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01-15 各市(州)运管处(局),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眉山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强化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通知》(交运明电〔2017〕9号)要求,厅运管局积极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引入第三方动态监控平台及保险新机制的成功做法,利用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参与“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
2017年12月29日,四川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已正式启用。
为进一步加强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应用,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运行监测,明确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工作任务省道路运输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是由厅运管局委托第三方建设、营运、维护、升级的卫星定位监测社会化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对我省道路运输“两客一危”营运车辆、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重型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测,运用监测结果对企业进行实时警示,为管理部门提供分析研判和决策支持。
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的运营遵循“部门指导监督、第三方保障运行、企业贯彻落实”的运行机制,不改变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职责,也不改变行业平台的监督(监管)职责。
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按照规定的监测项目和标准进行监测,对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处突等特定要求事项进行定向监测。
根据实时监测的报警情况及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到运输企业安全责任人,提醒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即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以月报、年报形式向省级运管部门汇报统计分析内容;以日报、周报、月报、年报形式向地市级运管部门报送实时监测情况和分析报告,必要时及时向市级运管部门报告。
通过监测结果分析,可对卫星定位营运商系统及终端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提出考核意见。
下一步,待运输企业车载视频监控数据和车辆维护信息系统接入后,第三方安全监测平台将承担对平台监测报警数据、四川道路运输“安全与服务”微信公众平台乘客投诉、举报信息的及时核查工作,以及车辆维护信息监测工作。
交运发[2012]33号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2)及解读
![交运发[2012]33号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12)及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8a734caa1c7aa00b52acbdb.png)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章)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004A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T)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县、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12 年修订)

【法规标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部【发文字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2号修订【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5-07-12【生效时间】2005-08-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2000年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199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2012 年第年第2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长 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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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根据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根据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
第五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与信息技术、关联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新型运输方式,开展点到点、门到门快速灵活的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出行需求。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客运经营许可。
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经车籍地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等许可事项。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九条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条确定班车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第十一条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
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
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最少日发班次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实行班车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
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班车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资格,并向客运班线许可机关报备。
定制客运车辆可以在客运班线起讫地按乘客需求停靠。
提供定制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应确保接入平台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具备相应资格。
未与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的,不得擅自在其平台上发布班次、价格、乘车点等信息。
第十五条包车客运除执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
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七条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
第十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运行。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使用;道路运输客运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者应当对重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等技术装备,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安全性能。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二)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三)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10日内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
禁止强行搭售保险。
第二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
农村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客运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五)未在营运车辆出站登记表上签字的;(六)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资料;(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
第三十一条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
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