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

1亿元以上部分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

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 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收费.

第六条: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 1亿元以上部分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收费。 第六条: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06年12月13日湘价服[2006]176号发布)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仅限于代理申诉、诉讼前):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15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100-4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8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12000元/件。 二审:2000-1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10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6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 500-1500元/件1500 4500 1-10万元(含10万元) 4-5% 5000 15000 10-50万元(含50万元) 3-4% 16000 48000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2-3%15000 45000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1-2% 80000 24000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1%

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

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规定出台【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2019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 1亿元以上部分1%—0.5%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业务 【发文字号】湘价服[2002]22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9 【实施日期】2002.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湘价服[2002]222号) 各市、州、县(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精神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国家出台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第一条为适应律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2、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1、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所需律师人数; 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12.28 •【文号】司发通〔2021〕87号 •【施行日期】202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方案

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方案 一、引言 律师服务是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规范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社会争议。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便于当事人和律师双方明确权责,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律师服务收费机制,有必要制定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方案。 二、制定指导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律师服务收费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实际工作量、律师经验和专业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收费标准。 2.透明度原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全面地告知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与当事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或者协议。 3.公开市场原则:允许市场竞争的机制在律师服务收费中发挥作用,当事人应有权选择价格合理、服务优质的律师。 4.强化监管原则: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敲诈勒索、价格欺诈等不当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三、主要内容

1.规范收费标准:建立律师服务收费的统一标准,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复杂程度,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价,以避免过高或过低的收费。 2.律师服务合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律师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约定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服务内容、费用预算等,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收费透明度:律师应当及时、清晰地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公众号或其他途径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4.费用明细解释: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确保当事人对收费项目的了解和认可。 5.费用限额管理:对于一些常见的案件类型,可设置费用限额,避免律师服务费用无限制地增长。 6.劳务报酬所得纳税优惠:对于从事律师职业的个人律师,应当根据其提供的劳务报酬所得给予一定的纳税优惠,鼓励更多的专业人才从事律师职业。 7.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律师行业协会的监督和引导,建立律师行业收费自律机制,规范律师行业收费行为,及时处理收费纠纷。 8.完善投诉渠道:建立律师服务收费投诉渠道,开展投诉举报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律师服务收费的投诉案件,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实施措施

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量不断增长,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从业者,其服务收费也成为了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因此,制定合理的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显得尤为重要。 二、律师收费形式 1.按项目计费 按项目计费是目前律师收费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根据委托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求完成的任务来确定服务内容,并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来计算服务费用。 2.按时间计费 按时间计费是指以时间为基础,根据委托人所需求解决问题或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服务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案件等需要长期跟进处理的情况。 3.混合计费 混合计费是指将以上两种方式进行结合,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三、影响律师收费因素

1.案件复杂程度:案件越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条款越多、涉及到的证据越多,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分析。 2.律师经验和知识水平:经验丰富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有更高效的方法和技巧,能够更快速地解决问题,因此收费也会相应提高。 3.市场行情: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市场行情存在差异,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四、如何避免律师收费纠纷 1.明确委托事项和服务内容:委托人在与律师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服务内容,并与律师进行确认。 2.签订书面合同: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事宜。 3.及时沟通:在服务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交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纠纷。 五、如何合理选择律师 1.专业素质:选择具备专业素质、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并避免出现纠纷。 2.口碑信誉:了解律师的口碑信誉情况可以更好地判断其是否值得信任。 3.收费标准:选择透明公正、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的律师,可以避免因服务费用问题而产生纠纷。 六、律师收费指导意见的制定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正文: ----------------------------------------------------------------------------------------------------------------------------------------------------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湘司发[2011]52号)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06]17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律师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要求,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需要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禁止律师事务所以各种名义向中介人支付中介费。 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湖南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高于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与张东红、张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 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红,*,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杏芝,长沙市望城区宏大律师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张智勇,*,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锋公司)与被告张 东红、张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刘琴,被告张东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杏芝、被告 张智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 款本金14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5万元(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1年11月10日借款时起暂算至2022年5月30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借款之日起暂算至2022年5月30日。后续逾期利息继续计算,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被告承担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东红系原告枫月路、松柏路西段道路工程项目内部承包人,因项目建设资金短缺自2019年起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周转,并向原告授权被告张智勇签订合同、领取工程款、办理结算等事务,由被告张智勇签署的全部文件被告张东红均予以认可和接受其法律后果。之后该项目所有手续:包括向原告多次借款周转项目、工程款收付、以工程款多次偿还借款及利息等各项事宜,均由张智勇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流程。2021年11月1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利息按照24%的年利率;2022年1月30日借款100万元;两次共借款140万元。由被告张智勇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告张智勇名下账号为6215********的农商行望城雷锋支行账户。自借款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按照借款协议约定:若被告未偿还欠款,原告有权随时起诉借款本金、利息以及主张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认为:被告张东红系上述借款的实际受益人和签订借款协议的委托人,被告张智勇系借款的实际收款人,且与原告并无其他经济及项目款往来,二人与本案借款主体的认定均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原告的权益,应作为共同被告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张东红辩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张东红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本案是原告与张智勇的借贷关系,借款协议也明确,乙方承诺无论该借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06]6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内容正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全国pos机代码查询

POS机消费单代码识别(商户代码) 每张POS单上都有一个编号,这个编号共有15位。 例如:102100058120569 102-1000-5812-0569 3位银行-4位行政区划-4位消费类型-4位商户代码102100058120569,代码含义: 102工商银行收单,1000代表了北京,5812公共饮食行业、餐馆,0569商户代码全聚德1、头三位代表收单银行 这个代码与个人信用报告中开户银行代码是一致的,开户银行代码对应关系如下:

这张单收单行是102工商银行 2、第四位到第七位 这四位数是行政区划代码,其实这个编码和身-份-证-号的前四位是一致的,精确到市:

海南省4600 香港区8100 澳门区8200 上海市2900 重庆市5000 广东省4400 广西区4500 湖南省4300 湖北省4200 江苏省3200 浙江省3300 内蒙古区1500 安徽省3400 福建省3500 江西省3600 四川省5100 贵州省5200 云南省5300 西藏区5400 台湾省7100评分 参与人数2经验 值+50 收起理由 dtz182 + 5 很给力! fbiroom + 45 科普类,并无不妥,加分鼓励查看全部评分

收藏 463分享 3支 持反对 回复 举报 see8see 普卡IV级 经验值 870 帖子 232 主题 26 在线时间 117 小时 •发消息 来自 2# 楼主|发表于 2014-8-5 12:39:07 |只看该作者本帖最后由 see8see 于 2014-8-12 12:14 编辑 3、八到十一位,四位就是商户类型代码! 大家对这个是最感兴趣的。这这个代码直接关系着你刷卡有没有积分~ 0763 农业合作社 4829 电汇和汇票、资金划转 6012 金融机构—产品、服务 6050 准现金—会员金融机构 6051 非金融机构—外汇、汇票(不包括电汇)、临时单据和旅行支票6211 债券—经纪人和交易商 6529 远程存值—会员金融机构 6530 远程存值—商户 6531 支付服务公司—购买项下货币转账 6532 支付服务公司—会员金融机构(支付交易) 6533 支付服务公司—商户(支付交易) 6534 资金划转—会员金融机构 6535 购买代币券—会员金融机构 7995 赌博交易 1520 总承包商—民用和商业建筑 1740 石工、石雕、瓷砖安装、粉刷与绝缘承包服务 1750 木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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