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天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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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消防管理制度

人行天桥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行天桥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人行天桥,以及已投入使用的人行天桥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行天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人行天桥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一)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副组长: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人行天桥消防安全管理规划。

(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人行天桥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一)由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二)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故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消防通道的管理:(一)人行天桥应设置畅通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二)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或停放车辆。

(三)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电气线路的管理:(一)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二)禁止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三)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火源、火种的管理:(一)禁止在人行天桥内吸烟、使用明火。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行天桥。

(三)定期对火源、火种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人行天桥墩柱钢管支架搭设规范

人行天桥墩柱钢管支架搭设规范

人行天桥墩柱钢管支架搭设规范
人行天桥墩柱钢管支架搭设规范是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搭设规范:
1. 钢管选择:选择合适规格的钢管,确保其材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用性。

2. 立柱定位:根据设计要求,正确定位墩柱的位置,确保支架的稳定和平衡。

3. 支架搭设:按照设计方案和搭设图纸要求,进行支架的搭设。

注意搭设时的水平度和垂直度,保证支架稳固。

4. 支架连接:采用可靠的连接方法,如螺栓连接或焊接等,确保支架的牢固性。

5. 施工检查:在搭设过程中,及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支架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6. 安全措施:在搭设过程中,必须配备好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的搭设规范,具体还应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来进行操作。

具体搭设规范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内容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内容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提高市容市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行天桥维护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行天桥的安全和良好的使用环境,提高市容市貌。

第四条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

第二章维护管理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维护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加强对维护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人行天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或上报。

第七条区县政府负责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加强对维护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行天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维护保洁、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及周边环境的问题。

第三章维护管理措施第九条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措施包括日常巡查、保洁、安全检查、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

第十条人行天桥的日常巡查应每日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桥面、栏杆、灯光、防滑设施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人行天桥的保洁应每日进行一次,对桥面、墙壁、栏杆等进行清洁,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的安全检查应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栏杆、灯光、跳板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人行天桥的设施维修应及时进行,对损坏或老化的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人行天桥的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人行天桥的绿化养护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桥头花坛、花草绿植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保持绿化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维护管理责任第十五条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责任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应当认真履行。

第十六条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

第十七条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责任具体细化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监督责任等。

人行钢天桥规范标准

人行钢天桥规范标准

人行钢天桥A1.16标段有一座人行钢天桥,中心桩号为K5+850.00。

人行钢天桥主桥宽4M,梯道或坡道宽2.5M。

梯道踏步高宽比为1:3。

天桥基础为扩大基础,立柱采用无缝钢管,天桥栏杆采用不锈钢/碳素钢复合管,钢桥表面铺装橡胶板。

钢梁在工厂全焊接加工,构件在现场连接采用全焊接连接。

钢材采用Q235-D钢。

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2)《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3)《公路桥涵设计规范》(合定本)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5)《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6)《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GJ81-91)7)《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60250-95)见附图钢梁在工厂分段加工,运输到现场后,采用汽车吊吊装,搭设钢支撑,高空拼装。

施工工艺流程如下:根据图纸要求购买的原材料,应送到已具备检验资格的公司试验室进行抽样检验,钢材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购买的原材料要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材质说明。

由于运输、装卸等原因,原材料可能会发生变形,给加工造成困难,故应对检验合格材料预先进行矫正,使之平直之后才能进行加工;制作时先在车间平台上按图纸要求放出1:1大样,在核对各方位尺寸准确后,然后用圆规、直尺、石笔等工具划出下料尺线,尺寸线要准确、细致;放样时,要考虑加工余量,焊接件要按工艺要求留出收缩量;下料用自动切割机切割,加工余量为1-2mm。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的铁锈、油漆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0.1mm 的缺棱,并清除边缘上的熔渣和飞溅物,给切割好的半成品进行编号,分类堆放。

1、人员要求:从事本工程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且从事与合格证书中内容相符的焊接工作。

②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由专职焊接质检员担任,且有有效的岗位合格证书。

③无损检测人员由持有有效无损检测证书者担任。

④焊接技术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能胜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人行天桥规范

人行天桥规范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144号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3月14日1总则1.0.1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

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0.3.1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设计通行能力2.1.1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2.1.2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2.1.2.1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人行天桥管理安全措施

人行天桥管理安全措施

人行天桥管理安全措施概述人行天桥是城市交通中重要的设施,为了确保行人的安全和顺畅通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安全措施。

本文档将介绍人行天桥管理安全的重要措施和建议。

1. 明确责任和监管人行天桥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人行天桥的安全进行监管。

建议建立专门的人行天桥管理部门,负责天桥的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使用。

2. 定期维护与检修人行天桥的定期维护与检修是确保桥梁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议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包括桥面、栏杆、楼梯、照明等方面的维护和修复。

3. 加强安全设施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需要在人行天桥上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建议在桥面两侧设置坚固的栏杆,以防止行人跌落。

