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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0000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手段,并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4.2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QHFS17-2021-000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经2021年8月4日第3 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宣传督导,做好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系统备案第四章数据对接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与考核工作,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建设和运行,确保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开展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动态监控运营服务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或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旅游客车、包车客车、县际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2024年版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模拟考试题库含答案全考点

2024年版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模拟考试题库含答案全考点1.【多选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
(BCDE)A、驾驶员信息B、车辆违章记录C、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D、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E、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2、【多选题】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法正确的是()(ABCDE)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C、道路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E、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多选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D)A、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B、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C、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D、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15辆以上4、【多选题】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强化危险货物()等全链条安全监管。
山东省大件运输数字化交管平台使用说明

山东省大件运输数字化交管平台使用说明山东省关于大件运输数字化交管平台使用说明:(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大件运输监管系统。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厅依托山东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了“山东省大件运输监管系统”对大件运输车辆运行状态实施人工智能监控,以构建全过程、全方位、多层级的联合治超管控体系。
该系统采用省级监管、市级(含区县级)监管、企业监控三级应用架构。
我省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我省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应在省大件监管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022年9月X日起,未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的企业、车辆、驾驶员,以及未将大件运输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车辆,不得在我省从事大件运输业务。
省大件监管系统可以实现大件运输企业(含个体经营者,下同)、车辆、驾驶人员资质登记注册核验,大件运输车辆电子围栏及线路偏移报警设置,推送偏离许可路线、超速、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报警等功能,并与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治超系统、执法系统、运政系统、信用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
鼓励大件生产制造企业在省大件监管系统注册并发布货源信息,省大件监管系统免费为货源方和运力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大件运输各参与方降本增效。
省大件监管系统分配给各市市级监管帐号并免费使用,实现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市所有大件运输(包括启运地在其市境内的外省大件运输)的全过程实时动态监管。
(二)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
目前,大件运输车辆车载终端仅发送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简称全国货运平台)。
9月1日起,车载终端须同步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发送至省大件监管系统(即实行车载终端设备双IP),并能够接收省大件监管系统下发的电子围栏、线路偏移报警设置信息。
车辆终端接入省大件监管系统的具体技术参数见省大件监管系统主页上的技术文档。
1.从我省启运的车货总质量100吨以上的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智能视频终端,实现全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驾驶行为。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配备专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装置和设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包装和标志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包装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当清晰明了地标明有关信息,包括品名、危险性质、毒性级别等。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悬挂符合规定的标志牌,以提示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须持有有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有效期限由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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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货运车辆的数
量急剧增加,路面交通拥堵问题也日益突出。
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道路货运车辆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给交通管理部门和货运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应运而生。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企
业联合建立的一个信息化平台,旨在提供全方位的道路货运车辆监
管与服务,帮助提高运输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拥堵状况,保障货物安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应具备信息收集、处
理和发布的功能。
该平台应能够及时获取道路货运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辆型号、运行状态、驾驶员信息等,并能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通过信息的集中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更好地了解
道路货运车辆的分布情况,制定更科学、合理的货运管理政策。
其次,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应提供全天候、全时
段的监管服务。
该平台应能实时监测道路货运车辆的运行状况,对
超速、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理。
同时,平台还可
以与车辆导航系统结合,提供实时的路况信息和最佳路线规划,帮
助货车司机避免堵车和拥堵区域,提高运输效率。
此外,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还应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车辆维护保养、驾驶员培训等方面。
平台可以与合作的维
修保养企业进行合作,提供在线预约、维修保养提醒等服务,方便
货车司机进行车辆维护。
同时,平台还可以提供驾驶员培训材料和
在线培训课程,帮助驾驶员提升技能水平,提高行驶安全性。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还应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物
流配送企业的合作。
通过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接,运输企业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流转效率。
同时,平
台还可以与物流配送企业合作,提供在线货物跟踪、签收等服务,
提高货物物流效率,减少货物损失和延误。
最后,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确保信息安全和隐
私保护。
平台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护
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时,平台还应建立完善的用户反
馈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提升用户满意度。
总之,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建立对于解决当前
道路货运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和货运企业可以更好地合作,提高运输效率和安
全水平,促进道路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货车司机和货物的
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市民的出行体验也将得到明显改善。
我们
期待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尽快建立和推广,为
我国道路货运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