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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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检测站规章制度范本

汽车检测站规章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规范汽车检测站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车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汽车检测站的所有工作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地、检测流程等。

三、组织架构1. 检测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技术负责人一名,负责检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 设立行政管理人员一名,负责日常行政事务。

4. 设立检测员若干名,负责实际检测工作。

四、检测站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检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 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检测服务。

3. 确保检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4. 加强检测站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5. 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五、检测流程1.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车主,认真听取车主需求,解答相关问题。

2. 检测员根据车主提供的信息,对车辆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车辆状态。

3. 检测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检测站要求,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4. 检测员对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5. 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告知车主检测结果。

六、检测设备管理1. 检测站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校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3. 检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七、内部管理1.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

2. 检测站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3. 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八、奖惩措施1. 对工作表现优秀、业务水平高的检测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九、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检测站所有。

3. 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检测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业结构的调整、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

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四)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汽车检测公司管理制度

汽车检测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保障公司及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正、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汽车检测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检测部,负责汽车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检测部职责:1. 负责制定和实施检测工作计划,确保检测任务按时完成;2. 负责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3. 负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4. 负责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 负责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6.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检测工作流程第六条检测工作流程如下:1. 客户预约: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检测服务;2. 接待登记:前台接待人员接待客户,登记预约信息;3. 检测准备:检测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检测项目;4. 检测实施:检测人员按照检测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5. 检测报告:检测人员整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6. 客户取报告:客户领取检测报告。

第四章检测质量控制第七条检测质量控制措施:1. 设备管理: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精度;2. 人员管理: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技能;3. 检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4. 质量监督:设立质量监督岗位,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 质量反馈: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工作态度等。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法规及职业道德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法规及职业道德

❖建站能力要求: GB/T 17993-2005 《汽车综合 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标准规定了汽车 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 备的服务功能、管理、技术能力以及场地和设施 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设、 运行管理以及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认定、 委托检测和监督管理。
❖GB/T 11798.5-2001《滤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 条件》
❖GB/T 11798.6-2001《对称光前照灯检测仪检 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7-2001《轴(轮)重仪检定技术 条件》
❖GB/T 11798.9-2001《平板式制动试验台检定
Hale Waihona Puke 三、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履行的义务
❖ 严格检测站资格管理,保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质 量。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秩序,规范汽车综合性 能检测行为。检测站是具有独立民事法律地位, 具备向社会提供公正检测数据资格的技术服务机 构,有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义务,并对检测 结果承担法律处责任。检测站应按《汽车综合性 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规定配备人员和设 施设备,其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组织周
《滚筒式汽车车速表检验台检定
❖JJG 976-2002 《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规程》
❖JJF1141-2006 《汽车转向角检验台校准规范》
❖JJG1014-2006 《机动车检测专用轴(轮)重仪检 定规程》JJF1151-2006 《车轮动平衡机校准规 范》
❖JJF1154-2006 《四轮定位仪校准规范》
❖JT/T 487-2003 求和试验方法》
《货运挂车气压制动系统技术要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 18297-2001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关于车辆检测的管理规定(3篇)

关于车辆检测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检测管理,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辆检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检测。

第四条从事车辆检测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车辆检测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车辆检测机构第六条车辆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测设备、检测场地和检测环境;(二)有健全的检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四)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工具;(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车辆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证书,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检测设备清单及检测环境说明;(四)检测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检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车辆检测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车辆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二)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车辆问题,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四)不得泄露检测过程中获得的车辆信息;(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修和维护;(六)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报告。

第十条车辆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降低检测标准;(二)伪造、篡改检测数据;(三)泄露检测过程中获得的车辆信息;(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五)利用检测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车辆检测机构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本(3篇)

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本(3篇)

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检测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本《检测站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立的检测站,为检测站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工作指导和规范。

三、职责和权限1. 检测站站长负责全面管理检测站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监督落实;2. 检测站副站长协助站长管理工作,负责具体业务的执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3. 检测站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检测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安全知识,监督落实安全措施;5. 检测站文员负责文书工作和档案管理,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和保密性;6. 检测站员工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检测任务,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四、工作流程1. 接收工作任务:接收上级对检测站的工作任务,准确理解要求并下达给相应的执行人员。

2. 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调配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材料,并做好检测环境的准备工作。

3. 检测执行:按照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过程的准确和规范。

4. 数据分析:将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统计,形成详细的检测报告。

5. 报告输出:将检测报告输出,交给相关部门或客户,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存档和备份。

五、安全措施1. 检测站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2. 具备危险品检测的检测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员工的安全。

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在检测过程中,禁止吸烟、闲聊和使用手机等行为,保证工作的安全和准确性。

