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爱国者法案》看美国反洗钱策略的新动向
美国家反洗钱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进 此, 三个方 面 :美 国 国会 制定 的反洗 钱法 能够在第一时间把握涉 嫌交易状况, 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行业如汽车交易 律、 有关政府部 门为执行反洗钱法律 和 而能及时遏止住洗钱链 条。 市场 、 珠宝 商店 、 赌场 、 大型娱 乐场所 、 ( ) 二 以英 国为代表 的行业 自律为 律师事 务所 、 依 授权制 定 的一 系列反 洗钱法 规 以及 会计师事 务所 、 审计 师事 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 , 如联邦储备 委员 主监管模式 务所 、 房地产 中介商等等可能涉及 洗钱 1 . 监管法律依据 。 国反洗钱 的法 犯罪 的场 所 , 设 有专 门的反 洗 钱人 英 都 会、 联邦储 备保险局 、 券与交 易委员 证
学 术 纵 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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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 反洗钱监管机制对我国的 启示
口 摘 关婷婷 在 称 海关和英国金融监管局四个机构组成 。 要 : 文立足 于 当前我 国反洗 整 个 蛛 网 的蜘 蛛 ; 这 个 意 义 上 , 本 钱工作 实际和洗钱 犯罪在 中国的特 点, Fn E iC N并不为过 。美 国的这种 “ 蛛网 国家犯 罪情报局 ( CS 负责 接收 和处 N I)
第 会为反 洗钱监管 行为及 其从业 人员制 律体系包括 三个 层次: 一层次是 由英 员, 承担判 断并 向 N I CS提交可 疑交 易 国议会制定的单行 法律 , 第二层次是 由 报 告 的 义 务 。 定的“ 操作指南 ”从业指引” 行 为守 “ 和“ 则” 。 等
美国法律洗钱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打击的重点。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尤为严格。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洗钱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美国法律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二、案例简介本案涉及美国某金融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及其董事长(以下简称“董事长”)涉嫌洗钱罪。
该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金融服务等业务,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运营。
2010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接到举报,称该公司存在洗钱行为。
经过调查,FBI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间,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利用离岸公司等方式,将大量非法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
三、案例分析(一)美国洗钱罪的法律规定1. 美国反洗钱法(AML)美国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简称AML)是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等。
2. 美国刑法中的洗钱罪美国刑法中的洗钱罪主要指故意帮助、教唆、诱导他人洗钱的行为。
根据美国《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明知或应知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2)故意实施洗钱行为;(3)涉及的资金数额较大。
(二)本案中的洗钱行为1. 虚构贸易合同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构贸易合同,将非法资金转移到海外账户。
具体操作方式为:与虚构的海外公司签订虚假的贸易合同,将非法资金通过贸易结算方式转移至海外账户。
2. 利用离岸公司该公司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境外,逃避监管。
这些离岸公司通常注册在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具有较低的运营成本。
3. 可疑交易报告本案中,尽管该公司存在大量可疑交易,但其并未按照美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美国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金融与法律 】
美 国 反 洗 残 讥 制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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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培训 学院, 河南 郑 州 4 0 1 ) 5 0 1
摘 要: 近年来 , 国政府加 大 了反 洗钱 工作 力度 , 我 反洗钱和反 恐融 资工作逐 渐走上正轨 , 与该领 域 的国际标 准 但 相比 , 然有较 大差距 。美国作为全球反洗钱领域 的带头羊 , 反洗钱 的运作和 手段 确有 高明之 处 、我 们要善 于 仍 其 学 习和借鉴 国际经验 , 不断发展 与完善具有 中国特 色的反 洗钱机 制。 关键词 : 美国反洗钱 ; 金融法律 法规 ; 金融监管 ; 洗钱 立法 ; 反 大额 可疑 资金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6 2 0 )5— 0 4— 5 10 7 9 ( 06 0 09 0
行事 , 没有 因此 而 出现 权 力 的 冲 突 。从 金 融 交 易 并
何现 场核 查或 调 查 的情 况 下 , 能直 接 把 金 融 交 易 就
报告 制度 的实施 情 况 来 看 , 银 行保 密 法 》 权 财 政 《 授 部( 主要通 过 Fn E i N等 机构 具体 执 行 ) 面负 责 实 C 全 施金 融交 易报 告 制 度 ; 司法 部和 国 土安 全 部 等 执 法 机构 负责 金融 交易所 涉 及的 洗钱及 其 上游 犯罪 的调
收 稿 日期 :0 6— 6—1 20 0 0
报告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联系起来 , 形成有价值 的反 洗钱情 报 , 提供 给各执 法 部 门。 由此 , 部 门对 各 洗钱 案件 的调 查 和 处理 变 得 有 的 放 矢 , 就 大 大 提 这 高 了反洗 钱工作 效 率 。 但是 , 融机 构如果认 真履行 反 洗钱 职 责 , 金 需付 出相 当高 的成本 。即使 这 样 , 追 求 自身 利益 最大 以 化 为终极 目标 的金 融 机 构 , 多 数 仍 然 以 法律 为行 大 为 的最基 本 准则 , 实 履 行 识 别 客 户 、 易 报 告 、 忠 交 记 录保存 、 等 反 洗 钱 职 责 。尽 职 责任 是 法 律 对 金 内控 融机构 反洗 钱 职责 做 出 的兜底 性 规 定 , 求 金 融 机 要 构及其 职 员尽 最大 可 能 去 履行 反 洗 钱 职 责 , 职 责 将 具体化 为 自身 的反 洗 钱 行 动 , 当局 也 有 了衡 量金 而
