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

我国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
我国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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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大纲变化情况:

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2、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规定

内容讲解: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一)安全卫生的差不多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给予了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享有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四是享有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4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等缘故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

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专门的爱护。《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专门爱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专门爱护的规定。

1.女工爱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爱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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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治理体制的改革

依照1998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决定将由原劳动部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职能,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3年,国务院又决定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职能,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行使。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职能。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体制改革和职责分工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工作,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治理部门负责。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给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治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治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治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小结:本讲重点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同意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进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

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舞和爱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制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榜样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治理或者就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制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不、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卑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不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同意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阻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如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

意见。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关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

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刻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刻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后能够延长工作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专门缘故需要延长工作时刻的,在保障劳动者躯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刻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刻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难、事故或者因其他缘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阻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刻。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刻工资的工资酬劳: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刻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酬劳;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酬劳;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酬劳。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进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进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通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治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躯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专门爱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专门劳动爱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许多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刻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

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进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养,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进展的规划,鼓舞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照本单位实际,有打算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通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通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关心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治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治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 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编号:XWHA-DL-1008 受控状态:受控 发放类型:电子版 动力能源部 修订记录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标准和要求,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三同时”管理的范围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革新、挖潜工程项目以及生产部内部小改小革和技术改造(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属于“三同时”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三同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避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先天不足,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根本措施,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为使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在公司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三同时”职责 第四条动力能源部的职责: (一)参与水、电、风、气(氧、氮、煤、蒸)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 (二)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安全条件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国家有规定的建设项目,委托设计或研究单位进行项目劳动安全性预评价,做出

预评价报告; (三)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第三章“三同时”管理工作程序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要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几个主要阶段始终。为保证项目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特别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阶段 公司计财部(或业主单位)在委托编制(提出)项目建议书时,应有专门的一节对该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特点进行说明,并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原则要求,将所需资金一并纳入投资计划,同时编报。 公司计财部(或业主单位)在委托编制项目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编制专门的一篇对项目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论述,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公司计财部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选择并委托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应通过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必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公司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后勤事务管理,做好后勤服务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后勤事务管理的原则: (一)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后勤服务管理。 (二)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三)降低非生产费用,保证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后勤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负责公司领导公务活动安排、公务接待、内外联系及出差的日常服务工作。 (二)负责公司本部办公用固定资产的管理及本部办公用备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的统计、购买和发放管理;负责公司本部各部门的报刊征订工作。 (三)负责公司本部车辆购置、使用、管理及报废工作及公司各系统的载客汽车管理。 (四)负责公司综合性大型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做好本部召开的专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公司本部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公司本部的防火、防盗、卫生及节能降耗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生产用车辆管理 第一节非生产用车辆管理内容 第四条公司本部非生产用车辆管理内容 (一)本部非生产用车辆购置计划的编制。 (二)新购置非生产用车辆的车籍落户和调入、调出非生产用车辆过户工作。 (三)非生产用车辆的费用缴纳与费用报销。 (四)非生产用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五)非生产用车辆调度使用。 (六)非生产用车辆报废核定有关事宜。 (七)负责管内各单位非生产用车定编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单位非生产用车辆管理内容 (一)项目经理部成立后,负责向公司办公室提报办公用车辆配置计划。 (二)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单位负责所配置非生产用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 (三)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单位负责承担所配置非生产用车辆发生的所有费用。 (四)项目经理部撤销后,公司项目经理部(站、队)负责在三日内将车辆返还和移交公司办公室。 第二节公司本部非生产用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本部非生产用车辆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2.1劳动安全卫生执行的标准、规范 本工程建设,坚持贯彻执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卫生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在选择技术方案时,采用国内成熟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自动化、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环境。工艺、电气、仪表、土建等各专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12.1.1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2002.11.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12.31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12.1施行)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2002.5.12施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2版)12.1.2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 《石油化工生产建筑设计规范》(SH3017-199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1996)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化工设备基础设计规定》(HG/T20643-1998) 《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20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石油化工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设计导则》(SHB Z 06-199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T23001-199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则》(GB4387-200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T4200-2008)

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914 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新、改、扩建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省和相关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 2、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范、规程和其他依据。 二、工程概况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前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职业危险、危害概况。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 2、建厂的周围环境条件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3、锅炉、氧气站、乙炔站、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仓库等的布局及其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影响和防范措施; 4、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卫生; 5、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采光、通风、日晒等情况,有害气体与主要风向的关系; 6、救护室,医疗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卫生室等辅助室的设置情况。 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原料、材料和产生的中间体、副产品、产品等种类、名称和数量; 2、生产过程中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辐射(电离、电磁)、振动、噪声等有害作业的生产部位、程度; 3、生产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大的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4、可能受到职业危险,危害的人数及受害程度。 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 1、工艺和装置中选用的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和必要的监控、检测、检验设施; 2、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类别、等级、范围选择电气设备、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及防止误操作等设施; 3、生产过程中的自动控制系统和紧急停机、事故处理等设施; 4、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抢救、疏散方式和应急措施; 5、生产过程中各工序产生尘毒的设备(或部位),尘毒的种类、名称、危害程度; 6、高温、高湿、低温、噪声、振动等工作环境所采取的防范措施,防护设备性能及检测检验设施。 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1、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维修、保养、日常检测检验人员; 3、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设施及人员。

