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

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

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

20xx 年 2 月 23 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商议全都,意思表示真正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商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 7741 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担当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担当赔偿责任。

20xx 年 3 月 13 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

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明,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 10—12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商定的,根据其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 3500 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担当赔偿损失 420xx 元。

原告知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420xx 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 元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20xx 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行为屡见不鲜。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

关系。“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商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需担当相当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普通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伤害的发生原由也是极其简单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爱护的同时,也必需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爱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

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伤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当保管的义务,导致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状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准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爱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二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 20xx 年 4 月 28 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商定我方租 11 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 17.3 万元,余款承诺 5 月 5 日前付清。我方允许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状况下执

行协议。我方准时供应租用车辆。 5 月 14 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

方交给我方现金 3.7 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

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

按合同商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恳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 万元

及违约金 1 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商定,对方

必需准时供应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商定 5 月 1 日晚上 12 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 6 号车出故障,导致车队于次日凌晨 5 时才到达海口。而 10 号

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状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 7 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 1 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

要求没满意的状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方案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

至不在方案之内的景点。导致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

方的 23846 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 万元,担当

导游的医疗费 920 元, 2262 元的门票及 23846 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 20xx 年 4 月 28 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商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 11 辆空调大巴车,每辆 2.3 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 1 万元定金,余款于 4 月 30 日上午 11 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销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 5 月 1 日 12 时 10 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 12 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 5 月 5 日;汽运公司必需遵守协议,必需协作旅游公司的支配,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 4 月 29 日交 1 万元的定金和 8 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 5 月 5 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导致整个团队不能按商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导致一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 月 16 日要

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 3.7 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

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 月 25 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 4.3 万元未果的状况下,向本院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 23846 元。

判案: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全部”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 5 月 5 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允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商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商定的时间,即5 月 5 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商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

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 23846 元和医疗费 920 元,共计 24766 元的损失的恳求,予以支持。旅游公司恳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 2262 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

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商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输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需保证在

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

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普通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商议全都即告成立,运输行业普通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商议全都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者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爱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动身,普通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合同固然成立。

3、依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根据商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商定地点,但未能在商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给被告造成为了损失;此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大事,未能为旅客供应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担当违约责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三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

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划分出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假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先期赔付,保险公司应不应当赔偿其第三者险?

今日上午 9 时 20 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

理赔遭拒案宣判。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 4 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担当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 8 月 6 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四周将骑车人

廖某撞碾而亡。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由无法查清。

根据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伤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 10 万元。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 4 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其次天,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该方法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该方法将于 20xx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5-2】合同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案例5-2】合同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 原告:上海振华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港机公司)。 被告: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下称美国联合运送公司)。 1993年7月20日上午,上海港机公司电话通知上海外贸仓储浦 东储运公司(下称外贸浦东公司,系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揽货点)的何德,表明其7月21日需快递一份文件至也门共和国参加投标。7月20日下午,何德交给上海港机公司一份运单号为38036552760的美国联合运送公司运单,由上海港机公司填写。该份运单印有《华沙公约》和它的修改议定书完全适用本运单、托运人同意本运单背面条款、托运人委托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为出口和清关代理等规定。运单还详细说明填写的12个步骤。上海港机公司仅在运单上填写了托运人及收件人的详细情况,其余应填事项未填写。7月21日上午,何德至上海港机公司取走托运物标书(该托运物标书送机场报关时,过磅重量为8公斤),并在运单上签字,表示认可收到上海港机公司的标书。上海港机公司随即汇付外贸浦东公司运费人民币1285元,其中1280.50元由外贸浦东公司经结算付给美国联合运送公司。当日上午10时,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所属浦东办事处人员至何德处取走了上海港机公司的托运物标书,并在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收件代表签字栏签字认可,在托运日期一栏填写日期为1993年7月21日。 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收到上海港机公司标书后,未在当天送往海关报关。次日,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亦未能使托运的标书报关出境。直至7月23日晚,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才办理完托运标书的报关出境手续。托运的标书于7月27日到达货物运送地点。上海港机公司在得知标书在上海滞留两天半才离境,并未能在7月26日投标截止日前运到的消息后,再次将标书的全部材料传真至也门共和国,期待传真投标文件被招标方确认,但未被认可。7月27日,上海港机公司致函美国联合运送公司香港总部,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复。同年8月10日,美国联合运送公司的协作单位中国外运上海公司空运部快件科的陈晓勇以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业务经理的名义回函上海港机公司,承认此事主要延误责任在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并称标书7月21日未送机场报关系因接另一客户至东京快件所致,7月22日标书未出境系因上海港机公司填写运单不当所致;承认美国联合运送公司上海办事处在此快件处理上犯有未严格按收件时间收件(收件截止时间为每日16时,而原告标书最后送至其办事处为16时45分)、未仔细检查运单载明的货品性质、未问清客户有否限时送到的额外要求等三点错误,对此表示遗憾。嗣后,上海港机公司多次致函美国联合运送公司,要求协商处理此事,美国联合运送公司未作答复。为此,上海港机公司于1993年12月25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范文合集:物流运输合同案例范例。 物流运输合同案例【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效劳; 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效劳。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那么,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效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2 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3 甲方应提早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受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详细的提货和发货日

