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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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4 15:19
财库〔2015〕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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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4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4张)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 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 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 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 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 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 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磋商文件的内容
磋商文件提供的期间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 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 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通过发布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 争性磋商公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 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 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 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 点; (七)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2015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第一项(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法,是指采购方和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建立竞争性咨询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

咨询小组),然后由供应商根据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要约,然后由采购方确定成功采购方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条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协商购买:(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性或特殊性,无法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三)由于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的购买,由于无法确定数量等原因,无法预先计算总价;(四)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除根据招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的招标项目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协商程序第四条凡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符合公开招标价标准的商品和服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并依法向市辖区,自治州及以上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竞争性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协商严格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协商的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选择,邀请不少于三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或分别由购买者和评估专家提出书面建议。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始采购活动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务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的仓储申请收取任何费用,并且不得将供应商的图书馆用于区域和行业封锁。

如果供应商是通过购买者和评估专家的书面推荐选择的,则购买者和评估专家应发表各自的书面推荐意见。

购买者推荐的供应商比例不得超过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能够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经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理解与适用解析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 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 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 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 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 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的两种方式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 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 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 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 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 报价。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 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 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 金。磋商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 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金的,响应无效。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6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PPT 46张)

第二十五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 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 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 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 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 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磋商程序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磋商程序
附则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 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 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总则
磋商程序
附则
总则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 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程序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附则
总则
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 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 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 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说明情况。
总则
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 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程序
附则
第二十条
总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 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 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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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
竞争性磋商是指在招标、拍卖等采购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
情况下,采购人通过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性磋商程序寻求解决
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管理办法,以下是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采购需求具有创新性、复杂性、技术难度大、需求不明确等情况下的采购。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二、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
竞争性磋商的基本流程包括需求确认、磋商准备、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制定、磋商实施、磋商结果评审、合同确定等环节。

其中,需求确认应明确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及采购预算等相关
信息,磋商公告应在政府采购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并明确磋商文件
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定方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括竞争性磋商规则、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评审要求、评审细则等内容,其中竞争性磋商规则是磋商的基本规则,对磋商的具体程序、场所、时间、参与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术要求及商务要求是采购人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性能、质量、规
格等要求。

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则是基于采购人采购需求制订的评
审原则、方法、程序等。

四、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
竞争性磋商实施方式应通过组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
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需求、技术、商务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沟通和协商,以达成最优解决方案。

同时,竞争性磋商的实施应保
证磋商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出现。

五、评审范围及标准
竞争性磋商评审范围包括技术及质量、价格、承诺及服务、商
务等方面。

评审标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评审要求及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委员会应成员单位分别分析、研究、打分并提出建议。

六、合同确定
竞争性磋商后,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的
保证金及相关资质、证件等材料,同时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价格。

七、充分决策和透明度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应重视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充分保
障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应充分调查和评估磋商结果,以便评估采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为后续采购决策提供可靠
的依据。

八、诚信管理和风险控制
采购人应加强对磋商参与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对于不诚信、不
合法行为应进行处罚并限制其参与竞争性磋商。

同时,在竞争性磋
商的实施过程中,应重视风险控制,清晰了解并解决涉及安全、信用、合规和其他风险的问题。

综上所述,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新型采购方式,能够更好的满
足采购人的创新性、复杂性、技术难度大、需求不明确等采购需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保证其公开、透明、公平等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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