如何使过错方承担其违背婚姻义务、侵犯配偶身份权的责任后果,同时使无过错方获得损害赔偿和权利救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深圳夫妻离婚协议书(2024版)及后续子女教育费用分摊协议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

COUNTRACT COVER 甲 方: XXX 乙 方: XXX 深圳夫妻离婚协议书(2024版)及后续子女教育费用分摊协议 本合同目录一览 1. 协议签订双方基本信息 1.1 离婚协议双方姓名 1.2 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号码 1.3 离婚协议双方联系方式 2. 离婚原因及双方意愿 2.1 离婚原因 2.2 双方离婚意愿 3. 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 3.1 子女基本信息 3.2 子女抚养权归属 3.3 子女探望权安排 4. 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分摊 4.1 子女抚养费支付 4.2 子女教育费用分摊 4.3 教育费用支付方式 5. 财产分割 5.1 共同财产清单 5.2 财产分割原则 5.3 财产分割方案 6. 债务处理 6.1 婚前债务 6.2 婚后债务 6.3 债务偿还责任 7. 知识产权归属 7.1 共同知识产权 7.2 知识产权归属原则 7.3 知识产权归属方案 8. 补偿条款 8.1 精神损害赔偿 8.2 其他补偿事项 9. 违约责任 9.1 离婚协议违约 9.2 子女抚养费违约 9.3 教育费用分摊违约 10. 争议解决方式 10.1 争议解决原则 10.2 争议解决途径 10.3 争议解决费用 11. 合同生效条件 11.1 合同签订日期 11.2 合同生效日期 11.3 合同生效条件 12. 合同变更及解除 12.1 合同变更程序 12.2 合同解除条件 12.3 合同解除程序 13.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处理 13.1 财产处理 13.2 子女抚养处理 14. 其他约定事项 14.1 协议附件 14.2 通知送达方式 14.3 协议解释权 第一部分:合同如下: 1. 协议签订双方基本信息 1.1 离婚协议双方姓名:甲方(男方)姓名:[甲方姓名],乙方(女方)姓名:[乙方姓名]。 1.2 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 1.3 离婚协议双方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甲方电话],乙方联系电话:[乙方电话]。 2. 离婚原因及双方意愿 2.1 离婚原因:双方因[具体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自愿离婚。 2.2 双方离婚意愿:甲方和乙方均同意离婚,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离婚事宜。 3. 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 3.1 子女基本信息:双方共有子女[子女数量],姓名分别为:[子女姓名],出生日期分别为:[子女出生日期]。 3.2 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权归甲方(男方)所有。 3.3 子女探望权安排:乙方(女方)享有每周[具体时间]的探望权,甲方(男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学习条件。 4. 子女抚养费及教育费用分摊 4.1 子女抚养费支付:甲方(男方)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支付人民币[金额]元,直至子女成年。 4.2 子女教育费用分摊: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补习费、课外活动费等。 4.3 教育费用支付方式:教育费用按学期结算,由甲方(男方)先行垫付,乙方(女方)在收到通知后[具体时间]内支付。 5. 财产分割 5.1 共同财产清单:[详细列出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5.2 财产分割原则: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5.3 财产分割方案:[具体说明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的分割方式及各自份额]。 6. 债务处理 6.1 婚前债务:双方婚前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6.2 婚后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6.3 债务偿还责任:双方应按照债务的性质和金额,合理分担偿还责任。 7. 知识产权归属 7.1 共同知识产权:[详细列出共同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 7.2 知识产权归属原则:按照知识产权的性质和贡献程度,合理确定归属。 7.3 知识产权归属方案:[具体说明知识产权的归属方案,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归属及使用权限]。 8. 补偿条款 8.1 精神损害赔偿:因离婚给乙方(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甲方(男方)应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金额]元。 8.2 其他补偿事项:[如有其他补偿事项,详细列出,包括但不限于:搬家费用、医疗费用、法律费用等]。 9. 违约责任 9.1 离婚协议违约:任何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9.2 子女抚养费违约:未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9.3 教育费用分摊违约:未按时支付教育费用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10. 争议解决方式 10.1 争议解决原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 10.2 争议解决途径: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争议解决费用:因解决争议而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1. 合同生效条件 11.1 合同签订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合同生效日期:[具体生效日期]。 11.3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12. 合同变更及解除 12.1 合同变更程序: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12.2 合同解除条件:如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2.3 合同解除程序: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 13. 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及子女抚养处理 13.1 财产处理: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办理财产分割。 13.2 子女抚养处理:合同解除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安排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14. 其他约定事项 14.1 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共同财产清单、子女教育费用分摊明细等。 14.2 通知送达方式:本协议约定的通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送达,以送达的为准。 14.3 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协议签订双方共同享有。 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 15. 第三方介入 15.1 第三方定义:在本合同中,“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以外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参与合同履行、监督、协调或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5.2.1 甲方或乙方邀请第三方参与; 15.2.2 双方共同邀请第三方参与; 15.2.3 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需要指定第三方介入。 15.3 第三方责任限额 15.3.1 第三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 15.3.2 第三方责任限额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16. 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的关系 16.1 甲乙双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或合作服务关系。 16.2 第三方应当遵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17. 第三方的权利 17.1 第三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条件,以便其履行职责。 17.2 第三方有权根据甲乙双方的要求,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18. 第三方的义务 18.1 第三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其职责。 18.2 第三方应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8.3 第三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 第三方的责任 19.1 第三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2 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 19.3 第三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三方介入的具体条款 20.1 第三方介入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20.1.1 第三方的职责范围; 20.1.2 第三方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20.1.3 第三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20.1.4 第三方的保密义务; 20.1.5 第三方的责任承担。 21. 第三方介入的变更和解除 21.1 第三方介入的变更和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同意,并书面通知第三方。 21.2 第三方介入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2. 第三方介入的争议解决 22.1 第三方介入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2.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 23.1 第三方介入在本合同项下的职责履行完毕后,视为终止。 23.2 第三方介入的终止,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三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 说明一:附件列表: 1. 共同财产清单 详细列出双方共同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权属情况等。 要求:清单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并附有相关证明文件。 2. 子女抚养费分摊明细 详细列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金额、方式等。 要求:明细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并附有支付凭证。

北京高院系列文件: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案件受理费、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等

北京高院系列文件:合同纠纷级别管辖、案件受理费、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4年11月15日京高法发[2014]450号)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49号)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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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
现实生活之中,随着我国国民性观念的不断开放,婚内出轨的想象也是越来
越多了。虽然婚内出轨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是违背婚姻法的,所以无过错方可以追讨
夫妻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夫妻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怎么计算?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
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
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
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
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
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
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
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
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
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
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是,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或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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