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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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假药案例(3篇)

中国法律假药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假药事件更是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假药案例——“毒胶囊”事件为例,分析我国法律在打击假药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案例背景2012年,山东省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药案,涉及多家药企和药店。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涉案药企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而工业明胶中含有重金属铬,长期服用可能导致重金属中毒。

这一事件被媒体称为“毒胶囊”事件。

二、事件经过1. 调查发现:2012年3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部分药品胶囊重金属铬含量严重超标。

经调查,这些药品胶囊均来自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2. 扩大调查:随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药品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多家药企存在类似问题。

同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发现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胶囊,并将这些胶囊销售给多家药企和药店。

3. 涉案药企:经调查,涉案药企包括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等。

这些药企生产的胶囊产品涉及多个品种,涉及药品市场广泛。

4. 受害群众:据调查,使用这些假药胶囊的群众遍布全国各地,部分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严重者甚至导致重金属中毒。

三、法律监管与责任追究1. 行政监管:事件发生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采取措施,对涉案药企进行查处。

经调查,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涉案药企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山东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等药企及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3. 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向涉案药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毒胶囊”事件中,部分受害者已获得民事赔偿。

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0]65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3【实施日期】2010.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三日徐州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徐州工商局、省邮政局徐州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我市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深入整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药品规范化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强化药品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监管,推进医药产业结构优化,药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不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的用药质量得到根本保证。

最新-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精

最新-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精

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汇报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构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净化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公安、食药监管、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取缔了一批非法产销窝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做法:(一)强化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食品药品违法打击和安全保障体系。

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把保障安全、打击违法作为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机制建设着手,不断健全查办打击和安全监管体系。

2005年,市政府在原市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组建了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专门办公室,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合执法,切实加大打击查处效能,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同时,切实加强了专业队伍建设,2012年,市政府批准在市公安局成立正科建制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大队。

目前,我市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药品专项和安全监管机制不断发展完善。

(二)强化专案侦查经营,切实加大食品药品破案打击工作力度。

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重大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案件查处,形成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2011年以来,全市共查办食品药品类行政违法案件1758起,刑事犯罪案件1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11人,逮捕91人,捣毁生产窝点411个,涉案总金额达1.98亿元。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德府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办发〔2021〕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活畜养殖、贩运、屠宰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产品消费安全,有效杜绝和震慑不法分子违法行为。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18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联合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吉牧联发〔2021〕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5月6日至6月30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

组长:牟兆彬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兆辉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秦力民市公安局政委李凤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陈功明市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张明彦市公安局政工室主任刘文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广吉米沙子镇镇长董科伟大青咀镇镇长乔金武郭家镇镇长王海峰松花江镇镇长陈荣锋达家沟镇镇长闫树峰大房身镇镇长宋文政万宝镇镇长孙山岔路口镇镇长刘金威朱城子镇镇长曹玉宝布海镇镇长刘文祥天台乡乡长王凤梧菜园子镇镇长王成立同太乡乡长于文生边岗乡乡长孟德义五台乡乡长孙学伟朝阳乡乡长王志夏家店办主任柴国辉开发区党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调度、督办、信息报送和检查指导。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查处与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查处与认定

0 值2 万元 。 公 司第 一 次生产 、 售伪 上 2倍 以下 罚 金 ;销售 金额 2 0万元 过错 ,并且 是故 意而不 是过 失 ,且是 该 销
5 劣产 品的违 法行 为追 究时 效为2 0 年 以上 的 ,处 l 年有 期徒 刑 或者无 期徒 直 接故 意而 不是 间接故 意 。所谓 的直 07 0 5月 1 0日起两年 内没有发 现 ,则 不能 刑 ,并处 销售 金额 5 % 以上 2倍 以 下 接 故 意 ,是 指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追究 其行 政 责任 。该公 司第二 次违 法 罚金 或者 没收 财产 。 ” 行为 要在 2 0 0 9年 6 8日起两 年 内被 月
来 ,规 定 了更为严 厉 的行政 处 罚 。
2 .刑 事犯 罪 案件 中的伪 劣产 品
件 中 “ 劣 产 品” 的范 畴 。 伪
了新 的违 法行 为 ,则上 一个 违法 行 为
的追 究 时效按 新 的违法 行为 一样 自新 的违 法行 为 了之 日起 重新 起算 ;上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 )第 时 效 )
的 行政 责任 。
( )销 售 金额 5 3 0万元 以上 不满 是说 ,对 于 当事人 主观 上不 是直 接故 意 的生产 、销售 伪劣 产 品案件 ,即使
行政 执法 机关应 当将 此种 案件 直接 作
0 5 发 生 的 ,原 违法行 为 的追究 时效就 要 2 0万元 的 ,追诉 时效 为 1 年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查处与认定
■文 /王 文华 生产 、销 售伪 劣产 品案 在质 监行
政 处 罚 案件 中 占据着 比较 大 的 比重 。 我 国刑法 把 生产 、销售 伪劣 产 品的严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守护医疗质量安全底线,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打击和整治医疗诈骗、虚假宣传、乱收费、骗保等医疗乱象,净化行业环境,促进医疗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指导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深入排查线索,重点检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的领域以及违规开展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临床研究和治疗等行为。

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医疗骗保行为。

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

重点检查通过虚假宣传、以体检等名目诱导、骗取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留存、盗刷、冒用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的行为;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行为;串换药品、器械、诊疗项目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坚决查处不规范收费、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七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0〕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七台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七台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对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十二五”期间实现新的更大跳跃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市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周加海:《药品安全案件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4〕4号)。

《解释》于2014年11月3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药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宁,是最为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人民法院一直高度关注。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001年“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根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2009年又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2009年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施行,对依法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非法巨额利益驱使,一段时间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强化民生保障,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二是对罚金刑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同时将根据销售数额确定的倍比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

三是完善了加重犯的规定,明确除“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镇政办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门分工为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7号)及《关于印发镇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224号)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一)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文广新局、公安局、工商局负责)(二)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

(经信委、文广新局、商务局负责)(三)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假药劣药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假药、劣药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我国法律法规对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和流通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对违法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假药、劣药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我国对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假药案件,涉案药品为某知名品牌的抗癌药物。

经调查,该药品生产厂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

涉案药品被销售到全国各地,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

三、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接到举报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对涉案药品的生产厂家、销售渠道、涉案人员等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该案事实。

2. 查封扣押根据调查结果,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药品生产厂家进行查封扣押,并对涉案药品进行没收。

3. 立案侦查鉴于该案涉及假药、劣药,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侦查,确定了涉案人员,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4. 公开审判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涉案人员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四、法律责任分析1. 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案药品生产厂家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生产、销售劣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案药品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不合格,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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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近期公安部统一指挥开展的打击制售假药犯罪集群战役
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并核查发现个别药品生产企业
和少数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制售假药。为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
业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已经查证属实药品生产企业生
产销售假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一律撤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产、违法委
托生产、已停产企业参与生产假药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严重依
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对已查证属实药品经营企业出租转让证照票据经营假药的、
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续不全仍然购销假药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节
严重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公开予以曝光;
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制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的
特点,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原料药使
用情况、委托生产加工情况、出租厂房设备生产情况等;对经营
企业重点检查购销渠道情况、证照票据管理情况等。凡是发现有
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制售假药的,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对违法违规行为决不姑
息。对姑息迁就、查处不力的,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
责任。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查处工作情况和结果及时报
告国家局。国家局将对重点案件督查督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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