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 4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 5 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当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 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7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效劳。 8 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根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展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 2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3 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回绝运输。

交通运输管理实务案例分析【案例3-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案

【案例3-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追偿纠纷案 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 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立荣香港有限公司 案情 2000年9月20日,案外人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榕公司”)和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与日本KI FRESH ACCESS.INC.(以下简称“KI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书,约定KI公司向两公司购买新鲜香菇。货物在装箱时,高榕公司603纸箱的鲜香菇和福建土畜产公司726纸箱的鲜香菇,被装入一个冷藏集装箱内。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以自己的名义为上述货物签发了两套提单,载明托运人分别为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收货人均为KI公司。此后,原告又与被告立荣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荣香港公司”)联系实际运输事宜,由被告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荣公司”)实际承运了涉案货物。原告向立荣公司在日本大阪的代理人支付了运费。货物运抵日本后,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应KI公司的请求、新日本鉴定协会应立荣公司的请求,在同一地点和同一时间分别对货物作了检验。之后,KI公司委托案外人东洋码头株式会社对货物进行分拣,部分出售,部分作废弃物处理。12月25日,KI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其已收到原告对货损的赔付款。根据日本海事鉴定协会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在案件审理中为法院所认定),由于冷藏集装箱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致箱内温度升高,而冷藏集装箱内的温度升高正是货损的原因。该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立荣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 关于涉案货物的价值,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3.75美元和每公斤3.72美元;二被告则提供了高榕公司和福建土畜产公司分别出具的另一套发票,显示货物价格为每公斤1.88美元和每公斤1.78美元。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否定对方证据及其所示内容的真实性。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1)涉案货损发生在承运人振兴船舶株式会社的责任期间,也在实际承运人立荣公司控制货物的期间内,所以被告立荣公司同样负有赔偿责任。原告振兴船舶株式会社在向收货人赔付后,有权向立荣公司追偿。(2)被告立荣香港公司不是承运人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原告向其追偿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向立荣公司追偿货物价值、海运费、检验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赔偿货物的分拣费、废弃物处理费、预期利润等损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乘出租车车祸赔偿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乘出租车车祸赔偿案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乘出租车车祸赔偿案 四川省彭州市的柳某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自卸货车相撞,致其十级伤残。柳某起诉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除直 接损失之外,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其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共计82546.8元,但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 2014年8月29日傍晚,原告柳某乘坐的出租车与右侧同行的一 辆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25752.32元等,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出 租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除已产生的医疗费外,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 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则 辩称,因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只对原 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则不予 赔偿。 彭州法院一审认为,在出租车运输中,旅客登上出租车时客运合同就已成立,该案原告与被告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出租车司机作为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负有保证载乘工具安全、 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等义务,因其未尽到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 的义务,导致原告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违约 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而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 法则不予支持。经计算核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 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 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分析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的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货物运输中的纠纷。本文将通过分 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深入探讨这些案例的背景、发生原因 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中国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损坏纠纷 背景:中国一家出口商将一批电子产品运送给了美国一家进口商。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进口商发现货物中有多个产品损坏,无 法正常销售。 原因: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不当处理造成的。可能是在装运过程中存在粗暴搬运或者包装不安全等问题。 解决方案: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中国出口商需要对货物 损坏负责。双方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进行索赔,或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案例二:俄罗斯供应商与印度买家之间的货物延误纠纷 背景:俄罗斯一家供应商与印度一家买家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交付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 原因:货物延误是由运输公司的不当操作造成的。可能是由于天气 原因、政府审批延误或者交通拥堵等等。 解决方案: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供应商需要对延误负责。双 方可以通过减免部分费用、延期付款或延长合同期限等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三:德国货代公司与巴西海关之间的货物扣押纠纷 背景:德国一家货物代理公司承接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巴西的任务。然而,在到达巴西时,海关对货物进行了扣押,并要求额外的文 件或资料。 原因:海关扣押货物是由于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可能是文件不齐全、关税未缴纳或证明文件有误等等。 解决方案:德国货代公司可以通过与巴西海关积极沟通,并提供所 需文件和资料来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进行仲裁。 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物运输纠纷的原因多种 多样,如不当处理、延误或扣押等。解决这些纠纷需要合同双方之间 的合作与沟通,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并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或仲裁。同时,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供应商、买家、货代公司等角色都应该加 强对货物运输的监管,减少纠纷的发生。 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例的分析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国际贸易参与者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预防和处理纠纷,保障货 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各国政府也应当加强监管和培训,提高货 物运输的质量和安全性,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____年____月____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_____辆汽车给对方。签约后,对方付了____万元,余款承诺____月____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____月____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____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____万元及违约金____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____月____日晚上_____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____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_____时才到达海口。而____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____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在三亚市由于____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