公司后勤综合管理制度

后勤综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后勤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以下综合管理制度: 一.员工宿舍管理: 1.集体宿舍: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公司集体宿舍 入住。具体房间床位,由后勤部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宿舍床位,因岗位、职位有变动的,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以调换宿舍及床位。 2.单间宿舍:原则上公司不安排单间宿舍,住宿人经申请同意统一安排后方 可入住,并按月交纳60元房租费直至退房为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总经理同意可享受免费住宿待遇。 3.外来人员留宿:经后勤部许可,外来人员留宿分短暂住宿(七天以内)、 长期住宿(七天以上)和直属亲戚、非直属亲戚两种情况。A、管理人员直属亲戚短暂住宿不收费,长期单独住宿的按单间宿舍管理办法收费;非直属亲戚不允许长期住宿,短暂住宿的5元/晚,B、非管理人员直属亲戚不允许长期住宿,允许免费住宿1天,短暂住宿的5元/晚;其他外来人员只允许住宿1天,10元/晚。具体参照《外来人员登记规定》管理。 4.租赁住宿:因公司宿舍房满不能安排住宿时,根据公司情况可安排厂外租 赁住宿,租赁住宿可由公司安排也可自己解决,原则上每人每月享受20/元补贴。 二.员工就餐管理: 1.员工就餐:公司目前提供三餐免费,餐具可由公司提供,也可自己解决。 原则上禁止非就餐时间(上班时间)就餐。 2.员工加餐:原则上国家法定的节庆日公司统一安排加餐,非节庆日员工不

得使用炊具加餐,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方可使用,视情况使用者按2元/次交纳管理费。 3.来宾接待:原则上公司来访宾客需要就餐时,由后勤部统一安排在食堂就 餐,特殊情况须在外就餐的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就餐报销。 4.其他人员就餐:A.公司管理人员亲属长期(七天以上)就餐:大人3.8元 /日,16岁以下小孩40元/月,外厂工作非正常就餐的60元/月,七日以下的免费就餐;B.非管理人员亲朋经同意可以免费就餐1天,超过1天经同意可以就餐的按2元/餐收费,早餐减半。 三.公司车辆管理:原则上公司车辆仅用于工作需要才安排使用。 1.汽车使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后勤部统一调派,统一使用,所产生汽油、 修理等费用,由后勤部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 2.摩托车使用:同汽车使用管理。 3.电动车使用:只限办公室人员外出办事使用。 4.车辆摆放:由公司指定地点摆放各种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5.其他:因个人需要(如接送小孩上下学,配偶上下班等)使用公司车辆的, 摩托车、电动车12元/月。 四.安全综合管理: 1.安全用电:凡公司车间、宿舍等厂地未经后勤部、电工许可的,不得随意 私接、使用、破坏电源,有需要的经许可后由电工统一安装使用。 公司要求宿舍安装电表的,按减除30度/月日常电费计算缴费,电表费由个人承担;不按要求安装电表的,按500度/月电费计算缴费。 2.防火防灾: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守则执行,配备必须防火防灾物件设施, 后勤部电工必须每季抽检,每年全检线路各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基本概念介绍 在论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之前,先阐明有关我国与职业安全卫生危害与危险的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是很有必要的。 (1).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总称,统称为劳动保护。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通常把这种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称为职业安全卫生,而苏联、德国、奥地利、南斯拉夫和我国等则称之为劳动保护,名称虽然不同,工作内容大致相同,中认为是同一概念的两种不同命名。 从定义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是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但是,劳动保护并不是指国家对劳动者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对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它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特殊问题。 劳动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由于劳动过程中(工具设备和

生产环境)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例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火灾害等事故;工厂生产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受压容器爆炸以及各种有毒草有害物质的危害等;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农业生产可能发生机农业机械伤害、触电、农药和化肥中毒等等。所有这些,都会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甚至造成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素(人及组织行为不当)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也有影响。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强度过大,会造成过度疲劳,积劳成疾,并且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过于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的劳动,也会给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来消除这些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2).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重伤口事故是指符合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021)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 定(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63

水泥工厂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021) 1总则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加强防尘防毒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水泥工业的发展,使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以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和引进的水泥工厂及其矿山劳动安全卫生设计。 1.0.3本规定只包括工程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与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自身应配套的安全装置等内容不纳入本规定。

