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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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背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等原因,一些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着不合格施工图设计、技术人员缺乏资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三、具体措施1.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制定并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标准,包括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设备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确保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
2.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管理:成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资质管理制度。
3.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确保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合规运营。
4.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的培训和交流: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行业的发展和提高。
5.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评价体系,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和技术水平评价其资质等级;同时,加强对优秀勘察设计单位的表彰和激励,推动整个行业的进步。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以上措施,预计能够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方面取得以下效果:1.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从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提升勘察设计单位的整体实力:通过培训和交流等方式,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推动勘察设计单位整体实力的提升。
3.增加行业的竞争力: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优秀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中脱颖而出,增加行业的竞争力和整体水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 .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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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浏览次数:8986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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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四)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五)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旨在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
为此,该意见明确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资质及其资质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首先,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资质取得和续期审批加强了管理,将原有分类资质分级改为从一级到四级统一管理,明确了取得各级资质的条件和要求;
其次,加强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和定期审核管理,加大了资质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生的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资质并开展行政处罚;
最后,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发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定操作规程也得到了严格的改进,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质评定及撤销、限制和恢复管理制度,并大力宣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保证其资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勘察_资质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勘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勘察企业)及其勘察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勘察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勘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勘察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第七条勘察资质等级分为以下五级:(一)甲级:承担各类建筑工程勘察业务;(二)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三)丙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四)丁级: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五)临时资质:承担下列建筑工程勘察业务:1.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勘察;2. 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但勘察范围不超过所在城市行政区域。
第八条勘察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业务。
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勘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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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是指依法取得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资格。
第三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甲级为最高级别,丙级为最低级别。
第四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划分标准,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三)拥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场所;
(四)具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勘察设计管理、质量保证、安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
(六)依法缴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费用。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应当向国家建设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资质,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向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续展。
第九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审核、续展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涉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
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