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____元的团费。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____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____元,____元的门票及____元。 事实: 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_____辆空调大巴车,每辆____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____万元定金,余款于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____月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_____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____月____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签约后,旅游公司于____月____日交____万元的定金和____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____月____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____月____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____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

农业运输的典型纠纷案例与处理成功经验分享

农业运输的典型纠纷案例与处理成功经验分 享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运输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和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种纠纷。本文将从农业运输的典型纠纷案例出发,探讨在实际处理中的成功经验,以期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案例一:货物受损纠纷 在农产品运输中,货物受损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以某农场的蔬菜运输为例,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车的振动以及不当的装载方式,导致蔬菜严重受损,无法正常销售。此时,农场主和物流公司就货物受损问题产生了分歧。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以下解决方案: 1. 保险赔偿:物流公司和农场主事先约定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因此物流公司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并向农场主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2. 合理分配损失:鉴于农场主也在装载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双方共同承担了货物损失的一部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减少了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成功经验:

1. 建立完善的合同:在农业运输过程中,双方应该签订一份明确的合同,明确约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保险和赔偿等问题,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2. 强化货物保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对双方来说非常重要。物流公司应该为运输的农产品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案例二:价格纠纷 在农业运输中,价格纠纷也是一种常见的问题。以某果园的水果运输为例,果园主和批发商之间在交易价格上产生了分歧。果农主张以市场价进行交易,而批发商则希望以低价购买。 为了解决价格纠纷,双方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市场调研:果农和批发商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水果市场的实际行情和价格趋势,通过市场调研的结果,双方达成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 2. 合作共赢:为了维护长期合作关系,果农和批发商各自做出一定的让步。果农在价格上适当降低,批发商则保证长期合作并提供更好的销售平台。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成功经验: 1. 加强信息交流:农业运输中的价格纠纷,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果农和批发商应积极加强信息交流,了解市场行情,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铁路法》相关案例

《铁路法》相关案例 一、引言 《铁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规范铁路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铁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本文档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解析《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典型案例 1. 案例一: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某次列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列车脱轨,造成多名乘客受伤。乘客家属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要求。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铁路运输企业被判赔偿乘客家属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2. 案例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某公司委托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然而,在运输过程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破损。收货方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损失。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铁路运输企业同意赔偿收货方损失。 3. 案例三: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铁路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铁路法》规定,铁路建

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对工程质量负责。经仲裁机构裁决,施工单位需支付建设单位违约金。 4. 案例四: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纠纷 某村民未经许可,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搭建违章建筑。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后,要求村民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村民拒绝配合。根据《铁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铁路用地。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非法占用者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经法院强制执行,违章建筑被拆除并恢复原状。 三、法律解析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涵盖了铁路运输、建设、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到,《铁路法》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法律条款的适用性和解释性、执法力度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性,以更好地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结论 本文档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解析了《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包括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纠纷等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铁路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效力,对于规范铁路运输市场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相关个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一: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 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

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doc 6页)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doc 6页)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案 鄢睿【案情】 原告(上诉人)余书琴,女,无职业。 原告(上诉人)马懋斌,男,公司职工。 原告(上诉人)郭兰兰,女,公司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 被告(被上诉人)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出租车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杜支龙,男,车主。 被告(被上诉人)李华,男,机动车驾驶员。 2002年4月30日11时30分许,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等乘坐由李华驾驶的鄂ET0410号出租车,当该车在三江桥上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前车发生追尾,致三原告受伤。