1.0.4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1.0.5水泥:工厂的设计应提高生产机械化利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清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1.0.6水泥工厂的设计,应积极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减少尘源,控制污染。 1.0.7设计单位在可行性论证时,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以专门的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按规定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1.0.8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具体落实初步设计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如有重大的方案变动,必须征得初步设计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 1.0.9设计中应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及不产生

公司后勤员工管理制度

公司后勤员工管理制度1 香榭丽都项目员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公司作息时间表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夏季:(4.1—9.30)上午:8:00至12:00 下午:2:00至18:00 冬季:(10.1—3.31)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0至17:30 其他部门作息时间另行安排,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上下班。 3、员工上下班施行指纹打卡,上下班均须打卡,请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外出申请单】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三、卫生规范

第十九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十九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19.1编制依据及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 19.1.1 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防护的原则与要求 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国一项重要政策,是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化工工业的发展,该醒目的设计采用先进、合理、可靠的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和规定,力求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原材料消耗,加强对三废的治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保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确保操作环境清洁,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人素质,做到文明安全生产。 19.1.2 国家及行业的规范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 号令(199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 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定》GB50057-94,2000 年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 年版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发[1996]140 号《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9.2职业安全 19.2.1工业毒物 毒性是指某种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毒性大小,一般以毒物引起实验动物某种毒性反应所需的剂量表示,所需的剂量越小,表示毒性越大。常用LD50 表示半致死量。毒性分级如表19-1 所示: 表19-1 毒性分级表 19.2.2 本项目主要物质危险性 (一)本项目主要物质有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三甲基苯等,其危险性如下所述: (1)苯 无色透明液体。有芳香气味。具强折光性。易挥发。能与乙醇、乙醚、丙酮、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冰乙酸和油类任意混溶,微溶于水。燃烧时的火焰光亮而带黑烟。相对密度(d154)0.8787。熔点+5.5℃。沸点80.1℃。闪点(闭杯) -11.1℃。易燃。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 3800mG/kG。有致癌可能性。密度比水小。 毒性作用:丁烯被认为是一种纯窒息剂,在高浓度下有麻醉作用,丁烯有一种愉快的气味,浓度达0.8~1.0mg/l,较长时间接触,会导致粘膜刺激,头痛、嗜睡、血压微升。一般情况,在低浓度下较长时间接触或在高浓度下相对短时间接触,对人的健康没有什么明显的危害。 急性毒性::口服-大鼠LD50: 930 毫克/公斤; 口服-小鼠LD50: 4700 毫克/ 公斤(溶剂苯) 急性中毒症状: 1)轻度中毒;病人感到头晕、头痛、眩晕、酩酊感、神志恍惚、步伐不稳, 有时可有嗜睡、手足麻木、视力模糊。消化系统症状可有恶心、呕吐等。粘膜有轻度刺激症状如流泪、咽痛或咳嗽等。轻度中毒病员,一般经脱离现场与及时对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277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焦化生产作业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较多,应定期对生产岗位的毒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制定减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通风、降温设施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定期检修和清扫、维护。遇有损坏应立即修复,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经常检查是否遭破坏,保证员工劳动生产与行走的安全。 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应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与通行。

7.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减少毒害污染。 8.必须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卫生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员工的正确使用。 9.高温季节必须组织清凉饮料供应,并保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员工中暑或中毒。 10.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组织他们参加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规定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经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部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 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公司后勤卫生管理制度

许昌林杰纺织有限公司 办公室卫生、纪律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经研究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 二、定义 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每天由行政人员进行清扫;办公室走道由大办公室、业务科、生产科(保卫科)、出纳室、财务室轮流打扫(从周一至周五)。 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三、制度内容 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保持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保持门窗干净,表面无灰尘、污迹。

保持挂件及其他装饰品表面干净整洁。 保持卫生工具用后及时清洁整理,保持清洁、摆放整齐。 2、办公室的卫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办公桌面:办公桌面只能摆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暂不需要的物品就摆回柜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掉。 办公文件、票据:办公文件、票据等应分类放进文件夹、文件盒中,并整齐的摆放至办公桌上。 办公小用品如笔、计算器、订书机等,应放在办公桌一侧,使用完后放到原位。 电脑: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前电脑要关机。 报刊:报刊应整体摆放到固定的位置,要定时清理过期报刊。 衣架:衣服和包应晾挂整齐,不准悬挂其他无关物品。 花盆:及时清理落叶,保持植物叶面干净。 垃圾篓及时清理,无溢满现象。 电话、打印机、传真机、文具柜等摆放要整齐,保持表面无污垢,无灰尘,蜘蛛网等。 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规范,并用护钉固定不可乱搭接临时线,下班前要关闭电器电源。 新进设备的包装和报废设备以及不用的杂物应及时予以清除。 3、个人卫生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乱扔垃圾。 下班后要整理办公桌上的用品,放罢整齐。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