近年来美欧国家主要反洗钱处罚和调查案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基本情况(一)近年来欧美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案件频发近年来,许多国际性大金融机构因违反反洗钱监管要求而相继被予以严厉处罚,仅在2013年~2016年5月期间就有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瑞士信贷集团、法国巴黎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先后遭到美欧等国家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指控和巨额罚款(如表1所示)。
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
如汇丰瑞士分行协助富有客户避税并从中获利,涉案金额高达1200亿美元,客户包括贩毒集团、军火商、逃税者、政治家、社会名流和逃亡中的钻石商等数千人;二是受关注度高,影响面广。
如法国巴黎银行于2014年7月被美国财政部、美联储等美国联邦监管机构最终处以89.7亿美元的创纪录罚金,两年内不得充当纽约与伦敦第三方银行美元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并要求该行美国分行的美元清算业务暂停1年,震惊了国际金融界。
(二)我国金融机构遭受的反洗钱监管压力日益增大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中资银行近年来频频陷入洗钱风波,面临的反洗钱合规风险和监管压力日益增大。
2015年8月,中国银行米兰分行因涉嫌协助当地华人洗黑钱,而面临意大利检察部门的起诉;2016年2月,工商银行马德里分行因涉嫌逃税和洗钱,遭到西班牙和欧洲执法部门搜查;与此同时,美国纽约州金融监管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均对当地部分中资银行进行了常规或临时检查,而检查的重点集中在反洗钱、反金融腐败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可见,海外中资银行所面临的反洗钱合规监管呈现全面升级的趋势。
二、金融机构遭到处罚的原因分析(一)过于注重业务利益而忽视其中的合规风险一是与制裁对象建立业务关系。
例如,渣打银行收稿日期:2016-11-21作者简介:赖远明,女,广西钦州人,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李叶乔,男,湖南娄底人,会计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王彦彬,男,河北邯郸人,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美国法律洗钱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所得的资金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达到掩盖非法来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洗钱案件频发,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法律洗钱案件,以揭示洗钱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美国法律洗钱案件概述1. 美国法律体系对洗钱犯罪的打击美国法律体系对洗钱犯罪有着严格的规定,主要包括《反洗钱法》、《银行保密法》、《洗钱控制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洗钱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以及金融机构的义务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2. 典型洗钱案件(1)伊朗洗钱案2016年,美国司法部指控伊朗国家银行(Bank Saderat)涉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违反国际制裁。
该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众多分支机构,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美国司法部表示,伊朗国家银行利用其分支机构在非洲、欧洲、亚洲等地进行洗钱活动,将资金转移至伊朗境内,支持恐怖主义和非法活动。
(2)墨西哥电信巨头洗钱案2018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墨西哥电信巨头美洲电信(America Movil)及其创始人卡洛斯·斯利姆(Carlos Slim)涉嫌洗钱、逃税和违反国际制裁。
据指控,美洲电信通过其子公司在多个国家进行洗钱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此外,该公司还涉嫌逃税和违反国际制裁。
(3)俄罗斯商人亚历山大·波格丹诺夫洗钱案2018年,美国司法部指控俄罗斯商人亚历山大·波格丹诺夫(Alexander Pokrovnin)及其公司涉嫌洗钱、欺诈和违反国际制裁。
波格丹诺夫被指控利用其在俄罗斯、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和非法资金转移等方式,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洗白。
三、美国法律洗钱案件的危害1. 威胁国家安全洗钱活动往往与恐怖主义、毒品走私、非法武器交易等犯罪活动密切相关。
这些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反洗钱
一、反洗钱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洗钱罪(第191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 312条) –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第349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一、反洗钱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第三十二条)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第二节 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澳大利亚 • 四、瑞士
一、美国
• 《1970年银行保密法》 • 《1986年洗钱控制法》 • 《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 • 《1994年禁止洗钱法》 • 《2001年爱国者法案》
二、英国
• 《2002年犯罪收益法》 • 《2000年反恐怖法》 • 《2007年反洗钱条例》
第二节 国外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澳大利亚 四、瑞士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建立 和完善
• 《刑法》:1997年、2001年、2006年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反洗钱法》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四节 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
• 一、反洗钱法律 • 二、反洗钱行政法规 • 三、反洗钱部门规章
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分类
• 不同的角度得到不同的分类结果:
–从形式渊源的角度看 –从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看 –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看 –从法律规范的主要功能看 –广义的理解和狭义的理解
三、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 • • • • • • 洗钱行为刑罚化 犯罪收益没收、冻结、扣押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金融隐私权利的保护 携带现金、无记名证券出入境制度
中美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中美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规制比较分析栾禹瑶(延边大学 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摘 要]文章通过考察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几个重要成果,结合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与反洗钱法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规制的几点参考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规制;中美比较分析[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5 1301 问题的提出当今社会,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大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效率,但同时也为金融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更多可能。
第三方支付平台隐蔽、高效的特点为洗钱犯罪提供了绝妙的介质,洗钱犯罪的高发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
自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至今,国内立法层面对其法律定位一直较为模糊且立法层级较低,这直接导致其市场监管上出现了漏洞。
此外,由于我国的反洗钱方面的规范亦是起步晚,因此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的相关法律很难在规制洗钱行为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方支付最早诞生于美国,目前美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可谓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其相关法律体系和先进的反洗钱经验能够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问题的解决方面提供了若干值得借鉴的内容。
2 中美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法律比较分析2 1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方面2 1 1 中国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业务是作为中介机构为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正式将从事该服务的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
2 1 2 美国方面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案》中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传送机构,其提供的服务均被视为货币传送服务的一种。
货币传送机构作为中间人根据客户的指令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操作,与传统货币传送服务并无本质上的差别。
美国则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行行业性管理,将重点放在对交易过程的监管上,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美国反洗钱监管案例研究
一 、 美 国反洗 钱 监管 剖析 从 整 个监 管框 架来 看 ,美 国对 金融 机 构反洗 钱 监 管实行 政 府 主导 、重 罚威慑 为主 的模 式 。通过 多 个部 门 的交叉配合 ,构建多头监管的反洗钱体系 ,并充分发挥金融情报机构的数据支持 ,为相关监管和执法活动提 供 高效 高 质 的情报 指 导 。各 领 域监 管 部 门得 到充 分授 权 ,发挥 监管 专 业优 势 ,使 得 “风 险为 本 ”的监 管 思路 得 到 了有效的贯彻执行 ,也保证了监管强度和处罚力度 。从而实现有效打击洗钱犯罪。以《银行保密法》为代表 的法律法规 ,充分授权财政部 、司法部 、联邦调查局 、税务总局 、毒品管制局等政府部门,在各 自管辖领域实施 反 洗钱 监 管 ,根据 洗钱 上游 犯 罪涉 及领 域 来确 定执 法部 门 ,将 反洗 钱监 管 贯穿 于 日常监 管 活动 。各 部 门均 拥 有 独立 的反洗 钱调 查权 、起 诉 权 、处 罚 执行 权 。各 部 门之 间通过 金融 情 报机 构实 现情 报 共享 和 相互 协 助 .与此 同时 ,根据权责对等 ,各部 门也对监管领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一 )多头监 管
美国洗钱法律协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交易手段的多样化,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与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洗钱法律协助案件为例,探讨跨国洗钱犯罪的揭露与打击。
二、案件概述201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联合我国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一起跨国洗钱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家名为“环球金融集团”的美国公司,该公司涉嫌通过虚假贸易、虚构交易等方式,将巨额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用于洗钱活动。
三、案件侦破过程1. 线索来源2017年,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及非法集资案件时,发现部分涉案资金流向了美国。
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这些资金可能被用于洗钱活动。
于是,公安机关将线索通报给了美国执法部门。
2. 美国执法部门介入美国执法部门收到我国公安机关的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对相关金融数据的分析,发现“环球金融集团”涉嫌利用虚假贸易、虚构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3. 跨国合作为了打击跨国洗钱犯罪,美国执法部门与我国公安机关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双方共同制定了详细的侦查方案,对“环球金融集团”的洗钱活动进行深入调查。
4. 案件侦破经过近一年的侦查,美国执法部门掌握了“环球金融集团”的犯罪证据。