六、纪律要求1. 检测站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

2. 不得私自泄露和篡改检测数据和报告,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检测站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检测站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车辆安全是保障道路交通运行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运行,需要建立和实施严格的车辆安全检测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车辆安全检测站的运营,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2. 负责机构车辆安全检测站的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并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检测机构开展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 车辆安全检测流程3.1 预约与接待车主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前预约车辆安全检测,检测站应当及时受理并为车主预留检测时间。

车辆安全检测站接待车主时应保持礼貌、热情,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3.2 检测操作车辆安全检测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底盘、发动机、制动系统、灯光、轮胎等关键部位和系统。

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一致性。

3.3 检测仪器校准和维护车辆安全检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校准和维护工作应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并按照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和结果。

3.4 检测结果反馈车辆安全检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车主,以便车主了解车辆的安全状况并进行相应的维修维护。

检测结果应明确、准确,并按规定的方式进行通知。

4. 车辆安全检测站的职责4.1 提供全面的检测服务车辆安全检测站应当提供全面的车辆安全检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私家车、公交车、货车、出租车等各类车辆进行检测。

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特殊车辆的安全检测服务。

4.2 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车辆安全检测站应当建立并实施标准化的检测操作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和控制,避免对检测结果产生影响。

4.3 做好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车辆安全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次车辆安全检测的结果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证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第一给大家介绍关于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平安,节能减排,进展绿色道路运输,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用法、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进展规划,对运力规模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道路运输车辆进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牢靠性、经济性和修理便利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询问,择优购置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根据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件正确用法。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准时、完整、精确,不得任意更改并妥当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状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修理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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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车辆质量监督体系,确保车辆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运输,提高社会综合效益,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从事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及噪声、尾气排放等车辆综合性能或专项性能检测的车辆技术检测站。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不分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检测站的主管部门,省交通厅授权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厅运管局)负责全省检测站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和建站条件认定及上岗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检测站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建站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建站。

第六条经认定合格并持有由省交通厅颁发的检测许可证的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对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等进行检测,并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

第二章检测站的分级及职责
第七条根据检测站的功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一、A级检测站: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加速时间、燃料消耗、滑行距离、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供油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二、B级检测站: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供油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三、C级检测站: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供油系)状况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第八条检测站的职责:
一、A级检测站:
1、承担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诊断;
2、承担维修车辆质量检测;
3、可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试验,提供检测试验结果;
4、接受公安、环保、商检、技术监督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二、B级检测站:
1、承担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诊断;
2、承担维修车辆质量检测;
3、接受公安、环保、商检、技术监督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三、C级检测站:
1、承担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诊断;
2、承担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前、后及小修质量的检测诊断。

第三章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同时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并在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测试中心已经进行型式认定的检测设备或检测车中优先选择.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和具有正式驾驶证的引车员。

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场地:检测车辆进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主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良好,工艺组织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厂房建筑面积、停车场地面积与检测能力相适应.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检测站的审批与认定
第十条检测站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其数量根据车辆多少及检测任务确定。

第十一条检测站的建立须按立项申请、审批、筹建、认定和发证的程序进行。

未经立项审批擅自建立的检测站,不予认定和承认。

第十二条申请建立检测站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立项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站目的,筹建计划,车源分析与预测、组织结构(包括筹建负责人、各类人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分析)、资金来源、现有技术条件、场地情况、拟购设备仪器清单、投资估算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资信证明;
四、拟建站的平面规划图。

第十三条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辖区内的车辆保有量、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意上报的,向厅运管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厅运管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规划给予批复。

第十五条申请建站单位在接到同意建站的批复后,进行筹建。

筹建站的设备工艺布置应经厅运管局审核同意,仪器设备的选型配备厅运管局应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单位向厅运管局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厅运管局在接到认定申请后,组织认定委员会对申报站进行认定考核评审,审查合格的,由省交通厅核发汽车检测许可证。

第十八条取得汽车检测许可证的检测站,应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车辆检测。

第十九条检测站发生停业、歇业、合并、分立、迁移、变更业务范围,应向所在地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查同意后报厅运管局批准。

第五章检测站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检测站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厅运管局每年对各级检测站的检测条件、检测质量、检测行为等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注销检测许可证,取消检测资格。

第二十二条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应定期由省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检定站进行周期检定,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检定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由厅运管局负责组织。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测站应建立汽车检测档案,加强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定期向当地市(地、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由各处汇总后报厅运管局。

检测档案和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格式,由厅运管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四条检测站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检测标准、检测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十五条厅运管局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省交通厅核发四川省汽车检测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车、摩托车检测站(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法规类型: 车辆技术管理
发布文号: 川交路运[1997]231号文发法规依据:地方法规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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