劳动保护基本知识 第一章劳动保护概述 第一节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危及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所谓直接的因素,如矿井可能发生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火灾;机械加工可能发生机器绞碾、电击电伤;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有毒有害作业可能发生职业病害;等等。 所谓间接的因素,如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或劳动强度过大,造成过度疲劳,容易发生事故或积劳成疾;女工从事过于繁重的劳动或有害特殊生理的作业,造成危害;等等。 为了消除这些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都属于劳动保护的范畴,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国家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属于组织措施的有,制定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进行劳动保护立法,制定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建立劳动保护管理机构;总结劳动保护工作经验,交流劳动保护情报和信息,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实行劳动保护监察,依法强制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属于技术措施的有,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电气化和封闭化,达到本质安全;应用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供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提高预防能力、补偿特殊损害,以减轻危害程度;等等。 我国劳动保护的完整概念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逸结合,以及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节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指导方针 一、劳动保护工作的意义 (一)劳动保护是中国共产党和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加强劳动保护,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3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 察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安全专篇

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 9.1 劳动安全卫生 9.1.1 设计采用的相关标准 (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及其附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2)《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8)《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版) (9)《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1996劳动部) (1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11)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2)GBZ 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3)GBJ 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14)GB 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15)GBJ 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16)GB 2893-2001《安全色》 (17)GB 2894-1996《安全标志》 (18)GB 4053.1-1993《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19)GB 4053.2-1993《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0)GB 4053.3-199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21)GB 4053.4-19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22)GB 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23)GB 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4)GB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5)GB14194—93《永久气瓶充装规定》 (26)HGJ 229-1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7)HG 20571-19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28)GBJ 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29)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臵设计规范》(30)相关专业设计依据中有关安全技术的规范、规程。 9.1.2 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本工程主要的职业危害因素有熔炼车间内各种炉窑散发的少量含铅烟气,硫酸车间污酸、成品酸的腐蚀,制氧车间深冷设备的低温冻伤,天然气管道泄漏及压缩空气、富氧、液氧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危险,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核仪器仪表的放射性辐射,噪声设备的噪声危害,电气设备的防漏电保护,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灼烫等。另外,还有自然灾害的影响,如:地震、雷电等。 9.1.3 主要防范措施 (1)防尘及有害气体 氧气底吹熔炼炉产出烟气经余热锅炉、电除尘器处理净化后,送硫酸车间制酸。鼓风炉产出烟气经表面冷却器、布袋收尘器收尘,除尘效率大于99%,烟气经烟囱排入大气。 在氧气底吹熔炼炉、鼓风炉的加料口、出铅口、出渣口等处产生烟尘,设有吸风罩并配有通风收尘系统,将有害气体排出车间。 在配料车间产生粉尘的部位均设通风收尘装臵,以改善操作环境。

后勤管理制度公司后勤管理制度

后勤管理制度-公司后勤管理制度 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1.公文管理细则 2.档案管理办法 3.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 4.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5.考勤管理制度 6.休、请假管理制度 7.离职管理制度 8.保密细则 9.惩戒细则 公文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增强公司公文的印制、呈批、传达及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及公司的内部呈文和外来公文。 第三条管理权限:行政办公室 第四条公文的管理程序: 1.公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拟办、核稿、登记、批办、承办、签发、印刷、用印、传递、归档等事项。 2.收文管理程序: (1)公司收文的范围:各级政府来文、行业管理部门来文以及其它单位来文。 (2)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收文的签收、登记造册及统一管理,按照总经理批准及时交由相关部门承办,并及时跟踪、反馈承办结果。 (3)公司外来文件凡属公司领导亲收件,应及时送交收信人本人。 (4)需承办的公司收文,由办公室交由承办人,承办人需按规定迅速办理,不得拖延;如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部门间应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办理。 (5)如需进行收文转办的,应由第一

承办人及时转办和催办,以确保公司收文的事项及时落实。 (6)各部门因外出开会或通过其它渠道直接收到的收文性质的文件,应及时送达办公室登记存档,并按上述程序阅办。 3.内部呈文管理程序: (1)凡以公司名义的发文,均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并填写统一的文头纸。 (2)所发公文原则上应一文一事。 (3)一般不可越级行文,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报被越级的部门或人员。 (4)发文文稿应由主办部门拟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承办。 (5)公司内部公文的发布,均由行政办公室以规定格式统一发布。下发给个别部门的公文,应履行签收手续。 4.公司公文的行文要求: (1)拟定公文时,应按公司规定文种拟定,文头纸须符合公文规范,并使用电脑打印稿,做到用词恰当、标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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