同时,应确保桥面的防滑性能良好,防止行人在雨天滑倒。

4. 提供清晰的指示和警示标识人行天桥上应设置清晰的指示和警示标识,以引导行人正确、安全地使用天桥。

标识应包括出入口、楼梯、通道等方面的标识,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识等。

5. 安保措施为了提高人行天桥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增加安保措施,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和报警设备,加强巡逻和管理人员的配置,确保天桥的安全和秩序。

6. 规范使用行为为了保持人行天桥的良好状态和安全秩序,建议制定使用规范,禁止行人在天桥上饮食、吸烟等行为,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制止。

总结人行天桥的管理安全措施涉及到责任明确、定期维护与检修、加强安全设施、提供清晰的指示和警示标识、增加安保措施、规范使用行为等方面。

只有全面采取这些措施,才能保障人行天桥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为行人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通道。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

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制度范本一、维护管理目标人行天桥是城市道路交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行人的安全和便利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人行天桥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严格、高效的人行天桥维护管理体系,确保人行天桥的安全、舒适、美观和长久使用。

二、组织机构1.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城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对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2.人行天桥维护管理中心:该中心设在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行天桥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人行天桥管理岗: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下设若干人行天桥管理岗,每个岗设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对指定范围内的人行天桥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

4.人行天桥维护管理人员:由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工人组成,负责对人行天桥的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紧急处理等工作。

5.社会监督机构: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会邀请城市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及相关媒体等社会团体参与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维护管理责任1.人行天桥维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人行天桥维护管理的整体规划和指导方针,协调各方资源,解决重大问题,保证运行安全。

2.人行天桥维护管理中心:负责对人行天桥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制定维护管理的制度规范和维修方案。

3.人行天桥管理岗:负责对指定范围内的人行天桥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定期报告人行天桥的维护管理情况。

4.人行天桥维护管理人员:负责对人行天桥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紧急处理等工作,保证人行天桥的安全和舒适使用。

五、维护管理内容1.定期检查:对人行天桥的主要构件、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人行天桥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日常保养:对人行天桥的地面、扶手、栏杆、灯具等进行日常的清洁、修复和养护,保证人行天桥的整洁和美观。

人行天桥规范

人行天桥规范
城镇人行天桥设计规范是确保天桥设计安全、合理的重要指导文件。规范首先明确了设计原则,要求天桥设计应满足行人通行需求,保障行人安全,同时考虑结,包括简支梁式、连续梁式、拱桥式等,以适应不同地形和跨径需求。材料选用方面,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材料,确保天桥的耐久性和稳定性。荷载标准方面,规范详细规定了天桥应承受的恒载、活载及其他附加荷载,为结构设计提供准确依据。此外,规范还强调了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包括设置防滑桥面、安装护栏、设置照明设施等,以全面提升天桥的安全性能。遵循这些设计规范,能够确保城镇人行天桥的设计质量,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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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规范 ———————————————————————————————— 作者: ———————————————————————————————— 日期:

ﻩ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的通知 ﻫ建标[1996]14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0]40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编的《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69—95,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6年3月14日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标准(以下简称“天桥”与“地道”),使工程达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中跨越或下穿道路的天桥或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郊区公路、厂矿及居住区的天桥与地道可参照使用。

1.0.3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3.1 天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应从工程环境出发,根据总体交通功能进行选型。

1.0.3.2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应积极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 1.0.3.3 结构应满足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1.0.3.4 结构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统筹考虑,宜采用工厂预制的装配式结构。 1.0.3.5 应按适用、经济、美观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装饰标准。 1.0.3.6 应符合防火、防电、防腐蚀、抗震等安全要求。 1.0.3.7 应限制结构振动对行人舒适感、安全感的不利影响。 1.0.3.8 选择施工工艺、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时,应以少扰民、少影响正常交通为原则,做到安全、文明、快速施工。

1.0.4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在防火、防爆、防电、防腐蚀等方面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ﻫ

2 一般规定 ﻫ2.1设计通行能力

2.1.1 天桥与地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2.1.1的规定:

2.1.2 天桥与地道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1.2.1 全市性的车站、码头、商场、剧院、影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馆及市中心区行人集中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75。

2.1.2.2 大商场、商店、公共文化中心及区中心等行人较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的折减系数为0.8。

2.1.2.3 区域性文化中心地带行人多的天桥(地道)计算设计通行能力折减系数为0.85。 2.2 净宽 2.2.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天桥与地道的通道净宽,应根据设计年限内高峰小时人流量及设计通行能力计算。

2.2.1.2 天桥桥面净宽不宜小于3m,地道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75m。 2.2.2 天桥与地道每端梯道或坡道的净宽之和应大于桥面(地道)的净宽1.2倍以上。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1.8m。

2.2.3 考虑兼顾自行车推车通过时,一条推车带宽按1m计,天桥或地道净宽按自行车流量计算增加通道净宽,梯(坡)道的最小净宽为2m。

2.2.4 考虑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一条坡道宽度不宜小于0.4m,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ﻫ

2.3 净高 2.3.1 天桥桥下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1 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4.5m,行驶电车时,最小净高为5.0m。

2.3.1.2 跨铁路的天桥,其桥下净高应符合现行国标《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2.3.1.3 天桥桥下为非机动车道时,最小净高为3.5m,如有从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内驶出的普通汽车需经桥下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其最小净高为4.0m。

