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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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永安公司六道江井水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及矿要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矿井防治水工作和各项防治水制度、措施和方案的落实执行,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度,以及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齐防治水设备和设施,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四条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区(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

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确定矿井的水文地质类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要结合矿区(井)水文地质特征,组织编制防治水规划、总体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

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和各种水害预报。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在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防治水工作要有五~十年中长期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防治水专项设计和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总结报告,做到有计划、有设计、有措施、有成效,要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新经验和新仪器。

二、地面防治水第六条查清矿区范围内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和深度,掌握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地表水系、工业广场排水系统、后山护坡挡墙、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等进行一次检查,保证疏排水、供电及通讯系统畅通。

第七条掌握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标高。

掌握矿井综合疏水能力、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品种数量、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在每年汛期到来之前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工业广场内或塌陷区内的积水在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倒渗井下。

三、井下防治水第九条采区或工作面采掘前应分析裂隙含水层的岩性特征、断层及裂隙发育规律、富水性及水质情况,预测正常和最大涌水量,收集和分析采、掘工作面裂隙水赋水特征及周边相近矿井资料,指导采掘生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

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煤矿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报表。

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

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的距离。

采掘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4.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及采空区分布情况。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的资源整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第六条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第七条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应配备负责防治水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第八条存在老空水害的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

整合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整合矿井老空水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整合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整合矿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缓采区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的区域;禁采区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区域。

第五条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老空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三)配备满足需要的探放水设备;(四)保障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五)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六)组织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考核。

第七条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及防治水年度计划;(二)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三)组织审查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技术措施;(四)组织水害应急救援演练;(五)组织老空水害防治知识培训。

矿井应设置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部门,开展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矿井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

主题词:索引号:012150SX00101/2017-0014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发布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7年04月14日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文号:晋政办发〔2017〕36号发文时间:2017年04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得通知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2017-04-14 00:00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放大正常缩小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得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得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得综合治理措施。

井田范围内存在老空积水技术资料缺失或者不可靠得资源整合矿井与单独保留矿井就是老空水害防治得重点、第四条矿井应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

可采区就是指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缓采区就是指矿井未达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水害防治措施到位得区域;禁采区就是指矿井经安全论证与经济技术比较,目前治理措施难以达到安全开采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得区域。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严格落实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得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与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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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黔煤办字„2007‟37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我省小煤矿水害事故多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贯彻《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切实加强我省小煤矿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下发《关于加强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望遵照执行。 一、矿井水害的分类 为加强对矿井水害的防治,突出小煤矿矿井水害的管理、监管和监察重点,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地形、开采技术条件、矿井防排水设施、设备状况等方面,将矿井分为水害严重矿井和水害一般矿井。 (一)水害严重矿井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矿井地质报告或矿井水文地质报告认定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缺少《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矿井; 3、未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的情况及对本矿采空区范围和积水情况掌握不清的矿井; 4、在水体下采煤或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的矿井; 5、在浸蚀基准面标高以下开采的矿井; 6、开采煤层顶、底板存在强含水层的矿井; 7、开采煤层标高以上存在大面积采空积水区域的矿井; 8、防隔水煤柱留设不合理、防隔水煤柱遭破坏的矿井;与相邻矿井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进行安全处置的矿井; 9、矿井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无有效防洪措施的矿井;在山区不能避开可能发生的山洪、泥石流、滑坡地段的矿井; 10、矿井没有可靠的双回路供电电源,不能保证矿井最大负荷时的安全供电;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下,其备用电源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矿井; 11、矿井没有正规的水仓或其容量与矿井涌水量不相匹配,水仓不能分隔清掏,并经常不能保持有50%以上的空仓容积; 12、矿井排水水泵和管网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实测的水泵、管网的最大排水能力小于1.2倍的矿井最大涌水量; 13、矿井没有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够有效实施井下探放水工作; 1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煤监部门依照规定确定为水害严重的矿井。 (二)水害一般矿井是指无上述情形的矿井。 二、加强小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 (一)各煤炭企业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98号)的要求,提高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切实抓好矿井水害防治的各项技术管理基础工作: 1、各煤炭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进行矿井水害排查,并于下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矿井水害排查与分类。凡属水害严重矿井必须根据存在的水害情况,制定专门的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并及时上报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严重矿井水患,并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2、各煤炭企业在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前,为确保安全,应采取下列特殊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 ①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②必须坚持“有疑必停”,即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③必须编制可靠的探放水设计。 3、对于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矿井,2007年6月底以前必须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补齐《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及相关资料; 4、矿井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的情况,掌握本矿采空区范围和积水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5、对于水害严重矿井并符合1、4、5、6、7、8条件之一的煤矿企业,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6、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矿井水害严重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水害一般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并对水害预测预报和水害排查资料作好保存归档,以备查。 7、煤矿企业留设的各种防隔水煤(岩)柱,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的要求。严禁开采井田边界煤柱,已被破坏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安全。 8、严格划定探水线,合理确定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①探水线的划定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②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少于30m,在岩石中不得少于20m。 ③对本矿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积水区的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④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有物探条件的可以用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对老窑无任何资料,无法推测其可疑区的,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确保安全。 ⑤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⑥ 石门揭开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⑦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综合确定。也可参照附表一、二进行设计。 9、回采工作面防治水 ①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煤柱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有可靠的技术论证和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煤监部门备案。 ③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煤柱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a、采取疏水降压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经专项安全评价或技术论证,制定安全措施。 b、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并经专项安全评价或技术论证。 10、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11、加强雨季“三防”工作,提高矿井供电、排水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雨季前必须进行水泵排水联合试运转,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二)中介机构 1、编制的地质报告或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应能满足矿井开采设计方案和矿井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能够指导矿井生产。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不能作为矿井编制设计和指导生产的依据。中介机构对编制报告的质量负责。 2、从事矿井技术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必须与所服务的煤矿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并在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中介机构或个人对其所签定的服务范围的业务工作负相应的责任。 (三)加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与监察 1、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监察工作,对辖区内的水害严重矿井要登记建档,督促煤矿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水害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安全必须采取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对到期未进行矿井隐患排查与分类、未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以及在矿井重大水患未消除期间,不采取特殊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其相关证照。 2、对水害严重矿井,无有效治理方案和措施的,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其相关证照,凡整改不合格或经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对没有采取有效的水害防治措施,发生矿井水害事故的矿井,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1、探放水设计编制内容提纲 2、探水眼超前距离表一、表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探放水设计编制内容提纲

一、探放水设计必须有说明书、安全措施和工程图纸。 二、探放水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确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巷道坡度、施工程序以及巷道内的水沟断面,并规定探放水巷道不得起伏不平,以防巷道积水,堵塞巷道; 4、明确探水眼的巷帮保护距离、超前保护距离及巷道允许掘进距离; 5、探水眼布置,包括个数、方向、倾角、深度和孔径; 6、探水设备。 三、安全措施应包括: 1、排水设备的维护制度,保持正常排水; 2、水沟、水仓的清理制度,保持正常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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