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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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成都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013-2020)》等规范,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行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规范设置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集中、规范、升级”思路,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环境要求,实行分区、分类控制,注重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市容景观的和谐统一。

1.4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推进高新技术与优秀创意在户外广告媒体的融合,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的艺术表现形式,发挥户外广告在城市景观、空间环境中的艺术效果及文化魅力,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色。

1.5 因城市发展、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突破本《规范》有关要求的,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2.基本规定

2.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公共交通工具或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设置(安装、张贴、绘制、放送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根据载体不同,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分类形式:

表2.1 户外广告分类

2.2除临时性广告、公共交通工具广告、地铁等地下公共空间广告外,本市户外广告应当在专项规划许可区域、位置或符合要求的设施上设置。

2.3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分区要求,结合城市风貌、街道特色、区域功能、景观及建筑特征,合理布局选点,规范有序设置。

2.4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功能性与景观性、审美性与艺术性、统一性与多元性的融合,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当与建(构)筑物、周边环境或依

附的载体相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宜统一规格、材质,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5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按照批准的点位、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结构等要求制作安装、维护维修。并及时更新画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牢固安全、画面完好美观。

2.6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行人、行车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消防救援通道,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环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影响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

3.设置要求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

3.1.1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的商场临街墙面可以设置户外广告。

3.1.2设置墙面广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及画面应与墙面相协调,广告设施四周距离建筑墙面边缘不得小于0.6 m。外突式户外广告设施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3m,边框宽度和厚度不得大于0.4 m,边框颜色应与墙面色调协调一致。

(2)墙面广告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裙楼墙面。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新建项目,经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在项目设计方案中预留相应广告位,鼓励预留设置嵌入式广告。商业卖场墙面广告宜少而精,同一面墙广告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外墙面积的30%。

3.1.3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2万㎡、限设区内非环城生态区中营业建筑面积大于3万㎡、限设区内环城生态区内营业建筑面积大于4万㎡的商业综合体可申请设置;

(2)单体建筑物同一临街外墙面只能设置1块显示屏,单块显示屏广告牌面积不得大于120㎡。

(3)显示屏的设置使用不得妨碍行车安全,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影响交通信号辨识和消防救援,光、声、电磁辐射等不得影响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城市主干道两侧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闪动过快画面。

(4)显示屏最晚关闭时间为每日22:30,因公共利益、重大节庆活动等特殊需求的除外。

(5)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前应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3.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3.2.1设置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2)公交站台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除历史文化等有特殊要求的街区(路段)外,公交站台广告宜采用同一类广告设置形式;

(3)公交站台广告牌每块长不大于3.8m,高不大于1.8m,厚不大于0.3m;

(4)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原则上不超过3个广告牌(每个包括正反两面),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3.2.2路名牌、邮箱、垃圾桶、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不得

设置户外广告,亭、棚、栏等公共设施的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2.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火栓、出租车停靠点等设施5m范围之内不得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

3.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

3.3.1道路红线内地面上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在盲道、

残疾人通道、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道、健康绿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3.3.2设置单立柱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能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点位设置;

(2)画面内容原则上只能为公益广告或公益宣传,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3)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lOm。

3.4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

3.4.1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3.4.2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1)在固定营运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附着式车身广告。

(2)附着于公共汽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3)公共汽车两侧车窗以下,前轮中心线以后位置可设置广告。车身正前方位置、两侧车窗及以上部位、尾部车窗及以上部位为色彩识别部位,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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