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奖励额度。
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高校众创空间建立及运行服务机制

高校众创空间建立及运行服务机制1. 引言1.1 高校众创空间的重要性高校众创空间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高校众创空间是学校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为师生提供了一个实践和创新的场所,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氛围。
高校众创空间可以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包括人才、技术和资金,提供全方位的创新创业服务,打破学科界限,促进跨学科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高校众创空间还可以促进人才培养,通过实践活动和项目实践,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高校众创空间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在于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创新实践的平台,培养他们的创新创业精神,为他们的未来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1.2 建立众创空间的背景建立众创空间的背景是为了满足高校学生和教师在创新创业方面的需求,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创新创业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而高校作为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场所,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可以进行创新创业实践的平台。
建立众创空间已经成为高校的一项重要任务。
众创空间的背景还包括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推动。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创新创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其中就包括鼓励高校建立众创空间,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创新创业的支持和服务。
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为高校众创空间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也为众创空间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社会对于创新创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传统的就业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
高校众创空间的建立也是为了响应社会对创新创业的需求,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通过建立众创空间,可以更好地发挥高校的创新资源和优势,推动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发展。
1.3 众创空间建立的目的高校众创空间的建立目的是为了激发青年学生的创新创业激情,提供一个开放的平台,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和创业资源,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
申请北京众创空间的条件

申请北京众创空间的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申请北京众创空间是很多创业者的梦想,因为众创空间提供了一系列的资源和支持,可以帮助创业者实现他们的创业梦想。
但是要申请北京众创空间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众创空间对申请者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申请北京众创空间的条件。
申请者需要有一定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计划。
众创空间是为了支持和培育创业者而设立的,所以申请者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创业想法和计划。
这个计划需要包括创业的目标和方向、市场分析、竞争分析、营销策略、财务预算等内容。
只有有了一个完整的创业计划,才能更好地得到众创空间的支持和资源。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经验。
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创业者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经验才能成功。
众创空间通常会考察申请者的创业经验和能力,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团队建设能力等。
只有具备这些能力和经验,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创业目标。
申请者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团队。
创业是一个团队合作的过程,一个优秀的团队可以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众创空间会考察申请者的团队结构和团队能力,包括创始团队的背景、技能分工、团队文化等。
只有有一个合适的团队,才能更好地获得众创空间的支持和资源。
第四,申请者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创业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包括团队成本、产品研发成本、营销成本等。
众创空间通常会考察申请者的资金实力,包括创业项目的资金规模、融资计划等。
只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才能更好地进行创业项目的运作。
申请者需要符合众创空间的要求和政策。
每个众创空间都有自己的要求和政策,包括入驻条件、服务内容、合作方式等。
申请者需要仔细了解众创空间的相关信息,确保自己符合要求并能够接受相关政策。
只有符合众创空间的要求和政策,才能成功申请并入驻。
申请北京众创空间需要具备一定的创业意愿和创业计划、创业能力和经验、团队能力、资金实力,并符合众创空间的要求和政策。
只有达到这些条件,才能顺利申请众创空间,并得到相应的支持和资源,实现自己的创业梦想。
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创业苗圃、传统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

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创业苗圃、传统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曹争鸣2015年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第一次提到“众创空间”。
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众创空间”纲领性文件——《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国家层面首次部署“众创空间”平台,支持大众创新创业。
自此,全国上下迅速掀起了建设众创空间的热潮,众创空间已成为国家层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战略举措和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由于众创空间是新生事物,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不太清楚众创空间与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与创业苗圃、众创空间与传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联系和区别,这不仅直接影响对众创空间内涵的正确理解,也直接影响众创空间的科学建设和健康运行。
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研讨和形成共识。
一、众创空间的基本内涵1、见诸于媒体上的众创空间的表述主要有:众创空间是代表着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孵化服务器;众创空间是面向人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平台;众创空间是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2、学者和专业人士的表述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管理处处长陈晴认为:众创空间实际上是升级版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实际上是对创业者降低门槛,对创业平台提高了门槛。
因为从空间面积和数量上来看是降低了标准,但从服务能力上,提出了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等一系列要求,所以实际上是提高了搭建创业平台的门槛。
科技部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曹国英认为:众创空间是孵化器前端的一部分功能。
就是我有一个创新的想法如何变成一个注册的公司?当然注册的公司可能会很小,它还需要在孵化器里面进行孵化,但是从想法到注册这个过程恰恰是众创空间要做的。
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北京智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德禄认为:第一,众创空间是孵化器集群的高级化和泛在化。
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管理.docx

湖州市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浙科发高(2015) 19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7) 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众创空间进行市级认定和备案。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众创空间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认定条件:(一)有依托机构和专职管理团队。
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作为依托机构(同类业态孵化平台原则上不得依托同一独立法人),众创空间启动运营6个月以上,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
(二)有创业承载能力。
管理服务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3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髙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有配套服务能力。
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
(四)有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组织开展各类内部交流活动。
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有3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借助科技金融专员、火炬创业导师等为主的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湖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附件1:湖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组织,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支持鼓励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针对重点产业领域,根据自身优势因地制宜,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众创空间主要功能第四条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实现成功创业,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
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
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服务第三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六条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运营时间满18个月。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03期一、出台背景及意义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
《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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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一、场地条件
众创空间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满足创业者的办公和生活需要。
同时,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以保证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二、设施条件
众创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会议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创业者的各种需求。
三、服务条件
众创空间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应当提供创业
培训、创业比赛、创业交流等活动,以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管理条件
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建立创业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对创业者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运营条件
众创空间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吸引和服务创业者。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证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效益
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条件、设施条件、服务条件、管理条件、运营条件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
决问题,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