2.3.1.4 天桥、梯道或坡道下面为人行道时,净高为2.5m,最小净高为2.3m。

2.3.1.5 考虑维修或改建道路可能提高路面标高时,其净高应适当提高。 2.3.2 地道的最小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2.1 地道通道的最小净高为2.5m。 2.3.2.2 地道梯道踏步中间位置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4m,坡道的最小垂直净高为2.5m,极限为2.2m。

2.3.3 天桥桥面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2.3.3.1 最小净高为2.5m。 2.3.3.2 各级架空电缆与天桥、梯(坡)道面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3.3规定。

ﻫ 2.4 设计原则

2.4.1 天桥与地道设计布局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适应交通的需要,并应考虑由此引起附近范围内人行交通所发生的变化,且对此种变化后的步行交通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置天桥或地道。其中机动车交通量应按每小时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辆/时,即pcu/h)计。

2.4.1.1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 2.4.1.2 进入环形交叉口总人流量达18000p/h时,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2000pcu/h时。

2.4.1.3 行人横过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m时,可每隔300~400m应设一座。

2.4.1.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

2.4.1.5 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pcu/h,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P/h。

2.4.1.6 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2.4.1.7 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处。 2.4.2 天桥或地道的选择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结合地上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周围环境、工程投资以及建成后的维护条件等因素做方案比较。地震多发地区宜考虑地道方案。

2.4.3 规划天桥与地道应以规划人流量及其主要流向为依据,在考虑自行车过天桥地道时,还应依据自行车流量和流向,因地制宜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行人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并做出有利于逐步形成步行系统的总体布局。

2.4.4 天桥与地道在路口的布局应从路口总体交通和建筑艺术等角度统一考虑,以求最大综合效益。

2.4.5 天桥与地道的设置应与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还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天桥和地道附近布置交通护栏、交通岛、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其他设施。

2.4.6 天桥与地道的布局既要利于提高行人过街安全度,又要提高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地面梯口不应占人行步道的空间,特殊困难处,人行步道至少应保留1.5m宽,应与附近大型公共建筑出入口结合,并在出入口留有人流集散用地。 2.4.7 天桥与地道设计要为文明快速施工创造条件,宜采用预制装配结构,在需要维持地面正常交通时地道应避免大开挖的施工方法。

2.4.8 天桥的建筑艺术应与周围建筑景观协调,主体结构的造型要简洁明快通透,除特殊需要处不宜过多装修。

2.4.9 天桥与地道可与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以发挥疏导人流的功能。

2.5 构造要求 2.5.1 天桥与地道的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2.5.1.1 结构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5.1.2 应从设计和施工工艺上减小结构的附加应力和局部应力。 2.5.1.3 结构形式应便于制造、运输、安装、施工和养护。 2.5.2 天桥上部结构,由人群荷载计算的最大竖向挠度,不应超过下列允许值: 梁板式主梁跨中 L/600 梁板式主梁悬臂端 L1/300 桁架、拱 L/800注:L为计算跨径;L1为悬臂长度。

2.5.3 天桥主梁结构应设置预拱度,其值采用结构重力和人群荷载所产生的竖向挠度,并应做成圆滑曲线。当结构重力和人群荷载产生的向下挠度不超过跨径的1/1600时,可不设预拱度。

2.5.4 为避免共振,减少行人不安全感,天桥上部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不应小于3Hz。 2.5.5 天桥、地道及梯(坡)面的铺装应符合平整、防滑、排水、无噪音、便于养护的要求。 2.5.6 天桥结构应视需要设置伸缩装置以适应结构端部线位移和角位移需要。伸缩装置应选用止水型的。 2.5.7 地道结构,以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计算的最大挠度不应超过L/600。注:用平板挂车或履带车荷载验算时,上述允许挠度可增加20%。

2.5.8 地道结构应视地质情况及结构受力需要设置沉降缝和变形缝。对沉降缝、变形缝和施工缝应做止水设计。采取设止水带等防水措施。

2.5.9 封闭式天桥与地道根据需要应有通风、排水和防护措施。ﻫ 2.6 附属设施 2.6.1 天桥必须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6.1.1 限高标志应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最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

2.6.1.2 限高标志的限高高度,应根据桥下净高、当地通行的车辆种类和交叉情况等因素而定。天桥桥下限高标志数应比设计净高小0.5m。

2.6.1.3 限高标志牌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6.1.4 限高标志牌的构造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限高标志可直接安装在天桥桥孔正中央或前进方向的右侧; (2)标志牌所用的材料及构造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2.6.2 天桥与地道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天桥、地道入口处及分叉口处。 2.6.3 在天桥与地道的地面梯道(坡道)口附近一定范围内,为引导行人经由天桥与地道过街,应设置地面导向护栏,护栏断口宜与天桥或地道两侧附近交叉路口的地形相结合,护栏连续长度不宜太短,每侧长度一般为50~100m,护栏除要求坚固外,其形式、颜色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6.4 当天桥上方的架空线距桥面不足安全距离时,为确保安全,桥上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安全防护罩距桥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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