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苏司通[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8]4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为有效加强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23号)、《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的登记、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当通过“江苏省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律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事由等信息。
2、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1)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转给有权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转办告知书》,并于同日通过“律管系统”转办或督办投诉。
投诉转办决定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2)经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3)经审查,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补充投诉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作出更改和补充。
各地高院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1.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本 案无关 的; 4.其他
1.申请
执行
人;
2.代理
/
律师(代 理律师
代为申
领的,
须有申
请执行
申领人 1.申领
和持令 调查令
人的身 申请
份情况 书,申
/
代理律 、申请 请书中
师
调查收 应当载
执行员
集的证 明;
据、目 2.申请
的及其 调查特
理由等 定证据
由有关 单位或 个人保 存,与 案件事 实直接 相关证 据
档案材 料、权 利凭证 、电子 书证、 信函电 报等与 被执行 人财产 状况和
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商业秘 密的; 3.与执 行案件 无关 的1.;涉及 国家机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不宜 由诉讼 代理律 师1.凭涉调及 国家秘 密、个 人隐私 、商业 秘密 的; 2.与待 证事实 不1.具涉有及 国家秘 密的; 2.涉及 个人隐 私的; 3.涉及 商业秘 密的; 41..申涉请及 国家秘 密、商 业秘密 和个人 隐私 的; 2.与执 行案件 无关
《关于在执行程序 中使用调查令的若 干规定(试行)》
2018年8月14日
以获取 相关证 据、履 行相应
执行
的举证
责任
因客观
25
《关于民事诉讼立 案审查阶段适用调 查令的意见》
2014年1月2日
原因无 法取得 诉讼所 需要的
立案
证据
浙江省高院
因通过 起诉
26
《关于在民事诉讼 和执行程序中试行 律师调查令的若干 意见》
合推动法院执行工 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2009年2月27日
江苏省律师专业高、中级评审条件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律师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等称号。
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一)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苏司规[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4]7号)各市司法局、团委,省级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制订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引导他们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满足群众需要。
要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严禁利用志愿服务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保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注册登记,无偿向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

江苏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新版】————————————————————————————————作者:————————————————————————————————日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文件苏价费〔2013〕421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的申诉。
(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 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 , 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 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2、按一名律师办 解释。 理事务时间确定, 三、其他收费规定
按民事涉及财产案件 标准执行
需要两名及以上 1、委托方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 律师的,分别计算 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律师事
时间并相加后确 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
定。
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 与委托
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四、仲裁案件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规定
1000-8000 1500-10000 2500-20000
2500-10000
2500 4-7% 3-6%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 按照刑事案件收费 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 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 按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能提出对律师业务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律师全面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运用外语和计算机应用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或停止执业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毕业(学位)以上,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获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等称号,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它学科知识。
(二)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专业工作能力要求(一)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二)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二○○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可以实行协商收费的范围:
(一)解答有关法律咨询;
(二)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
(三)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代理;
(四)办理见证;
(五)担任法律顾问;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实行风险代理且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
(八)其它没有明确规定实行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项目。
第三条协商收费应当坚持“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承办律师的分析意见和协商收
费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协商收费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形式。
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预计有效工作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予以明确。
第五条协商收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下列因素协商确定:
(一)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个人的专业素质、服务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办理服务项目所需要的必要工作时间和直接成本费用;
(四)服务项目的易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法律服务的最终结果。
第六条依据律师服务的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商收费可以分别采取或合并采取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和按比例收费等方式。
第七条省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第八条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
时间。
包括律师听取委托人陈述、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
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所花费的必要时间。
异地办案出差的,其途中时间应当减半计算。
计算办理服务项目的时间,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九条对拟采取协商收费方式的,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拟订协商收费合同,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需报经省辖市律师协会批准。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服务项目过程中,因案情变化需要增加服务费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商不成并同意终止委托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收费事宜;委托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又不愿意增加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可提请省辖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服务项目中涉及的其它办案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按国家计委、司法部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
该费用的范围、标准和结算方式应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确定。
实行风险代理法簪量服务项目的办案费用,经双方协商也可纳入协商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律师服务协商收费,原则上按承办律师所在地区的指导标准执行,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法律服务项目所在地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服务项目实行协商收费,有下列情形的,由省辖市律师协会依据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任意扩大协商收费范围的;
(二)违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委托人误解、轻信导致收费纠纷的;
(三)协商收费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或合同内容不完整形成收费纠纷的;
(四)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低于《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试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
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单位:元/年单位类别苏锡常宁通泰扬镇徐淮盐连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
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法和标准。
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
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
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
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
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