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十五页,共145页。
▪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 2、确保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处于正常工作
状态。 ▪ 3、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
安全检查。 ▪ 4、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
当定期检定或校验。
蒸汽系统:安全阀、减压阀、疏水阀,温度表、压力 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技术性能 指标
301 302 303 … 308 309
310
双螺旋混合 机
与流程图 中一致
第十六页,共145页。
▪ 工艺说明 ▪ 按照实际生产顺序,依据工艺流程图,逐一
对每个工序 的加工过程进行文字描述。 ▪ 应当反映目的、主要生产步骤、实施方式、
▪ 1、生产车间 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 无污垢积存。防鸟网 超声波驱鸟器
▪ 2、生产现场物料存放 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 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 3、生产现场清洁 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第二十八页,共145页。
第二十九页,共145页。
第三十页,共145页。
第七页,共145页。
▪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 况,认真履行饲料生产年度备案义务。
▪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生产经营状况, 认真履行饲料工业统计义务。
▪ 企业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 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是为了弥补饲料规章中上述条款,没有设置相 应处罚的问题
第二十五页,共145页。
▪ 3、盛放器具或包装物 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等原料、 以及中间产品的器具或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 不得交叉混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 号日期: 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 2019 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 2018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 9 月 1 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
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中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
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封面(见附件3)1.1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
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宠物饲料许可条件解读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 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 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一、把握宠物饲料的定义和产品分类: (一)宠物饲料的特点(直接食用、配方和功能) (二)涵盖市场上流通的所有宠物饲料产品(功能形态) (三)衔接宠物饲料标签管理规定和卫生规定(分类管理) 理解:1.宠物饲料分类名称的主要目的是衔接法规 2.不要用包装形态代替产品分类 示例:宠物配合饲料=全价宠物食品= 全价犬(猫)粮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营养补充剂 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 二、保证宠物饲料产品分类的四个要素: 1.生产企业自身对产品的定位 2.管理部门对许可申请的把关 3.规章对产品分类管理的限制 4.消费者对产品科学认识选择 三、怎样看个别企业逃避许可的行为: 1.损失市场机会2.无法逃避其他监管措施
一、宠物饲料法规体系
专用规定: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
材料要求》
二、宠物饲料的概念和产品分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
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4.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
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 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进口宠物饲料管理制度和要求 1.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取得 农业农村部核发的《进口登记证》,进口其他宠物饲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三)法律效力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五、审批条件1、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
(四)续展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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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企业作为提供动物营养和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饲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设立条件:必须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生产设施:需要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3. 技术力量:应当拥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背景。
4. 质量检验: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5. 生产环境:生产环境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产品的卫生标准。
6. 环保措施: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质量管理制度:需要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或质量保证手册,具备健全的质量和卫生管理体系。
8. 产品标准:对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确保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得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的饲料检验机构验证。
9. 检验化验室:如果涉及到产品的检验化验,企业应当具备符合GMP认证条件的检验化验室,包括必要的检验仪器和功能室。
10. 许可证件: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饲料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产品质量、人员资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饲料产品的安全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