201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环球金融集团”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逮捕。
同时,我国公安机关也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抓捕。
5.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法院依据美国反洗钱法律,对“环球金融集团”及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审判。
最终,法院以洗钱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环球金融集团”及相关涉案人员有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1. 跨国合作的重要性本案的成功侦破,充分展示了跨国合作在打击洗钱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只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有效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2. 反洗钱法律的完善美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完善,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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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国者法案》看美国反洗钱策略的新动向
黄风
“911”事件之后,与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作斗争已成为美国头等重要的战略任务。
为此,美国在国际和国内采取了一系列行动,试图通过立法切断国际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并且严厉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资金交易活动。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内立法是《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此法律也被简称为《美国爱国者法案》。
实际上,该法案早在“911”事件之前就已基本形成,它颇有先见之明地为随后开展的、以反恐为重心的金融监管和围剿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并且明显地反映出美国在反洗钱策略方面的一些新动向。
“洗钱”是筐,一切可装
为监控和切断国际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爱国者法案》特别选择从打击洗钱活动的角度加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
这样做将使需要求得广泛国际合作的金融监控活动显得比较名正言顺。
美国法律关于洗钱的定义本来就很宽泛,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956条的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被笼统地表述为“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动”,这意味着,只要知晓有关的金融交易与产生于这种非法活动的收益有关,并且从事或者试图从事法律所禁止的金融活动,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但是,美国的立法者意识到:仅仅对洗钱的“上游犯罪”作出宽泛表述仍不足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国际恐怖组织的大量经费来源可能并非来自于“非法活动”,相反,可能来自于合法的实业或经贸收入以及合法资产所有者的捐助。
因此,新的反洗钱立法应当考虑到一种相反的“洗钱”,即:将合法钱财洗成非法资助的情况。
基于这样的考虑,《爱国者法案》确立了一种关于洗钱的新标准,既:金融交易与任何犯罪(包括金融交易之后的犯罪)或者有助于犯罪的特定环境的联系。
它引入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的概念——“初步洗钱牵连”,任何一个法域(或外国),任何一家境外的金融机构,任何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任何类型的金融交易,如果被怀疑与美国当局所特别关注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非法金融活动有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因而遭受相应的反洗钱制裁措施以及所谓的“特别措施”。
《爱国者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在征求司法部长和国务卿的意见后,根据所获取的情报作出关于“初步洗钱牵连”的判定。
根据该法案第311条(C)的规定,下列因素可构成认定存在“初步洗钱牵连”的理由:(1)有证据表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或者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在有关法域从事过经济活动;(2)有关法域或者位于该法域的金融机构为该法域的非居民提供特殊的银行保密保护或者特别的金融监管优待;(3)有关法域在银行监管和反洗钱立法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薄弱;(4)发生在有关法域的金融交易数量明显超出该法域的经济水平;
(5)有关法域被可信的国际组织或者多边专家团体认定为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地区或者属于秘密金融避风港;(6)在有关法域与美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关系,并且美国的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很难从该法域获取有关的情报;(7)有关法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
由此看来,当某一国家或地区与美国主管当局所关注的犯罪活动或敌对组织有密切联系,或者该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明显不符合美国方面的要求,或者该国家或地区对美国的金融监管要求采取消极的或者不合作的态度,或者该国家或地区按照美国的标准被认为法制环境恶劣时,这样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当地的金融机构、相关账户或者金融交易活动均可能被列入“具有初步洗钱牵连”的黑名单。
在此种情况下,援用中国刑法学界的一个比喻,可以说:“洗钱”简直成为了一个筐,什么问题都可以往里装。
长臂“管辖”,越伸越长
《爱国者法案》在有关反洗钱和反恐问题一章的序言部分罗列了美国当局的一系列担忧,其中特别提到:某些国家和地区为非法资金的流动和运作提供便利条件,某些国家和地
区的金融监管制度薄弱、反洗钱措施不利,某些国家和地区不积极配合甚至阻碍美国主管机关对国际洗钱犯罪的调查、起诉和赃款追缴活动,等等。
这些情况促使美国立法者决心进一步强化自己的“治外法权”。