本起事故经宜昌市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三人受伤后,经医院多次门诊诊疗,共计支付医药费2818.50元。期间,马懋斌因就诊、处理事故等误工14天。同时查明,1999年12月15日被上诉人杜支龙个人购买红色神龙富康轿车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且于同月22日登记上牌,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其登记车主为杜支龙。 【审判】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作为旅客乘坐出租车即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作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运人应该是该出租车的经营者。本市乘坐出租车的交易习惯是乘客与承运人之间不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承运人将乘客送到目的地后,乘客根据计程价格支付票款。出租车作为运输工具,它的所有人即是出租车的经营者或租赁(T牌)经营者,同时,其驾驶员亦与所有人之间存在经营关系,俗称“挑土”。所以,被告杜支龙、李华应属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运人在运送乘客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承运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交运集团、交运出租车分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三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它们对运 输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故三原告要求交运集团和交运出租车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支龙、李华连带赔偿原告余书琴、马懋斌、郭兰兰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522.50元。 二、驳回原告于书琴、马懋斌、郭兰兰要求被告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物流纠纷案例

案例1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 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明知船舶所有人为陈顺通,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对两轮财产权利人的侵权。鉴于两轮已经灭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船舶所有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该法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给付租金和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两项诉请的诉讼时效均至1988年12月31日届满,中威公司于1988年12月30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 救助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6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2016.07.07 裁判规则 1.《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但均允许当事人对救助报酬的确定可以另行约定。若当事人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时,则该合同系雇佣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救助合同。 2.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正文 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海难救助合同/雇佣救助/救助报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79条 基本案情: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简称南海救助局)诉称:“加百利”轮在琼州海峡搁浅后,南海救助局受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委托提供救助、交通、守护等服务,但投资公司一直未付救助费用。请求法院判令投资公司和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上海代表处)连带支付救助费用7240998.24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投资公司所属“加百利”轮系希腊籍油轮,载有卡宾达原油54580吨。2011年8月12日0500时左右在琼州海峡北水道附近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严重威胁海域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后,投资公司立即授权上海代表处就“加百利”轮搁浅事宜向南海救助局发出紧急邮件,请南海救助局根据经验安排两艘拖轮进行救助,并表示同意南海救助局的报价。 8月12日2040时,上海代表处通过电子邮件向南海救助局提交委托书,委托南海救助局派出“南海救116”轮和“南海救101”轮到现场协助“加百利”轮出浅,承诺无论能否成功协助出浅,均同意按每马力小时3.2元的费率付费,计费周期为拖轮自其各自的值班待命点备车开始起算至上海代表处通知任务结束、拖轮回到原值班待命点为止。“南海救116”轮和“南海救101”轮只负责拖带作业,“加百利”轮脱浅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南海救助局无需负责。另,请南海救助局派遣一组潜水队员前往“加百利”轮探摸,费用为:陆地调遣费10000元;水上交通费55000元;作业费每8小时40000元,计费周期为潜水员登上交通船开始起算,到作业完毕离开交通船上岸为止。8月13日,投资公司还提出租用“南海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

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桥公司邀请安徽省桐城市公证处对货损情况予以公证。XX年3月2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文书及物品清单。该清单按照现场尚有的货物名称及数量进行了清点。同年3月30日金桥公司与荣祥公司(张克)就货损处理问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贡大安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市定损中心、江西银轮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五方对张克承运的货物进行了清点,对公证书中所列完好物品清单共计20项清点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1775字) 2003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 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 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该托运凭证明确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委托被告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货物损坏被告只需按运费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合同纠纷案

【民法典普法宣传典型案例】某物流有限公司诉吴某运输 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关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代被告吴某向承运司机支付吴某欠付的运费具有合法利益,且在原告履行后依法取得承运司机对被告吴某的债权。本案判决不仅对维护物流运输行业交易秩序、促进物流运输行业蓬勃发展具有保障作用,也对人民法院探索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 某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与吴某(乙方)于20xx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的郑州运输业务由吴某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吴某结算,与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关。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吴某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xx 年11月某日,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承运司机垫付了吴某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吴某,吴某当时对此无异议。后吴某仅向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6万元。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吴某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吴某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吴某向承运司机履行。某物流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吴某的债权即转让给该公司,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支持某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吴某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判决书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2010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8.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开祥辩称: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有部分运费没有支付。该合同的主体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祥只是经办人。损失应该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答辩称: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陈开祥,渝B87910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陈开祥挂靠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车转让给了陈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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