法案第317条以“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为题,明确规定:如果某一外国人或者某一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对其依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或者所在地的外国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书,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美国法院即可对其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
上述条件是:(1)洗钱犯罪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2)有关的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对美国法院已决定追缴和没收的财产以挪用为目的加以转换;(3)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银行账户。
客观地讲,这种长臂管辖政策在打击犯罪的国际合作方面可能发挥某些积极的作用,尤其是针对那些在外国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美国并且本人也逃到美国的罪犯。
上述规定使美国司法机关更有可能以洗钱的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且没收其犯罪所得资金。
从另一方面讲,它也使那些在美国境外卷入洗钱活动、只是在美国设有银行账户的外国金融机构有可能在美国受到追究并且以其在美国境内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可能会导致与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司法管辖的冲突。
长臂管辖的策略也体现在《爱国者法案》为在美国开展的一些金融监管活动引进的新规则当中,最典型的是第319条关于调取外国银行在美国开立的代理行账户资料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美国财政部长或者司法部长可以签发传唤通知,要求在美国设有代理行账户的外国银行向其提供与该代理行账户有关的记录,“包括保存在美国以外的、向该外国银行存放资金的记录”。
这后一句话不但令人费解,而且有超越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规则、干预外国司法管辖事项之嫌,因为这里没有明确界定“与代理行账户有关的记录”的范围。
实际上,当一笔资金从在美国开立的代理行账户转入美国以外的外国银行账户后,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则,这笔资金在该外国银行账户中的交易记录将受该账户所在地法律的管辖,美国主管机关如欲调取这样的银行记录,应当依照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向有关法域的主管机关提出取证请求,而不能直接向境外的外国银行强加提交银行记录的义务;否则,将使该外国银行陷入或者对抗美国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违背本地银行保密法规的灾难性矛盾境地。
域外问题,域内处置
在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问题上,《爱国者法案》给人的印象是:渴望得到国际合作,但更有决心凭借美国的实力独解难题,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一系列预防和惩处措施,阻断和威慑境外那些就美国实际能力而言可谓鞭长莫及的非法活动。
下面几项做法可以说明这一点:
当美国境外的某一法域、金融机构或者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被美国主管当局认定具有“初步洗钱牵连”时,根据《爱国者法案》第311条的规定,财政部长有权在美国境内采取相应的“特别措施”,例如:要求所有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代理人保存和报告与上述法域、金融机构或交易活动有关的记录、交易总量以及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详细记录交易参与人尤其是境外汇款人和资金受益人的身份、地址、法律资格等资料。
在必要时,财政部长在与其他主管机关协商后可以宣布禁止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为具有“初步洗钱牵连的境外银行开立或者保持代理行账户或转账支付账户,或者为开立或保持此类账户附加限制性条件。
《爱国者法案》第312条还专门针对外国金融机构或者外国人在美国设有的代理行账户或私人银行账户规定了特殊的监控措施,提高了有关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最低标准”,不仅要求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记录和核查开户外国人的身份,还进一步要求核查转存资金的来源。
对于以“外国高级政治人物或者外国高级政治人物的直接家庭成员或者亲密随从人员”名义或者代表上述人员开设的账户,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有义务进行更加严格的监控。
在美国对发生在境外的洗钱等违法活动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时,根据《爱国者法案》第317条的规定,美国法院可以针对被告人在美国境内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以及在美国境内拥有的一切财产采取预防性保全措施加以冻结或扣押,以保障有关判决的实际执行。
为了确保美国对某些境外机构和组织的经济制裁措施能够得到实际落实,《爱国者法案》允许美国主管机关对有关机构和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产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的手段实行追缴。
第319条明确规定:如果有关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并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银行账户,该资金可以被视为存放在后一个账户当中,因而,美国主管机关可以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
在此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必证明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账户中的资金与作为没收对象的、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金具有直接关联,或者说,不要求在上述两项存款之间存在着不间断的资金转移链条。
与此相联系,第316条还针对有关资产追缴活动的证据规则确立了例外情形,即:如果美国法院认为某项证据“是可信的,并且遵循《联邦证据规则》有可能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可以不顾《联邦证据规则》的法定标准而采纳该证据。
最后,在要求外国银行提交在美国境内的代理行账户记录问题上,《爱国者法案》也示之以可适用于美国境内的严厉制裁措施,即:如果有关的外国银行不遵守美国财政部长或司法部长发出的关于提交银行记录的要求,或者没有在美国法院针对该要求提出异议,美国主管机关可以通知其境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立即(在10日内)中断与该外国银行的任何代理关系;对于不执行上述中断代理关系通知的境内金融机构,将不问缘由处以每日最高可达1万美元的民事罚款,直至代理关系被彻底中断之时为止。
(作者系北师大刑科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